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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也须依法

邻里互助、见义勇为等行为是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事情。然而,您是否知道,这助人与被助也需要依法进行,也要讲点法律意识。否则,您可能搭上时间、金钱和精力,却并不能得到别人的理解和认可;也可能得到了别人的帮助却不能理解别人。下面,就让我们看几个发生在身边的实例。

助人者,您就是无因管理人

张家与王家是东北某农村的两户普通农家,两户人家比邻而居,相处得非常融洽。张家人三代同堂,是一个热热闹闹的传统大家庭。王家则只有小两口,日子过得相对简单些。虽然家庭状况不一样,可是两家人平日里都是勤勤恳恳地劳动,辛辛苦苦地挣钱。张家饲养了几头奶牛,为城里的乳制品厂提供鲜奶;王家小两口也不怕吃苦,养了一圈猪,为肉制品厂提供生猪;两家人的日子都过得红红火火。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这天,王某去城里办事,妻子在家突然病例。当王某赶回家中时,妻子已被朋友们送进了医院。王某没顾得上交待家里的事,就火速赶往医院。由于妻子的病情比较严重,需要人护理,王某到了医院后就连续几天没能离开。张某一家人见到王某夫妻当晚没能回来,估计是病得不轻,就主动承担了为王家那一圈猪进行喂食的工作。在随后的几天里,张家的人定时为王某家的猪准备饲料并进行喂食,当王某回到家中时,那一圈猪不但没有饿着,反而头头膘肥体壮,令王某感动不已。王某对张家人甚是感激,并支付了一定的饲养费用。

在本事件中,张某一家人自愿地对王某家饲养的猪进行照管、饲养,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无因管理行为。所谓无因管理,就是指没有受他人的委托,也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自觉地为他人的利益所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张某一家人为了使王某家的猪能正常生长,而对它进行饲养、照料,既没有受王某的委托,也没有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只是为了避免王某家的猪被饿坏,才自觉地进行了管理,因此张家人的行为就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正因为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觉管理行为,因此对这种行为,社会应当大力提倡并予以弘扬。

受益人,请支付必要的费用

刘家与赵家同住在一个四合院内,是多年的老邻居。这年,赵家一家人因工作关系暂时离开本市,到外地工作,房子也因此上了锁,无人居住和照管。不巧的是,这年却刮起了几十年不遇的大风,整个四合院内年久失修的老屋在大风的肆虐下都岌岌可危。为了安全,刘先生在大风的间歇期间,买来了建筑材料修缮了自己家的房屋。欣赏着自家修缮牢固的房屋,再看看赵家摇摇欲坠的老家,刘先生心中有些不忍,他与妻子商议,在自己家并不富裕的存款中拿出一部分,再买点建筑材料,在大风到来前,帮赵家也修一修房子,这样也免得赵家人回来后无处栖身。

建筑材料买来了,刘先生搬来了梯子,上上下下地对赵家的房子开始了维修。眼看着破旧的老屋在刘先生的双手下修缮得越来越坚固,不幸却在这时发生了,刘先生不知怎么从房顶上跌了下来,由于摔下来的那一瞬间没有任何思想准备,刘先生伤得不轻。之后一系列的医疗、护理,对这个并不富裕的普通家庭来说不啻是一个沉重的经济包袱……

转年,赵家从外地回来了。刘先生一家迫于无奈向赵家人提出了赔偿请求:由于刘先生是在为赵家修缮房屋的过程中受伤的,所以请求赵家承担刘先生的部分医疗费用。然而,让刘先生一家没有想到的是,赵家竟然一口拒绝了刘家人的请求。赵家称,自己并没有委托刘先生一家为自己看家护院,更没有让其为自家维修房屋。至于刘先生自愿维修房屋,那是他自己的事,出了事也只能由他自己承担责任,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自己没有义务为刘先生承担任何费用。赵家人的话让刘先生一家伤心不已,他们做的明明是好事,怎么到头来却得不到好报呢?他们不得不一纸诉状将赵家告上了法庭。

法庭根据双方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最后判决:赵家虽然没有委托刘先生为自家修缮房屋,但刘先生为了避免刘家的房屋遭受损失,自觉地对赵家的房屋进行了善意的维修、管理,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的刘先生虽然没有受到赵家的委托,也没有法定的义务为赵家修缮房屋,但是刘先生的这种善意的管理和维修房屋的行为,是符合民法所规定的无因管理条件的。因此,赵家应当支付刘先生为修缮房屋支付的材料费、误工费及部分医疗费用,法律作此规定有利于保护无因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请尽妥善保管的义务

钱先生是某工厂的生产调度,由于工作性质特殊,要求工作人员“三班倒”。钱先生这天值的是晚班,晚上10点钟下班,与往常一样,他骑着自己的自行车回了家。也许是近期工作比较紧张,有些疲惫的钱先生把车子停放在单元楼门口后,竟然忘了上锁就上楼回家睡觉了。钱先生走后不久,和他同住一楼的季先生夫妇从外面看电影回来。季先生在锁自己的自行车时,无意间发现了钱先生的自行车没有上锁。出于好心,夫妻二人将自行车推进了楼道里,以免被坏人发现,但是他也没有把车子上锁。

第二天一早,钱先生下楼来取车时,在原来的地方怎么也找不见自己的自行车,他的行动引起了不少邻居的围观,这时恰巧也在楼下的季先生告诉钱先生,他的车子昨晚被自己推进了楼道里。可当他们赶到楼道里时,却是空空如也,季先生呆住了。钱先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要求季先生赔偿他的损失。

本案中的季先生对钱先生自行车的管理,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我们应当予以提倡和鼓励的。那么,是否因为季先生进行的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他就可以不对钱先生的损失承担责任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无因管理人对管理的财物,应当尽一种善意、妥善的保管责任,对因保管不善而引起的损失,管理人应当赔偿一定的损失。本案中的季先生虽然出于好意,对钱先生未上锁的自行车进行了一定的管理,但是由于管理时,他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致使车子被盗,因此他应当承担因保管不善而引起的部分损失。而钱先生自身也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因此他也应当对自己的疏忽大意承担部分责任。这个案例告诫我们,对他人的物品进行无因管理时,一定要好事做到底,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

助人为乐,邻里互帮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种美德需要全社会、全体公民在道德上、舆论上给予大力地鼓励和弘扬。从民法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中有很大一部分又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在我们的法制建设日益完善、人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的今天,愿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能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起依法受助和妥善助人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因此而产生的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