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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执政交流

依法治国执政交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其核心内容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实施,标志着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因此,同志一再要求全党,要求各级领导要带头依法办事,通过推进依法治国,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各项权益,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对党和政府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支持。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问题是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的首要方面是政党政治,即由政党来领导国家政权,组织国家的政治生活。在现代国家的民主政治和政党政治的发展中,一般说来,国家内部的各个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在政府管理之下进行社会政治活动,从而实现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为了更好地凝聚本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利益,使本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使政府在决策中体现各自的愿望和要求,各阶级必须组织自己的政党参与或影响政府组阁和政治决策过程。否则,就不能在政府的公共政策中体现本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利益。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协调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和各社会集团的利益,保持经济增长、政治平等、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只有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执政党,运用国家权力才能做得到。在这方面,执政党的作用是一般政党、政治组织和社会集团都无法替代的。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作为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代表,既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领导党,又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执政党,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设计者、领导者和组织者。因此,它能够根据各利益主体与社会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同志围绕“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一基本问题,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党的各项建设,进一步回答了新时期党的建设所面临的一系列现实问题,诸如:党怎样依据时代条件和国家发展需要,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怎样根据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关系的新变化,进一步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对社会的影响力;如何增强人们的独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开放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意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建立进一步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使民主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最佳化。这是对党的建设经验教训的深刻反思和科学总结,是对新时期党的建设正确方向和党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主要内容的科学把握。因此,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不仅要领导国家和政府,而且要领导全国人民,领导全社会,领导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包括领导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调整党的领导的内容和方式

依法治国,就是治理国家要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从党与法的关系来看,就是要消除“以党治国”错误思想的影响。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刘少奇就曾经指出:“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共产党并不要包办政府,这也是包办不了的。”(《刘少奇选集》(上)人民出版社1****年版,第****页。)邓小平也反对“以党治国”,他说,“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邓小平认为,我们一些同志误解了党的优势,以为党员包办就是绝对优势,不了解我党真正的优势表现在群众的拥护上。“‘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2页。****年,邓小平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明确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页。)应当说,从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前的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总认为党的领导就是党管一切,党包办一切。这样做的结果,其负面影响是很大的:“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页。)坚持党的领导,就要从理念上和实践上实行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

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调整党的领导的内容,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党的领导从内容上看,具体包括:政治领导,即制定政治路线、规定政治原则、确定大政方针;思想领导,即进行理论宣传、把握舆论导向、统一全党思想;组织领导,即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干部、监督党员干部和对党组织进行监督、发挥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作用;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即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依法独立地开展各项工作。这就是说,“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列宁全集》第43卷,第64页。)“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央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建立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管好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1页。)

从党的领导的方式上看,具体包括: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完善健全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防止个别人的主观臆断和决策的盲目随意性;加强制度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以制度来规范党的领导方式,防止党的领导以领导人、执政者的去留存亡为依归,从而出现在人治状态下出现的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非常规状态;实行依法治国,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依法治国是党转变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根本内容

实行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从根本上说,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治理国家要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摈弃人治,实行法治,乃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为此,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明确党对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领导的途径。

在十六大报告中,同志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点,并且全面深入地阐述了党依法执政、转变执政方式的基本要求。

1.坚持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相统一。第一,党必须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要用党的政策指导法律,用法律的形式固定政策,但不能直接行使立法权,不能用党的政策去代替法律乃至直接去制定法律。我们必须懂得,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法律则是国家意志,总的说来,党的政策和法律在为了人民的利益这个基点上是统一的。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关于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彭真同志从治理国家的内容和方式的角度作了很好的说明。他认为:“党和国家的事情,讲内容,当然是一个东西,总的来说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讲形式,那就不仅有党,还有国家的形式。党的政策要经过国家的形式而成为国家的政策,并且要把在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定下来。”(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年版,第****页。)他认为,在治国方略上,把党的成熟的、经过实践检验是正确的政策变为国家的法律,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这是一个历史的过渡。(参见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年版,第****页。)由于党的政策和法律在制定的主体、表现形式、实施方式、效力范围、稳定程度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所以,既不应把法律与党的政策完全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也不能把两者等同起来、混为一谈。因此,实行依法治国,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正如十六大报告指出的那样,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包括党在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经验和教训的科学总结。第二,党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的,也是在党的领导下运作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也离不开党的领导。但是这种领导同样是政治领导,不能理解为党直接享有人大的国家权力,更不能理解为党中央、地方党委在国家政体上是一级或最高级的国家权力机关。那么,党对人大的领导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呢?一是以党的路线政策的正确性和其崇高的政治威信与政治影响力,而得到人大的高度重视、拥护,从而影响人大的决策。二是党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有建议权,对修宪和立法有建议权,对人大的工作有民主监督权,对由人大选举和决定的国家领导人有推荐权。三是由政党权利转化为国家权力。即把党的主张以党对人大的建议的形式,向人大提出,由人大按法定程序成为人大的决定或立法,从而转化为国家意志与国家权力,成为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参见郭道晖:《党的权威、权利与国家权力》,载《法学研究》****年第1期。)第三,党必须加强对政府机关的政治领导,但不是以党代政,而是按照严格的民主程序或法定程序推荐干部,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要支持政府机关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并对行政机关党组织及其党员进行监督,而不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第四,党必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但不能党法不分、以党代法,而要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总之,中国的法制建设,必须在借鉴其他国家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的经验和成果的同时,立足本国国情,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我们在坚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对具体政治体制和政治运行机制必须坚持改革。在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层面上,我们决不能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模式。然而,这并不排斥我们在具体政治制度和政治运行体制层面上,借鉴其他国家政治文明建设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法律发展。

2.坚持党执政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力量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国家要求主权在民、人民权力至上、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立、改、废,必须符合民意、民利和民权,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来自人民的授权和同意,因此必须坚持执政为民,必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确保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力,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项公共事务的权力,从而使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我们必须懂得: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不仅具有价值意义,而且具有制度和组织形式的意义。因此,党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既要深入探讨人民民主的内在价值与精神,也要具体设计人民民主的实现方式和制度安排;还要根据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结构和权力结构的变化,培育和发展人民民主实现的社会基础和组织力量。

3.坚持党执政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相统一。要摈弃人治,实行法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如果说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其价值合法性在于党始终把执政兴国、执政为民作为第一要务的话,那么,党执政的形式合法性就在于实施依法治国,实现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民主科学的立法制度、配置恰当的国家内部权力分配制度、行之有效的国家权力的约束和监督制度、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公平合理的公民权利保障制度,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立在法制文明的基础之上。其次,要建立规范体系。社会要处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状态,就不能没有社会调整体系,社会规范的文明程度也是测量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尺度。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将技术规范、政治规范、经济规范、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法律规范。再次,要设定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是实现公民权利平等的前提,是政治权力制衡的机制,是政治制度设计的基石。政治活动一旦失去合理的程序,就很有可能破坏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和利益的实现。正当程序是对任性的否定和限制。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是一种理性化、程序化的政治文明,它必须排除个别人的“任性”和恣意妄为。

4.坚持依法治国和党带头守法相统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作为集领导党和执政党于一身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带头遵守体现自己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严禁任何一级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以权避法、任性违法。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严从重惩处,绝不允许任何人成为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惟有如此,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才能保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使我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