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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民主

腐败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毒瘤,不论什么制度都难以根治。问题是哪一种制度更容易产生腐败,更容易治理腐败?反民主论者认为,威权政府更容易治理腐败。而民主不能治理腐败,甚至荒谬地提出“民主是催生腐败的制度根源之一”。(62)他们的论据是拉丁美洲、非洲、东南亚、前苏联、东欧等地区民主化以后都腐败了。这个论点在某个角度说是对的,民主选举必然会出现贿选和黑金政治。但从整体上说,这个观点是荒谬的。民主确有产生腐败的制度因素(如选举会产生金钱政治),但民主有更多抑制腐败的因素,如公共预算和议会的审查监督制度,如阳光政府和无所不在的媒体监督,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等等。所以,历史的客观事实是民主制比不民主的政府有更少的腐败。当然,不能把向民主过渡政府的腐败算在民主政府的头上。

这有一点必须指出,民主国家虽然不能避免腐败,但是,民主国家与非民主国家的腐败有很大的不同:民主国家的腐败只限于有限领域的腐败,非民主国家的腐败是无所不在的腐败;民主国家的腐败通常能得到及时的揭露,非民主国家的腐败难以揭露,特别是高官的严重腐败通常被掩盖;许多在非民主时期掩盖的腐败会因为民主化后被揭露;民主国家的腐败是可以医治的,非民主国家的腐败是不可救药的。历史上尽管也有专制的国家比较清廉,但是,专制国家一旦腐败以后无一不是伴随腐败被葬送,而没有被治理好了的。

尽管各国政府腐败的情况不同,决定反腐的方法不同。从我国腐败的具体情况分析,反腐只有从民主建设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前我国官员的严重腐败主要发生在两类掌权者身上:一类是卖官买官,这主要发生在掌管干部任免人事权主要领导身上。这种腐败常常是“拔出萝卜带出泥”,一个受贿的领导后面有一群行贿的官员,少的几十个,多的数百个。(63)另一类腐败是政府掌握财权的官员贪污受贿。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主管城建、交通建设和国土资源的部门领导,他们利用手中批钱、批地等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换。这种腐败,也是揪出一个,带出一片企业家和商人。(64)很明显,这两类严重腐败现象的产生都与民主制度有关,如果有一套民主的官员选举制度,当然就不会出现卖官买官。如果有一套经人大严格审查的公共预算和透明的财政制度,也比较难出现行政官员的权钱交易。可见,当前我国这类最严重的腐败是可以通过民主制加以克服的。没有上述民主制度的建立,靠法律和打击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民主国家的选举型腐败(包括其他腐败)是可以通过法治加以解决的,这点已经被事实所证明,如北欧国家就是如此。非民主国家的腐败特别是涉及有政治性的腐败现象是通过法治也解决不了。

没有人否认法治对反腐和保障民主的重要作用。问题在于法治的作用只限于政治民主或政治清明的条件下才是有效的,没有这样的前提,法治反腐只是学者们的梦想。他们常以新加坡和香港的例子来证明“缺民主的法制政体对付政策型腐败非常有效”这样荒唐的观点(65)首先这两个城市廉政的例子对他们的论点根本没有什么证明力。就像历史上的专制政府也可以举出一些清廉的皇帝和朝代一样,它不能证明专制制度比民主制度更有利于防腐。比较两种制度的优劣不能以根本没有什么代表性的特例作证。他们无视世界上绝大多数成熟的民主国家是最清廉的国家,最腐败的国家大多是最不民主的国家这一基本事实,而是以偏概全来证明其观点,是缺少学术严肃性。下面我们以2005年出炉的“透明国际清廉指数全球排名榜”说明。

2005年透明国际清廉指数全球排名榜

廉政指数前20名国家和地区廉政指数后20名国家和地区

1冰岛140印度尼西亚

2芬兰141伊拉克

3新西兰142利比里亚

4丹麦143乌兹别克斯坦

5新加坡144刚果(民主)

6瑞典145肯尼亚

7瑞士146巴基斯坦

8挪威147巴拉圭

9澳大利亚148索马里

10奥地利149苏丹

11荷兰150塔吉克斯坦

12英国151安哥拉

13卢森堡152象牙海岸

14加拿大153赤道几内亚

15中国香港154尼日利亚

16德国155海地

17美国156缅甸

18法国157土库曼斯坦

19比利时158孟加拉国

20爱尔兰159乍得

上表非常清楚地表明,世界上最清廉的前20个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是民主政府,没有一个是专制政府。世界上最腐败的20个国家我不敢说都是专制政府,但最少很多公认的当今世界上最不民主的政府都在其中,如伊拉克、利比里亚、刚果、索马里、苏丹、安哥拉、海地、缅甸、孟加拉国等国。到底民主制是有利于反腐还是滋生腐败这难道不是很清楚吗?

