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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总结报告

防雷总结报告

防雷总结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雷击评估流程探讨

Abstract: This paper focuses on some important matters of business process and practice gradually form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lightning risk assessment in the work of discussion and research and puts forward the lightning risk assessment prior informed, project management, site survey, report writing, filing this basic set of business process, discusses th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on each links and the key points in the business process. To further improve the lightning risk assessment business, standardize business processes, promote the lightning risk assessment work in health, orderly, and rapid development plays a certain role.

Keywords: lightning; evaluation; process; study;

中图分类号:S76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雷击风险评估是项发展中的新技术,通过雷击风险评估可为评估对象提供雷电防护的科学设计、灾害风险控制、经济投资、应急管理等方面服务,保证防雷工程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雷击风险评估是开展综合防雷的必经程序,也是实现科学防雷的必要条件,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理念。

随着技术规则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从技术上,雷击风险评估已可操作,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标准都有规定。从实践中,我国多个省份和地区已经开展,并取得了经验。雷击风险评估业务实践在国内快速发展。广东、上海、江西、福建、浙江、四川等地的业务实践相对较多。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杨仲江、肖稳安,重庆市李家启、李良福对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进行了研究和探讨。莱芜市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已经起步,正处于发展阶段,在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过程中,碰到很多具体问题,解决了许多无经验可循的难题,积累了一定的实际经验,认真总结归纳出一套适合当地开展的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显得十分迫切。参照IEC 62305-2雷击风险评估标准及已有的研究成果,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了雷击风险评估事前告知、项目办理、现场勘测、报告编写、归档整理这一套基本的业务流程。本文对业务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及工作要点进行论述探讨,希望能在实践与探讨中,进一步完善雷击风险评估业务,提高雷击风险评估效率,促进雷击风险评估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1 雷击风险评估的事前告知

评前告知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报审的建设项目必须做雷击风险评估。对不需进行 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予告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需要进行 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否则可以不予受理。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在介入时段上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此条规定。

1.1 雷击风险评估的介入时机探讨

在雷击风险评估实际业务中,大部分建设单位事前不知道有此事项,到办理施工图防雷装置设计审查时,经过工作人员的告知才知道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在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才被告知需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会产生两方面的不利结果:一是错过了 雷击风险评估的最佳时机,不能凸显评估工作的意义;二是项目进入施工图审核阶段后没有充足的时间段再来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往往对此两点意见很大,往往拿这两点来作为拒绝评估的理由,对推进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极为不利。 雷击风险评估的目的:让建设者和管理者知道雷电灾害对项目建成后的危险程度到底有多少大、雷击后的后果到底有多么严重,从而为采取安全、科学、经济的雷电防护措施提供设计依据。对于新建的应做 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为了能够有效地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完成之后就开始介入是比较合理地。

1.2 雷击风险评估的介入渠道探讨

我们省大部分地区没有开展防雷初步设计审核工作,那么就没有提前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事项告知的渠道。在初步设计阶段,想实现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介入的,只能从地方发改委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这个环节入手。

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建设项目、房地产项目、较大的石油化工项目等需要编写初步设计,需进行 雷击风险评估的范围基本涵盖了这些项目。发改委会召集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在初步设计审查会上提出需做雷击风险评估是非常合适的。发改委会将需进行 雷击风险评估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通知建设单位,有些县市发改委也会将需要进行 雷击风险评估的意见写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的时机来提出雷击风险评估有以下二点好处:(1)利用发改委渠道实现雷击风险评估事项的告知,即实现了提前告知又增加了力度;(2)可以让建设有充足的时间在施工图设计前完成雷击风险报告,并将雷击风险评估结论用于施工图设计,实现了 雷击风险评估的根本目的和意义。 因此,根据雷击风险评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告知相关建设单位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之前,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告知建设单位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对需要进行 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应同步委托有资质的雷击风险评估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2 雷击风险评估的具体项目办理

对受理 雷击风险评估的评估机构来说,项目的接洽办理是整个雷击风险评估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接洽办理过程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 雷击风险评估的顺利开展。接洽办理中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评估费用计算,(二)签订委托协议,(三)委托方提供雷击风险评估需要的材料。

2.1 评估费用计算遵循统一标准

评估费用计算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难题最多。我省物价局收费文件规定是按照发改委批准文件上的“项目投资总额”来计费的,建设单位对此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主要分歧点是建设单位认为应该按照建设安装总造价来计费。

