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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模式范文精选

法律思维模式

法律思维模式范文第1篇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行动指南,是我们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也是我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的指导思想。作为承担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主要任务的园林绿化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根本的就是要把xx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任务完成好,把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好,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好。我们必须全面深入地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牢牢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充分认识园林绿化局在创建绿化模范城市建设中所肩负的历史责任,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以更高的目标和要求,以更的魄力和勇气,以更快的步伐和速度,实现园林绿化事业跨越式发展,全力创建绿化模范城市。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创建绿化模范城市的指南

党的十六报告指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旗帜,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本篇文章*网-百度直接输入“ˇˇˇ网”第一个便是注:中间加的符号请勿复制)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理论武器,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因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创建绿化模范城市工作的行动指南。

二、我市创建绿化模范城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城市绿化建设,对城市生态环境和绿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主席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会上的报告中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明确的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纳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体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五个统筹”和“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把生态建设特别是园林绿化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因此,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然要求我们搞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必然要求我们成为发展先进生产力的排头兵;成为创建绿化模范城市的实践者;成为美化城市、造福于民的城市美容师。为此,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深刻理解中央做出的重部署,深刻认识肩负的使命,以党的十六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营造优美城市景观,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统一规划、因此制宜、社会参与、讲求实效的原则,建成绿化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特色鲜明的我市绿化体系,不断提高我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为创建绿化模范城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此,我们要加强领导,市直和区园林绿化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积极主动地做好增加绿量的工作,加强基础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向绿化模范城市迈进,实现我市园林绿化跨跃式的发展。

三、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是实现绿化模范城市目标的根本保证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创建绿化模范城市活动中,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把聚精会神扬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落实到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上来;落实到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落实到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本篇文章*网-百度直接输入“ˇˇˇ网”第一个便是注:中间加的符号请勿复制)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加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上来,必须把发展作为园林绿化工作的第一要务,必须科学定位发展的目标和路径。党中央把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环境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体系。市委市政府为了落实党的十六的“五个统筹”科学发展观,提出了要创建绿化模范城市,对我市园林绿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作为园林绿化工作者,应该不辱使命,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3至5年内实现居民出行500米见一块绿地为目标,以实践既要加快发展,又要经济与自然、资源协调发展,也就是生态、生活、生产协调的道路为途径,实施跨跃式发展、创造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创建绿化模范城市为契机,全面提高我市园林绿化水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ˇˇˇ网,*,行动指南。在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中,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把绿化事业的发展与十六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紧密结合起来,必须根据长春市总的发展战略和要求,确定园林绿化的发展方向、发展方针与发展战略,自觉服务、服从于创建绿化模范城市的中心任务和奋斗目标。

一要加宣传,这是做好创建工作的重要保证。创建绿化模范城市,是一项真正的民心工程、形象工程,也是一项全社会的群众性活动,必须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争取广群众的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因此,必须加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素质,使义务植树、护绿爱绿、兴绿成为广市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引导全市各行各业和广群众都投身到创建绿化模范城市的活动中来,形成人人为创建绿化模范城市贡献力量的良好的社会氛围,使绿化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深入人心,让植树绿化成为一种社会行为,我们要与宣传论部门配合,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上广泛开展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宣传活动,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宣传创建工作,张旗鼓地宣传创建绿化模范城市的目标、意义和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使创建绿化模范城市活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市民群众中形成“创建绿化模范城市,人人有责”、“爱绿光荣,毁绿可耻”的观念,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创建工作的有利氛围。

二要以发展的眼光,强化规划意识。创建绿化模范城市,是适应我市加速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德政民心工程,符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符合时展方向。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是持续的、长久的。“没有清水绿山,就没有金山银山”,这是人们对环境产生效益的最质朴的认识。为此,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进一步完善我市未来绿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是创建绿化模范城市建设的基础;是绿化建设的蓝图;是园林绿化的依据。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我市绿化系统规划,是创建绿化模范城市中最基础的工作,我们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博采众家之长,为我所用。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既要注重短期效果,又要追求花、草、树木的长期健康发展,即长效与短效相结合的原则。使我市在创建绿化模范城市建设中更富有个性和特色,促进我市园林绿化跨跃式发展。

