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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织创建情况报告

村组织创建情况报告

为了及时掌握农村村级组织发生的重要情况,切实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省村级组织建设情况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委《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几个问题的通知》及全市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现场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1、定期报告村级组织建设情况。乡镇每月30日(假期顺延)向县委组织部、基层办书面报告一次基层组织建设情况。村级组织出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2、村级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报告:

(1)村党组织或村委会班子瘫痪,工作无人管;

(2)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因各类问题受到查处或群众反映强烈,需组织处理的;

(3)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出现空缺;

(4)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外出打工3个月以上;

(5)村上连续两年以上未发展党员;

(6)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

(7)因工作原因,造成干群矛盾激化,可能出现群体越级上访或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8)对村级集体资产及办公设施等准备处置的;

(9)其它需要向上级报告的重要情况。

3、村级基层组织发生重大事件,尤其是一些突出性的重大事件,乡镇党委必须在事发当日报告县委组织部、基层办;县委组织部、基层办要及时造册登记备查,特别重要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县委分管领导。

4、村级基层组织出现以上情况的乡镇,要及时组建由乡镇党委书记牵头负责的工作组,驻村开展工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委组织部、基层办。对于村级组织情况复杂,矛盾突出,发生问题涉及面大,需要上级党委协调解决的,乡镇党委要及时向县委报告,请求解决。乡镇党委在问题解决后,要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县委组织部、基层办备案。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乡镇党委书记党内纪律处分;多次出现下列情况者,责令乡镇党委书记辞职或撤消其领导职务。

⑴对村级组织重要情况瞒报、漏报;

⑵村党组织、村委会班子瘫痪三个月以上;

⑶村党组织、村委会班子严重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进行半年以上;

⑷村党组织、村委会主要领导干部空缺半年以上;

⑸因村党组织、村委会工作原因,造成群众集体越级上访;

⑹后进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数超过所辖村总数四分之一;

⑺被新闻媒体披露或党员群众举报,村上长期无村党组织书记又无村委会主任的;

⑻本乡镇存在连续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村。

6、县委组织部、基层办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对农村村级组织重要情况的举报和监督。县委组织部、基层办将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和群众举报和信访线索,对各乡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进行暗访,经暗访查实问题严重,或有关工作与乡镇上报情况严重不符的,在全县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各乡镇党委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体察民情,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在制度执行中,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上报的数据要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漏报,违者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基层办组织实施。

9、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