我认为,政府腐败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政治性的腐败,如执政党的腐败、政治领导人的腐败、选举中的黑金等;另一种是政府性腐败,如利用行政权力的贪污受贿、权力寻租等。政治性腐败需要靠民主制遏制,如选举、权力制衡、政党的监督、新闻自由、司法独立等;政府性腐败主要靠法制、强有力的反腐机制等。在非民主的制度下,如果执政者能廉洁自律,能从政治层面保持清廉,再通过严格的法制治官,就能较好地解决政府层面的腐败问题。这是靠人保障而不是靠制度保障的廉政,是不可以长久的。如果政治层面没有民主制度保障,又没有有效的自律机制,靠法制和打击是不可以遏制腐败的。

一个社会防止腐败是要靠很多因素相互作用,最重要的有:民主、法治、文化和历史传统等。其中民主、法治是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政治层面的腐败主要靠民主遏制,政府层面的腐败有时法制就可以治理。只有民主加法治才最有利于防止腐败;有民主无法治不足以防腐;无民主有法治可能解决政府层面的腐败,不能根本上解决腐败;没有民主一般情况下(只有法制)而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完善的民主政府都必然有法治。所以不存在“法治才是反腐的,民主是导致腐败”(66)的结论。

那么新加坡和香港的廉政能证明“只要法治,不要民主”的政府更有利于防止腐败吗?恐怕李光耀也不会同意这样的观点。(67)新加坡虽不是一个完全民主制度,但基本是民主构架下的政府,反对党总是悬在人民行动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正是由于反对党的存在和新加坡执政的人民行动党政府对周围生存环境的警惕,使它时刻居安思危,这两点促使人民行动党以廉洁为执政第一理念,使党和领导层能廉洁自律,从而解决了政治层面上的腐败问题。(68)加上良好的法治传统,使腐败得以遏制。如果人民行动党和领导人都腐败了,新加坡的法治能起作用吗?对香港的制度,在回归前,香港政治层面的腐败是靠英国的民主制解决的,没有英国的制度对港督的约束,港督是个贪官,香港的法治能有效反腐吗?香港回归后,基本法在香港建立的是一套民主体制,特区政府领导人在政治层面上要受到中央政府、香港居民、立法会和终审法院的有效监督,政治层面反腐机制是有效的。加上它有效的法制和反贪机制。在普通国家中,靠什么保证政治层面不腐败呢?只能是靠民主制度。

反民主论者还举出一些拉美、非洲和东南亚国家腐败的例子攻击民主。这些都是民主转型国家的腐败。民主转型国家易产生腐败是不争的事实,因为它既无民主,也无法治,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腐败甚于专制国家。这不能证明民主国家是易生腐败的。学者们完全无视真正民主国家腐败较少的事实;也无视民主转型国家随民主的巩固和成熟,腐败越来越少的事实;也无视民主国家更容易揭露腐败的事实。(69)

那些崇拜香港是只靠法治反腐的学者们不妨听听香港反腐专家郭文纬先生(香港廉政公署前副专员)怎么说:在中国内地反腐败最好的做法是发展民主,因为没有比贪官身边的群众对贪官实施监督更有效的了。必须探索符合中国政治体制的反腐败法律制度。我看到中国反腐败影视作品中,某个地方的首长出了问题,这个地方的司法机关不能有效地开展反腐败工作。只能靠高一级的官员出面才能解决问题。要改变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是加快民主建设。让选民选出自己信得过的人大代表,然后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政府首长。只有这样才不会仅仅借助行政技术手段来解决问题。(70)我想这位资深反腐专家比我们书生更了解什么对反腐是最重要的。

(五)民主与公民素质

民主与公民的素质有关吗?很多人都会认为公民素质是实行民主的重要条件,中国长期以来就是以“公民素质”太低来否认进一步发展民主的可能性。这种理论认为:中国公民素质太低,特别是九亿农民素质太低,所以,不宜扩大直接选举,发展民主。

“公民素质论”或“国情论”在中国由来已久,并且近代以来很多伟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持有此种看法。康有为、梁启超是近代中国传播西方思想的先驱,但康有为认为在中国实行民主不合实际,让普通百姓民主犹如“程度未至而超越为之,犹小儿未能行而学窬墙飞瓦。”(71)康先生主张君民共主。孙中山是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者,但他也不主张立即给公民以权利,更反对给公民以自由。在他看来,中国人的素质太低,“初次脱去奴隶的地位忽然升到了主人的地位,还不知道做主人的方法,实行民权,所以他们更目无主人,胡行乱为。”(72)依靠农民取得革命成功,但当取得政权后又不信任农民,认为农民只能被领导,不能做主。所以他提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73)由于对国民的不放心,总是强调“我们主张有领导的自由,主张集中指导下的民主。”(74)可见,“公民素质低”的认识是中国长期以来发展民主的重要理论障碍。

尽管民主的实行与公民的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养有密切关系,但是,决定一个社会公民是否有参政热情和要求,主要不是公民的受教育程度,而是经济利益。一位法国专家告诉我他正在进行的一项移民政治参与的研究。他说,在法国来自北非的移民也常被指责缺少民主素质。调查显示,这些人也像其他人一样去教堂,也送子女上学,也关注自己周围的事,也对代表他们利益的组织感兴趣,这些现象说明他们是有兴趣和热情参与政治的。他们为什么没有参与?是制度没有给他们参与的渠道。这种情况说明公民是否有政治参与热情是制度有问题,而不是他们的素质有问题。指责公民缺少民主素质是把因果搞颠倒了。不是老百姓没有民主素质,而是因为没有提供有效的参与民主的渠道,使他们对政治失去信心,才使公民对政治不感兴趣,不给参与政治,使公民丧失民主素质。(75)