三要强化精品意识,打造高水准的重点建设工作。创建绿化模范城市的项目建设,要注重体现园林、园艺的科技水平,增加绿化建设的“园林”含量。目前,我市已经有绿化精品街路19条,今年还将抓好另外29条绿化精品街路和73块绿地建设,并将遵照“多品种、多层次、立体化”的思想,科学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要注意绿化空间布局和与周边建筑物及环境的协调;注意乔、灌、花、草的合理搭配,注意落叶与常绿、针叶与阔叶树的搭配,提倡多种乔木,因为高的乔木,树叶量多,能吸收有害气体,释放有益气体,既能隔离噪音,又能起到绿色屏障的作用。对所有建成的绿化项目要加强养护管理,对缺株、断条的地方在春植时补齐,达到树、篱、花、草、藤相得益彰的景观效果,确保绿化功能作用的发挥,促进创建绿化模范城市工作的健康发展。

法律思维模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公共服务,标准化

1引言

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人都离不开互联网,互联网已经成为了这个时代的大背景。可以说我们整个社会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就需要我们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要跟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若是政府改革决策部门的思维落后于互联网技术,那么与改革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就没法充分发挥其应有之效果;若是整个社会的交流互动没有与互联网技术相匹配,那么与社会相关的发展进程就会受到阻碍;若是公共服务没有在互联网技术下进行标准化变革,那么与公共服务相关的部门工作开展就会遭遇挫折,不仅如此,与公共服务相关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效果和效率还会受到影响。

2公共服务在互联网思维下的发展

公共服务的质量要想在互联网时代下得到应有的保障,就必须以3种工作运转模式来进行公共服务。因为在这3种工作运转模式下,公共服务才能标准化地融入以互联网为大背景的社会中,从而更好地为整个社会的人们提供应有之服务。公共服务标准化的3种工作运转模式是工作思维模式和革新发展的工作思维模式,以及依法治理的工作思维模式。这3种模式都融合互联网的思维模式,以这3种工作思维模式进行服务,能够很好地确保公共服务在互联网背景下的服务效率和效果,也能更好地推进公共服务实现标准化变革[1]。

2.1以人为本的工作思维模式

公共服务是由政府提供的服务于人民的服务,不能缺少了的工作思维模式。毕竟政府是以服务人民和管理整个社会为己任,缺少的工作思维,就不能确保政府一直处于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管理作贡献的地位。尤其是如今互联网时代,政府的工作思维必须跟上互联网的技术,才能保证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能够满足人民各种需求,促进人民安居乐业。若是政府工作与互联网时代脱节,没有把互联网思维融入整个公共服务体系中,整个公共服务体系没有形成工作思维模式,那么人民就不会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贡献自己的力量。毕竟人们没有从公共服务中获利,很难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此时政府就要负最大的责任,毕竟政府在改善公共服务质量的提供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

2.2革新发展的工作思维模式

互联网时代下,政府要保证自身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之质量,那么必须有革新发展的工作思维模式。首先,要通过革新的手段,保证自身的服务方式和形式都是社会公众所喜欢的;其次,也要通过新型的工作手段,保证每项公共服务都是标准化的流程,以满足人民对于服务效率的期待;最后,秉持革新发展的工作思维,就要求政府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对社会公众的态度变化作出反应,而这就离不开互联网对公共服务提供的技术支持。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才能保证公共服务能够随着服务对象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改变,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这就是革新发展工作思维模式促进公共服务标准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整个公共服务在和互联网相适应后开始标准化,改善了人们对于公共服务的固定看法[2]。

