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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论文范文精选

档案法论文

档案法论文范文第1篇

随着社会迈入新世纪,改革发生了不断深化,企业也需要不断的发展。因为面临着逐渐壮大的企业需求,所以说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企业自身有着非常重要的含义。档案是一种历史记录,它详细记载了一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优秀成果,对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了教材资料。

(一)维护企业的历史真实面貌。企业档案是一种历史记录,它详细记载了一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优秀成果,能够真实地反映一个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从而为相关机构在准确认定企业所经营的成果时提供真实依据,同时也有利于本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各方面的合作。

(二)可作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的标准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可以为企业领导的经营决策提供支持性证据。例如企业领导在做出有关决策时,他们可以及时通过了解档案进而把握企业整体的经营状况,最终能够做出相适合的策略来经营企业,作为企业自身提高管理水平的参照。

(三)能够提升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企业通过探索和尝试新的档案管理手段,及时更新档案的管理观念来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后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相结合能够决定企业的资源配置的取向,对于企业实现经营战略和提高管理效率有着深远的意义,同时能够提升一个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

二、企业档案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

(一)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在规则部分没有长期性一个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通常是在上级领导们的重视下进行。但是一旦取得成果,往往就会出现后劲不足,根本没有持久性。另外,有些干部对档案在企业中有何作用的认识不足,因而参与档案综合管理的态度不积极。

(二)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档案管理方法在运用办公自动化上没有更新在21世纪,我们会发现,许多企业的档案管理都积极提倡采用一台微机对应一套软件的档案管理办法,然而仍有些企业的落后的档案管理技术根本适应不了时代的发展,从而给档案工作带来不良影响。我着重分析了造成档案技术落后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有些领导不重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因而投资少;二、一些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不熟练买来的先进管理设备的操作方法;三、大部分企业的档案依旧采用手工方式工作。

(三)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程序没有实现制度化现如今,企业档案管理的不规范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收集档案不规范。在收集档案的过程中,其制度不严,交不交自由,而且关于档案收集的考核也非常不明确;二、整理档案不规范。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企业招收入了许多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的员工,因而员工的卷内文件目录顺序与他们在实际整理文件时的顺序不一致,从而不利于查找利用,甚至造成卷内资料漏失的问题;三、对档案的综合管理力度不足。如今的档案管理是以班为单位存在的,工作应该随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但由于主管领导的工作时间紧张,因而档案人员汇报该工作时非常困难,从而给档案的综合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四、利用档案不规范。有关工作人员对于档案的借阅是内松外紧的。

(四)企业档案管理很混乱许多企业的档案管理机制不健全,甚至有人认为档案室只是资料存放的地方或者是废纸仓库,从而使得档案管理工作形成了有领导、无计划,有形式、无效果的混乱局面。

三、做好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措施

(一)更新思想观念,提高所有人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众所周知,档案管理工作在我国现代企业的健康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企业来说,领导重视档案管理工作是其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首要。企业的领导者和决策者都应该对企业档案是“企业知识资产和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充分的认识。另外,企业应积极将档案工作纳入领导重要的工作计划上,争取与职工岗位责任的考核内容有联系,从而使得档案管理工作能够取得成效。领导与员工经常更新思想观念,最终达到培养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重视档案工作重要性的目的,进而激发领导与工作人员对自身工作的热情。

(二)健全管理机制,做好档案管理的保证企业应该制定、完善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切实将档案工作的各项工作流程落实到位。通过建立档案管理负责机构,企业所有部门和档案室可以相互协调、构建档案工作网络。

(三)融入企业主体,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在电子环境中,因为档案人员不能积极介入文件的归档、保管过程,那么文件很可能不能被利用。因而在新形势下,作为档案工作者应该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学会懂得如何归档、保管以及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从而做好电子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

(四)注重业务培训,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随着档案管理的建设逐渐步入现代化,员工素质很关键,企业能够通过专业培训、进修学习等方式来加强档案人员在业务知识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四、小结