公民素质论被历史实践证明是站不住脚的。如果说公民素质是一种文化和受教育程度,我们怎么解释有五千年文化熏陶的、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公民还不如200多年前被放逐到北美大陆的那些清教徒和流浪者?中国公民受过50多年马克思主义等“先进”文化的教育,他们的素质难道比那些长期受“腐朽文化”教育的国家公民还低吗?曾长期从事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推动工作的前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王振耀非常了解中国农民的情况,他走过中国大地1000多个乡村,亲眼目睹和指导了那里土渣渣的选举。他说:民主不是由素质决定的,民主是一种利益关系。说农民素质低,难道中国人比非洲人的素质还要低吗?中国的识字率远远高于印度、非洲,印度和非洲可以选总统,我们农民难道连一个村主任还选不了?印度有60%的文盲,印度的选举是用各种符号来代替的,什么钢笔、手、茶缸之类,你选钢笔,就代表某人。50多年前,农民就跟着中国共产党闹革命,你能说农民素质低?我看倒是我们一些官员素质低。现在有许多农民研究法律,口袋里经常装着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的农民对中央关于农民、农村的政策背得烂熟,比我们许多领导强得多。

一个国家是否建立民主制度或法律制度与普通公民的素质没有直接关系,它与统治者和精英建制有关。在任何社会,民主制度确实需要统治者和精英推动和建设,作为普通民众虽然不能创建民主制度,但没有人是不能享受民主的。就像普通人可能不会发明扑克,但经过简单的告知规则后,没有人不会打扑克的。民主制是由有文化教养的人建立的,但不是全社会公民都要达到一定的教育程度为条件。古希腊的民主制与西方近代民主制建立,并不是当时社会公民的文化教育程度决定的,而是利益要求在政治上的表现。民主是不同利益在政治上谈判在制度上建立的权力框架。

现在的问题是,不是人民能不能搞民主,而是很多地方自发地创造了许多民主形式,特别是自发地进行了扩大直接选举和实行竞争选举的改革探索,而得不到肯定和赞同。可见,民主不是会不会、能不能的问题,而是给不给做的问题。说公民素质差搞不了民主显然只是个伪问题和托词而已。

我们知道在国外民主制国家中都有不少华人,老一代华侨大多都是贫苦人,不识字,在国外大多也只能靠低下的体力劳动为生,他们在民主制下照样成为一个能很好行使民主权利的公民。在国内,不少人指责国人素质低,不太讲规矩、守秩序,不遵守法律。同样是华人,在新加坡,他们很守秩序、讲规矩、守法制。1978年邓小平访问新加坡时李光耀对他说,我们新加坡人都是福建、广东沿海一带贫苦的农民和渔民的后裔,祖先都目不识丁。不是你们中原那些达官贵宦和文人墨客的后代,没有什么事情是新加坡人能做到,中国人不能做到的。(76)新加坡能够在华人社会建立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这说明,没有低素质的公民,只有落后的制度。人成就制度,但制度更成就人。对普通公民说,无论是民主还是法制素养更需要靠制度培养。

20多年来,中国民主发展事实已经证明“公民素质论”是没有根据的。我自己亲自组织的一次公民选举参与的调查结果,与前面几位的观点是完全相同的。调查表明,公民的民主参与要求,如选民是否参加选举投票,与经济发达水平、公民受教育程度、生活水平、政治身份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与个人利益和个人是否有效的参与有关。农民对选举的积极性、参与选举的主动性和对选举改革的信心等方面比城市居民和大学生、知识分子等群体要高得多。(77)中国民主选举的发端地不是在北京、上海等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也不是发生在受过良好教育的知识群体中。恰恰相反,农村基层民主的开创者和发源地,不少都是在经济不很发达,有的还是问题比较多的“后进”村里搞起来的。(78)如村委会的海选是从那些经济文化发展中等程度地区如吉林、山西、河北等地先发展起来的。乡镇长和党委书记的直接选举改革是在四川的遂宁市、雅安市和云南的哈尼彝族自治州等这样偏远落后的地方探索的。在这些地方制定的直选和竞选改革办法和规则是没有国家法律可依的情况下由自己设计的,却相当公平、合理和民主,比大会堂里制定的法律毫不逊色,且更科学和有用。

我亲自观摩了一些选举改革的地方,看到农民风雨无阻、扶老携幼奔向投票站,看到他们不顾寒冷的冬天要在操场或礼堂一等五六个小时,直到出选举结果才回家吃饭的农民,你会感到农民对民主的高度热爱和热情;当你看到农民拿到选票就像当年拿到土地证一样由衷的喜悦和感激,听他们说共产党1949年给农民发土地证是给了他们经济上的翻身,今天发给选票是给他们政治上的真正当家做主时,你会感到农民对民主选举深刻的认识和内心的渴望;一些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选举权利,那样坚定、义无反顾地同阻挠他们的官僚们和村里既得利益者不屈地斗争,多少愤怒的农民联名要求罢免不合法选举产生的、腐败的村委会干部,不顾阻挠,不畏严寒,四处奔走,甚至进京上访。有的人冒着打击报复的危险,有的人被非法关押、甚至被判刑。他们追求民主的大无畏精神令人感动。当我们看到当前中国农村民主发展的这些生动而真实的景象,你会觉得那些指责中国人素质太差搞不了民主的知识分子和领导者对民主和农民是多么无知和可笑!