3互联网背景下公共服务标准化的挑战及其解决方法

在互联网时代下,公共服务的标准化一直存在各方面的问题,要解决问题,除了要改善政府部门的工作思维方式外,还要对公共服务标准化所面临的各个具体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并根据其特点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法,才能彻底实现公共服务的标准化革新。互联网下的公共服务往往会涉及到人们各方面的数据和信息,因此,公共服务标准化所面临的第一个挑战就是如何保护好人民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下,个人享受公共服务便利的同时,也要面临个人信息不可控制的传播,政府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人民个人信息不会被非法利用和非法传播,确保人民真正享受公共服务,而不会担心个人信息的不可控外流,这是公共服务在互联网时代得以标准化的最基本条件。互联网下的公共服务需要政府部门精准决策以带给社会福利,因此人民的个人信息能否得到保护,需要跨政府部门进行流动,此时为了防止在流动过程中,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受到违法分子的非法截留,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的政府工作部门必须组织专门人员,成立专门的队伍,加大对于这方面的监督,一旦发现相关的非法行为,就要严格惩处相关的违法人员,也要对失职的工作人员进行处分,这就是从整个流程的优化来确保和促进互联网背景下的公共服务之标准化。互联网下的公共服务依然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原因有很多,除了个别工作人员的态度不够端正所引发的公共服务效率低下外,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整个公共服务的审批流程不够透明。公共服务在不透明的黑箱中操作,这就导致了部门之间互相推卸责任,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没有很好地享受到公共服务的便捷,反而受够了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低下。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推出相关的决策和透明政策,明确整个公共服务的申请启动流程,整个申请和审批流程都是透明公开的,让社会公众明确自己的服务进行到了哪个环节。这就是从审批流程中下手来使得整个公共服务得以标准化。

4结语

互联网时代下的公共服务标准化,是有难度的,对于公共服务的标准化革新,人们往往束手无策。互联网背景下的整个社会,各个领域都在飞速发展,若是公共服务没有标准化,那么整个社会的发展就不平衡也不充分,必须抓紧推进公共服务的标准化建设,使得整个互联网社会下的政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让人民更好地享受公共服务标准化所带来的福音,整个社会管理秩序也会因为公共服务的标准化而得到维护和完善。

参考文献

金元浦.互联网思维:科技革命时代的范式变革[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0):42-48.

法律思维模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宪法宪法生长宪法哲学宪政

一、宪法的诞生:国家经验的总结

近代以来,人类逐渐开始以民族国家作为群体组织生活的基本单位,从而取代了早先以朝代国家为基本生活单位的生存格式。在其后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人类“每经历一段苦难深重的生活,都要通过宪法来确定为消除苦难所需要的新的政治及社会的基本形态,从而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正如主席所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这种情形如今似乎正在不断地超越国家秩序的界限,地区性的联盟和世界范围的联合国也都在努力寻求制定一部属于自己的宪章或宪法。在此意义上,宪法无非是人们对以往历史阶段的生活经验,尤其是国家层面上的经验所进行的批判性总结,以期新的政权少犯些错误,统治得更长久。因此,可以说宪法正是随国家的诞生和更迭而理所当然地诞生和更迭的。

对于由陌生人组成的人类公共社会来说,宪法无疑是重要的,甚至是必需的。原因首先在于宪法是一个国家内最高的和最有权力的政治阶层所做的决策活动的结果,它构成了一个国家公法的核心;其次在于宪法蕴含了任何人都应当信仰的基本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最后在于宪法提供了国家组织、运行的概括性范式。毕竟对一个国家来说,依凭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而自觉孕育出的宪法才是能在这个国家真正发挥作用,并且能让这个国家以此为荣的有着无尽生命力的宪法。宪法中的任何舶来品,即便本身所包含的理念和制度设计看上去很美,但由于历史土壤和现实基础不同(甚至存在着天壤之别),往往会因移植前的营养不良和移植后的水土不服,而在宪政的过程中变得暗淡无光或是面目全非。

基于此,公法学者所关注的宪法应当是视野上更为宽广的宪法,而不应只关注现代意义上(18世纪以后)的宪法。也就是说,对宪法有关概念的理解始终要立足于人类社会长期历史发展的过程。一旦我们认识到,宪法的本质其实是在总结前朝治国经验的基础上,用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工具,那么在任何时候就不能再武断地说封建社会(封建社会这个概念其实定义得并不准确,而封建二字本身也并不代表落后)没有宪法,只不过它们的宪法还没能发展到如今我们所拥有的宪法的层次。