档案法论文范文第2篇

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运用现象及原因分析

(一)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运用现象

治安管理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根据个案实际,绝大部分能正确运用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缺陷,而且运用过程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相对人的实际困难,以最小损害为原则教育相对人,使僵化的法律控制以灵活手段运用,有效体现了立法精神、实现了个案正义。与此同时,调动了民警执法办案的自觉性、主动性,使得大量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处置迅速、及时,从而将治安问题快速解决,大大降低社会损害及影响,切实推进了公安执法效率,节约了行政成本。但是,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如同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实现个案正义;反之则会极大地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前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运用现象在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中仍然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目的不适当。即指具体裁量决定所追求的目的不是法律授权的目的,即便是从权限上看,完全有权作出一定行政行为,但也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的行使目的是没有问题的。如“上海钓鱼执法事件”,2009年9月8日中午1点多,私家车主张军因搭载自称胃疼要去医院的路人(路人系警察假扮),被上海市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非法营运”,罚款1万元。该案中上海市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以查处非法营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在巨大数额的罚款面前显得苍白无力。[2]2.处罚时不考虑相关因素。即考虑不相关因素和不考虑相关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中规定“对于滥用职权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条款是针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考虑相关因素而规定的,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考虑不相关因素和不考虑相关因素也归属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运用的一种表现形式。3.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显失公正。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开、公正尺度来看,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明显不公是“量”上的畸轻畸重;相同的违法责任却处罚悬殊;或处罚时相对人违法责任不同却受相同处罚。如案例:2003年3月25日下午姜玉英找村长及村支书处理邻里两家因栽树产生的纠纷时,村长及村支书作出“谁都别在行政村没有规定的空闲地上栽树的决定”。第三人康佳侠不执行村长及村支书的决定,执意栽树在姜玉英家屋后行政村没有规定的空闲地上,导致姜玉英将康佳侠栽种的4颗树砍断。但第二天康佳侠又把砍断的树桩栽上,从而引发双方进一步的纠纷。2003年4月16日涡阳县公安局以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给予姜玉英行政拘留。该案中,涡阳县公安局没有考虑康佳侠存在的过错责任,处罚显失公正。经姜玉英提请诉讼,被法院判决不予维护行政处罚决定。[3]4.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适当拘束。即指公安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因特定情境或特定因素对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当运用产生了不应该的阻却作用———可以是行政不作为,也可以表现为积极作为。比如有时对上级俯首帖耳、照搬行政政策,缺乏独立判断能力。此外,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运用的情形还表现在,拖延履行行政法定职责和对弹性法律用语任意扩大或缩小解释等。

(二)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运用的原因分析

法律授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其根本目的是要求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对象,在不逾越法律的前提下,合理、迅速的作出处置选择与判断。但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宽泛,民警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又有一定的个人判断自由度存在,从而使得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难以有效控制,不适当运用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如下:1.立法控制的有限性。“目前,我国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根本原因在于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心的立法权没有能很好地承担起用立法规则行政权力的职责。”[4]首先,立法控制的内在意义在于通过立法来明确或者限制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但所有立法的预见具有不完整性、滞后性,客观上就限制了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其次,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条文规定过于原则,自由裁量空间宽泛,有些条文弹性大、司法解释空缺,公安执法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对具体相关案件的裁量权控制无法律依据,立法规范有流于形式之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可以就其人身、财产进行选择性处罚,且人身自由裁量处罚拘留幅度在十日至十五日之间,自由裁量罚款可以高达五千元,裁量空间弹性之大,难以有效控制。再次,当前我国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迈进,经济层面上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但新的政治制度建设还没有跟上,行政机关总体上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实质上拥有大量的裁量性立法权,因此,裁量性立法权就有可能更多地体现部门利益和社会强势阶层的利益,而忽视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2.司法审查的局限性。首先,司法审查标准模糊,缺乏对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合理性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作出了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和显失公正进行司法审查的明确规定,但对于滥用职权、不适当运用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无明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使得审查标准模糊,加之《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明确了法院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进行合法性审查,不进行合理性审查,但在现实的公安执法工作中,对不适当运用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客观需求又决定了合理性审查存在的必要性。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严重缺位。其次,现有司法审查范围过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滥用职权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审查依据主要界定于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涉及不适当运用及其他因素的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没有得到合理的审查控制。再次,司法机关受行政化结构的影响。我国法院对政府有较强的依附关系。一方面,法院内部组织运转行政化,法官的任免直接受政府的主导影响,弱化法官作为特殊专业的专业性;另一方面,法院缺乏独立性,其办公经费和工资、福利均为政府所控制,就直接导致法院基于政府压力,行政案件审理易受外界因素影响,因而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适当运用制止不力。3.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时内部监督不力。其一,行政复议监察不力,表现在: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对该具体案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对于不合理情形给予迅速纠正,是一种执法者对执法者的监督,公安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官官相护使得公民对行政复议失去信心,直接导致了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案件的复议率低;二是行政复议范围狭窄,只限于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当行政复议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救济的要求时,治安处罚行政复议就大大失去了其功效性;三是我国行政复议主要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审查,审查缺乏有效性。其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察不力,表现在:一是法制部门承担的监察对象主要是严重违规违纪的民警,很少涉及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况;二是法制部门的监察工作主要是事后监察,而对立法不实方面的事前监察则很少过问;三是在法制部门的监察工作中,对于发现的民警违法违纪行为更多的是书面检讨,缺乏较为严厉的惩罚,让少数民警胆大妄为。4.民警素质偏低、操作不当。我国民警队伍当中,相当数量的人至今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直接导致在治安管理中,往往错误的把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看作是任意裁量权,认为似乎法律赋予了选择的权力就可以任意选择,只要没有超出法定范围就一律合法化,在罚与不罚间权利寻租,甚至在利益的驱动下,违背职业操守,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度采取罚款就高不就低,以罚款养执法、以罚款解决奖金、福利、待遇,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5.绩效考核制度不合理。治安管理工作主要实行绩效管理考核,“重数量轻质量”的考核标准直接导致具有执法权的民警只注重治安管理处罚结果,把处罚案件数量放在工作首位,而忽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及社会评价,因此,往往民警在办案时一味的图快捷、图省事,没有深入细致的勘查清楚案情细节,也不结合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很随意的就做出处罚决定,办案质量以及处罚的准确性必然受到影响。

