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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

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

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范文第1篇

一、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意义

依法治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被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它能够促进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城镇一体化的重要任务,新农村发展需要法制予以保障,而法制需要农民理解与运用,然而当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低。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会促进新农村发展和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近些年关于三农的法律越来越多,然而也需要完善和改进,这些新颁布和修改的法规需要农民认知。知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农民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民主法制是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方面,只有在农村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增强农民的民主积极性、法制应用性,促进新农村发展。总之,新农村的发展、三农法律的运用、民主法制的实施和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农民具有法律意识,应加强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农民缺乏法律认知力

应用任何事物,需要对它认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涉及农民的法律也越来越多,农民对新颁布的法规和涉及农村的法律也有了一定认识,但认识程度还是很低,应用困难。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不能准确地说出法律适应的范围,甚至对一些法律根本就没听说过,如《行政复议法》《侵权责任法》等。很多农民之间产生纠纷,若不能双方解决,不是寻求法律解决,而是请家族长辈或村干部予以解决。随着经济发展,农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但还是片面,他们知晓的是跟自己利益相关的法规,即使知道也是肤浅的。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 一是在农村法制宣传较少,使农民不能充分认知法律,即使有些地区进行了法制宣传也只是表面而已; 二是不能充分认识到法律权威,因为很多事情解决不是应用法律,而是利用权力,通过人情关系解决,这样使他们认为法律并无权威性; 再有,农民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只是把它看做是一种文件,一种政策,逼迫他们去遵守,同时经常听到一些司法腐败的实例,也使他们更加对法律不予认可。总之,农民对法律认知欠缺,致使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2. 缺乏以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守法的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个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农民知法、懂是付出的劳动者,应该履行各种义务,他们在履行各种莫名其妙的义务时,不能判断是否是自己该尽的义务,是否法规这么规定,并且不知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外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虽然有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还是不多,在发生纠纷时不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而是找单位领导解决或罢工,即使他们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往往不知道如何进入诉讼程序,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往往缺乏足够证据,这样往往会造成他们委曲求全。在现实中也有很多农民实施违法行为,然而他们确认为这是对的、合法的,如包办婚姻、遗产继承、在耕地上任建房屋等。存在这些情形是因为: 一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着农民法制理念的形成,他们的心中始终存在着封建主义,这样致使他们忽视自己的权利; 二是农村法制教育效果不明,致使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地区在农村进行了法制教育,但缺乏实效性; 三是农民文化偏低,不能接受法律知识,农民大部分是初中文化,这样他们在接受法律知识时比较困难。

3. 农民行为意识匮乏导致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权利和义务。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在农村选举中注重行使选举权的很少,往往是派出代表去参加,即使参加也倾向自己家族的被选人。有些人参加选举是为了获取利益,没有正确的参与意识,因为一些人为了当选村干部做一些赠与行为。可见,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甚微。农民纠纷很多,然而经诉讼解决的很少,因为他们缺乏运用法律武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需要公民树立民主平等的观念,但农民的平等、民主意识缺乏,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以实际行动予以体现。造成他们行为意识匮乏的缘由如下: 第一,农村经济落后致使他们参与意识较低。农民为了解决温饱问题在劳动,没有时间和情趣参加各种行为意识的活动。第二,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并不突出,致使他们缺乏政治意识。对农村一直在强调解放思想,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效果不明显,还需加强。第三,不良现象影响着他们行为意识的形成,甚至出现厌弃心理。如黑势力操纵选举、金钱贿选等,这也使他们没有真正体会到村民自治。

4.三农立法落后和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有很多法规与农村发展不相适应,相对滞后。三农立法应注重农村发展,体现农业特色,注重农民权益,然而很多涉及三农的法规很不完善,与农民的期望值相差甚远。有些法规在制定时,不注重农村实际,对风俗习惯、风土人情根本不予考虑,对农民的一些做法全盘否定,这样致使颁布的三农法规没有基础,丧失法律的权威性。关于三农立法比较注重行政权力,忽视农民权利,这样使农民的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这种立法方式,使农民不能感受到法律保障性,压抑了他们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的积极性。法律颁布和实施,需要司法公正、执法合法,然而在农村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屡有发生。有些执法者执法能力较低、素质不高,致使执法不公现象频频出现。公正、公平是对司法的要求,然而在司法中有很多纠纷是通过不良关系、途径解决,使司法难以体现公正、公平,这样使农民难以体会法律的价值功能。