按照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本文认为在省物价局未更改计费标准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地方发改委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上载明的项目总投资额,因为这是关于项目总投资额最明确的官方认定,其他的依据一律不能采用。这一点在实际工作中应以内部规定的形式来确定,否则计费标准和依据经常变动在操作上会导致乱套,不利于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推进。当然,当评估对象项目总投资额特别大时,具体评估费用宜按照标准经过协商确定。

2.2 签订委托协议

签订雷击风险评估委托协议是技术服务的一个必要的程序,所有的评估项目必须要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主要的内容是建设单位要履行付费、按时提供评估所需的材料、在评估过程中提供方便,评估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及规范规定的要求按时完成评估报告。

本文认为签订委托协议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不能对评估机构约束的太严格,尽量留有余地。合同内容应该尽量简明扼要,尽量避免简单问题复杂化。

2.3 提供雷击风险评估所需材料

雷击风险评估项目由于评估项目个体的不同需要提交的材料也不尽相同,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高层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几大类型。我们平时应提前根据经验制定好这几大类项目需提供材料的清单,一般项目按清单提供材料,但是有些复杂和特殊的项目还要根据具体需要提供其他的材料,尽可能的完整,以便为雷击风险评估提供更多的依据。提供的材料均需登记签字备案,做到事后可查询。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建设单位不能完整提供材料的状况,这一点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把握好原则,材料提交不全者不要轻易启动雷击风险评估下一步工作,应尽量和建设单位具体负责人做良好沟通,尽快补齐所缺资料。

3现场勘测

雷击风险评估现场勘测是了解被评估项目情况、取得相关评估数据的重要步骤。随着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快速发展,在一些地区其业务量甚至成倍增长,而评估机构在人员、精力安排时捉襟见肘。为了整合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可安排报告的编写人员、跟踪检测人员直接到现场做评估的勘测工作,并要求建设单位安排相关建筑、电气、楼宇智能化、生产工艺、生产控制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在现场勘测之前,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应仔细研究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材料,熟悉项目的基本情况,对现场勘测中需要了解的问题事先进行罗列。勘测工作是与建设单位进行技术交流的重要过程,整个勘测过程应该细致、全面、规范、专业,自己不了解的事物应虚心向建设单位的技术人员请教,建设单位技术人员不懂的地方我们应耐心向其解释,应尽可能的向建设展示我们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含量,同时也要向建设单位学习他们专业中我们所不熟悉的内容,整个过程应体现一种对技术的严谨和专注,给建设单位良好的技术和作风形象。勘测记录应填写完整、清楚,确认无误后勘测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并请建设单位的相关人员签名,以此来体现勘测记录的严肃性。一次勘测过程应尽量将评估中需要的数据采集齐全,避免在编写报告的过程中又频繁向建设单位询问、了解相关的情况,给建设造成不良印象。

4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编写

勘测工作完成后,就要着手在报告编写。在这一过程中,工作流程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报告进度控制,二是报告质量控制。这两个方面一直是雷击风险评估业务中较难处理的问题,通过摸索,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有效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4.1评估报告进度控制

报告进度控制的方法目前主要是采用任务包干和利用外部力量的制约。编写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和防雷检测报告不同,一般的检测报告编写量是固定的,可以相对量化,而编写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相对来讲是很难量化的。编写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进度主要取决于报告编写人员的责任心,而责任心是很难用规章制度来约束的。比较有效的方法就是采用项目负责制和对外报告完成期限承诺制。实际工作中,由某个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风险评估项目,实行任务包干,利用外部力量来推动评估报告的按时完成。一旦实行报告完成期限对外成承诺制,则报告的完成期限则会变得相对有约束力,如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那么按照协议会负有一定的责任,对报告编写人员按时完成报告会形成有力的制约。在实践中,利用上述方法实现报告进度的控制还是非常有效的。

4.2 评估报告质量控制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复杂、繁琐,如何控制评估报告的质量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在控制评估报告质量方面可参照的办法是效仿地面气象测报的质量控制办法,明确报告编写、报告校对、报告审核各个环节人员的职责,并制定详细的制度,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对于提高报告的质量还是非常有效的。

在《评估报告》的编写过程中应充分贴近建设项目的特点,力求形成有针对性的评估结论,使建设项目的防雷设计能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并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以充分发挥雷击风险评估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5档案归纳整理

雷击风险评估整个过程完成后需要将相关的材料整理归档。整理归档的顺序按照评估流程,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建设项目相关的图纸、勘测原始记录、计算费用的清单、委托协议、正式的评估报告等资料的顺序,一一归纳整理。档案整理一般是报告编写人和审核人负责,档案整理应在评估报告完成后马上进行,避免遗失相关材料。