防止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运用的对策

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适当运用直接危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延缓公安法制规范化进程。因此,结合国情、社情,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迫在眉睫。

(一)完善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

1.细化《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细则。立法的现实意义在于直接控制行政权,因此,针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控制,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条文的裁量空间,减少法律关于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方面的漏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这里的“五千元以下罚款”空间宽泛,建议可以具体将五千元罚款划分为几个区间,公安机关在作出具体治安管理处罚时依具体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2.适当缩小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法律将原来由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交由其他法律机制来解决,从而减少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对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运用的可能。针对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转而求助于当事人私下协商和解或者民事诉讼等其他法律机制来解决。3.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公安机关在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中随时都会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对于涉及到的新领域管理中的法律漏洞,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及时修订和完善立法,并进一步完善治安管理执法的司法解释,以增强治安管理效力,充分体现法律法规的时代性、适应性,保持与国际发展接轨,从而更好地运用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以解决新情况。

(二)加强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

1.加强办案程序控制。行政程序的设置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拖延或者规避法定职责,避免主观臆断而采取不必要的方式加重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是行政执法公正的前提。加强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控制,以程序正义推动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概括起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治安管理处罚公开,即治安管理处罚相对人对处罚有权了解相关信息;二是告之并说明理由,即要求公安机关对处罚相对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时要告之其处罚决定内容及说明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等;三是决策听证,即在考虑行政成本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听证范围,使听证结论对行政决策产生积极的法律意义,不流于形式。2.扩大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适当地把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确立灵活的司法审查标准,具体来说,就是强调不能用司法权代替行政权,以司法权控制行政权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情况,一是审查公安机关采取的具体治安管理处罚手段、方式能否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二是审查公安机关为达到管理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治安管理处罚手段之中,是否采取的是对当事人造成最小侵害的手段;三是审查公安机关具体治安管理处罚所实现的目的较之是否小于对相对人的损害等。3.保障法院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司法审查充分体现了行政救济,在我国人民法院接受本级地方政府的领导,对于上级法院实行的是监督,法院的内部组织管理具有行政结构。因此,只有真正的将法院去行政化结构,才能够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充分发挥公正职能以实现司法权威。