三、批判民主方法的批判

从19世纪末中国人民在走经济、技术强国(79)之路不通之后,通过血的教训和深刻反思才真正认识到民主的价值,选择中国必须走民主化之路。(80)“五四”时期提出民主与科学,又是这一历史经验教训的进一步总结。中国人民为了民主前仆后继,流血牺牲,整整奋斗了一百多年,人民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中国共产党人为一目标不懈地奋斗,并在建立新中国后仍把它写入宪法,规定建设民主仍是国家的根本任务。(81)今天,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就巨大,有人对中国进一步向民主化方向发展提出质疑,难道中国一百多年来的基本问题和基本价值改变了吗?无数先辈们的为之奋斗的目标错了吗?难道中国要由过去追求民主变成只追求经济发展和物质利益了吗?

我不知道中国的学者们为什么反对民主?他们显然不是基于对完善制度的批判,似乎是为了“创新”而反对。当我在系统梳理国外民主理论发展的历史脉络时,又时隐时现地在国外民主理论大师中看到这些理论的影子。中国的“新潮”民主学者赶超了世界先进水平,也以西方“大师们”的学术批评来批判中国的民主。但是,我总感到中国的民主批评学者们有几点方法论上的错误需要指出:

第一,反民主论者在追随西方“大师”们批判民主时,忽视了他们与西方“大师”们所处的环境、语境和基础的根本不同。西方学者对民主制的反思批判,是以形成共识的民主作为基本价值和共同理论基础,并基本肯定以选举为基础的代议制民主,否则就不可能有那些西方民主大师们提出的“现代性”民主理论——无论是自由民主、法治性民主,还是协商式民主和治理式民主等,因为这些民主理论都是在选举代议制民主基础上提出来的。就好比说,西方那些民主理论家们在批评民主制种种弊端时,就像是一个主人站在一座有点古老的大厦里,对房子缺少下水道、通风设备和房子的装修指指点点,需要进行改造装修,并不是要拆除这幢房子。我们的学者也学会用同样的话语在对大厦指指点点,但是,他们不是站在大厦里,而是站在空场上。代议制民主是民主大厦的构架,选举是它的基础,其他后来发展的民主形式,只不过是这座大厦的下水道、通风口和现代装修而已。新的民主形式都在补充、完善以选举为基础的代议制民主制度,而不是取代。如果反民主论者认为西方民主理论家们是从根本上否认几百年来的选举代议制民主,恐怕他们是搞错了。丘吉尔说,若不包括那些已被尝试过的政体,民主政治便是最糟的政体。难道他们认为这句话是在批判民主吗?

第二,反民主学者们在论证方法上总是把目标歪曲、抹黑以后,再用他们的“歪把子”(歪理)枪进行射击。前面我们作了充分论证民主是一套制度体系,而不仅仅是选举。民主是以选举为基础的代议制政府,并以此为核心的包括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还通过司法独立的法治等等一整套制度体系。可见,反民主论者非常武断地把民主有意歪曲为选举和“多数决”,然后对选举制和“多数决”的缺陷大加挞伐,从而否定整个民主制度,这种学术方法是有问题的。

第三,反民主论者把法治与民主加以人为地割裂,把民主打入地狱,把法治捧上天。他被称为“法治主义者”,但我看他们却不十分理解法治的真正含义。为了驳斥这一观点,我不得不重复关于什么是法治,以及法治与民主关系的基本常识,尽管叨唠这些常识是有点令人生厌的事,但对缺乏常识的人来说还是必要的。民主与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两大支柱,它们是互相支撑的,并共同支撑宪政大厦。民主制度中有法治要素,法治离不开民主。

那么我们需要温习一下什么是法治?谁都知道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论述:“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法治的两要素要求,法律要得到遵守,专制统治者也会要求这么做。但是,它还要求被遵守的法律应是制订得“良好”的。“良好”的法律是守法的前提,否则,不可能有法治。谁能制定良好的法律呢?当然,专制统治者有时也能制定一、二部“良好”的法律。但是,根本上是做不到的。他不能制定限制自己权力的法律,他也不能摆脱在法律中的种种偏私。专制政府的法律总体上是一家之私法,是“著之于官府,施之于百姓”的治民之法。所以,一般认为(也被人类历史所证明)民主制度下才能制定“良好”的法律。这不是说民主社会不会制定“恶法”,(82)从总体上来讲,民主政府肯定比专制政府制定更少的“恶法”。