三、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策略

1. 加强法制宣传,使他们受到法制教育

法律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需要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因此,应加大在农村的投入,大力发展经济,农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必会影响他们的行为意识、价值理念,这时他们会对法律处于一种所求心理。农业的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因此应转变观念把农业发展放在需要法律的保障上。近些年,我国颁布了很多三农的法律,加强这些法律宣传使农民认识到法律对于他们生活的重要性,渴求了解、知晓法律。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农民的法制观念不予确定。因此,应营造积极有益的文化环境,这样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帮助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加强文化宣传,促进农村法制教育,以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需要在农村文化建设上加大投入。因此,农村文化发展要大幅度投入,使文化事业的发展无形中推动农民具有法律意识,以增加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农村进行法制宣传需要加强农村教育,在农民整体素质提高后,法律才能被农民真正接受、认可,因此,在农村应大力发展教育,为法制宣传提供条件,从而使法制教育顺利开展,将会使农民增强法律意识。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要使农民树立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同时,也注重农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的培养,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增强他们法律信仰。当今是网络信息化的时代,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应充分地利用网络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如计算机、手机等,进而拓展教育途径。总之,从各个方面加强建设和拓展教育途径,促进农村法制宣传,进而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

2. 规范农村执法,有效利用法律,体现法律森严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执法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发挥法律的威严性。在法执行时公正能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提升人们利用法律的热情,若是在执法中公平正义做不到,依法治国将会得不到认可,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在农村应规范执法,使法律有效运行,从外在因素上使农民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为他们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涉及三农的案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强化监督机制,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涉及农民的案件,诉讼程序在不违反诉讼法的情形下能简化就简化,同时在农村要建立法律服务组织,为农民法律答疑,进行援助,使他们在公平正义的司法活动中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体现,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农村应建立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它的优势发挥其作用,要保证调解的合法、规范,体现法律的作用,这样会使农民在无形中接受法律、认可法律,成为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树立法律意识,依法行政,使农民更加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总之,农村法制健全,执法规范,有效监督,程序简化等,会更加体现法律的威严,使农民认识到具有法律意识非常重要。

3. 加强农民行为意识的培养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加速了城镇一体化的进程,农民的身份在不断转变,这要求他们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使其在行为意识中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使其在农村积极地行使自己权利,提高自身综合能力,以为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基础。农民普遍缺乏参政议政意识,在农村要积极开展参政议政教育,不断完善农民参与意识教育,积极提升他们的公民意识性。在农村各个方面要加强管理,为农民的行为参与创造一个有效的平台,增强他们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同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参与和监督农村事务,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以人为本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农村要切实认识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使其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这样会使农民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加强行为意识教育要多样化,内容要跟随社会发展,教育要从小抓起,这样会使农民的行为意识得到增强。一句话,积极培养农民行为意识,将会加速农民意识形态的形成,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4. 加强三农立法,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公民意识教育;溢出效应;补偿效应;交互效应

我国学界普遍认为,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公民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将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包括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参与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

一、我国公民意识教育的溢出效应

乔治·埃尔斯特认为:“嫉妒对象的界定收到两种机制中的一种的控制。一方面,存在着一种溢出效应(spillovereffect),由于它的作用,嫉妒的习惯往往会蔓延开来。”[1]5同时他在分析托克维尔的政治心理学时,更为形象地谈到了溢出效应,他说:“溢出效应是指,如果一个人在他的生活范围X中遵循一种行为模式P,那么他也会在生活范围Y中遵循P。”[1]184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溢出效应指的是一事物的存在和发展会对同它相联系的事物产生影响。

