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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

民主法治

民主法治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主;法治;法哲学;李光耀;儒家思想;威权主义

一、简述民主与法治

1、民主与法治的内涵

所谓民主,顾名思义,“即由民众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各项事务。民主是一种保障在民的政治制度,与民主制相对立的是君主制、贵族制、寡头制等。”但是,民主也不是万能的,民主的运用如果过当,很容易造成“多数人的暴政”。

而法治,最有影响力的定义无过于“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我觉得,法治的“法”,就好像人的大脑,作为高度理性的产物,它能最大程度上高效“统领人的生理心理活动”。

当然,凡事都不能片面地对待,法治也有自身的缺陷。法的格式化和滞后性,注定其无法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由此出现西方的法官造法和我国的“德治”提出,本文将在谈论到我国民主法治的利弊逐一详述。

2、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民主与法治,就是一对孪生兄弟,尽管学界上有“民主至上”和“法治至上”之争,但是绝大部分国家的政治领域都认为,民主法治是最好的治理模式。

简而言之,民主与法治互相促进,互相监督。民主使得法治而不是法制:通过广大民众的意志制定出来的法,必定是代表绝大多数人的意志,而不仅仅是统治阶级或资本阶级的少部分人的利益,这样的法往往就是我们所称的良法,也就为法治打下良好基础;而法治能反过来时民主成为国家统治模式:通过良法之治,必定会把民主形式定为最基本的治国之本,也唯有这样,才能保障法治,即两者产生互相监督的最佳效果。

但是,民主就一定需要法治吗?或者说,有没有没有民主的法治,或者没有法治的民主呢?事实上,民主模式下可能是法治,也可能是人治。法治模式下可能是民主,也可能是专制。因此,看问题不能片面化,绝对化,有些事情并非非黑即白,中间往往存在灰色地带,看的是领导者的智慧和力量去运用。

二、法哲学学派中的民主与法治

1、法哲学学派中的民主

民主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文明城邦古希腊。当时的它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制度:“凡承担保卫城邦义务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管理城邦的权利。梭伦、克利斯提尼、伯里克利是其间主张和实施民主政治的杰出代表。”在三大主流法哲学流派当中,以自然法学哲学家为首,由于主张“恶法非法”、“天赋人权”等思想,其法律思想背后的民主意识尤为明显。

2、法哲学学派中的法治

法治思想,在法哲学的历史长河上更为广泛。三大法哲学流派当中,要数社会法学派最有生命力。法哲学几个世纪的历史,充分告诉我们法的背后有着浓厚的阶级性,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学家们更多地思考法的社会性作用。亦如社会法学中所提倡的社会效果那样,我们不像再停留在只探讨“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层面,而更多地应该思辨地认为,民主与法治,最终的目的是使得社会效果更加突出,使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有机结合,“既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执行政治职能,又要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执行其它社会职能。”

总而言之,西方法哲学家对于民主与法治的不同思考告诉我们,要思辨地看待所有事物,法,其目的是为了让社会更加稳定、和平、发展,手段的不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能发挥本身所应体现的效果即可。

三、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利弊

无可厚非,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相当之快,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确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私营经济规模越来越大,私法领域也就越发蓬勃发展,人民更注重自己的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各个事物管理,中国走进了民主与法治的新时代。

我们如今采取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模式,譬如在选举方面,以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的方式,会给民众有些不适从的感觉。而在法治方面,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构建完毕,证明我们有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为“依法治国”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我国自古以来的“官本位”和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事实上离西方法哲学中的“法治”还有一定距离:我国采用的人大领导下政府、检察院、法院分权模式,但是自古以来的“地方父母官,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思想充斥了我们公务员系统,以至于法院和检察院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而传统的所谓“德治”思维也很明显地体现在法检系统。

四、我国“民主与法治”模式的建议

1、我国民主模式的建议

香港《亚洲周刊》曾评论说,“如果诺贝尔奖设最佳国家领导人奖,李光耀将是必然的得奖人,而且可能不只拿奖一次。”李光耀之所以能成为如此有影响力的领导人物,最主要靠的是其极具特色的亚洲式民主理念和法治方略,这些是值得我们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李光耀的民主理念,主要来自于我们国家的儒家思想和维权主义领导方式。