这是古典的法治概念,现代法治概念更是强调民主性。现代社会一个具有较大国际认同的概念是1959年《德里宣言》的法治概念,认为法治有四项内容:①立法机关的职能是创造和维持个人尊严得到维护的各项条件;②法治原则不仅要求规范行政权力的滥用,也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护法律。但赋予行政机关以委任立法权要有限度,不能取消基本人权。③要求有正当的刑事程序,充分保障被告辩护权,受公开审判权,取消不人道和过度处罚。④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等。这个法治概念充满了民主和人权因素。第一条是讲代议民主制度作为法治的必要条件。第二是讲有限政府权力,法律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护,但是,有效的政府要受立法权(即民主权力)的约束。可见现代法治更依赖于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法治,这是法治区别于法制的根本所在。当然,有民主还不一定有法治,(83)但是,没有基本的民主,不可能有法治。这一点也是被世界历史所证明了的常识。

第四,反民主的“法治主义者”有意无意把“法制”与“法治”相混淆。他们不知道法制是专制统治者的工具,而法治不仅是政府统治的工具更是人民管理和控制政府的工具。没有民主怎么能做到后面这点呢?他们不知道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制度产生以后才有的,在民主制度产生以前只有法制,没有法治。这点也是公认的常识。他们还大谈法治与民主的区别,以论证他的“法治是好的,民主是可恶的”,从而得出“只要法治,不要民主”的政府更有利于防止腐败的奇谈怪论。但是,他在法治的优越性时,说法治怎么约束权力,法律怎么至上,司法怎么独立制约政府,独立的公务员如何忠实严格地执行法律,如此等等。他都不知道这些东西都需要民主制度的保证,有些本身就是民主制度的要素。没有民主政治,法律怎能至上?没有民主制度,哪来的独立的公务员队伍?没有民主制度保障的法制,就可能成为专制的工具。这点还需要历史作证吗?

我们知道,民主从它成为政治制度开始就伴随着尖锐的批评。当哲人苏格拉底被广场上的民主投票处死之后,像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样的哲学巨人对民主便充满了戒备。作为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鼓吹“哲学王”的理论,实际上就是出于对民主的警惧,抵御民主制度;亚里士多德提醒人们:民主是有很多缺陷的制度,必须对它随时保持警惕。一直到上世纪60-90年代,在民主发达的国家,对民主的反思和批判一直不绝于耳,并出于许多思想大师之手。但是,在西方,对民主理论的混乱和批判是人们对民主敬畏、崇拜产生的。萨托利说,“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没有任何理论是作为反民主的理论提出。对反民主的行为或态度的指责经常是针对别人,实干的政治家和政治理论家都一致强调他们所捍卫的制度和鼓吹的理论的民主性质。”就是说,民主理论的混乱不是由于人们反对民主,而是因为“人人自称民主派”。所有对民主的批判不是为了否定民主制度,而是为了建立更好的民主制度。而当今中国的学者恐怕不了解这一点,惊世骇俗地打出反对民主的“旗帜”,令世人惊嗟!他们当然没有对民主的敬畏。当今中国学者常常有“胆大”的,对现代文明制度,他们不善于贡献,却擅长于摧毁。他们很轻易地就可以摧毁一种历史久远的制度;很轻易就可以否定一种源远流长的、深思熟虑的理论;他们不擅于一砖一瓦地建设,但却擅长于凭空“构建”,有时一夜之间就构建出一个宏大的“理论”;他们理论的生命力不在于对国家、民族事务深入研究之后,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而在于没有完全了解那些新的理论背景和流源的情况下,“翻译”并追捧国外那些时尚的“新理论”。他们的错误在于不识时务:当中国还没有完全进入“现代”的时候,他们就在大肆宣扬“后现代”。他们不知道,文明社会的民主价值已不可动摇,对民主反思批判只是为了更完善民主制,而不是为了抛弃民主,而我们的社会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民主的基本价值时就在大肆批判民主。

善意批评民主制的弊端,以防止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时少走弯路,与根本否认民主的价值,反对把民主作为国家的发展目标是根本不同的。尽管民主制不是完美的制度,但当前中国的首要问题是要把以选举为基础的代议民主制建立起来,有了这样一个基本的平台以后,才可能谈如何完善民主的问题。没有这个平台,谈那些后现代的“先进”民主理论都是空中楼阁。有人认为我们的这种态度“是一种典型的历史阶段论”。(84)说实在话,我很不赞成这种观点。我并不主张后发达国家要亦步亦趋发达国家的制度,它的发展当然可以吸取前人的教训,超越一些历史阶段,少走弯路而发展得更快。但是,有的历史阶段不是随便可以超越的,有的制度的基本元素也是不可省略的,好像建大厦要打地基一样。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可不可以超越市场经济这样一种基本经济机制或体制?到目前为止的历史和经验表明似乎不可以。尽管市场经济一直受到各种批评,而且确实存在很大的弊端。民主制度对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也是不可或缺的。我们很难想象中国的政治改革能超越以代议制为基础的民主制阶段,而建立起更符合民意的新的什么制度?不要选举制只靠公众参与,或是协商式民主,只要法治,还是靠良好的治理?所以,卡蓝默批判民主而主张“治理革命”(85)就被一些学者用来证明新加坡就是最好的榜样。当西方兴起协商式民主理论,一些学者又立即颇为激动,说你看西方的民主走不通,还不是走到我们政治协商的路上来了吗?中国成了协商性民主的发明权人。(86)中国什么也不用做了,已经是超前民主了!否认民主作为现代文明制度的价值,反对中国进行民主化的政治改革,就是这些理论的危害之处。

