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民主评议权利救济思考

民主评议权利救济思考

2008年4月17日,**市分别免去**质量技术监督局情报信息中心主任及燕青、**市建设局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第一大队长刘俊的行政职务,此外,还有一批公务人员也因涉嫌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开展机关群众评议和作风调查行动中,“揪”出的又一批“反面典型”。

通过群众评议,将一批不称职的干部拉下马,甚至揪出一批违法犯罪的公务员,以此来表示群众评议具有很强的作用和很好的效果,再贴切不过。然而,如果我们认真考据起来,我们会发现,群众评议并非对公务员法定的考核形式,更不是对公务员惩罚的依据,那么,群众评议的合法与合理性从何而来呢?

这些在群众评议中被免职甚至被法律制裁的公务员,对其处罚的依据不是因为群众评议,而是因为在群众评议中发现了他们有失职、渎职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国家纪律和刑法等规定,对他们进行了处罚,群众评议不会也不能直接作为对他们处罚的依据。所以,群众评议的合法与合理性的奥秘就在于它发挥了一种集中举报的作用。

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并没有大规模的群众对公务员的评议活动,但并不等于没有民众评议公务员的机制。在西方国家,公务员被分为政务官与事务官。政务官接受民众的评议很简单,就是民众用手中的选票来决定其去留;民众评议事务官就是向执法执纪机关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民众一旦发现他们有失职、渎职和违法犯罪的现象,就会向有关机关投诉,有关机关及时调查,对他们追究纪律、法律责任,对于执法执纪机关懈怠的行为,民众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督促这些机关履行职责。有了这些制度,民众的权利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所以,他们不需要这种大规模运动式群众评议活动。

在我们国家,一个地方的行政领导人当然也是由选举产生,但是,鉴于“官员代表比例大”、“选举竞争性不强”、“异地交流”以及上级机关长官意志的存在,实际上,这种选举透明性、代表性都存在相当问题。特别是选举过后,人大以及人大代表对于地方行政长官的监督不能有效跟进,所以,民众还谈不上可以用选票来评议这些地方领导。而对于类似事务官的局长、科长、办事员,我们的救济渠道也并不通畅,民众的检举、控告等等往往被推诿,行政诉讼也不容易,这种情形下,民众和上级领导也需要一种群众式运动来检验一下公务员的工作业绩,于是,群众评议也就应运而生。

在群众评议这场运动中,主导的是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而且采取了集中大规模的运动,民众可以直接向相关机关反映问题,这种集中举报就能将许多原先沉在水下的浮出水面。比如在**市的群众评议中,原**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相关警员执法不严注销未归案网上通缉在逃嫌犯、原**市劳动局离休人员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黄某以索要返还款名义收受多家定点医疗单位好处、**市建设局监察支队一大队队长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属承揽招投标业务等事件浮出水面。这让民众终于有一个时刻可以扬眉吐气,理直气壮地检举、揭发那些公务员的违法违纪问题了。不过,如果反过来想,这些违法违纪事件何以要等到群众评议中才浮出水面,平时那些执法执纪机关在干嘛了?

群众评议好是好,不过,群众评议背后折射出来的民众权利救济渠道出现的梗塞问题也许更值得我们注意。如果没有群众评议不知那些胆大妄为的公务员何时才能得到处理。没有权利救济渠道的正常化,人们只能指望一场又一场的运动来维护自身权利,民主与法治就会遥遥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