(三)加强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

1.完善行政复议救济制度。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权力的监督制度,与行政诉讼监督相比范围更广,监督程序更简便,且上级机关对其所管理行政事务比较熟悉,可以迅速、全面审查、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合理性方面运用的不适当之处,并可以直接进行变更决定。因此,完善复议制度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以保障治安管理处罚相对人行政救济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复议机关要扩大对具体治安管理处罚复议案件的范围,即不仅对申请复议的具体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进行审查,还要扩大对相关因素进行审查,如同一案件中,对于治安管理处罚相对人没有对其他合法权益受侵害而申请复议的进行合理的审查、纠正;二是复议机关要严格管理,确保复议的公正性,即对于具体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在复议过程中,出现的偏私情况,一经发现要严格处理,确保公正执法;三是,加大复议救济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法制意识,积极运用行政复议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即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告知公民在受到公安机关的不当处罚时要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2.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监察。一方面,公安机关法制监察部门对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从事后监督到事前监督,变被动为主动。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督制度及定期检查分析,积极营造监察氛围,让广大民警在良好的执法环境中执法,并严格监督民警相互推诿、拖延案件处理等消极执法行为;另一方面,完善行政问责制,对于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运用的情况一经发现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营造违法违纪必纠的正面影响。

档案法论文范文第3篇

档案执法现状

(1)我国档案行政执法的法律规范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了享有档案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及其职能。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其在档案管理当中的职能为四个部分,一是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二是组织协调档案管理行为;三是统一档案管理的制度;四是监督和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同时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从《档案法》当中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规定的档案行政管理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对本机关单位内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二个层面是国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管理行为。其中第一个层面属于机关、团体的内部管理,属于内部行政,不属于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层面的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对档案行政管理对象产生直接、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我们可以理解我国的档案执法部门为国家的档案管理部门,我国档案执法的职能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四个方面,具体执行方式包括档案行政检查、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行政奖励几种主要类型。档案执法是档案管理机关的职务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它对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行为直接影响到这些机关、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作为一种行政权力,档案执法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督。按照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权责一致,有职权的一方必须具有职责,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作为享有档案行政执法权的主体,也必须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而在当前的法律规范状况下,档案行政执法的责任制度仍然没有建立起来,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仍然存在大量的不作为和行政越权现象。

(2)档案执法的实践现状和问题。档案执法检查是最为主要的档案行政执法形式。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档案主管部门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26。也是当前档案行政执法的核心部分,它直接决定了其他档案行政行为的实施效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的档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这一部分是档案行政执法的最重要部分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而在档案执法实践当中,这一部分对档案管理秩序的维护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当前档案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档案法》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在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执法形式主要是检查,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的档案管理的归档、保存和利用的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但是《档案法》以及其他档案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档案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和相关责任,这样就使得档案行政执法过于随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标准来判断其辖区的机关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那么他们对档案管理能够起到的积极作用就显得有些薄弱。在近期,包括医院病例档案信息、学校学生档案信息、证券公司客户档案信息以及银行客户档案信息遭遇流失现象屡屡发生,对国家和社会的礼仪造成巨大的损害,也给档案管理秩序造成混乱的局面,然而在这些事件当中的处置一般都是对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或者档案违法行为人进行直接的处罚,并没有对档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进行反思。事实上,这些问题暴露出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当中监督制度的缺失给档案执法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我们知道档案执法检查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是法律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权,如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认真、充分履行该职责,也构成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在当今,由于当前没有任何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对档案行政检查行为进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这种行政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和查处,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档案管理秩序。档案行政处罚也是当前档案行政执法领域的又一个重要问题。在行政法上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3]。而根据《档案法》以及其他档案管理的相关法规,档案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方式主要为警告和行政处分。警告是一种处罚力度较弱的行政处罚方式,而行政处分更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在本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这里在《档案法》当中进行了规定,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内部行政行为来对待,否则这种行政处罚就没有任何效力。但在实践中,行政处分的实施仍然缺少相应监督,很多行政处分在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决定以后就不再过问,而单位内部更不予追究,这样就使档案行政执法流于形式。因此,在这里也应当加强档案行政处罚的外部监督渠道,对档案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

档案法论文范文第4篇

案件材料实行档案管理人员(书记员可以兼任)立卷制度,做到谁承办,谁立卷,案结卷成。案件承办人员在结案后15天内,应当认真检查案件的全部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文件材料不齐备应当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该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归档的专利行政执法文件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除外),重份的材料应当剔除。多余的调解书、处理决定书、撤销案件通知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以保留3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2专利执法案件的立卷整理

执法文书应当使用A4纸,双面打印,纵向使用。执法文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骑缝章。对专利执法案件材料的归纳立卷整理。专利执法案件的立卷原则是真实原则,即收集的内容应当是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文件,独立原则,即每一个案件应当建立一份独立的案卷。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立卷的形式是对收集的的执法案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保证相互关联,全面客观地反映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专利执法案件材料必须用A4规格纸张,或折叠为A4规格大小。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的案卷包括:案卷夹、卷宗封面、卷内目录、案卷夹内的各种文件。

