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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流浪人员救济管护通知

加强流浪人员救济管护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发[]111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及时有效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实行关爱性救助管理和保护,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救助保护措施,有效保障了这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但由于受人口流动加快、少数家庭监护缺失等因素影响,我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不畅和服务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及保护工作。

二、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建立与区域性中心城市相适应的救助管理服务体系,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坚持预防为主和救助管理并重,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积极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坚持救助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初步建立覆盖全市、发展平衡、及时高效的流浪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救助机制,不断强化救助管理保障能力,确保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能及时得到救助保护、妥善安置,基本实现城市街头无流浪乞讨人员工作目标,全面提升救助保护水平。

三、明确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实现救助服务与救助需求无缝对接。市民政部门要围绕创建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目标,抓好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管理和市救助站改造工作,力争年底新增救助床位200张,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各县市要积极推进救助站设施的改造建设,提高救助管理能力。探索设立街道、社区救助服务咨询点,在城市出入口处、商业繁华区、交通要道、车站等重点区域设置救助引导标识牌,公示求助电话,扩大救助网络覆盖面。

(二)加强救助网络建设,坚持依法救助与人性管理同步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利用街道(乡镇)、社区(村)现有资源,结合推进网格化社会管理,通过设立救助点、指定网格员或其他人员负责救助管理工作、聘请志愿者作为救助信息员等多种方式,做好辖区居民外出流浪乞讨的预防工作,规劝、引导外地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点求助,并及时告知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救助。要加大街头主动救助力度,以车站、广场、繁华街区、党政机关办公驻地、各旅游景点、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场所为重点区域,以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残疾人和老人为重点救助对象,全方位开展救助工作,劝说、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做好夜间站内巡查救助服务。对不愿投站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饮食、御寒衣被等救助。对需要医院治疗的,先救治、后救助,确保街头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生命安全。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提高救助工作质量和管理效能。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改善救助服务条件,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安全;实行24小时值班接待制度,使受助人员及时得到登记、甄别、接收和妥善安置。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先救助、后甄别;对寻亲不遇、务工不着、离家出走等原因遇到困难的人员,实行分类救助;对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进城务工人员,要及时设立临时避护场所。

(三)加强打防机制建设,促进保护合法权益与打击非法行为有机结合。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措施。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凡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检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检验比对,依法打击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要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要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由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返乡流浪人员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服务,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社会。

(四)加强联动机制建设,促使经常性主动救助与延伸救助服务紧密联结。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民政部门要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街头救助、身份甄别、救助返乡等工作,确保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乞讨行为,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视情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维护救助管理站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污损公共设施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行为。卫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肇事肇祸等危重精神病人及时救治。财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救助工作各项经费的落实。编制部门根据救助工作量,按一定比例合理配备人员编制。人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对救助保护机构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教育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支持救助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轻微犯罪流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司法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卫生、残联等部门要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要指导各车站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为救助管理机构购票、乘车和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进出站提供便利条件。妇联、团委等组织要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建立妇女儿童庇护中心,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部门工作总体规划。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各街道、社区、城市主要道路及广场、车站、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要对本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告知、引导,发现利用乞讨行骗的,及时向公安、城管部门报告。

四、全面落实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财政、公安、卫生、编办、人社、住建、交通、司法、教育、城管、妇联、团委、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救助管理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要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重复流浪严重、流出量大的重点流出地区进行警示和挂牌督办整改,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完善投入机制。各地要对救助管理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将救助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年实际救助情况和当地生活物价水平作相应调整,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救助工作的必要开支和救助机构的正常运转。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并参照儿童福利机构孤儿供养标准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标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救助管理工作,推进救助管理社会化。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把流浪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城市基本建设统筹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救助管理和保护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服务水平,做到依法救助、文明救助。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