由此,笔者认为宪法不应是狭义的,更不会把民主政治和限制政府权力作为自己的本质。换句话说,民主政治和限制政府权力只是手段,服务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它们充其量只能作为宪法内容的一个方而(且并不永远是必要的),而不可能是宪法本身。其次,分权本身是与法治相伴的。当我们连人治和法治各自的优劣和作用还不能真正弄懂时,根本不可能对分权的意义做出准确评判。因此,分权并不必然导致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更不代表对民主权利的保障。

应当指出的是,与中国宪法学者关注宪法的实质意义不同,西方学者更多地关注宪法的形式意义,因为在他们看来,给宪法下一个实质性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宪法的内涵太广了)。在我看来,宪法这个词仅仅是对一种政治现象或统治事实的法律表示。为此,对宪法的理解应当从理念、制度、文本三个层次依次展开。

二、宪法的培育:需要一种有助于宪法生长的哲学

按照哲学界的分析,回归现实生活世界是20世纪哲学的一个重大转向。胡塞尔在其后期著作中所提出的带有神秘色彩的“生活世界”的概念开启了转向现实生活世界的哲学之门,许多哲学家随后群起呼应,追随这种思想倾向和理论旨趣,从不同角度提出和阐释了与之类似的概念和思想。

然而,遗憾的是,法学并不享有这种豁免权。对现实生活世界根基的遗忘成了中国法学自身最致命的缺陷,宪法学的研究也自然深受其害。这一缺陷日甚一日地将宪法学置于一种飘忽不定、高高在上的境地中国的宪法学要想摆脱这种窘境,获得健康的生长,在我看来,就必须努力克服三个障碍,即概念化的思维模式、理想主义化的研究范式、政治化的实践方式。

(一)概念化的思维模式

尽管中国法学界对欧洲的概念法学一直抱有~种警惕和批判的态度。但目前来看,概念法学所含纳的概念化的思维模式仍然是中国宪法学研究中一种占支配地位的思维模式。概念化的思维模式所隐含的一个假定前提是,法学家可以通过逻辑的、语言的、历史的分析建立起一个相对自足的法律概念体系,并借助这个概念体系来观察、思考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其根本特点是从概念出发,观察、分析和思考现实问题,以概念为中心来批判、规制和约束现实生活。尽管对任何一门学科来说,概念的提炼和概念体系的梳理都是学科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性工程,但是一旦把既有概念作为绝对真理和最高评判标准,单靠既有概念来观察、解释和批判现实生活世界,却很少反过来从现实生活世界出发来检视、批判和扬弃既有概念,那么该学科就只能在自己所建立的概念世界中兜圈予,而不能走向现实生活世界。久而久之,人们就会对该学科失去兴趣中困宪法学研究就不自觉地犯了这种错误。

更为严重的是,中国宪法学研究中所使用的大量概念不是自创的本土概念,而是移植的西方宪法学概念。这些概念源于西方人的生活和法律实践,反映着西方人的法律经验和价值观念,即便中西方的法律生活有相通之处,可毕竟存在不小的差异,因此我们不得不怀疑这些概念到中国之后的实用性。这种简单的“拿来主义”所造成的结果通常是,越研究越觉得标榜民主、平等、法治、分权、权利本位的西方法律是良善的象征,而以专制、特权、人治、集权、义务本位为标签的中国法律完全是罪恶的代表。创造了几千年灿烂文明史而屡次让西方人折服的中国人,居然一直被罪恶的法律所控制,这样的结论恐怕没有多少人会接受。倘若真是如此,笔者宁愿接受这种法律的控制,因为至少比起现在,笔者在西方人面前会更有尊严。

