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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铁道部,电力部,交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燃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并已征求劳动部等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2)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实行全额缴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缴拨,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全额缴拨过渡。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职退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四)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当期结余和前期结余。
第二十五条、基金结余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报国务院。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行业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完全与完整。
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
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及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转业训练费支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救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失业职工的生活费用。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所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
转业训练费支出是指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未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指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救济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转业训练费包括转业训练费支出和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转业训练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生产自救周转金是指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用于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而周转使用的资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企业应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两个班日间至少休息12小时,每周休息两日。
第四条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连续休息两日或间隔休息两日。
第五条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特殊性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入员、出租汽车司机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三)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第七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矿山建设及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果园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四)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劳动者。
第八条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第九条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必须填报《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并按下列要求审批:
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省直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企业所在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地、市直属企业,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四)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五)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报核发其营业执照部门的同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实行非标准工作制度的企业,应当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劳动者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对于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企业应当将其具体实行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写入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每年由批准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制定工时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时间和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加班加点时间应明确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企业对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工资报酬。
员工潜力的发挥是企业家和学者普遍关注的一个课题,在这方面研究的人员也不在少数,研究显示:如是在不存在激励的环境中,只有20~30%的潜力被发挥出来,相反若是受到的激励足够充分的话,则员工的潜能的发挥将达到80~90%。通过这个调查我们也可以看出来,为了改善企业人力资源的质量,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对员工进行激励。
