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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污染法范文精选

环保污染法

环保污染法范文第1篇

今天的会议是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召开的,主要内容是对全县的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年-2009年利用三年时间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这也是国务院确定开展的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企业数量快速增加而且变动频繁,资源能源消耗量大幅上升,新的工业污染源不断增多,现有的环境统计调查已难以满足形势的需要。开展全面的污染源普查,对提高环境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污染源综合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意义重大,是做好新时期环保工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要求,此次普查的对象包括全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以编办、工商、民政等部门审批的名录为基础,普查工作分清查和普查两个阶段,清查阶段要按照清查细则要求逐一查清全县区域的所有污染源,清查结束后从清查名录中整理出普查名录,并于近期正式启动普查。

此次全国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质量要求高,时间要求紧,关系到环保工作的长远发展,同时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普查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项工作进度滞后、一批企业数据失真、一个环节疏忽错漏,都会影响污染源普查结果的整体质量。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敷衍应付的思想,高度重视,从严要求,在每一个工作细节上都精益求精,确保普查工作高效高质完成。

二、切实加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高度重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36号),出台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文件,省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文件,市政府办公室专门印发了《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我市的普查方案,按照市政府通知和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县成立了由我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实施。普查和清查阶段的所有工作均要求普查员逐户进行。在20*年5月底前,要向国家普查办和市普查办上报第一次数据录入结果;20*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次数据上报。会后,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抽调1-2名业务精熟的同志专门配合普查工作,组成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协调组织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成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队伍,并加强培训,为下一阶段的普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凝聚合力,力求取得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环保污染法范文第2篇

(一)*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顺利

为切实履行职责,推进*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我们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一方面确定专门领导、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另一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污染源整治。目前在综合协调方面,对*河整治工作各责任部门实行周调度,及时上报各项工程的进展情况。在污染治理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召开会议,部署污染治理工作。4月17日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市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对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按照“关停一批、监管一批、整治一批、搬迁一批”的原则,决定对*河流域污染企业进行分类整治。分别下达了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整改或搬迁的要求,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二是加强点源治理,改善局部环境。目前,已关闭*制线、*金属、*五金、*五金、*五金、*电泳漆、*五金等7个企业;完成了dd染线、*染线等2个印染企业和城关复新等4个电镀企业的治理设施验收工作,*漂染已停产,*利染线正在进行新厂址建设,准备搬迁。ee染线厂新厂址确定为原缫丝厂,现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正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规范印染企业,提高废水达标率。为加强印染废水监管,我们制定了《*河流域印染废水监督管理办法》。通过采取分时段排水、规范化管理、严厉处罚等措施,确保印染废水达标排放。5月23日我们召开了*河流域16个印染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现场会,进行全面落实。自实施以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有了明显改善。

(二)加快了创模工作步伐

为提高各责任单位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市政府组织召开了创模工作调度会,下发了《2009年创模工作责任分工表》,对62个责任单位的创模任务进行了再部署,进一步加大了对创模工作的督查力度。

一是完成两台大气自动监测系统的验收。自4月18日起在电视台开始了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大气质量日报包括空气污染指数、空气质量级别、空气质量描述以及首要污染物四个项目。通过日报,市民可及时了解当日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二是完成了创模档案整理。创模档案在内部审核的基础上,又申请*市环保局对档案的完整性、规范性、技术性进行了技术审核。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我们又组织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已完成档案的整理工作。

三是加快了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正在进行刮吸泥机和总氮削减系统的改造前期准备工作;二期工程自3月27日开工以来,进展顺利,aao池、沉淀池等已完成施工,正在进行鼓风机房及其它建设;中水回用工程正在协商合同和征调土地等有关事宜。

四是大力开展了绿色创建活动。与教育局联合开展了市级绿色学校评选活动,目前各校的资料已上报,正在逐个进行评选;和光金属的“环境友好企业”申报工作正在进行。和光金属的清洁生产工作已完成了发动宣传、制定中高费方案两个阶段的工作,进入方案贯彻落实阶段,目前正在探讨电镀污泥的妥善处置方案,完成这一工作后即可申请进行验收;东真电子已完成i*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验收;dd金属的i*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已完成组织发动业务培训阶段,正在对工艺流程进行排查,编写质量管理手册,下一步将针对工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是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组织了多次广场宣传活动,在电视台开设了创模专栏,每周一期编写《创模工作简报》,已编写52期。在中环报、*日报发表稿件4篇。