我们现处于民主参与政治生活,但民众并非有这方面的积极性,因此,有需要继续出台政策鼓励民众进行民主生活。我认为,完全可以发到调动民众的民主意识,即鼓励民主监督官员作风问题:对于检举揭发官员腐败成立,给予官员非法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对于故意污蔑的,给予当事人一定经济处罚,严重的甚至负刑事责任。如此而来,通过市场经济来刺激民众民主意识,把我国具有特色的集体主义的民主模式发展起来。

2、我国法治模式的建议

我国应该结合新加坡成功的经验和法哲学辩证的思维,对于目前的法治模式(即“依法治国”),我认为应该尽快使得司法和执法尽快独立出来。综合各方面考虑,司法和执法方面,完全不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关于这个问题,在四中全会以及《依法治国若干重要决定》当中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但做得不够。一直以来,就有“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同级政府领导同级法院”的现象存在。为了打破这个僵局,不仅仅要把法院的司法权和执行权分离,设立巡回法庭,还需要让法院真正和政府“平起平坐”,有足够的资本与之进行抗衡,因此,在人大的领导下,把行政、司法和执法分别独立开是十分必要的。

五、小结

综上,对于民主与法治,通过几个世纪法哲学家不同流派学者的不同思考和所反应辩证的思维方式,在民主方面,我们要用经济来鼓励民众民主意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模式;而在法治方面,要把法院的审判和政府“划清界限”、法院的执法权划归公安负责。在保持我们原有的特色、不全盘西化情况,为了进一步时社会更稳定、和平、发展打下良好基础。(作者单位:广州大学)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民主法治范文第2篇

民主与法治是一国政治建设追求的两大目标。民主政治因其历史性、具体性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法治自古希腊时代以来其相关论述也在不断丰富。二者是政治制度的两个重要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一方面,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导向,影响着法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法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保障。通过分析二者的相互关系,可以科学地发展民主政治,完善法治,从而进一步地促进一国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的发展。

关键词:

民主政治;法治;政治建设

民主和法治是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则是民主政治得以持续发展的政治保障。

一、民主政治与法治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

从理论上讲,民主政治作为一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一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法治作为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民主政治逻辑内容的重要体现。民主离不开法治,法治将为民主服务作为其最终目的,法治根本的作用还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所以,法治与民主不可分离,离开民主,法治就成了无本之源;没有法治,民主便得不到切实保障。从实践角度讲,民主与法治是现代一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缺一不可。法治作为政治民主的重要基石,没有法治也就没有了政治民主。民主与法治为一体两面之制度。社会要发展,必须推进民主与法治两方面发展,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造成民主政治发展的不完善,造成社会的倾斜发展。民主为法治的保障,法治为民主的基石。二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是相互依存来发展的,任何一方发展脱节,都将会影响社会发展总进程。只有二者相辅相成,充分发挥有利影响,减少弊端,才能使二者相互促进,是一国政治发展取得更大进步,为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生态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必须将民主和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既有的制度空间,使民主运转起来。民主与法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互为条件,不可偏废。没有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人们的民利就会受到侵害,而没有民主政治的支撑,宪法和法律则有可能成为专制和独裁的工具。

二、民主政治是实行法治的基础

实践表明,没有民主政治制度,就很难有可靠的法治。民主政治作为法治实行的基础条件主要表现为:

(一)民主政治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导向作用从价值导向的作用讲,法治的首要前提是作为治理依据的法律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正当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和应用。亚里士多德在法治上曾提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里所指的良好的法律即是从法治的价值导向作用角度讲的,只有本身是合理合法的法律,才能在实施过程中有良好的价值导向作用。法治是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活动,相比于“法制”有很大的价值导向作用,如果没有价值引导作用,即使是依据法律严格办事,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如果一个政府仅为了谋取自身利益,不顾人民利益,他可以制定一些是自身行为合法化的法律制度,在依据这些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为所欲为,但仅从法律角度来讲其行为是合法的,但这必然不是法治的体现。因为法治不是简单的按照法律制度来办事,而是要求所遵循的法律在价值取向上是正确的,是正当的。