(一)公民意识教育对法律建设的溢出效应

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包含了法律建设。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是公民意识教育的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建设的内在因素。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和法律建设是联系的、有共同任务和发展目标。公民意识教育的成效对法律建设有着明显的影响。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可以对我国的法律建设产生溢出效应。法律意识的提高仅仅靠法律宣传和制裁是不够的,关键要靠意识教育。公民意识教育恰好可以充当这一手段。

通过公民意识教育可以提高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公民身份和地位的心理认同和理性自觉,使公民在对于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自觉形成的支配自己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观念,从而可以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关系并自觉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权利义务观不可能只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世界和精神世界,他必定要通过一些的行为表现出来,这些行为也就是我国法律建设所要求的因素。公民意识教育对于法律建设的溢出效应就是在于这一点上,通过教育的手段把本身是人类应该具备的素质内化为人的精神素养,再通过人的有效行为表现为适合且促进社会发展的社会行为。也就是人们经常说的内化和外化交替作用——公民意识教育对法律建设的溢出效应之实现途径。

(二)公民意识教育对民主政治建设的溢出效应

亚里士多德认为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大多数人参与国家管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也是要实现真正的人民当家做主。公民意识教育就是要实现人们对于自身在于这个社会、国家的身份具有认同感和归属感,就是要实现人们在社会的主体地位。公民意识教育和民主政治建设是殊途同归的,只不过一个表现在意识形态建设上,一个表现在制度建设上。马克思论述唯物史观时说道:“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32我国公民意识教育同样可以对民主政治建设产生溢出效应。

一种意识不是单纯依靠一种行为的影响就形成的,它往往需要的是一系列行为的带动才能形成。进行公民意识教育也是如此,不能只把公民意识教育当成一种独立的实践活动。我们必须把它所培养出来的精神的、心灵的素养辐射到其他相关领域中去。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说:“宗教批判使人摆脱了幻想,使人作为摆脱了幻想、具有理性的人来思想,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性;使他能够围绕着自身和自己现实的太阳旋转。宗教只是幻想的太阳,当人还没有开始围绕自身旋转以前,它总是围绕着人而旋转。”[3]11我们的做法是以同我们靠的近的东西为中心,让其他的事物受其影响,共享公民意识教育的成果。

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 培养方式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建国伊始,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缺乏经验,还有对当时的基本国情的分析错误,我们在法制建设与民主建设中经历了一段艰难曲折的过程。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律的思维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受到很大影响,进展缓慢。

一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才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基础薄弱,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传统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驾齐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已成为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

我国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大多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件及自己周边亲戚朋友的诉讼案件进行的,往往以自己内心确认的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案件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浓烈的个人感情色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带有片面性。刘同君教授在《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公民的守法主体精神》中分析“因为法治的外在性强制力量并不一定带来人们心理上的认同,而只有得到人们普遍心理认同的社会秩序才能称之为和谐的社会秩序。”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有法律认同,换言之,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只有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才能使法律真正地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才能稳步发展。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中有部分人缺乏专业法律修养,有些比较高层的领导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精神的领悟不够深刻,甚至有所偏差。

(二)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意识薄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应该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宪法的规定与作用,只关注了普通法的相关内容,甚至认为宪法的效力要低于普通的法律、宪法只是写在纸上并无法律效力。

2.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

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其影响在今天仍随处可见。一般公民的观念中,只要一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

3.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

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程序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大多人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有些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无疑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4.对现行法律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新中国向来比较注重思想的提高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涉及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时,尽管绝大多数人的评价是从感性出发,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法律基本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角度考虑,一般都从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的价值,由于非主流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法官窝案”、法院枉法裁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新闻报道,导致一些公民对某些法律规范和司法、执法机关持不信任甚至是反对态度,经常把自己置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也不愿意主动运用法律去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是和专制社会或专制国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法治社会,首先是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政治家来管理国家,其资金来源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其唯一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而宪政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宪政社会首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宪政建设的基础”。

公民社会有利于培育公民对国家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意识。公民社会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架起了对话的通道,并确立稳定的秩序。公民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公民社会里积聚、成长,并通过公民社会中特有的各种组织向国家表达。国家也通过公民社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公民社会孕育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秩序是法律的具体化。在这里“被我们看作国家与公民对话的主要语言的法律,是典型的不考虑个人状况,而不是顾及那些它们抽象地建立的与它们自身有关的东西的一般的要求”。