(三)按时完成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阶段性工作

一是做好基础工作。先后制定了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成立了普查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对93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了技术培训,抽调了8名工作人员组成了普查办公室。

二是完成污染源清查。2月份组织进行了污染源的清查、补查工作。我市共确定清查工业源1710个,生活源789个,集中式治理设施2个,共2501个。

三是开展入户调查。环保局组成了6个调查组、1个协调督察组、1个监测组、1个技术保障组、1个后勤保障组,共入户调查工业源692个,生活源286个,集中式治理设施2个,医院10个,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14个,独立燃烧设施10个。

四是完成上报工作。4月底开始数据录入工作。在对直报的1021份报表经过三级审核后,5月底按时上报*市普查办,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

(四)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2009年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是在2007年基础上,二氧化硫削减4%,化学需氧量削减6%。在具体减排措施上将主要通过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相结合。

在工程减排方面,一是实施了锦宏纸业中段水处理后回用工程,每小时可回用150方;二是建设了污水处理厂。第二座污水处理厂自3月开工建设以来,进展顺利,年底投入运行后,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可达到90%。行村污水处理厂合同文本已经律师审查,正在进行完善;三是实施了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开发区、方圆园区及高职污水管网与城市污水主管网实施对接,城区雨污分流工程正在进行;四是实施了污染治理工程。除*河流域印染企业再提高工程,在行村已完成协力海洋生物、青岛洲际海藻的污染治理,宇龙海藻已完成设备安装工作。对中怡制线实施关停。上半年新增*od削减量394.38吨。

环保污染法范文第3篇

一、整治重点和总体目标

从20*年到20*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整治目标和要求是:以富春江和分水江流域水环境整治及*县城大气环境整治为重点,开展对工业污染、城镇环境污染、农业农村污染专项整治,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环境执法和监测。到20*年,全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全面建成县城和部分中心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成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二、水环境整治

(一)整治目标

富春江和分水江等主要河流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7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

(二)工作内容

1、做好本县交接断面水质监管工作。

2、组织实施富春江、分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3、实施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制定县城饮用水供水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整治工作。

4、开展小流域生态修复试点工作,加强以“治理污染、改善水质”为重点的污染小流域环境整治,以及“涵养水源、水土保持”为重点的入河溪流小流域整治。

三、工业污染整治

(一)整治目标

工业废水、废气排放达标率不低于9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不低于80%;无危险废物排放;废旧放射源集中收贮率达到100%。20*年年底前市控以上15家重点污染源排放浓度实现全面达标排放;20*年年底前县控以上重点污染源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实现达标排放,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域、行业和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20*年年底前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域和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工作内容

1、取缔“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重点整治小化工、小冶炼、小造纸、小染化、小电镀和小矿山等。

2、关闭、取缔列入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中的项目。

3、对未经环保审批、工商登记的污染企业,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

4、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分批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市控以上超标排污企业在20*年3月底前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督促企业在20*年年底前做到达标排放;县控以上超标排污企业在20*年年底前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督促企业在20*年年底前做到达标排放;20*年所有排污企业必须做到达标排放。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5、开展污染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钟山乡石材企业在20*年底前完成所有点源废水、污泥填埋、河道清淤整治工程建设,切实改善流域下游环境;深入开展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20*年实现废水全面达标排放。

6、50%以上的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7、加强*经济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达到浙江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考核指标(浙环发〔20*〕68号)要求,争创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必须建设集中供热设施,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8、完善工业企业的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系统,规范工业企业排污口和雨水排放系统排放口设置。20*年年底前完成市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9、继续深入开展工业粉尘、烟尘、二氧化硫达标治理工作。对现有的20吨(含)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脱硫工程,其脱硫率应在70%以上(含硫量为0.6%),同时开展工业废气的达标治理工作。