(二)民主政治影响着法治实施的有效性法治是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系列活动。法治不是简单地依法办事,但是依法办事是法治的一个必然体现。可以说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不同时代,宣扬法治精神的人们都在不断强调依法办事。古代以洛克、卢梭等为主要的代表人物在依法办事方面都有自己的见解。卢梭①指出:“所以我愿意不但国内的任何人都不能自以为居于法律之上,而且国外的任何人也不能迫使这一国家承认他的权威。因为,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如果在它管辖范围内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会受这个人的支配。”古语云:“王子犯法与民同罪”。邓小平也曾②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通过以上论述不难看出,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取决于它是否能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只有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的法律,人们才会将其内化为自身的行为习惯去尊重、支持、遵守和维护,这样才能依法办事,才能做到法治。作为法治重要体现的依法办事,不仅是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去遵守,而是对全体社会公民,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我们所讲的民主政治不等同于过去的专制政治。在专制政治的实施中,权力是属于统治阶级的,人民群众没有行使权力、并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权利,只能遵守、服从。而在民主政治的实行中,公民在必须履行义务的同时,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的政治权利,可以对政治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促使政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成为依法办事的执行者,保证政治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政治权力的产生、发展及变化都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政治权利息息相关。孟德斯鸠③精辟地论述道:“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通过上述言论可以得知,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可以有效地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牵制,到达政治权力的平衡,可以有效防止某一机关或某一团体谋取政治权力,破坏法治。同样,在社会主义国家,要想实现真正的法治,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体现,而且要保证人民拥有民主监督和制约的政治权利,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三、实行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保障

民主政治是一国的重要制度,主要表现为人民的得到保障。法治则是在良法的前提下,全体社会公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到依法办事。显然,民主政治是内容,而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的法治则是主要的形式,是人民得以实现的保障。如果一国民主政治高度发达,而没有法律的相关约束,那不过是国家在“自由”的名义下随心所欲罢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最大意志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我们所追求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相对的,是在有限范围内的最大自由。如果人人打着“自由民主”的旗号随意行事,置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必然会助长自私自利的社会风气,国家所追求的“民主”也将发生偏差,可能会导致暴民政治。同时,法治是促进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如果一国在追求民主过程中,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方式和程序,公民在政治权利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那将会出现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相反,如果各方面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利用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依、违法必究,将会更好的发展一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总之,民主政治是一国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而法治则是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二者是和谐存在,相互适应,相互促进的有机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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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R].1978.

民主法治范文第3篇

实行依法治国,建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急需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为其保驾护航。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现社会和谐发展是时展的必然。这就要求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一、民主法治建设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斗争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也是明确载入宪法的。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原则,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司法行政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的重要职能。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司法行政工作应遵循的根本原则,也是做好司法行政工作、有效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的根本保证。多年来,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始终围绕全县发展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幸福和谐竹山,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开创了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坚持做到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有机统一,紧扣人民群众关心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服务与法治保障,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司法行政机关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所信赖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机关。健全完善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制,积极争取党的领导,切实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尤其要争取县委解决基层司法所长的职级待遇及基层基础建设落后等实际问题,以更加优良的司法行政工作环境,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努力为全县民主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民主法治建设要始终坚持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当前,竹山正处于不可多得的黄金发展机遇期,潘口、小漩、龙背湾三大水电站即将建成投入运营,谷竹高速不久也将全线贯通,竹房城镇带建设全面实施,大项目带来大发展的同时,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和问题也必将逐步显现。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根本手段,就是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充分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民主法治建设只能为生态水电大县建设鼓劲助力,绝不能分心添乱。因此,司法行政工作要树立民主意识,摒弃“唯我”思想,海纳百川,广泛听取不同的意见,问计于民,共同干好事业;要树立民本思想,摒弃“本位”观念,时刻谨记“众人拾柴火焰高”的道理,发挥团队作用,齐心协力推进发展;要严格依法办事,摒弃“特权”思想,遵守规则、程序和法律,积极化解矛盾,绝对不能伤害群众感情;要转变工作作风,摒弃“观望”思想,抓住发展机遇,正确分析形势,超前思维,应对挑战,努力把全体司法行政工作者的思想统一到全县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上来,把智慧凝聚到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上来,把力量集中到加快发展上来,为建设生态水电大县和山区经济强县作出积极贡献。

三、民主法治建设要始终坚持促进和谐这个基本功能。民主法治是促使社会和谐运行的有效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民主法治的基本功能。因此,必须发挥民主法治对社会利益的协调和整合作用,形成具有鲜明民主法治特征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地维护安定团结。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履行法律援助、公证职能,以个案案件为切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权威。要切实保障人民民利,积极发展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畅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使司法行政“三大职能”履行,更好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顺应民愿、集聚民力。逐步建立健全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体系,让全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形成共建和谐文明富裕新竹山的强大合力。