6结束语

以上对雷击风险评估的基本业务流程以及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论述和探讨。藉此抛砖引玉,希望广大雷击风险评估人员能积极对进一步完善雷击风险评估业务展开讨论,促进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稳步和健康发展。对文中的一些内容和观点,有不成熟或片面的地方,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杨仲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计与管理基础》气象出版社

防雷总结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变电站二次系统;防雷设备;综合防雷信息管理系统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9-0045-02

1开发综合防雷信息管理系统的意义

(1)综合防雷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时的对防雷设备状态、雷电环境、接地电阻、气象信息进行监测,并具备自动短信报警功能,该软件可极大地减轻防雷系统管理人员负担,提高防雷装置的可靠性,实现对防雷系统信息化、现代化的科学管理。

(2)综合防雷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及时监测防雷设备运行状态,及早发现故障,避免电网设备遭受雷击损坏造成的城市大面积停电,给社会的安全和谐稳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3)综合防雷信息管理系统,除用于变电站二次系统外还可以应用于各行业客户的防雷系统管理,为客户提供实时、全面的防雷信息,进而提高客户的防雷系统的可管理性,提高客户防雷系统的管理水平。

2综合防雷信息管理系统的结构

2.1前端设备

包括各防雷设备、配电设备、气象数据采集设备及连接以上设备的数据采集单元。一个数据采集单元可以连接多台底层设备。

2.2管理中心

其主要组成为一台管理主机及综合防雷信息管理软件。该管理主机与数据采集单元连接,其连接通道为RS485和以太网。管理主机收集各数据采集单元的数据,并进行分析处理,同时通过以太网接口接收数据采集单元主动上传的告警消息。也可通过RS485作为客户端等待上面服务器的查询和数据读取。同时,管理中心设置Web Server服务器,方便客户端通过浏览器访问管理中心的数据。

2.3远程浏览

即通过Web浏览器,可访问管理中心的数据,获取被监控的各防雷、设备、雷电环境的状况以及气象数据等。

3综合防雷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分析

3.1防雷设备状态监测、防雷模块劣化状态

(1)可实时采集现场各电源防雷模块的劣化状态。采样频率≥2次/秒。任一模块劣化时均能上传告警信号。告警上传频率为1次/秒,直至管理主机接收到告警信号。劣化信号为常闭干接点信号(正常时常开)。可外接24路模块遥信接口。

(2)可实时采集现场各信号防雷模块的劣化状态。采样频率≥2次/秒。任一模块劣化时均能上传告警信号。告警上传频率为1次/秒,直至管理主机接收到告警信号。劣化信号为常开干接点信号(正常时常闭)。

(3)各防雷模块状态有对应的图形界面,并能根据实际安装数量更改相关配置、能够准确定位图形和实物的对应关系。

3.2雷电环境数据监测(需外部配备第三方设备)

(1)雷电预警功能

拟采用市场现有产品实现。系统配置雷电预警器(静电场场强测量设备),根据静电场场强的变化,对雷暴的形成进行预防性的侦测。静电场场强监测频率≥20次/秒。GUI具备实时报警事件记录,可显示设备通信状态、当前时间。可进行报警等级的设置等功能。异常时,管理中心能够发出相应的告警。其波形显示方式可参考猎雷者雷电预警监测界面。

(2)雷击参数记录

①雷击计数次数记录。数据采集单元模块可采集外置雷击计数器记录的数据,采样频率≥1次/分钟。与计数器的通信协议为RS232。GUI可显示雷击总次数、设备通信状态、当前时间等功能。可通过浏览器访问雷击次数数据。

②雷电幅值、雷击时间记录。数据采集单元模块可采集外置雷电环境监测仪监测到的雷电幅值、雷击时间的数据,采样频率≥5次/分钟,雷电环境监测仪的通信协议为RS232。GUI具备实时报警事件窗口、设备通信状态指示等功能。可通过浏览器访问雷电幅值、雷击时间数据。

3.3接地电阻监测(需外部配备第三方设备)

(1)接地电阻值测试记录

数据采集单元通过与配置接地电阻测试仪通信,获取测量的接地电阻值,接口协议为RS232。GUI可显示历史每次测量的接地电阻的阻值、测试时间、设备通信状态,可以设置、显示、更改报警上限接地阻值。具备实时报警事件记录。