注释:

①卡尔·科恩(CarlCohen):《论民主》,商务印书馆2005年4月版,序页1。

②2004年12月27日,潘维在中山大学“当代中国政治改革议题学术对话会”的发言。他还说,在多数“新兴民主国家”里,经济日见凋敝,腐败大幅增加,政府在衰弱,黑社会在兴起,空气里还飘散着血腥味儿。潘维:《法治与“民主迷信”》,香港社会科学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5月版,页4。

③康晓光:《中国的道路》印刷本,页283-284。

④当然这个“多数”是相当有限的,它排除了广大奴隶、外邦人和妇女。

⑤如英国洛克沿袭古希腊的民主理论,认为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而人民的统治是通过人民对于政府组成、政府权力行使的同意来实现的,而人民的同意是根据多数决定规则进行的。而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人民的同意是在人民的共同意志基础上形成的,据此,他提出人民主权原则,并认为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主权的实现。

⑥约翰·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体现的思想。

⑦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体现的精神。

⑧麦迪逊等人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有集中阐述。

⑨亨廷顿:“民主的第三波”,见刘军宁编:《民主与民主化》,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页358。

⑩这场反思运动在欧洲的领袖是哈贝马斯、德里达、福柯、波曼、罗兹和德鲁兹。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领袖是罗尔斯、哈耶克、沃泽、达尔、德沃金、丹尼尔·贝尔、本·史华慈、理查德·罗蒂、阿玛迪亚·辛等人。上述反思的结果是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民主理论。这就是参与式民主制、自由民主理论和协商性民主制产生的理论背景。法国巴黎美国大学Bearworth教授2006年5月23日下午与作者的谈话。

(11)到70-80年代,对民主的怀疑和认识上的混乱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由于民主的扩展,在南美洲、亚洲东南亚和南亚等地民主都有相当不成功的案例。人们提出的问题至少有三方面的:怀疑民主是否具有普适性?民主为什么也带来腐败和秩序的混乱?到底什么是民主制度?

(12)议会民主不能充分代表社会各种利益诉求,不能反映新的、突发性利益要求,导致街头民主。街头民主反映了议会制民主的局限。

(13)荣剑、杨逢春:《民主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页17。

(14)同上注,页19。

(15)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页102。

(16)熊彼特的民主理论是二战背景下对民主非常悲观的反映,他认为民主只是公民在选举投票时才体现,选举以后选民就不能制约政府,选民的制约只能在下次选举不投他不高兴的领导人的票。

(17)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页395-396。

(18)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页21。

(19)RobertA.Dahl,Polyarchy:ParticipationandOpposition,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1971,p.3.

(20)科恩,见前注(1),页10。

(21)科恩,见前注(1),第2章。

(22)马克·华伦:“协商性民主”,孙亮译,《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页14。

(23)哈贝马斯为这一理论奠基,阿玛迪亚·辛也在朝这一方向试图重新定义民主的本质。在他看来,把民主理解为多数决定的选举机制是及表而不及里,民主的本质“PublicReason”,可以把它叫做公共理性,或者公共辩论。通过公共辩论,使与社会、国家有关的重大问题达成人民共识,保证所有人们都能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不管它是弱势,或是少数。参见黄万盛:“正在逝去的和尚未到来的——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中文本序”。

(24)菲利普·施米特等:“民主是什么,不是什么”,见刘军宁编:《民主与民主化》,商务印书馆1999年12月版,页21-33。

(25)潘维的民主定义是:现代民主制指的是全体成年公民自由、定期地选举本国最高领导人的制度。潘维,见前注②,页8。他说他的定义与熊彼特的定义相通。就是说他对民主的理解停留在熊彼特时代。

(26)知名学者康晓光教授断言:在中国,“民主化是祸国殃民的选择”。因此从经验事实看,民主从来就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并不值得推崇。所以,应该建立一个权力精英、资本精英和知识精英的“阶级分权”的“合作主义国家”,推行“仁政”。见康晓光:“论合作主义国家”、“仁政:权威主义国家的合法性理论”,《中国道路》,页116-169。

(27)他的最有力的例子是希特勒上台和都是民主“多数决”的结果。希特勒上台有选举的因素,他上台执行的是不是民主政策就难说了,至于把也扯上民主,就与我们谈的民主制度就差得太远了。

(28)康教授认为,一些东南亚国家和中国改革的经验显示,“政治行政化”是一种可行的选择。未来十年,政治行政化的当务之急是:在群体关系方面,政府必须在利益相互冲突的群体之间维持平衡,限制精英的过度掠夺,维护大众的基本权利;在制度结构方面,让大众组织起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有意识地建设社会合作主义,把有组织的力量引向维护秩序的轨道。康晓光,见前注(26),页296。