10、20*年年底前淘汰*第二水泥厂、桐君水泥厂机立窑生产线。

11、加强瑶琳镇“神仙洞”放射性废渣辐射环境保护;20*年年底前完成*第二水泥厂、桐君水泥厂废旧放射源的强制收贮工作。

四、城镇环境污染整治

(一)整治目标

加快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年底,*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5%以上;县城区和中心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以上。大气环境和声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要求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二)工作内容

1、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年底,*县城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分水镇、富春江镇和横村镇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及管网配套工程基本建成,并同时配套脱氮除磷设施。

2、建设和改造污水收集系统。加快迎春南路以西生活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收集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并于20*年底前基本达到设计要求。

3、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出水水质达标率20*年达到80%,20*年达到90%;并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实行无害化处置。

4、加快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按照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要求,积极推进垃圾处理工作,到20*年,完成*县城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利用一期工程(150吨/日)。

5、加强区域环境噪声的综合整治。继续巩固和扩大噪声达标区,20*年年底前创建22.40平方公里噪声达标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超过建成区面积的80%。积极开展“安静小区”创建活动,20*年年底前完成5-8个“安静小区”示范点。

6、加强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的监管,健全废物收集系统,统一运至相关单位处置。

7、强化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出台《*县餐饮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制订整治计划,加强餐饮业污染控制;巩固和扩大“烟尘控制区”和“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8、制定《*县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建设工地、拆房工地及运输渣土、废弃建筑物料的扬尘污染控制。

五、农业农村污染整治

(一)整治目标

发展生态农业,推广生态养殖技术,深化畜禽污染防治,大力推进生态农业技术,通过减量、增效,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60%。

(二)工作内容

1、20*年年底搬迁或关闭“禁养区”内*东方养殖场;“限养区”内禁止新批畜禽养殖场,积极推行适度规模养殖计划,到20*年,“限养区”内散养畜禽存栏量削减30%。

2、积极推广种养沼结合的生态养殖技术,提高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到20*年,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分计划逐年开展畜禽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到20*年完成19家养殖场的粪尿污染治理工作;重视做好瑶琳镇生态甲鱼开发和温室甲鱼养殖综合治理工作。

3、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实施沃土工程,推广应用有机肥,降低农药化肥使用强度,到20*年,平衡施肥技术面积占农田种植面积的30%,单位耕地化学农药使用量降低15%左右。

4、大力实施“十村示范、百村整治”,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六、环境监控设施建设

(一)建设目标

基本建成全县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网络以及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全面提高环境监控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内容

1、加强*—建德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监管,确保水质监测的连续性、稳定性。

2、加快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并实现省级联网,其中20*年底前建成1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3、*县污水处理厂总排放口按要求建设在线监测装置,并实现市级联网。

4、20*年年底前省级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废水还应安装等比例采样器)并与省环保局联网,20*年市级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市环保局联网。

环保污染法范文第4篇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具体体现。按照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到2010年度,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分别控制在3万吨和3.5万吨以内。当前,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虽有所控制,减排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减排项目有序推进。但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排放指标总体仍呈上升趋势,实现全市“*”期间减排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仍相当艰巨。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总量减排工作,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99号)和市政府《印发肇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保减排项目落实到位

(一)削减化学需氧量。

1、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建设是实现污染减排的关键。我市要在*年到2010年完成化学需氧量15551吨的削减任务,必须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3万吨/日以上。根据广东省“*”总量目标方案,为确保完成减排目标,要求未开工建设的县级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必须动工;其中,肇庆高新区污水处理厂首期工程(日处理污水4万吨)、四会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日处理污水5万吨)项目必须在2009年6月前建成,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和鼎湖区、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污水处理厂等(共日处理污水14.5万吨),必须在2009年底建成,高要金利的污水处理厂也必须在2010年底建成(具体名单见附件1)。同时,必须要大力推动污水管网建设,使管网建设与厂区建设同步,提高污水处理厂的使用效率,并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其正常运转、达标排放。