(二)理想主义化的研究范式

中国宪法学研究范式所蕴含的强烈的理想主义旨趣和追求也是妨碍中国宪法学走向现实生活世界的精神羁绊。这种理想主义化的研究范式与概念化的思维模式结合在一起,表现为学者们致力于,甚至是迷恋于建构或营造各种宪法的至善价值和理想图景,并且想当然地认为中国宪政建设的目标就是实现这些价值和图景,而全然不顾民众是否需要、是否认可、是否欢迎。

从法制废墟中走出来的宪法学者们面对法治新时代的到来,往往会情不自禁地按照自己的臆想去建构宪政模式,用引自西方的法治社会、人权保障、权力制约这些词语去煽动人们的热情,却很少真正关注中国普通民众在如今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下被允许得到什么,而什么又是民众最关心的。在这里笔者只能说,今日民主最关心的不是抽象的法治社会而是实在的收入不是空洞的人权保障而是现实的就业、入学和就医,不是泛泛而谈的权力制约而是眼前的贪官何时锒铛入狱。

(三)政治化的实践方式

宪法的理论实践在很大程度上被扭曲为跟

着党和政府的政治走,理论联系实际的学术研究转变为对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阐释、论证、歌颂和弘扬。很多学者甚至习惯性地认为凡是政治上重要的在学术上也一定重要,并不停地贡献出自己的“应景之作”并以此为荣。笔者这样说,当然不是反对大家关注和研究党和政府所提出的路线、方针、政策,更不是主张学术研究的去政治化和去意识形态化。恰恰相反,党和政府的政治实践乃是国人社会生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学者理应关注这些政治实践并认真对待。

综上,为了获得一种有助于宪法生长的宪法哲学,在构建时必须消除不利于宪法成长的障碍,弄清培育什么样的宪法以及如何培育。目前,应当培育的是关注现实生活世界,研究现实问题能够给民众直接带来实惠的宪法,也只有这样的宪法才能茁壮成长,而不再只足一个外强中干的摆设。因而,目前所需要建构的宪法哲学也自然是一种归现实牛活世界的宪法哲学。

三、宪法的成长:功能与目的的演变

通常意义上,宪法发展历史可以分为古代宪法、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三个阶段。在西方最早谈论宪法且影响较大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卫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根据法律的作用和性质,将古希腊各城邦的法律分为两类:一类为普通法律,另一类为宪法,即规定围家机灭的组织权限的法律。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旨在限制国王权力,保障教会、领主的特权和骑士、市民的某些利益。但必须指出的是,“限制王权”的最大受益者是贵族而不是全体公民。宪法一词的内涵发生巨变,则是在l7、18世纪欧洲立宪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是在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不断发展中,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如今,宪法进入到现代宪法阶段。宪法发生了质的飞跃,其内在价值不断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扩张,逐渐将宪法的功能发挥到极至。此时的宪法不仅是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文件,更重要的是构成了共同体的价值基础与价值秩序。“限制政府权力”也已不再是现代宪法的首要精神,而蜕变为实现人权的一种必要手段。现代宪法的内容虽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说到底就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立和统一。

同样重要的是,宪法不仅仅是把国家权力控制起来,而且要保证国家机构的合理权力分配,使得中央和地方都能按照自身的特长和需要管理国家事务,且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都在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相互合作、彼此制衡。尽管如此,合理权力配置的最终目的也是使公民的权力和自由能够获得更加充分和有效的保障。

四、中国宪法的未来:宪政之路的完善

法律思维模式范文第4篇

考察中国刑法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很容易就发现其“厉而不严”的结构性特点。“厉”是指刑罚的苛厉,表现在金融犯罪的刑罚量偏重,许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不严”是指刑事法网不严密,主要表现在金融犯罪的起刑点偏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刑法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较大损失”或“重大损失”结果的出现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实践中对这种数额的要求往往掌握偏高,从而将大量的金融违法行为排除在刑法的规制范围之外。