二、激励理论内涵分析
1需要型激励理论
所谓的需要型激励理论建立在人的需要的基础上,以人的动机以及行为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而对人开展激励,从而满足激励对象的需求,激励其在工作中有更佳的表现。职工的需要是需要型激励理论的一个核心,为了更好地进行激励,需要对人员的需要的层次和结构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到最大的激励要素,制定合理的激励手段。需要型激励理论包括诸多方面,不但有需要层次理论、双因素理论,还有成就需要理论以及ERG理论等。而在这些理论里面,我们比较熟悉的就是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该理论从五个方面归纳了人的需要,其分别为生理、安全、交往、尊重和自我实现。这五个方面是一个逐渐递进的关系,由低级向高级提升。在不同的阶段,个体的需求会有所不同,则有的需要比较突出,而其他则比较淡化。
2过程型激励理论
随着需要型理论的逐渐完善,很多学者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理论,即过程性激励理论,在研究激励问题的时候,这种理论适用了动态系统分析的方法。找出影响行为的决定因素有哪些是这个理论的主要的任务,在明确了这些因素后,就需要对它们的关系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对人的行为进行预测,并进行有效地控制。在这方面的理论主要有三个:其一,期望理论;其二,目标理论;其三,强化理论。弗鲁姆是期望理论的提出者,其指出吸引力、满足可能性、需求的枪托等都可能成为对个体的行为动机产生很大的影响。只有个体意识到存在的可能性,且用着很强烈的需求的话,其才能最大化发挥自己的能力,其实现自己的目标,这个理论还可以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动机水平=期望值×效价(M=E×V)。其中的供给水平,我们也可以将其看为激励程度,一个人工作积极性高低、持久、努力程度都由其来决定。目标理论的提出者是洛克及其同事,通过实验以及实践的研究,他们发现那些影响工作动机的激励因素很多都需要在目标的指引之下才能发挥作用,能否充分激发个体的动机和目标的设置得当与否有很大的关系,只有合适的目标才能发挥最大的激励作用。
3状态型激励理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来以上的两个理论建立在个人需要的基础上,也就是激励的起点,而这个理论则建立在激励的终点上,这里所谓的终点实际上就是个体的需要满足状态,通过对其进行观察以及分析来进行激励。在讨论需要的时候,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公平与否,若是存在不公平状况的话,个体的激励水平就会降低。而这个理论的主要任务就是将公平与否产生的影响表现出来,从而及时找到有效地的措施来将那些不公平造成的消极影响消除,保证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能够得到发挥。这方面的理论主要代表就是亚学斯的公平理论和挫折理论。
三、企业管理中有效运用激励策略的途径
分析了激励理论的内涵之后,我们就要深入地分析企业管理中有效运用激励策略的途径,这样才能更好地将激励理论在企业管理中应用。具体来说,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完善竞争平台
公平对于员工是十分重要的,员工对自身的付出往往需要一定的汇报来满足其心理和物质的需求,这样才能对其产生激励。企业需要按照员工的能力来为其安排职位,以保证人尽其能,为此,就需要严格的管理者选拔标准作为依托,然而就当前的情况来看,企业在这上面还存在着缺陷,员工或是具备了相应的能力却没有得到重用自然就会产生不公平感,从而使其心理不平衡,影响其在工作中的表现,降低其工作的效率。为此,企业的领导者应该为员工创造良好的竞争平台,要以公平、民主为指导,在各个方面的管理标准上都要明确,并落实到位,诸如工资、将近、职称等各个方面,这样才能将企业的反映和员工的行为想呼应,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在自身管理能力不断增强的基础上,企业的管理这还应该深入一线,掌握第一手的员工资料,了解员工差异化的需要,这样才能以员工的立场来考虑问题,并给予员工足够多的机会来供其发展,打破平均分配的怪圈,应该提倡按劳分配,人尽其用,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2提供心理保障
现在社会的节奏越来越快,员工面临的压力也是错综复杂,若是不能及时缓解员工的压力,为员工解除后顾之忧的话,员工就不能踏实地工作,也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才能。为了更好地为员工提供心理保证,企业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完善福利制度。其二,落实休假制度。其三,订立资遣合同。
3提供发展机遇
自我实现是员工的最高层次的目标,为此,企业应该为员工的发展创造机会和提供机遇,使其能够获得长足的进步,增强自身的能力。
4建设企业文化
(一)传统的成本观念是一种消极的成本管理,它更注重以节约来降低成本。而现代管理成本强调不仅要注重产品生产成本,更要注重产品在市场上的效益。降低成本是有条件和限度的,有时候过渡关注成本降低反而带来负的效应,可能会导致产品质量的下降,进而使企业效益遭受损失。因此,企业不能单纯关注生产成本,应该依靠新的技术引进和革新降低相对成本,提高企业收益。
(二)由于不断的改革,有些企业部门的管辖范围和相关任务发生了变化,导致成本管理工作跟不上,成本基础台账建立不完整,成本写实不全面,往往注重表面走形式,没有严格的对厂、车间的坏损机器设备、零部件进行登记、修理、报废等进行把关,造成机器修理材料的严重浪费。
(三)成本预算工作的不健全
1.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主要是部分管理人员对相关知识掌握不足,缺乏预算工作必需的方法和技能,在预算管理工作中不顾工作量与效率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也不管工作量、定额之间是否匹配。
2.成本预算涵盖项目不全面。因产品的不确定性,使得预算对全年指标控制力削弱,非固定产品在生产时由相应生产、技术部门签订材料、工具等费用,没有完整的成本预算,既是纳入大的预算当中,实际执行中往往加较大预算的偏差也较大。
3.预算管理缺乏基础。预算编制需要充分的调研,但企业有些部门的预算是参照上年实际的“闭门造车”的结果或是想当然的数字,预算管理需要基础制度,但经济核算、定额等方面的管理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4.预算协调性较差。没有一套科学的、完整的指标体系,在实际工作中,对工资和投资的分析研究不够,对周转量、收入过度关注。各预算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衔接不够。财务、计划、业务等部门在编制预算、制定规划只在某些具体问题上有所交流,在预算编制的时间方面衔接不够。
5.企业忽视了对预算编制合理性的考核。工业企业缺乏对各个部门的统一要求管理,对各项预算的考核不严格,导致对各部门的管理力度不到位,从而对预算编制的约束力不强。实际工作中,企业调整预算的程序不科学,不够透明。这使得执行部门很难掌握预算的完成情况,不利于预算的执行,往往出现在年初制定下达预算,年底大幅度调整预算的现象,这样,预算就变成了形式,失去了其本身真正的意义。
二、加强企业成本管理的措施
(一)开阔成本管理范围,培养全员企业成本意识