(29)潘维认为,从来就没有什么“人民做主”的体制,都是由领袖们做主的体制。康晓光认为,从经验事实看,民主从来就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并不值得推崇。所以他们提倡应由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来统治。

(30)刘军宁编,见前注(24),页41-42。

(31)俞可平:《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页23。

(32)像美国前总统林肯、肯尼迪和1986年瑞典前首相OlofPalme尔梅是少数被暗杀的领导人。

(33)王开岭:“仇恨和恐惧让独裁者永远站在刀锋上”。/data/detail.php?id=8182,2006年8月10日网。

(34)科恩,见前注①,页227、228、229。

(35)AmartyaSen,DemocracyasaUniversalValue,JournalofDemocracy,Oct.3,1999,pp.3-17,NationalEndowmentforDemocracyandtheJohnsHopkinsUniversityPress.

(36)孙士海:“印度政治五十年”,载《当代亚太》2000年第11期。

(37)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页131。

(38)朴正熙实行军事独裁统治期间,在促进韩国经济发展方面成效斐然。在其统治的18年间,韩国经济以平均9.2%的年增长率持续增长,韩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从不足90美元激增至1500美元。但是,也正是由他推行的政府过度干预经济发展的政策,导致后来政经勾结现象的蔓延,为韩国政坛埋下了腐败的祸根。

(39)在军事独裁统治期间,有无数的民众被逮捕、关押、和处决,仅光州事件,就有5000多人被屠杀,1.44万多人受伤。

(40)在专制统治的30年中,韩国历任总统中:李承晚被流亡海外,客死他乡;朴正熙饮弹身亡,他的政府高级领导人像车智辙、金载圭、郑升和或被谋杀或被绞死,或死因不详;全斗焕和卢泰愚最后被民主政府送上审判台,被判处死刑赦免。

(41)民主社会是宽容的,像全斗焕这样被判处死罪的人也能被赦免。这是民主社会和平稳定的重要原因。

(42)2004年的总统弹劾案和迁都风暴都是宪法委员会化解了矛盾,宪法委员会能够在社会严重冲突的关键问题上起这个作用,这是一个民主制成熟的重要标志。

(43)拉里·戴蒙德:“民主政治的三个悖论”,刘军宁编,见前注(24),页122。

(44)DemocracyandGrowth:WhyVotingisGoodforYou?TheEconomist,August27,1994.p.17.

(45)拉美自独立以来,民主与专制的周期性社会震荡拖延了近两个世纪,民主化浪潮三起两落:第一次民主化浪潮始于拉美独立战争,以民族解放、建立民主共和政体为核心内容的拉美第一次民主化浪潮,但民主制度在拉美发生了畸变。第二次民主化浪潮始于20世纪20年代,表现为平民主义的兴盛。这时虽还不是民主制度,但政权有着广泛的民众基础。第三次民主化浪潮发生于20世纪80年代,国家重新回到代议制民主轨道。有学者认为,权威主义政权的合法性依赖于经济的成功,而军人的经济失败又迫使他们退出政治,把权力还给人民。曾昭耀:《近年来国内关于拉美政治现代化问题研究的情况》,见/zeng.htm。2006年8月17日。

(46)EdgardoBoeniger曾任智利政府内阁成员和智利基督教副主席,智利太平洋基金会主席。

(47)BarbaraGeddes,EconomicReformandDemocracy,Baltimore:JohnsHopkinsUniversityPress,1995,pp.63-64.

(48)阿根廷1983年结束军人统治,开始建立民选政府向民主制度过渡,到1994年才真正建立国际社会认可的民主政府。

(49)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阿根廷民选总统阿方辛开放民主。90年代第二届民选总统梅内姆在巩固民主和经济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行新自由主义政策,使经济在持续稳定中出现增长势头,政局保持稳定。

(50)秘鲁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向民主转型,民选的藤森政府实施的经济市场化改革,使经济稳步发展,社会稳定取得了重大进展。现在秘鲁民主制基本巩固、政局基本稳定,大多数民众支持改革和现行的经济政策。

(51)皮诺切特政权常被一些学者拿来作为威权体制更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论据。EdgardoBoenige对此不以为然。在拉美独裁政府中,只有皮氏在经济发展中有比较好的业绩,这有它特定的因素,这个例子是不足以说明以上论据的。多数军人政府把经济搞得一团糟。EdgardoBoeniger著:“拉丁美洲民主的前景与挑战”,刘军宁编,见前注(24),页229-230。

(52)刘军宁编,见前注(24),页229-230。

(53)菲利普·施米特等,见前注(24),页37。

(54)AmartyaSen:DemocracyasaUniversalValue,JournalofDemocracy,Oct.3,1999,pp.3-17,NationalEndowmentforDemocracyandtheJohnsHopkinsUniversityPress.