民主法治范文第4篇

然而,不得不指出,中共对“依法治国”的解释是,“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这里,“依法治国”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党的领导地位是先验的,在宪法、法律制定之前就已经确立,因而,党的意志成为法律体系的高阶规范的假定并没有被排除。第二,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为了“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因而,对于党本身活动的外部监督就很难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对于党的各级干部的所谓“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的效果也势必要打很大的折扣。显然,如此自相矛盾的“法治”概念,与现代法治主义的原理是截然不同的;这样的“法治”也根本不能有效地防止党的各级领导者可能的专制、滥权倾向。

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施行真正的民主与法治的关键是,促使中共放弃“治外法权”、从革命政党转变为民主执政党。这种彻底而又稳健的政治变革的成功,固然需要当局者不失时机的决断,但更有赖于来自社会的各种形式的压力。只要人民不断地依法抗争,法治就能“假戏真唱”,民主就会“水到渠成”。无论是真是假、是主动还是被动,既然中共开始承认法律的权威和民主化的必要性,那么它与人民的矛盾就有可能纳入体制之内,通过政治的良性互动、明智的妥协以及修改法律的方式来解决。在这一意义上,也可以说,中国正处在告别革命暴力的“光荣革命”的前夕。

本文的目的是,以中共的有条件的承诺为出发点,分析和思考党和人民重订社会契约、通过建设法治国家来实现民主化的可行性。本文第一部分讨论民主的概念,以及中国能否在“大民主”和“民主集中制”之外推行制度化的民主政治,考察中国的妨碍民主化的各类因素,探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媒介。第二部分从如何实现安定的民主政治的立场出发,比较人治以及不同类型的法治的特征,提出关于民主的法治国家和依法的民主政治的另一种思路。第三部分再进一步探讨中国共产党自身的蜕变、进化以及结构弹性化的方式和步骤,强调在党与人民的互动过程中,有意识地进行内部分裂和政策竞争的做法对政治体制改革的促进作用。最后,就结合民主与法治的新宪政主义运动及其社会条件的准备谈一点初步看法。

一、在民主政治的理想和现实之间

1.中国民主化面临的制约和契机

在中共建国阶段,毛泽东考虑过中国如何跳出历史上的治乱循环周期律的问题,曾经意识到民主的必要性。但他的革命浪漫主义使他所向往的民主具有浓厚的乌托邦色彩,而在实践上则表现为战时共产主义式的民主集中制。在“文化大革命”中,所谓“大民主”和“一元化”的集权发展到了极端,造成了浩劫,最终引起了反思。1980年8月18日,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一文中,邓小平提出了反对权力过分集中、个人专断以及官僚主义的问题,强调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必要。但是,邓小平所设想的政治改革迟迟未能真正付诸实施;而1989年的“”则成为镇压民主的标志,反映出集权体制下具有讽刺意味的邓的个人悲剧的必然性。

在中国,推行政治改革和民主化的主要制约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在一个具有专制主义传统的大国推行民主政治,意味着特权阶层的自我革命和统治方式的大转换,其中不确定性很多、风险相当大。为了避免社会动荡,当局往往强调稳定和循序渐进,而实际上却渐而不进、或者进一步退两步。第二,除了政治民主化之外,中国还面临着市场化的紧迫任务。经济改革势必改变利益分配格局,还会带来通货膨胀、破产失业、增加税负、减少补贴等问题。因此,为了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人们会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高效率的政府。在这种状况下,根据M ·韦伯关于组织效率的假说,集权的倾向是很难克服的[4].第三,超凡政党的神话和僭主政治的倾向压抑了多元化的契机,使得竞争性的“政治市场”无从形成。在人民民主主义的话语中,抽象的人民共同意志取代了具体的个人权利主张,任何带实质性的改革都缺乏自下而上的可操作性。通过徒有其名的表决而产生多数的过程也基本上是黑箱作业。第四,从文化的观点来看,家长式的权威主义统治具有对抗自由主义民主的广泛影响力。正如G ·津梅尔曾经说过的那样,使对自由的限制感觉不出来“不自由”的方法只有两个,即限制产生于自我(与个人合意以及社会契约的秩序原理相对应——笔者),或者自我产生于限制(与父亲权威以及“父母官”的秩序原理相对应——笔者)[5].在这种客观条件下,推动政治改革不仅需要勇气,更需要从现状中发现变化契机的智慧和感觉。透过保守势力的坚冰,我们可以在中国看到实际存在的三种互相关联、延绵不绝的趋势,在往民主化的方向汇合。第一种趋势是农村的民众自治和基层干部直接选举的普及。八十年代初,在当时的全国人大彭真委员长的力主之下,修改后的新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自治原则。1987年公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后,过去由上级党政机关指定基层干部的做法被逐步废止。虽然在农村选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但是党政机关的任意干涉已受到限制,权力" 的正统化机制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一种多元性政治正在形成,其影响开始渗透到乡、县以及中小城市[6].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这是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的局面。虽然从基层民主到国家政治民主的历程会比较长,但由于扎根于农村的民主政治能带来社会条件的变化,结果这种自下而上民主化的方法也许比自上而下的宪政方法更有效。