第二,刑法在金融犯罪领域设定了许多目的犯,将“牟利目的”或“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犯罪的必备要件,典型的有高利转贷罪、账外经营罪和金融诈骗类犯罪。这种制度设计带来的问题是,实践中不仅难以证明这些目的的存在,而且对于那些确实没有恶意占有目的,却明显带有欺诈性质的道德冒险行为,难以规范。

第三,某些金融职务犯罪的罪过形式不明确,如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等。理论上对这些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存在诸多争议,实践中也难以正确把握。事实上,由于实践中这些犯罪经常伴随着商业贿赂现象,从而使它们既有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也有可能由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因此,故意或过失的单一罪过形式,可能会放纵一部分犯罪行为。

“厉而不严”的刑事立法难以有效遏制金融犯罪。

首先,重刑并不总是有效的。现代刑事司法实践已经表明,单纯提高刑罚量并非遏制犯罪的有效方法。刑罚威慑犯罪的关键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不可避免性。特别是在“高收益”的金融犯罪领域,如果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性较大,那么,利益的驱动和侥幸的心理使犯罪分子容易忽视苛厉的刑罚。

其次,处罚权分流的制度模式难以实现对犯罪的预防。由于金融犯罪的起刑点偏高,大量的金融违法行为都由监管机构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理,形成司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对相同性质的行为都有处罚权的局面,这就为实践中监管机构不移交应当构成犯罪的案件提供了制度性缺口。而仅仅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来遏制金融犯罪的力度是不够的,行政处罚的主要方式是金钱制裁,对于可能获取巨大金钱利益的金融犯罪而言,违法的成本太低,难以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

最后,当前中国大量的道德冒险行为都是内外牵连型的,道德规范和信用机制对其作用甚微,而这些行为如果不能及时地处理,容易模糊人们的道德界限,从而产生模仿效应,出现新的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形成这种状况的深层次原因是刑事立法的理念。按照传统思维模式,刑法是其他社会控制机制的“第二道防线”,只有在其它控制方式失败后,才能动用刑事制裁。

因此,人们在思考如何有效遏制金融犯罪时,首先考虑通过建立信用体系、完善监管制度以及培养商业道德等措施,而将刑法置于整个社会控制体系之外,从而将刑法与其它社会控制机制相分离。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刑法介入的目的只能是事后打击,而不是事前预防,因为事前预防是其他社会控制机制的事情。这种思维模式在制度上的反映是,刑法规制的范围缩小,金融违法行为的定罪可能性降低,同时,为了加大金融犯罪的成本,只有加大刑罚的苛厉程度,从而形成“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

这种思维模式有反思的必要。在应对金融犯罪中,信用体系的建立、监管制度的完善和商业道德的培养,固然很重要,但刑法不能作为这些社会控制机制失败后的一种消极的、无奈的选择,而应当将刑法置于整个社会控制体系之中,将刑法与其它社会控制机制相结合,用刑法来促进其它社会控制机制功能的实现。现代犯罪学研究表明,虽然刑罚对突发性暴力犯罪的威慑作用不明显,但是,对金融犯罪这样的事前经过功利性衡量的白领犯罪,具有显著的一般预防功能。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也表明提高定罪可能性比单纯增加刑罚量更能有效控制白领犯罪。

因此,为了有效遏制金融犯罪,应当重新调整刑事制裁与其他社会控制机制之间的关系,重视刑罚的预防目的,强调刑法对潜在金融犯罪分子的威慑。

按照这种思维模式,应对金融犯罪的应然选择是“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其关键在于,降低金融犯罪起刑点,扩大刑法的保护范围,限缩监管机构的处罚权力,主张监管的主要功能在于事先的预警和防范以及事后的发现和调查。具体措施包括:

其一,缩减当前刑法中的结果犯、数额犯、情节犯的规定,代之以行为犯,强调刑法对金融管理规范和交易规范的保护。

其二,将“牟利目的”或“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成立金融欺诈犯罪无需证明这些目的的存在,只需要证明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存在即可认定,以此遏制利用金融或针对金融的道德冒险行为。