(55)科恩,见前注(1),页212。

(56)基尔摩·奥唐纳:“论委任制民主”,刘军宁编,见前注(24),页64。

(57)科恩,见前注(1),页184。

(58)菲利普·施米特等,见前注(24),页37。

(59)乔·萨托利:“自由民主可以移植吗?”,刘军宁编,见前注(24),页149。

(60)AmartyaSen:DemocracyasaUniversalValue,JournalofDemocracy,Oct.3,1999,pp.3-17,NationalEndowmentforDemocracyandtheJohnsHopkinsUniversityPress.

(61)蔡定剑主编:《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页199-262。

(62)潘维,见前注②,页71。康晓光也认为,民主化不能有效地解决政治腐败问题。康晓光,见前注③,页304。

(63)像黑龙江绥化原市委书记马德案受贿案涉及260多个干部行贿。陕西省商洛市原市委常委、商州区原区委书记张改萍受贿26人。安徽省宿州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杨哲信受贿98人。

(64)如深圳市主管城建的副市长王炬、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还有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江苏省交通厅厅长章俊元、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刘中山、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河南省前后三任交通厅长曾锦成、张昆桐和河南石发亮都属于此类腐败犯罪。

(65)潘维,见前注(2),页13。无论论证威权政府有利于经济发展,还是论证威权政府有利于反腐,来回说的也就是这两个例子。而正是这两个例子是没有普遍意义的。

(66)潘维,见前注(2),页11-13。

(67)关于新加坡是如何保证廉政的问题,我本人在2005年11月在《中国青年报》冰点发表的“向新加坡学什么?”有详尽的分析。

(68)就像时代主要靠党和领导人自我约束机制起作用。但不可长久,代代相传的。

(69)像南韩全斗焕和卢太愚的腐败只能在国家民主化以后才得以揭露。

(70)乔新生:“反腐败:声势渐大,机制需深化”,《南风窗》2006年7月下,页8。

(71)《康有为政论集国会叹》下册。

(72)孙中山:“革命成功全赖宣传主义”,《孙中山全集》(第8卷),中华书局1986年,《孙中山选集》,页722-723。

(73):“论人民民主专政”,《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页1477。

(74)《选集》(第五卷),页368-369。

(75)2006年5月,我访问法国高等政治学院(SciencesPo),ManlioCinalli教授与我的谈话。

(76)《李光耀回忆录——1965-2000》,新加坡联合早报2000年9月版,页720。

(77)如在一项选民参与积极性的调查中,村民表示主动参加投票的为62%,市民只有40.9%,流动人员只有26%。在按职业分类进行统计时,农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态度在12种职业中排列第3位,仅次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63.4%,企业领导61.1%之后,农民为59.7%,高出于法律工作者59%、教师52,7%、在校学生41.2%、离退休人员40.7%、个体劳动者38.5%、工人36.9%、文化科技人员33.8%、无职业者22.2%、自由职业者14.3%。详情可参见蔡定剑主编:《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页202-261,附录一。

(78)这些地方由于经济不发达,乡村干部腐败,农民负担重,村里问题多,上级党委、政府对村里领导班子难以指定安排,感到很棘手时,才想到通过村民选举,一放了之。虽然,走民主选举的路出于被迫,但放手让群众发扬民主,却获得了成功,成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典型和开创者。没想到一放手放出了真正的民主,发现“落后”的农民有高度的民主意识、民主热忱和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原来他们并不是愚昧落后的,他们并不缺民主素质,而是我们人为地禁锢了他们的民主诉求,束缚了他们的民主权利。

(79)在19世纪中期的中国,被帝国主义一顿枪炮打醒了的中国人共同的反思是,学习西方的先进经验技术,以富国强兵,于是有清政府主办的洋务运动。

(80)在甲午中日战争以后,知识分子和开明统治者才认识到,中国的落后不是经济,根本在于制度。是缺少民主制度和民权保障。于是在时提出“开议会、定宪法、申民权、张民主”的政治改革目标。

(81)见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

(82)像反民主论者喜欢举的例子是希特勒政府曾制定《反犹太人法》。

(83)潘维教授在《法治与“民主迷信”》中证论了多数决不一定产生好的法律,好的法律也不一定由多数决产生。见该书页56-57。

(84)海外学者黄万盛先生说,当政治改革的精神图腾——“民主”,现在出了大问题。有些心不甘、情不愿的学者流露了这样一种心态:那只是西方面对的问题,我们有我们自己的任务,民主仍然是中国的当务之急,完善民主无论如何也得等到有了民主才能谈论!老实说,我并不赞成这种看法,这是一种典型的历史阶段论,民主的再建构未必要以早期民主的实现为绝对条件,中国的制度转型可以而且也必须从当代世界的制度反思开始,而不是亦步亦趋重复现在已经一目了然的西方民主的失误,再考虑如何改进,这个代价太大了。

(85)卡蓝默批评民主已经破碎,而应该进行治理的革命。就是在公共治理的领域要有公众参与和协商。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必须打破对“民主”的迷信。潘维教授也提出破除“民主”的迷信,建立咨询性法治政府的理论。

(86)这些学者或许完全没有理解什么是协商性民主,也可能是有意无意歪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