企业应注重取得长期持久的竞争优势,不要追求短期效益,因此,对于近期投资较大但以后获利更多的项目,应舍得投资。成本管理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是应该着眼于外部环境,一方面,从产品市场需求和同行业发展状况进行分析,改进企业成本管理理念。另一方面,成本管理应延伸到产品售后服务方面,如对产品的维修和处置等环节。对于各个环节产生的成本,如技术成本、库存成本、后勤成本和销售成本等都应该有严格的、科学的成本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从而增加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二)加强成本管理基础工作,重视成本管理方法的创新,选择合适的方法
科学的成本管理方法是加强企业成本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形式。为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的成本管理不能仅仅停留在生产成本的控制上,而应该将管理的触角伸至产品市场需求分析相关技术,以及事前预测和控制分析,以便综合考虑产品的各种成本,包括技术成本、信息来源成本、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等,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且,非物质产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日趋商品化,与此相适应,成本管理应涵盖非物质产品成本,如服务成本、资本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等。目前,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管理的中心也逐渐由企业内部转向外部,更加注重经营决策管理,因此,决策成本管理也成为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如机会成本、相关成本、边际成本和未来成本等。在企业的管理中,为了保证企业做出最优决策获取最佳经济效益,也应当综合运用目标成本管理、责任成本管理、本量利分析、价值工程成本效益分析、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控制等多种方法。
(三)强化成本的日常控制管理
1.对材料的控制。面对市场经济我们应以材料采购价格和材料消耗量的控制为主。要控制材料的采购成本,要对采购进行招标管理,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从而降低材料采购成本。要实行材料领取的总量控制,对企业各种定额要定期进行测定,降低各种材料的消耗量,达到控制总量支出的目的。而且,各部门只能分期分批在规定限额内领用材料,确需超额领用材料,应经过一定审批手续,避免材料的浪费。
2.对生产、修旧利废费用的管理。大型机器设备修理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技术人员大胆摸索与创新,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完善“计划、修复、验收入库、生产领用”的各项手续,充分利用现有机器设备检修能力,能修好的配件,坚决不换新,从而降低大型机器设备的修理成本。
3.建立大额互换配件损坏报废委外修理鉴定制度。对于大额互换配件,要遵循能修则修的原则,实在不能修复的需要报废领新的,要由技术部门、验收部门参与鉴定,确认后可领新;对于委外修理配件,要做好鉴定验收登记,把好质量这一关。
(四)加强事前预测及控制
成本预算要随着产品的开发、变动随之改变,根据一定时期的市场销售计划及生产计划及时调整预算,以滚动预算目标和月度跟踪预测为手段,以管理性支出标准化为配套政策,大力压缩成本费用。
1.切实细化预算指标。企业的各种预算必须要经过细化分解,并下达到与之相关的作业层———生产车间、班组及各个岗位,才能形成约束和激励作用的责任目标,才能称得上是全面预算管理。没有指标作标准,对作业层有关部门无法做出相应的评价。
2.加强协调预算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指标体系。将预算中涉及的主要生产任务、设备数量、设备运用效率与消耗、支出、收入有机联系起来,在编制预算时体现生产经营对资源的合理要求,并保证工作量与相关的定额之间的匹配。如果预算过程中,定额不合理,将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必须做到从实际出发,加强预算指标间的协调,从根本上杜绝长官意志,杜绝倒推成本,总量包干等不规范行为,维护预算的科学性。
3.预算目标要符合实际。为服务成本管理,企业进行预算,所以其预算目标必须符合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的客观实际,与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职工素质等客观因素相适应,不能过高或过低,必须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协调,使企业各个时期的预算能相互衔接,使得企业当前经营目标与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公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近几年来,财务管理在企业运行过程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其对企业的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方面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财务管理工作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新会计制度自公布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也逐渐应用到各个领域的企业当中,对财务管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新会计制度的影响下,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强化与改革就是必要之举。公路施工企业在社会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因此,强化财务管理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下面本文就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为新会计制度下公路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的强化提出具体的建议。
一、公路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1.财务控制不严格
在公路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控制应当有一定的管理机制作为依据,但是现阶段的公路工程管理,却没有适当的财务控制机制,导致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人员,盲目地进行各部分内容的核查,使得这些部门的功能不仅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而且与其他部门产生了一定层次上的工作摩擦。并且在实际的处理财务工作中,不同部门开展具体的措施之前,并没有以切实的财务体制作为依据,因而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工作意见,执行起来十分困难,难以形成统一的指挥与管理。此外,财务部门属于企业的核心工作部门之一,其最主要的职能在于对公司财务的整体管理,同时在合同的基础上,对员工的工资进行核对,并发放。但是由于管理机制的缺失,这一部门的财务控制能力严重降低,不能正确应对公路工程管理产生的各种经济问题,对于员工的工资核对也很难有效地进行,使得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大大下降。