可以说,公民社会既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法治原则和规范产生的源泉。公民与政治国家的“冲突”、“纠缠”在公民社会被消解,公民也在这一过程中培育起对自己国家的忠诚和责任意识。一个国家公民法律意识如何,对国家的法治社会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说,法治的实现过程,主要是指民主宪政的实现过程,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而健全的法制体系则是法治的基本保障。健全的法制体系同样需要民众不遗余力地参与和维护,而支持民众相信国家,依靠国家,维护良好的法治秩序的力量,就是公民正确的法律意识。一个民主高度发达、法制体系非常完善的社会,必定也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健全的社会。

三、如何培养我国公民法律意识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高屋建瓴地指出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应当十分注重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培养。传统手段如下所列:

(一)建立、完善并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基础

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除了要丰富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效率则依靠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以及守法观念的升级。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要做到:

1.有法可依

即政府组织、职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完善公法、私法体系。法律虽然不可能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完美覆盖,但是通过道德等非正是手段的补充,要在社会上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2.有法必依

立法机关制定宪法并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职权,各个机关各司其能,完善监督体制,使权力合法行使、司法公正。党要依法执政,完善自己,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力争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3.完善公民权利义务

在宪法里明确公民的权利义务与政治自由,必须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

4.改革司法制度

完成由硬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的转变,减少死刑的应用,尊重人权。推行制度反腐,加强廉政建设,使司法公正得以真正实现。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这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要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

2.坚持并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

由于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我们要坚持效率与公平,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

这是由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国情决定的。要坚持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通过先富带后富,致力于减小贫富差距,最终走向共同富裕。

(三)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道路

尊重人权,赋予人民广泛真实的权利与自由,完善民主集中制,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过程中民主。

2.坚持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自古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团结一致,亲如一家。在面临外敌侵略时能够团结友爱,一致对外,保卫了国家的统一,领土的完整。

3.坚持一国两制

贯彻坚持一个中国、两种制度方针,充分给与港澳人民广泛的自由。

4.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充分发挥好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等机构。

(四)加强法制宣传,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1.对公民进行维权宣传

让人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是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意识强化

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民 宪法意识 薄弱 成因 培育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公民宪法意识是一国公民对宪法现象的认知、评价、意志等方面意识形式的总称。公民的宪法认知是公民对于宪法理论、宪法实践的理解,是公民其他方面宪法意识的基础条件。公民的宪法评价,是公民在其宪法认知的基础上,按照宪法理论标准或者道德标准,对不同的宪法现象之间通过比较之后获得的肯定性、否定性评价。公民的宪法意志,是公民具有相应目的的宪法意识,宪法意志是公民宪法行为最为直接的思想源泉。公民宪法意识包含权利保护、权力制约的意识和公民对宪法本身的认知。

培育公民宪法意识,是推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切实维护公民各项权利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切实强化了法治建设,公民宪法意识在较大程度上获得了提升。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公民宪法意识还存在许多薄弱的地方,主要是公民的宪法权威意识尚未牢固树立,公民的宪法信仰明显缺失,宪法主体并未不折不扣地将宪法作为自己的根本行为准则。同时,公民尚未形成正确的权利意识,对宪法的功能作用认识错位,并未正确地认识到宪法是用来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如何在当前形势下培育公民宪法意识,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和亟待加以切实解决的重大历史命题。在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公民的宪法意识无疑就是十分重要的“软件”,公民的宪法意识只有在法治的土壤之中才能茁壮成长,有力地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当前我国公民宪法意识依然较为薄弱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有了较大程度提高。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依然处于不均衡的状态,总体上看,当前我国公民宪法意识依然较为薄弱,主要体现在:

