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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补贴工作通知

渔业补贴工作通知

沿海各镇、旅游度假区渔业服务中心:

为做好我市年度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申报、审核、发放和监督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海渔办〔〕13号)精神,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和渔船管理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领导。渔业油价补助涉及广大渔民和渔业企业的切身利益,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惠农政策,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复杂、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我局将采取如下措施,保证此项工作圆满完成:一是市海洋与渔业局成立渔业油价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高昭绪局长任组长,刘新兆副局长、于加明书记任副组长,张明侠、张可伟、王科宇、王革、孙立锋、林雪飞、孙艳芳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张明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也要根据工作情况,成立渔业油价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油价补贴平稳和顺利发放;二是加强对渔船及渔业船舶证件的管理,对伪造和非法改动船舶证件,骗取油价补贴或超范围发放补贴的行为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三是加强油价补贴工作的纪检监督。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参与整个工作过程的监管,保证公正、公开原则的贯彻实施。对弄虚作假行为和挪用、截留、滞留、挤占补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海洋与渔业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镇(区)也要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确保补助资金发放过程阳光操作,高度透明;四是明确任务,全面部署,落实分工,积极稳妥做好本辖区的渔业油价补贴的申请、初审和公示工作,确保渔业油价补贴平稳和顺利发放。

二、规范和准确填报年度海洋捕捞渔船的油价补助网上申请信息数据。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管理系统将完成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年度用油量的网上信息输入、打印、审核、汇总、上报等操作。请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指定专门人员,抓紧时间按要求填报《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附表1)、《中央财政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附表2),录入渔船相关基本信息,确保基础数据录入真实可靠,规范有效,于年2月21日前以书面报市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其中,《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和《中央财政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须经村、镇审核合格后,加盖村、镇两级公章上报。

三、认真做好渔业油价补助审核工作

各镇(区)要严格按照《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1006号)文件精神及农业部有关文件规定的补贴范围、补助对象、测算标准和核算原则,根据其实际作业情况据实测算补助用油量,及时与市海洋与渔业局沟通,认真做好年渔业油价补助相关审核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将根据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逐船对照审核。

根据农业部及省海洋与渔业厅相关文件精神,年渔业油价补助继续与渔政执法挂钩,渔船凡有电炸毒鱼作业、暴力抗法、违反休渔禁渔规定作业、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以及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扣除全年油价补助;其他违规行为扣减50%油价补助(伏休违规渔船见附表3)。对未参加年度渔船检验、许可证年审的,必须经渔船检验、许可证年审合格后,方可发放渔船渔业油价补助。年度渔船报废、拆解或新建,其补助资金按农业部备案的实际作业时间申报。公示期内被检举不具备申报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条件的渔船或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沿海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确保公示时间和范围,避免漏报和走形式。

四、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补贴对象

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及拥有养殖机动渔船的养殖权人。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二)补贴条件

1、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3、养殖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和养殖权人应为同一人;养殖权人属于企业或组织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应为同一企业或组织,或者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为该企业或组织的合法、固定成员。在满足单位养殖水面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超过1.4千瓦/公顷的前提下,一本养殖证可以拥有多艘养殖机动渔船,但一艘养殖机动渔船不能隶属多本养殖证。

五、此次补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数据量大,操作复杂,因此各镇(区)要抓紧时间对所属渔船尤其是养殖机动渔船进行统计摸底,确定补贴申请范围,同时加大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机制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相关文件,向渔民群众做好油价补助政策的解释工作,按时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相关申请表格,并按要求进行公示,确保申请过程公开、公正、透明操作。

各镇(区)在养殖渔船的用油申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梳理养殖船与养殖证的对应关系,合理配置养殖渔船并核算可补贴用油量,禁止重报、误报和擅自扩大范围申报养殖机动渔船的补贴油量。

沿海各镇(区)在报送养殖渔船的《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时,同时报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复印件,并注明该证的有效期和“此件与原件一致”后加盖市海洋综合管理站印章;养殖权人属于企业或组织的,同时报送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为同一企业或组织,或者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为该企业或组织的合法、固定成员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该企业或组织的印章。

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申报工作中遇到其他具体问题请及时书面报市海洋与渔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