法律思维模式范文第5篇

随着国家审计所赖以生存的环境变化,一个现实而又急迫的问题摆在每一个审计人的面前:国家审计如何应对变革的挑战?又如何抓住变革所赋予的发展机遇?笔者认为,应改变传统的审计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树立全新的审计理念,塑造先进的审计文化,以科学的发展观重新审视国家审计的职能定位,拓展国家审计的作用。

一、审计文化是国家审计发展的内在动力

审计文化是指国家审计在其组织职能的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风格和环境的总称,它包括了国家审计的理念(价值观和原则),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远景规划和目标,审计人员的精神境界和作风等。审计文化是一个集合,它是国家审计整体素质的一种外在反映。从心理学和治理学的角度而言,审计文化的形成既能够在国家审计自身机体内创造良好的气氛,从观念、精神和无意识层次调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心,使国家审计具有一种不断创新的能力和凝聚力,又能够在国家审计自身机体外树立良好的形象,为国家审计的生存和发展创造适宜的环境,使国家审计表现出蓬勃的生命力。因此,对于正值变革和发展时期的国家审计而言,塑造何种审计文化,倡导何种审计理念,形成何种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审计人员所具有何种的精神境界和表现出何种工作作风,将决定国家审计能否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能否有效发挥其在国家政治经济建造中独特的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树立建造性审计的价值理念,不断寻求国家审计发展的增长点

价值理念是指导组织行为的一系列基本准则和信条,其所决定的是:什么事是至关重要的?什么是重要的?我们信奉什么?怎样行动?一个组织所确定的各种政策,所进行的各种决策,所采取行动的方法和方式,都将受到组织所具有的价值理念潜移默化的束缚和影响,也都是组织所具有的价值理念的外在表现。因此,国家审计机关确定怎样的价值理念,将牵系国家审计的发展方向。一个科学的价值理念,将牵引着国家审计在纷繁复杂的审计环境中正确把握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从而有效实现国家审计职能。

国家审计的主旨在于经济监督,而传统的国家审计的价值理念,将监督主要理解为是对问题的揭露和查处。这种揭露问题的审计价值理念深深植根于审计人的头脑中,并深深影响着审计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反观国家审计环境变化后国家审计所取得的成果效应,披露被审计事项所存在的问题仍是国家审计成果的主流,对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和微观经济单位有效运行具有积极影响力的成果仍是很少;反观国家审计环境变化后国家审计职能的深化和扩大的程度,不能不承认国家审计的职能范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完全调解。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是在我们潜意识存在的旧有的审计价值理念自觉和不自觉的影响我们对新事物的判定。而笔者认为:第一,监督本身的语言含义包含了两个层次:一是对实际情况的查看,二是督促所查看的事情的有效运转。前者是一种原始的监督,后者则是高层次的监督。第二,监督层次的选择取决于社会的文明发展程度,毕竟确立怎样的审计价值理念,非依个人的主观臆断,而要依据客观现实的要求。我们不否认传统的审计价值理念在国家审计发展中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国家审计所面临的现实是新技术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就审计对象而言,其运行的策略、行为方式及成长需求已发生了变化,我们假如仍旧以旧有的审计价值理念去审视审计对象,必然会引发审计风险,必然使审计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

而就审计需求而言,国家审计仅仅通过反映事实的发展过程来实现对经济的监督作用已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对审计价值的期望。因此,在新的变革条件下,适时提升审计监督层次,树立建造性审计的价值理念至关重要。

建造性审计的价值理念的内涵在于强调监督的效率性和价值性,强调对制度的依赖审查。以发展和经济效益为依托,对被审计事物的发展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使其遵循事物的发展规律,并在法定的框架内有序运行。通过审计既促进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又提高资源利用者的治理水平。建造性审计价值理念的确立:一有助于国家审计职能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从积极的角度去理解审计,可以拓宽审计人的视野,不断寻求国家审计能够发挥作用的增长点。只要能够促进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有效和最优,能够加强政府的公共治理能力,能够提高国家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国家审计就可以积极创造条件,及时扩大审计领域,深化审计职能。二有助于国家审计调解好与外部的关系。国家审计的功能实现,不能不依赖于同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配合,而审计外部环境的优化,首先取决于我们的价值观与环境发展的认同。假如我们在审计中能够贯彻建造性审计的价值理念,那么,审计证据的取得,审计所应取得的相应的配合等将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从而大大降低审计风险。