公民对宪法的认识有待提高。“公民的宪法认识是公民宪法意识的最直接体现”。①公民对宪法认识的同时还构成了公民宪法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提高对宪法认识的过程同时也就是提高宪法意识的过程。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宪法受到了更多群体的关注,公民对宪法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知之不多到认识深刻的过程,宪法在目前已经较为普遍地走入到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之中。据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韩大元进行的一项调查统计,接受调查对象中有76%以上认为民法和人民生活联系最为紧密,而只有10%的受调查对象认为宪法和人民生活最密切。虽然人们已经认识到宪法是根本大法,但是却缺乏更进一步的了解,对宪法缺乏信任感。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公民对宪法的认识亟待提高。

公民的宪法理念有待提升。“宪法理念是宪法意识的高级形式”。②公民的宪法理念集中反映了公民对本国宪法的接受程度,同时还能够集中体现宪法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如何,公民有着正确的宪法理念还是文明社会的标志。反之,如果公民尚未形成普遍的正确的宪法意识,那么就表明社会的文明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当前我国的现实状况是,公民的宪法意识还有待提升,公民对宪法的功用、宪法的地位认识不到位,对民主、法律依然缺乏信仰。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和法制建设的顺利推进,我国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有了较大程度提高,但是,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尚未普遍成为我国公民的坚定而不可动摇的价值理念,“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尚未牢固树立,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公民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可能会发生动摇,比如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盲目、任意选举等,使选举的民主性受到了极大弱化。

公民的权利意识有待加强。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否进步就是通过公民是否具有权利意识而决定的,公民的权利意识构成了宪法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修订的《宪法》中增加了人权保障方面的内容,将人权保护提高到了宪法保障的层次。党的十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做出了重要安排部署,最近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也高度重视公民人权保障问题,国家更加重视人权保障,公民的权利意识也逐步提高。即便如此,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草民”传统观念尚未完全根除,不少公民遇到自身权利需要救济时还未能理性地通过法律渠道维权,而是“不信法”,选择的方式维权,甚至极少数民众通过“以暴制暴”等非理性方式维权,这些问题的存在均表明当前公民自觉维权、依法维权、依法行使公民权利的权利意识依然有待进一步加强。

公民对宪法事件的态度有待转变。所谓宪法事件,也就是和宪法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热点事件,各种宪法事件中实际上包含了宪法的价值与理念,对公民宪法意识产生重大影响。公民有什么样的宪法意识,就会有相应的对待宪法事件的态度,因此,公民对待宪法事件的态度能够反过来体现公民的宪法意识、反映公民宪法意识的发展程度。

当前我国公民宪法意识薄弱的原因

公民宪法意识的提升受传统观念制约。包括公民宪法意识在内的所有人类意识,均必定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和西方国家相区别的文明,即形成了具有中华民族自身特色的传统文化观念。在我国传统文化观念中,“服从”和“人治”而非“反抗”和“法治”是十分鲜明的特征,此种传统的“人治”和强调“服从”的观念对公民宪法意识的提升带来了极大的制约。在“人治”的影响下,必然形成“义务本位”、“权力至上”的传统文化,数千年的中国专制统治也充分地说明了这点,在这样的传统文化“强势”影响下,高举“民主”、“科学”的精神和旗帜也就障碍重重、阻力极大,公民宪法意识的提升也就注定必然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

公民宪法意识的提升受经济基础制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宪法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自然必定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和制约。具体而言,经济基础达到一定程度才能产生权利意识和权利本身,人类社会正是在商品生产、交换的过程中产生早期的权利萌芽的。随着人类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步摆脱了种族、血缘和身份门第等方面的束缚而争取自我权利,休息权、劳动权等更加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而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的自由思想成为人们宪法意识的重要思想来源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完全确立了市场经济地位,提升公民宪法意识的经济基础更加夯实。但是,我国依然必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中的许多滞后因素依然严重地制约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公民宪法意识的提升带来十分明显的制约。

公民宪法意识的提升受政治基础制约。公民宪法意识的提升,在具备相应经济基础的前提下,还需将商品经济中产生的自由原则、平等原则等转化成为政治原则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这就是说,公民宪法意识的提升还受到政治基础的制约。很显然,当前我国公民意识中还未真正形成民主、平等、自由等不可动摇的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推动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为今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但是,领导干部干预思想的现象依然在短期内难以杜绝,“宪法无用”论在部分群体中依然大有市场,当前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提升依然受到政治基础的严重制约。