2.债务清理不及时
在公路施工的过程中,所消耗的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劳动力都是需要用资金进行支付的,在这方面的花费可以说是占据了公路施工企业支出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具体的花费包括消耗材料、施工机械的维修以及租金等等,是一笔很大的开销。在这样的前提下,财务管理部门需要对其进行及时的、准确的统计,需要对已将完成的工程以及被撤销的项目之间的利润以及支付的资金进行清算,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对企业的资金状况就不能做到准确的反映,财务管理工作的工作成效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除此之外,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管理成本增加的结果,对企业内部的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非常不利。
3.成本核算不实
会计核算是财务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会计核算需要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成本核算工作的好坏对会计核算的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影响,因此,公路施工企业中成本核算工作不实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进行到了一定的阻碍,这也是目前公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在公路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问题,这就需要在核算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准确的数据来进行核算,重视数据的真实性,可以说,在核算的过程中,核算规则、核算时间等的不同,都会对核算结果产生巨大的影响。除此之外,多成本核算人员在要求上的不统一也对核算结果的真实性具有影响,因此,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费用的支出,例如出租器械费用、材料的费用等等进行严格的控制。
二、强化公路财务管理和控制的建议
1.健全规章制度
在公路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的过程中,需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对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才能保证对成本的核算工作等保持较高的真实性。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是促进财务管理工作高效进行的保证,为了做到这一点,需要对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工作方向会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除此之外,在对成本的控制方面,以及对相关的工作制度、员工的奖惩制度等进行控制的过程中,需要在新会计制度的引导下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一切以新会计制度中的规定为标准。在制度应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对规章制度进行适当地调整,与此同时不断关注新会计制度的相关最新资讯,为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调整提供基础。
2.完善内部预算审查编制工作
内部预算审查编制工作是企业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需要对财务控制的职能进行充分的发挥,对企业内部的财政制度进行改善,制定更加有效的制度以保证公路施工企业各项工程的顺利施工,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除此之外,对企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及时的发现,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企业想要达到最好的成本控制效果,需要对工程的内部核算进行严格的审查,做好编制工作,使企业对生产经营状况做到更好的管理和监督。
3.进行味篮怂
财务管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毫不夸张地说,财务管理对企业的生存以及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由此看来,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强化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强化企业的财务管理意识,对企业的发展水平的提高具有积极影响。为此,企业的管理人员应该要严格把关,对一些财务方面的问题要做出正确的决定,尤其是在企业的各项工程的财务情况、资金的调度情况等方面,更是要加以足够的重视。在公路施工的过程中,要加强相关资金的管理,除此之外作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决策管理层做出的决定,对工程的资金进行合理的调控,以此达到更好的财务管理效果。在资金核算的过程中,可以将核算的责任具体落实到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上,提高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总而言之,在公路施工企业运行的过程中,财务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其对整个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新会计制度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的前提下,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强化改革是必经之路,对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吕志宽.新会计制度下强化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11).
[2]黄继红,蒋凌鹤.浅析公路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财务管理与成本控制[J].交通财会,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