第二种趋势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功能的强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七届全国人大委员长万里从1991年开始把人大的监督工作提到与立法同等重要的高度,1993年接任委员长的乔石更进一步强调监督职责的意义,并在同年九月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和制定监督法的过程中,逐步强化了自己的影响力,开始改变所谓的“橡皮图章”形象。例如,在1995年的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对政府的批评和自由讨论就十分活泼,在重大人事安排方面出现了大量的反对票,这在中国现存政治格局中是非同寻常的。1997年3月14日,乔石在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中,重新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现代化的命题,主张“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他还说,“我们的有些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如果不符合宪法和法律,就一定要坚决地改过来”,“要以改革的精神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在中共十五大上,乔石的一些政治主张得到采纳,但他个人却退出了权力中枢,这样的局面很微妙。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功能是强化还是弱化,则有待观察。

第三种趋势是,中共高层的寡头支配体制与党内外的关系结构之间,形成了复杂的连动格局。中共十五大的最大共识是,在三年左右的时间内完成国有企业的改革,但对于如何实现这一突破性进展,却有截然不同的主张。1995年8月,江泽民发出了决不能放弃党对企业政治上的领导的指示,据此,中共中央在1997年1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国有企业中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但是这种做法在企业经营中引起了党委书记和厂长、经理的权限之争,政府有关部门也表示了不同看法。鉴于这种情形,《人民日报》1997年6月30日发表了文章,再次强调应以江泽民在1995年8月的重要指示来统一思想,加强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的自觉性。但是,1997年7月13日的《人民日报》却在头版头条刊登了题为“切实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着重研究核心问题'钱从哪里来'”的文章,并要求读者注意这一主题的系列报道。在此期间,朱熔基则公开宣称,在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方面,要特别注意选好企业的厂长、经理。高层发出不同的声音并在社会中引起不同的反响,表明党内以及各种权力结构之间的利益分化和非意识形态化已经势不可挡。至于这种分化能否与近年来的党内精英淘汰机制相结合,并导致顾准所主张的用共产党的“一分为二”来促进议会政治的局面[7],是个饶有趣味的问题。

上述趋势与民主化的关系,可用社会学家埃利亚斯(N.Elias)的关于寡头政治发展趋势的两层多人博弈模型来说明。在这种情形下,两、三个互相依存的势力一旦达成均衡,上层最强的选手控制局面的机会就会受到相当大的制约;在上层各派竞争的过程中,基层利益集团的竞争能力不断提高;虽然上层最强的选手依然在其他选手中夸示自己的优越性,但由于基层选手能力的增强,一种能够限制强权行为的复杂的关系网络势必形成并日益扩大,即权力的差距将缩小,而行使权力的机会趋向平等[8].在这里,人民势力的壮大、民主化时机的成熟与上层的分化程度成正比。