3专利执法案卷的移交案件

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由案件承办人员向案件档案管理员移交。专利行政执法的文件材料,按年度、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每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一律使用立案时编定的案号。案件移交前,案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逐卷清点,检查案卷质量,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案卷应当及时地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案件档案管理人员确认移交案卷符合要求后,交接双方要在案卷移交清单上签字。

4专利执法案件的档案管理

4.1专利执法案件的报送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要建立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专利执法档案数据报送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责任人负责对执法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联系人负责数据采集和数据报送工作,由报送单位负责对报送的案件数据的质量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执法数据报送情况按年度进行检查,有关报送和工作情况,做为评价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之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报送专利纠纷调处案件或假冒专利案件查处时,应当同时报送相应的立案表或结案表。对重大专利案件报送管理时,必要时还应当报送调解书、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书、案件涉及的主要书面证据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本单位专利执法案件报至所属的各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省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月本辖区内的专利执法数据整理上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重大专利案件报告的时间要求,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执法数据包括纸件和电子文档各一份,纸件通过邮寄方式上报,电子文档发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电子邮箱。

4.2专利执法案件的备案管理专利

执法案件报告备案,必须坚持真实、全面、高效的原则。重大专利执法案件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周内,也可以在办案过程中,由承办案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承办单位是市(地、州)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还应当同时向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告。对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与人身安全的特别重大的专利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立案前或立案之日起1周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承办单位是市(地、州)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还应当同时向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告。重大专利执法案件调处或查处后,当事人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诉讼结束或执行情况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的报告接收、备案及相应的管理、协调工作。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备案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报告备案的重大专利案件材料实行规范管理,按年度进行综合分析,并通告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重大专利案件报告情况按年度进行检查,有关报案和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之一。专利管理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检查。将资源向执法一线倾斜,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执法宣传手册。在市民中开展侵权、假冒专利案件的宣传教育并发放宣传手册,让广大市民深刻了解专利执法案件的相关知识。更好的维护了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和维权援助制度,为专利权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求助渠道,并发挥行业协会、专利服务机构的作用。指导专利维权机构开展相关活动。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支柱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专利管理部门应当监测本地区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建立专利预警通报制度,指导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企业建立专利预警与应急机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拥有专利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财政资金支持和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立项和审批的重要条件,作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认定和考核的指标。

5总结

档案法论文范文第5篇

《办法》中增设“学生类”档案,突破了一直以来高校档案的界定范围,从而拓宽了高校档案的内涵和范围,意义深远。

1.彰显了“以人为本”和重视民生档案的理念。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惠及民生,其核心是“以人为本”。这是我们党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来,并在党的十八大上被确定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国家档案局依据所学发展观,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后,提出了“人的档案最重要,最有价值”的新理念。在高校中,占主体地位的是学生,而不是领导,更不是校长,是学校主体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学生档案最重要,最有价值。增设“学生类”档案是对过去传统的档案管理观念的彻底否定,它有利于学生对其个人档案的查询和利用,突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众所周知,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我国的人事档案是处在一种极度封闭的状态,过分强调保密,公民个人根本无权查看自己的档案,在高校中,学生也无权查看自己的档案,对于自己档案中的内容处于一无所知的状态,一些学生档案中的不实之词致学生在走向社会后,得不到公正对待而贻误发展前途,以致影响一生的情况多有发生,而本人并不知晓其原因。《办法》明确提出并列举了学生档案包括的一些基本内容,并强调学生本人是档案形成的主体。对自己的档案享有知情权。符合现代社会人事档案必须阳光化的趋势,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彰显了“以人为本”和重视民生档案的理念,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特征。