(二)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从效益性出发实现国家审计的功能

在传统的国家审计思维模式中,真实性历来被认为是审计的一个基本目标。但是国家审计不同于社会审计,其更多肩负的是对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政府经济行为有效性的一种评价和监督,应将效益性(效益性应是经济、效率、效果和环境的总称)作为国家审计的终极目的。在实施国家审计时,真实性只是实施审计的一个基础和前提条件,只有在证据取得上获得客观真实的结果,才能谈的上对经济政策及法律法规,对一定的经济行为的有效评价和监督。当一定的审计事实被确认为是真实的条件下,合法性的审查是必须的。国家审计作为一个经济监督部门,应强调一种新的思维模式,即“效益-真实-合法-效益”,在确定了被审计标的是合法或违法的条件下,考察这种合法或违法产生的经济效果如何,通过审计客观公正地评价政府的经济行为及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从而为政府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调动和完善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和支持。

(三)提倡人性化的审计方式,促进国家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

新的审计文化的一个外在的表现在于强调实施国家审计时应以人为根本,更多体现一切为了发展的人性化工作模式。组织是人的聚合体,因此谋求和实现组织的发展必须以人为本,尊重人性。

(四)营造国家审计人员的高尚境界,实现国家审计的发展

人需要一种精神,一个组织的发展也同样如此。国家审计机关应该确立一种忘我奉献,一切为了国家审计,一切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工作精神。国家审计精神的塑造能够为国家审计在日益复杂和千变万化的环境中获得发展和保障,能够把审计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到国家审计所确定的远景规划和目标中来,使审计人员同心协力,自觉地为实现目标而团结奋斗。

(五)创建学习型的机关组织,实现国家审计发展的战略认同

国家审计发展的一个制约性因素,在于广大的审计人员在理念上对所确定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取向的一种认同感。而认同感来源于人员本身对环境变化的知晓和理解,因此,必须提高审计人员的学习能力,这种学习并不是一种简朴的知识学习和了解,它所强调的是一种理解基础上的一种创新。只有不断的学习,在学习中反思,在反思中寻求发展,才能获得国家审计发展战略的组织整体认同。

二、用建造性审计价值理念审视国家审计发展

国家审计发展的理论基础在于国家审计职能的定位。国家审计职能的定位要解决的是国家审计的战略发展,国家审计在国家政治经济建造中的地位问题。思索和解决问题的基点在于以建造性审计理念拓宽视野,既立足与本土的政治经济制度环境,又放眼全球的经济发展动态,既要注重同其他种类监督形式的调解,又要彰显国家审计的个性。

(一)不断变迁的政治经济环境要求国家审计必须依据现实,放眼未来,有所突破

第一,我国现存的政治经济体制和探索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我们的法律和经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完善,其所产生的效益并不能达到优化,在我国尚存在对法律及政策效率进行监督的空白,而审计可以依赖其所独有的专门的经济监督职能,通过对宏观经济及微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监督和评价,添补空白。

第二,随着政府求真务实理念的贯彻,公共治理能力的提高,决策透明度的加强,依法行政力度的加大,需要我们反思国家审计应该在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中有怎样的作为。

第三,经济全球化为各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而以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发展为标志的科技革命,带动世界范围内资源的有序流动,而资源的有限性及利用的风险性,要求人类关注生态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关注对资源利用所产生的风险系数。

第四,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影响在于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面对西方价值观和市场经济力量的渗透,面对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信息高速传播,国家的经济安全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国家审计作为国家唯一的专司经济监督部门,应该在其履行职能的同时建立起一个国家经济安全的防火墙。

(二)要正确认识国家审计在国家的权力监督体系中的地位,注重自身特点,不能混淆权力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