2.民主制度的两种形态:权威型民主与共识型民主

中国的民主化实践可以参考M ·韦伯的权威型民主(authoritative democracy )和日本的共识型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 )这两种形态。笔者的直观判断是,前一种即全民投票的领袖民主主义,是最有可能性的一种脱离民主集中制和僭主政治的过程,后者则可以与群众路线和“大民主”的某些做法相衔接。当然理论上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韦伯不仅是伟大的学者,还是积极的政治活动家。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他主张过国家主义和对外扩张,但他同时也批判了俾斯麦的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被称为“魏玛民主”的开山鼻祖(Grundervater)和共和制的元勋(Alteste )。韦伯不是那种陶醉在民众的热血沸腾之中的民主主义者,他非常强调信念、理性、平衡感以及责任伦理。在“议会化”运动中,韦伯把纯粹议会主义与联邦主义、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巧妙地结合起来,针对德国当时的分裂、腐败、中产阶层依附于权势者、人民中弥漫着“莫谈国事”气氛、议会软弱无力等政治现实,设计了一种侧重于监控行政活动、培养和选择领袖的议会模式和人民投票式的帝国总统制,我们不妨称之为肯定权力而不是否定权力的新民主主义(国家民主主义)[9].在韦伯看来,民主就是人民选举他们所信赖的领袖的制度;在民意的支持下,当选的领袖享有极大的权力来贯彻自己的理想,要求人民服从;但是这种权力并非不受监督和限制,人民可以监督控制领袖的执政活动;如果领袖犯了罪过,人民甚至会把他送上断头台。[10]在这里,似乎古希腊的政治自由与孟子的暴君放伐论结合在一起了。在权威型民主下,关键的问题是人民如何在正常状态下对领袖行使监控权,但是韦伯没有为此提供具体的制度性措施。历史的事实证明,仅靠人民投票并不能完全防止当选领袖的专制,除了选举之外,各种社会集团的互动关系以及进行有效决策的制度性框架,也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德国正是因为忽略了这一点,导致了“魏玛民主”失败、希特勒上台。

总之,无论是权威型民主" 还是共识型民主,一旦失去了法治精神,国家或统治者就容不得人民提出具体的权利主张,就会堕落成专制的一种变态。中共十五大的政治报告一方面宣称要发展民主政治,另一方面强调要维持社会安定,其实,以安定为由来拖延民主正是过去八年间政治的最大特征。当然,人民也期望社会安定,并不会赞成“脱轨的民主(anomic democracy)”;恰恰相反,民众深知,只有“安定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而安定的民主体制不能不以法治为前提。在这一点上,似乎当局和人民之间已经开始形成某种初步的共识。

二、从“依法治国”到民主选举

二十世纪是“民主主义的世纪”,同时也是法学世界观普及的世纪。1850年施塔尔(F.J.Stahl )提出,“国家应该是法治国家。这既是一个口号,也是近展的实际的推动力。”[14]到了1977年,弗里德曼(L.M.Friedman)指出,“在二十世纪中,人民对政府的要求和对法的要求与一百年前相比有了极大的增加。”[15]尽管在七十年代后期出现了对欧美自由主义法治传统的怀疑和批判,但1995年诞生的世界贸易组织(WTO )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法治秩序的全球化。在中国,从人治转向法治毫无疑问也是绝大多数人的诉求。

1.法治的两种类型:英国的“法律支配”和德国的“法治国家”

当然,程序主义的法治与民主之间也可能发生冲突,其中最典型的实例是法官的司法审查,在这里,法官的身份基本上不取决于民意,但他的司法审查却可以否定根据多数表决的原理而通过的法律。的确,人民也能够通过选举立法者和弹劾法官的方式控制司法机关,但是,按照审判独立的原则,人民却不能够干涉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决定。为了缓和司法审查与民主政治之间这种可能的紧张关系,出现了两种解释。一种是从自由主义的角度,为司法审查辩护,强调司法审查在保障人权、避免多数人专制方面的功能与民主主义是一致的。其中又可以区分出两个有所不同的假设,即法官独立于政治的近代主义假设和法官干预政治的后近代主义假设,后一假设认为,“民主的法官”可以代表与政治上多数派的诉求不同的真正的社会利益、作出斟酌决定。另一种解释则是从民主主义本身的角度来为司法审查辩护,把司法审查说成是民主政治的自我保存手段,因为,就像不能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来承认奴隶契约一样,也不能根据大多数的意志(立法)来否定个人的自由,个人的各种自由正是民主的基础[21].无论采用哪种解释,民主社会都得面对这样的现实:没有司法审查,“群众专政”、“议会独裁”、多数人压抑少数人进而压抑社会进步的事态就会发生。但是也要注意,一旦导入司法审查的制度,那么人民也有权审查司法,就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了。

2.怎样才能在中国通过法治国家的建设来发展民主政治

在中国的政治背景下,从群众参与的角度来理解民主主义倒并不十分难(当然还有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一面),问题是,中国缺少以法律手段保护少数人的自由权这一观念。在中国提出通过法治国家的建设来发展民主政治的口号,是一次飞跃。但是,中国国内围绕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思路,仍然存在着十分尖锐的对立。以严刑峻罚、令行禁止为特征的法家式的法治,显然不符合自由民主的要求。如果不改变官本位的恶习,彻底的法律实证主义也具有助纣为虐的危险性,至于党大于法的观念则更是政治改革的最大障碍。