2.有利于高校学生档案管理体制的规范。《办法》实施五年来,纵观各高校学生档案管理的现状,用一句话概括,仍呈比较混乱的状态。从表面上看,有的高校学生档案由各院(系)管理,有的是研究生档案由研究生院管理,本科生档案由学生处管理,有的由学校档案部门管理。这种不统一性必然使学生档案管理混乱,但这只是一种表象,而本质问题则是由于管理体制不规范而造成的。因此,《办法》在分析了高校档案管理混乱原因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高校学生档案归档案馆管理,这是既体理了学生档案的本质特征又符合档案工作规律的。实行高校档案馆管理的体制有诸多优势,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才优势。学生档案有其自身的特点,不仅需要专人管理,更需要有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的人去管理。而学校各院(系)、学生处的工作人员,一般都是兼职做档案工作,平时事务性工作就比较多,很难有专门的时间和精力来管理学生档案,突击整理学生档案是家常便饭,由于他们一段都不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因此常常感到力不从心,从近年来社会用人单位对学生档案利用反馈中提出的诸多问题中可以看到这种管理形式带来的各种负面后果,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只有高校档案馆的专门档案人员才能真正胜任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二是保管优势。档案馆以外的部门管理学生档案,一般将档案存放于普通的办公用房中,档案丢失、损毁时有发生,而高校档案馆有专门的库房和保管设施,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学生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此外,各部门管理学生档案的做法,导致各部门之间责任互相推诿,造成学生档案质量差、可信度低,降低了学生档案的利用质量,不利于学生本人和社会各方面的查阅和利用。

3.有利于实现高校档案馆藏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的全部档案是我国档案工作最重要、最根本的基本原则。高校档案是国家档案,而高校学生档案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是国家档案,必须由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生数量急剧增加,各高校逐步建立了档案馆或档案信息中心,其目的就是实现对高校全部档案信息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维护高校档案的完整与完全。《办法》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中,对学生类档案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高等教育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这些材料既包括了学生个人档案中的大部分内容,也包括了教学档案归档范围中的部分内容、即学生的“入学登记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等是比较完整的学生档案材料。校档案馆或档案信息中心以此为标准,可对学生档案形成院、系、班级进行指导,及时归档,保证学生档案信息的完整,并与学校其他档案信息共同构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实现高校档案馆藏资源的集中统一。

二、高校学生档案管理规范化的途径

高校学生档案要真正做到“档如其人”,真实准确地反映出大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成长历程,其根本途径就是实现高校学生档案管理规范化。

1.建立并不断完善高校学生档案规范化的制度体系。《办法》对“学生类”档案的一些主要和基本的内容做了规定,这是十分必要的,有指导意义,但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途径去收集和保管,各高校的做法不尽相同。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制度层面上做文章,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和较强操作性的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体系,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和全面的归档范围,对产生学生档案的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细化和提出基本规范要求,从而确保学生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虽然我国高校的规模、所有制千差万别,但各高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明确由档案部门牵头,与各院系协同单位协作建立相应的档案工作制度去明确各自的职责。建立一个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学生档案的不同模式。并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开展系统考核,强化过程管理和监督。

2.充实档案内容,提高档案质量。《办法》颁布以来,许多高校在学生档案的内容上,除保证基本的《办法》所列举的内容外,结合自身的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沿着学生自身成长的轨迹,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进行丰富档案内容的各种有益尝试,体现高校素质教育的成果和学生自我发展的过程,从而实现“档如其人”的目标,这样形成的学生档案能够涵盖其全貌,为用人单位全面了解毕业生提供了准确真实全面的信息,同时也为学生本人在日后的成长发展提供了鉴借依据。各高校现阶段对学生档案的不断充实基本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表现情况,反映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二是身体健康情况,反映学生是否有一个健康的体魄。三是学生的心理素质,反映学生的心理状态,个性倾向和职业倾向。四是技能水平记录情况,记录学生参加各种技能水平的鉴定,能力水平考试等。五是社会实践活动情况及效果,记录学生在校任职情况及评价,参加大型活动,科技活动效果等,反映学生社会活动及社交情况。六是信用情况,个人信用是人们关注的重要品德,是现代社会关心的基本要素。经过不断充实,使学生档案更具个性特征,避免了“程式化”、“公式化”千人一面的档案现状。为了保证充实工作,高校应建立学生档案信息动态跟踪机制,及时收录学生各种全面信息数据,动态地记录大学生的成长历程,丰富学生档案信息资源。

3.运用现代科技推进学生档案管理信息化。当前,我国已进入信息化时代,高校招生、就业都已基本实现信息化和网络管理,学生档案在载体上已形成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存。高校应充分利用电子技术和网络优势,整合各方面信息资源,开发运用学生档案管理系统和电子档案库,依托互联网建设学生档案管理与服务网站,为学生和社会提供各种学生档案咨询、查询等服务,从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优势。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