公民宪法意识的提升受宪法实施效果制约。宪法实施的效果好坏,直接关系到公民宪法意识能否有效提升。当前,经过顺应形势进行不断修订之后,我国宪法文本日趋健全完善,但是宪法文本上的具体条文在实践中并未完全获得贯彻执行,即宪法的实施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2007年,韩大元对公民宪法意识进行了调查,有超过一半的群众认为我国的宪法实施效果比较差。当然,经过近些年来的发展,我国宪法的实施效果获得了逐步提升,但是进一步提升宪法实施效果的空间依然较大。不少人认为宪法的条文规定是用来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的,而对宪法自身的权威性强调不够、未引起足够重视,因而严重地影响了宪法权威的牢固树立。由于目前我国尚未设立和执行违宪审查(审判)机制,一旦现实生活中产生违宪行为,却难以通过司法审查审判的程序予以惩戒,导致宪法自身权威无法通过司法途径予以切实维护,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宪法实施效果,进而制约了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提升。

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培育路径

通过强化宪法教育提升公民的宪法意识。我国自2014年起已经将每年的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开展系列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2014年12月4日,我国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民众开展了广泛的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由人大任命的许多国家工作人员面向宪法宣誓。可以说,“国家宪法日”系列活动的开展,对普及宪法理念、宣传宪法、让宪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后,应继续有声有色地开展每年的“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同时定期、不定期开展一系列面向全体公务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宪法教育活动,切实提升公民宪法意识。要将宪法教育纳入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将其作为重要内容予以安排布置,让公务员群体认清其行使的一切权力均源自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才是真履职的意识。同时,切实加强农民群体、青少年群体的宪法教育,针对农民、青少年两个不同群体的自身特点开展富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宪法教育活动。

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夯实宪法意识的经济基础。古语云:“仓廪实而知礼仪”,只有在物质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人们才会更加合理地去追求精神层面的享受。先进的生产力是提升公民宪法意识的经济基础、动力源泉,这是物质决定意识的规律在经济基础和公民宪法意识之间关系的表现。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夯实公民宪法意识的经济基础,也就是不断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发挥宪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作用。当前需要进一步对现有的还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完善,通过加大改革开放的步伐和深广度促进公民意识的提升,逐步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提升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之中,能够形成明晰的产权关系,人们对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可独享支配权,人们之间的关系更为平等,每一个人在社会、市场中有着更为独立的地位,这有利于对“权力本位”的不利于提升宪法意识的传统观念产生冲击,容易破除“宗法”社会下产生的等级观念,催生公民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平等观念。

通过推进政治文明提供宪法意识的政治保障。经济基础、物质文明的发展对提升公民宪法意识极端重要,但是并不能据此便忽视政治文明建设对公民宪法意识培育的重要性,因为政治文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两者发展之间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两者具有协调发展、同步发展的鲜明特征。因而,在经济基础、物质文明等同的情形下,如何更加有效地培育公民宪法意识,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效果密切相关,只有深入扎实推进政治文明、民主法制建设,才能为公民宪法意识的提升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受传统因素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推行的集权模式始终对政治制度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这些弊端如果不加以剔除必将影响我国政治文明进程的推进,必将对公民宪法意识的提升带来极大阻碍。当前,我们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照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安排部署,扎实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深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深化行政权、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强化权力监督和制约,通过推进政治文明为公民宪法意识的提升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通过加强法律文化建设营造宪法意识的文化氛围。文化对法律制度有着深刻的影响。一个国家的文化氛围如何,和宪法意识的培育密切关联,多元和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尤其是法律文化有利于培育、提升公民的宪法意识。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国家,我国古代的法律文化穿越了千年的时间,这些从古代传承下来的法律文化中不乏至今依然值得我们借鉴的精华,同时也充满了我们应该完全摒弃的糟粕,而正是这些法律文化中的糟粕对当前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现代法治理念的培育产生了极大的阻碍。因而,我们在着力培育公民宪法意识的过程中,必须将多元、理性文化的塑造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引起高度重视,吸收和充分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与此同时一定要祛除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宪法意识、现代法治意识不相适应的糟粕,将法律文化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让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现代法治的奇光异彩,通过加强法律文化建设营造宪法意识的文化氛围。