(2)接地阻值的在线监测

数据采集单元通过与配置接地电阻测试仪通信,获取测量的接地电阻值,采样频率≥10次/分钟,具备上限值告警功能。接口协议为RS232。GUI具备实时报警事件窗口、设备通信状态指示、当前时间显示等功能。可以设置接地电阻报警上限值,异常时,管理中心能够发出相应的告警。可参考温度监测GUI,测试结束后有相应的测试记录。

3.4气象信息监测(需外部配备第三方设备)

(1)风速/风向监测

系统配置风速、风向传感器,能够实时监测风速、风向状况。检测频率≥2次/分钟。具备上限值告警功能。告警上传频率为1次/秒,直至管理主机接收到告警信号。通信接口为RS485。GUI可显示实时报警事件记录、实时风速、风速等级、风速报警状态、设备通信状态指示、当前时间显示等功能。风速超过上限值时,管理中心能够发出相应的告警。

(2)室内温度、湿度监测

系统配置室内温度、湿度传感器,能够实时监测室内温/湿度。检测频率≥1次/分钟。可以设置温湿度告警上下限值。告警上传频率为1次/秒,直至管理主机接收到告警信号。GUI可以显示实时报警事件记录、具备低温、高温、湿度告警值指示、设备通信状态指示、当前时间显示等功能。异常时,管理中心能够发出相应的告警。

(3)室外温度、湿度监测

系统配置室外温度、湿度传感器,能够实时监测室外温/湿度。检测频率≥1次/分钟。可以设置温湿度告警上下限值。告警上传频率为1次/秒,直至管理主机接收到告警信号。GUI可以显示实时报警事件记录、具备低温、高温、湿度告警值指示、设备通信状态指示、当前时间显示等功能。异常时,管理中心能够发出相应的告警。二次防雷设备信息管理

3.5设备信息管理功能

(1)信息管理功能

①防雷设备的登记时间查询。②防雷设备的规格参数与安装地点查询。③设备或工程维修周期到期时,能够主动弹出提示信息。④GUI表框栏目应该包括以上内容的显示,可通过浏览器访问查阅相关数据。

(2)资源管理对象

防雷设备管理对象包括:①直流装置防雷设备,包括电源防雷器、信号防雷器相关信息。②保 护装置防雷设备,包括电源防雷器、信号防雷器相关信息。③测控装置防雷设备,包括电源防雷器、信号防雷器相关信息。④远东装置防雷设备,包括电源防雷器、信号防雷器相关信息。⑤通信防雷装置设备,包括电源防雷器、信号防雷器相关信息。

(3)基于GIS

系统GIS功能通过图片地图形式实现,须提供接口给用户选择一个含有地理信息的图片作为背景,将防雷设备分布在界面上。在升级版本中再使用GIS系统。

3.6防雷工程信息管理

(1)管理内容:①防雷工程档案查询。②防雷法律法规查询。③防雷基本知识查询。

(2)数据信息查询:①历史数据查询(可打印)。②报警记录查询(可打印)。③维护记录查询(可打印)。④用户操作记录查询。

3.7报警

(1)报警触发条件及报警类型

①防雷器件劣化。当防雷器件劣化,触发防雷模块的遥信信号时,数据采集单元应能及时监测到该信息,同时管理中心能够发出相应的告警。②接地电阻异常。接地电阻的状况的监测是由用户主动发起的。当用户主动测试接地状况,结果接地异常时,管理中心能够给出相应告警以提醒用户。③室内温湿度。当室内温湿度超过设定上限值时,数据采集单元应能及时监测到该信息,同时管理中心能够发出相应的告警。④风速/风向监测。当室外风力超过设定上限值时,数据采集单元应能及时监测到该信息,同时管理中心能够发出相应的告警。

(2)报警方式

系统监测到异常后,触发报警。报警形式包括:

①GUI界面显示。在管理中心的软件界面上,弹出提示窗口。②短信告警。通过管理中心主机,发送短信给维护人员。以上报警方式,根据报警类型、紧急程度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组合输出形式。

3.8网络功能

①数据采集单元与管理中心,具备以太网组网功能。②管理中心提供Web Server,方便远程用户通过浏览器访问系统数据与功能。

防雷总结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小学;教学楼;雷电;防护

1 概述

据历年气象资料统计,济南市年平均雷暴日为47天,属于雷暴活动和雷电灾害较频繁的地区之一,每年因雷击造成的损失极大。尤其是近几年,由于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建筑物高度和密度不断增加,城市污染加重,城市的热岛效应加大,增大了落雷概率,雷击事故呈逐年递增的趋势。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微电子设备和弱电设备的广泛应用,使雷电造成的灾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日益扩大,经济损失急剧增加。