2、河涌整治工程项目。实施河涌整治是我市工程减排的一个特点。*年重点对鼎湖广利涌二期、四会独水河流域、高要宋隆河流域进行整治。

3、工业开发区污染集中整治。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必须根据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2009年底前建成。其中,四会龙甫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高要金利、金淘工业园的废水集中治理工程必须在2009年4月底完成。

4、重点工业企业废水处理。(1)已建减排项目要确保稳定运行。肇庆佳荣针织有限公司、肇庆顺兴发漂染有限公司、怀集岭南钢铁有限公司等3家*年度减排企业,以及广宁鼎丰纸业有限公司、鼎湖永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等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强化日常管理,确保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稳定运行、达标排放。(2)未建减排项目要按时建成投运。怀集县蔗糖发展总公司、四会敦煌纺织染整公司、华泰纺织染整公司、东岳染织有限公司的废水治理等项目,必须在*年6月底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肇庆星湖科技制药有限公司、肇庆中信漂染有限公司和肇庆锦田纺织漂染有限公司等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超过50吨,具备进一步减排能力的工业企业,都必须在*年底前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大废水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具体项目见附件2)。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重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必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建立污水设施运行台帐,测定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数据,记录设施运行用电量、药剂用量和污泥产生量以及污水回用工程运行等情况,不得无故停运。对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的,依法予以高额处罚。对未按规定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停止审批其区内新建、扩建污染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区内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治。

5、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明确水质考核项目、在线监控、水质检测频次、合格评价等具体要求,对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运行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的,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酌情降低信用等级。对营运情况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并作为样板企业,优先支持其在污水处理产业化中扩大市场。

6、实施区域限批。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市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暂停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环评文件审批,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

(二)削减二氧化硫。

1、以控制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排放为重点,削减二氧化硫排放。

控制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是实现我市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关键。一是积极推进水泥产业布局与结构优化调整合理布局新建水泥厂,鼓励发展日产4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50号文的有关规定,在2009年底前要关停高要市蚬岗水泥厂等一批落后水泥企业,其中:高要市高禄水泥公司金渡分厂、高要蚬岗水泥厂、高要市金利水泥厂、封开县龙昌江口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封开县江口水泥二厂,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等六间落后产能水泥企业必须在*年底前关停,鼎湖恒建水泥有限公司等8间落后产能水泥企业必须在2009年底前关停(具体名单见附件3)。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配合抓好相关工作,确保关停措施的落实。根据省的“减排工作方案”,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行业盲目发展。

2、调整产业结构,关停一批小型火力发电机组和污染严重的小钢铁企业。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8号)的要求,我市必须在2009年底前关闭西江发电厂、高要金利电厂、四会电厂等3家发电厂。我市已于*年关闭了西江发电厂和四会电厂,计划*年内,关闭高要金利发电厂;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84号)的要求,关闭怀集中洲水鸿铸钢厂等10家小钢铁厂(具体名单见附件4)。

3、加快推进重点工业企业脱硫项目

肇庆星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下的生物基地和生物制药厂的锅炉脱硫项目必须在*年6月底前完成,并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

二、全面实施在线监控

(一)对已安装在线监控但未联网的企业要限期联网。广东鼎丰纸业有限公司、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工程基地、肇庆市污水净化处理厂等3个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市环保局联网的工业企业,要加强运行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连通。

(二)对未安装的在线监控的企业要限期安装并联网。凡列为全市国控重点污染企业没有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年6月年底前必须自行安装,并与省、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具体名单见附件5)。

凡被列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配合做好联网工作。在线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事先报环保部门同意。对不按要求安装和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减排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实施市下达的减排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在*年5月底前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本行政区域减排项目,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负责,要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方案和实施计划,加大环保投入,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停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和污染严重企业,加强污染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工程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减排、监管减排,确保落实责任,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市下达的年度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和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的完成。

(二)市环保局:牵头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具体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工作;负责把好环保准入关,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质量要求的,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制定和实施减排考核办法;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和动态数据库,实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定期公布全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情况以及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组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实施限期整改;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营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提请市政府依法关闭。