在法学界关于保护个人权利与民主的关系的讨论还不多,值得一提的是崔之元教授和甘阳博士的观点。崔之元受美国批判法学等激进思潮的影响,在法制建设方面更强调防止少数人专制的问题,如司法审查导致的“司法专制(judicial tyranny)”以及政府或个人权力的过度集中,这是符合民主主义精神的。但是,他过分夸大了本来缺乏制度上可操作性的“不稳定权利”的意义,把法制理解为“大民主的动态的制度化”,把“法律民主化”理解为相对于法律本身的个人自由意志的彻底发挥,根本忽视了法治在防止多数人专制方面的功能。这样的观点是否真的有利于中国的个人自由和民主化呢?我持怀疑的态度[27].甘阳比崔之元对个人自由有更深切的关怀、更自觉的认识,但可惜他对个人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未作必要的论述,而是片面强调公民个体与中央政" 府的直接政治联系,否定了中间层的制度建构的意义。他在讨论建立在个人自由基础之上的民主政治时,提出了全国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建议。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民主的各种主要理论都指出,仅凭一次又一次的国民投票并不足以防止专制,这里讲的要防止的专制既包括僭主式的少数人专制、也包括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一书所忧虑的来自全民投票制的多数派专制(tyranny of the majority )。除了选举之外,各种法治要素也是民主的基本内容,可是甘阳却对各种法治要素有一种莫名其妙的反感,斥之为“鼠目寸光的法律与秩序市侩主义”[28].在考虑通过法治实现民主的思路时,针对无视正式的程序要件、鼓吹无原则的讨价还价和妥协的利益集团自由主义,洛伊(T.J.Lowi)提出了“依法的民主主义(juridical democracy )”这一概念,在强调避免种种破坏民主的弊病时,这一概念可供参考。[29]当然,他所说的自由主义与我们一般理解的个人权利受法制保护的自由主义还是有所不同的,他讲的所谓“依法的(juridical )”并不能等同于“司法的(judicial)”,洛伊是强调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明确行为的规范和责任,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建立基本共识、形成一种公共哲学。“依法的民主主义”不仅强调程序,它还注意社会公正等实质内容;其形式由法制规定,其内容通过民主的政治讨论而确立;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司法的权力受到限制,政府活动的原则和方针必须由议会制定。洛伊的理论是以美国社会为背景的,不能简单地搬用到其他国家,但是他的一些观点还是有普遍性的。例如,他揭示了法治的本质是调和民主与自由的冲突;指出政治参与不仅是民主主义的,也应该是自由主义的;强调特权性利益团体的存在,势必妨碍多元社会中的公正交涉;主张通过扩大参加决策的范围,来保证社会的均衡等等。

在民主和法治的建设方面的另一个关键环节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会化。由于卢梭和马克思的影响,在中国至今还有根深蒂固的基于人民主权的直接民主和“议行合一”的观念。但是,如果冷静地分析各国民主政治的实践经验,就不能不承认,在既存的社会条件中,议会是有效地推行民主主义的唯一现实的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代议制性质,但由于不承认完全的代表普选制和政党竞选活动,它与议会主义的原则还是有本质上的不同。在短期内中国走向多党政治的可能性不大,实行全国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更会造成极大的混乱,所以,人大的议会化应该先行,这需要经过若干过渡阶段。首先,应该强调人大对党政机关的活动有批评和议论的权利和权力,即所谓“否决的政治”的正当性,这是强化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籍此可以形成行政精英与代议精英旗鼓相当的二元国政格局。其次,应使地方利益代表组织化、制度化,由全国人大发挥协调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功能。再次,要扩大人大在参加和监督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方面的作用。最后,可以加强政协的权力,使之能够制衡共产党的执政活动、培养政党指导者、促进政策竞争的。

为了实现上述两点,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必要的。但是,从建立安定的依法民主主义体制的立场来看,我并不认为应该立即实行最高领袖的直选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普选。其实,中国政治改革的初步实践已经预示了更现实可行的民主化方式,即只要近期把行政首脑的真正的直接选举,从村民委员会和乡长扩大到县长、市长,把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从县级扩大到省、直辖市级,中国的政治生态以及权力的正统化、合法化机制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只有一党集权体制的既得利益阶层,才会阻碍这种改革措施的付诸实施。