2 教学楼现状

该小学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属于济南市落雷概率较高地区,极易遭受直击雷和雷电感应、雷击电磁脉冲等的危害。

根据现场勘察情况,该小学教学楼为5层,顶部设有避雷带,屋面有两个空调外机高出避雷带,且未设置任何雷电防护措施,通过查看学校年度检测报告,教学楼避雷带及引下线接地良好。

学校总配电盒设置于教学楼东面外墙处,架空引入的电源总进线经电表及空气开关后引入2楼总开关,然后引至各楼层配电盒,在总配电盒处设有一处简单接地线,根据检测报告,教学楼电源接地阻值为100Ω,远远大于4.0Ω的允许值,另外学校微机室设在教学楼4楼,电源接地不合格,整个学校电源系统也未设置任何防雷电波侵入措施。

在教学楼南面有一金属旗杆,高度超过教学楼,根据检测报告,旗杆未接地。

依据有关规范标准,从用户利益出发,一切为用户着想,按照可靠性、先进性、经济实用性等原则,在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确定本方案设计范围为:教学楼屋面空调外机的直击雷防护;学校电源系统的防护;金属旗杆及教研楼东北引下线接地改造;接地地网的设置。

3 教学楼直击雷防护

依据现场勘察,教学楼顶部有两个空调外机高出屋面避雷带,且未设置任何直击雷防护措施。

根据国家规范GB50057-94中第3.4.5条及3.3.2条规定:

a、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b、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考虑到学校内部电源系统没有任何防雷电波侵入措施且基本无接地,而空调外机电源为教学楼室内电源,因此对其的直击雷防护采取上述两种办法相结合的方式,即在两个空调外机旁分别架设一支避雷短针,短针应高出空调外机0.5米,间距宜为1米。

避雷针可采用直径不小于16mm的圆钢,并应与屋面避雷带可靠连接。

4 教学楼电源系统的雷电防护

雷击发生时,大约50%的雷电流将沿接闪――引下通路直接泄放入地,频率成分非常复杂的雷电流快速通过引下线时会感应出极强的电磁场,建筑物中的管线相对切割磁力线产生感应电流(即雷击电磁脉冲),间接导致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另一方面,至少有50%的雷电流将沿着进出建筑物的管线泄放,对人员和设备构成直接威胁。因此,雷电波侵入与雷击电磁脉冲防护已成为现代防雷设计的重中之重。其主要防护措施是:浪涌保护器安装和等电位连接。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及学校检测报告,教学楼电源系统接地阻值为100Ω。电源进线采用三相四线制,未设置PE线,在总配电盒处自行设有一根简单地线,阻值严重超过国家标准,需要整改。

由于学校内用电设备较少,多为照明电灯,仅4楼微机室有大量微机,因此本方案内对教学楼电源系统的防护仅考虑一级防护,微机室采取两级防护措施。

一级防护目的在于将雷击产生的大电流瞬间泄放入地,并限制瞬间过电压,对后端设备进行初级防护。具体防护措施为:在总配电盒开关后端加装一台浪涌保护器,产品选用ZGG120-385浪涌保护器。

第二级防护目的在于将第一级电源SPD电涌保护器泄放后线路上仍然存在的过电压进一步限制,确保一般用电设备的安全。

在微机室总电源开关后端加装一台ZGG80-385电源避雷器作为二级防护,确保电源线路上的安全,防止雷电过电压过电流沿电源线路侵入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设备损坏。

由于教学楼电源系统接地阻值超过国家标准要求,应当为电源系统制作接地地网,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可以在教学楼东面,即在总配电盒东面空地处制作一个接地地网,教学楼电源接地均利用该接地地网。

电源接地地网接地阻值应不大于4.0Ω。

5 金属旗杆及教研楼东北引下线接地改造

根据防雷检测报告,教学楼南面金属旗杆未接地,教研楼东北引下线接地阻值超过国家防雷标准要求,均需要整改。

考虑到旗杆高度教高(超出教学楼),且升旗台紧邻教学楼,周围是学生活动场所,因此旗杆接地地网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跨步电压措施,参照规范第4.3.5条规定,我们采取如下措施:

a、水平接地体深埋不小于1米;

b、水平接地体局部包绝缘物。

教研楼东北角引下线接地阻值教高,需要整改其接地地网,可在引下

线所在位置处增设一个人工接地地网,引下线与该人工接地地网可靠连接。

6 接地地网的设置

防雷总结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十二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四章防雷检测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所有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六章防雷产品

第二十八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后投入使用。

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防雷总结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十三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四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二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