通过健全完善宪法制度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宪法的实施离不开制度体系的保障,公民宪法意识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宪法制度体系是否健全完善决定的,健全和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实施制度有利于宪法权威的树立、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目前我国有着明确的宪法监督机构,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但是因为尚未建立违宪行为审查机制,现实中的违宪行为未受追究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在较大的程度上影响了宪法的权威,影响了公民宪法意识的培育。当前,我国应通过健全完善宪法制度以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升公民宪法意识。在具体工作中,由专门机构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的内容界定、违宪行为的审查机制、违宪行为的责任承担等作出明确规定。“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武器”③,视具体情形试点宪法司法化,即在司法判决中引用宪法条文、公民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宪法权利,能够让宪法作为“法律武器”的获得更加充分的实现、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④。

(作者单位:南京晓庄学院)

【注释】

①韩大元,秦强:“社会转型中的公民宪法意识及其变迁”,《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②苗连营:《公民法律素质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0页。

③卓泽渊:《法治中国―学习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第121页。

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范文第5篇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农村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落后领域,相应的法制建设相较于其他地区也较为落后,农村法制建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农村法制宣传、农民法律意识、农民文化素质和农民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任上,其中法制宣传在农村的缺失是导致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的主观原因,农民的文化素质低下是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的客观因素,而农民对法律公正性的不信任则是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的社会法制环境因素,在这些负面因素的影响下,农村的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以后也有发展,但是远远没有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

二、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与农村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的依法制国活动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有法可依”,但是在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中,相关的法律体系却一直处在缺失的状态下,农村法制建设活动中法律体系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整体法律体系的缺失,农村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了农村法制建设活动得不到整体性的规范,执法部门没有总体的指导方针进行执法工作。另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内部的问题,鲜见的几部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的法律在实施细则和具体的处置措施上存在着较大的漏洞。

(二)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

法制建设是人民群众素质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进行的,所以社会制度才会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向法制社会衍变发展,社会制度衍变活动与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觉醒是同步的。所以农民的文化素质低下,会严重的影响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贯彻实施,这一现象并不是自发的,而是教育资源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分布不均匀导致的,据统计,拥有总人口70%的农村,却只有10%的学校,在农村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只有80%,而城市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已经达到了99%,农村拥有全国文盲的94%而且正在以每年200万人的速度增长,农民素质的低下已经严重的阻碍了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三)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农村地区法制宣传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对法律内容的认识不够明确,对法律武器的运用方式不够明确,严重的影响了法律在农村地区的权威和贯彻实施,从农村的犯罪活动频发这一现象就可以看出,法律在农村地区的约束力并不理想。

三、加强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

(一)加快和完善农村法制建设

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在农村的法制化进程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有法可依”,所以当前农村的法制建设亟待解决的就是法制体系的构建问题,不能否认这是一个系统长期的工作,法律编撰人员要深入到农村法制建设的一线去,观察法律在农村生活实际中的状态,了解农村法制建设矛盾尖锐的症结所在,结合当前我国法制建设活动的实际,构建完善的农村法制体系,推动农村的法制化建设向前发展。

(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与“依法制国”一样,“科教兴国”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以在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中,要重视教育的作用,认识到提高广大农民的基本素质,是农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和关键,只有在教育资源上强化向农村地区的倾斜,加大对农村教育机构的扶持,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进而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等基本素质,为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奠定坚实、深远的基础。

(三)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做好农村普法教育

法制宣传是我国普法教育的基本手段,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主要手段,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问题,只有通过这一手段才能有效将这一问题解决,所以相关主管机构要在农村地区加强法制宣传,做好普法教育工作,让农民对法律有起码的理性认识,在生产生活中有对法律的敬畏心理,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就能够更加方便的深入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