(三)市发改局: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认真执行国家、省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研究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将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做好重大产业能源发展规划,并牵头实施小火电的关闭工作。

(四)市经贸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负责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加大小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研究确定关停小水泥、小钢铁企业的名单及时间表,牵头推进小水泥、小钢铁关闭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告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

(五)市科技局:负责实施“节能降耗减排专项科技行动”。加强环境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在省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省科技支撑计划和省高新技术发展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总量减排重大技术项目,加快环保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步伐,积极推进和实施环保科技示范工程。

(六)市财政局:加大财政对污染减排的支持力度。提高财政对排污费的统筹能力,加强排污费的使用管理,加大对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其监测监控的资金投入。

(七)市国土资源局:在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重视工业布局的合理性与环境保护问题,保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用地,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八)市建设局:负责推进城镇污水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指导城乡建设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减少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市、县和中心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九)市水利局: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水资源调配,协助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组织安排好河道清淤工程,利用水利工程调度增加水环境容量,进一步抓好流域和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加强取水、节水管理工作。

(十)市农业局:指导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合理利用沼气;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十一)市统计局:负责提供GDP、人口、能源等科学统计数据给市环保局,为污染减排的新增量预测提供合理科学的数据。

(十二)市物价局:牵头负责脱硫电价政策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费开征与征收督促工作,协同市市政管理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监督落实污水处理厂运营处理效果同运营费用挂钩的办法。

(十三)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推进肇庆市城区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并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和污水收集的监督管理。

(十四)市国资委、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

(十五)市质监局:加强对小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管,新安装锅炉项目必须履行环评手续的,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环保标准。

(十六)市工商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配合环保部门全力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对没有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或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负责核准自然停产、关闭企业的情况,收集污染企业注销工商执照等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总量办。

(十七)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和肇庆银监分局: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联动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不得给予贷款;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大型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建立健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其他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限制污染严重企业贷款。

(十八)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负责推进电网建设和电力节能环保调度工作;加快电网建设,解决电力供应瓶颈问题,为全面关停小火电机组提供基础。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总量减排的各项工作。

四、建立考核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一)建立减排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削减工程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制定减排工作方案和年度削减计划,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总量办(在市环保局)备案;对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逐月自查,每季5日前将上季相关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报告、重点减排工程的季报表、监督性监察报告和监测报告报送市总量办。

环保污染法范文第5篇

一、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企业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指导原则

*市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环保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从防范环境风险出发,提出投保企业的范围;保险监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保险公司积极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投保企业自主选择已经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种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并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

(二)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先期重点选择滇池流域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和企业,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对第三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逐步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相关制度。

(三)严格监管,稳健经营。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费率测算、理赔服务等制度。

(四)互惠互利,双赢发展。环保部门、保监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履行监管职责,提高企业环保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和壮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有效化解污染事故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投保企业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抵御污染事故带来的经营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利益;保险公司提供优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促使出险企业快速恢复生产;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市场化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投保企业的范围

(一)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及处置企业,以及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化工、焦化制气、制药企业应当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滇池流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及处置企业,以及化工企业应当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鼓励滇池流域以外从事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电镀、焦化制气、制药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四、保险责任的界定

投保企业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损害而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

(二)第三者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

(三)发生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尽量减少对第三者的损害,或者为了抢救第三者的生命、财产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

(四)发生意外事故后,对于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五)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投保企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企业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

(二)投保追溯日以前就已经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已经存在的污染损害;

(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四)自然灾害;

(五)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免责损失。

五、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的义务

(一)投保企业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提供环保年检情况相关资料,并按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用。

(二)投保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损害的发生。

(三)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就保险相关的风险事项对投保企业的场所、经营活动进行风险查勘,投保企业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四)意外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尽力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将对第三者的损害程度降至最低,同时,通报保险公司。

(五)保险公司在得知投保企业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投保企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对属于保险责任内的,在与投保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后,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六、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积极有效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明确专人主管、专人负责,扎实做好企业和保险公司的沟通服务,积极组织、督促落实辖区内企业的参保工作,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加大查处力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达标。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保险责任,严肃查处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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