三、促使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

由于一党集权的体制缺乏制度性妥协的机制,一旦加快政治改革的进程,就可能出现政治上的激烈对抗,结果导致社会大动荡。为了避免这种事态的发生,也需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创造若干条件,以帮助“高处不胜寒”的特权阶层下台阶。

首先,有必要把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分为依法的和超法的两种类型,确立党的依法活动的效力优越于超法活动的原则,即法律高于政策、大于权力的优先性。目前,中共已经承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活动,但同时又不断强调党的天然领导地位。

这种两面性,很自然地令人联想到十三世纪罗马法学家阿佐关于“两重主权”的公式,教会法学关于“二元的大权”、“限制君主制”、“混合政府”的说法,以及詹姆斯·怀特洛克在1610年出席英国下院时所提出的效力序列——“与议会同在的王权比议会之外的王权更优越”[30].欧洲有过王权至高无尚的传统,欧洲国家经历过在这种体制里确立起“议会至上”原则、然后走向民主制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起过重要的作用的一种做法,也是把王权分解为具有不同实效的两个部分。中国目前面临的政治改革难点,与此何其相似乃尔!如果在承认党的领导作用的同时,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逐步使党的活动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人民代表的监督,在依法互动的过程中一点一滴地排除超法现象,那么中国实现民主宪政的现实可能性就会越来越大。

第三,“一国两制”的统一模式,使中国的社会多元化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制度竞争的效果势必渗透到各个方面。特别是香港的立法会选举和代议制发展,有可能为全国的政治改革提供示范,并促使其他地方通过市政改革和自治等方式逐步扩大基层民主。在这一过" 程中,政府会把“民主”问题转换成“民生”问题,因而反公害、消费者权利保护、增加工资、改善福利和社会保障、要求就业、拥护女权等非政治性市民运动,将可能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中出现了强调“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内容,如果付诸实施,市民运动和结社性秩序可以获得较大的回旋空间。另外,近年来税制、财政以及金融方面的各种改革,也会刺激和提高各种不同的利益集团参与资源分配决策的兴趣。

中共十五大把通过股份制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放到头等重要的位置,无论怎样掩饰,这显然意味着,经济的市场化已经进展到不得不全面承认私人所有权的合法地位的阶段。围绕着所有权,中国目前存在着一系列的制度性问题,仅靠私人间的契约关系无法解决,例如财产的保护、契约的强制履行、其他社会“公共物品”的供应等等。党和政府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势必面临日益强烈的改革权力结构的要求。在这一方面,机构的精简和调整固然也是必要的,但仅此还远远不够。在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的条件下,需要更大胆的思想解放和政治改革,以便与社会结构的变化相对应,调整权力结构,即共产党必须放弃已经过时的意识形态和组织原则,在自我革命的过程中作为民主议会的执政党获得新生。

如果在不触动共产党绝对权力的前提下全面推行股份制,不仅无法完成国有企业的改造,而且会加剧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结构性腐败的蔓延。有鉴于此,十五大的政治报告强调“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在大会开幕的前夕还开除了陈希同的党籍,并依法惩办了其他有关人员。但是,只要继续拖延真正彻底的政治改革,仅凭抓几个典型以惩效尤是不可能根治腐败的。一旦严重的腐败使人民与特权阶层的矛盾激化,现体制仅存的威信即丧失殆尽,那时再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政治改革就为时已晚了。总之,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时间表相联系,中国必须尽快采取断然措施,来加快民主化的进程。当然,完成国家政治体制的转型,也许会需要二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如果中国在近期施行政治改革,应该从党内民主和党内高层人事安排的规范化、制度化起步。党内生活若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就只有权力斗争而没有政策竞争,只有密室交易而没有制度共识,只有权力的禅让而没有公平的选举。在这种情形下,民主化只能在激烈的社会冲突中发生,在制度转型中就很难建立以“组织的多元主义(organizational pluralism)”[33]的均势为基础的安定民主政治和宽容精神。围绕十五大的权力分配,中共高层已经出现了建立和健全党内选举和决策的合理程序的要求。在集体领导体制的日常运转中、在新一代领导人接班的过程中,党内民主化、透明化的趋势将是不可避免的。

从党治到法治的大转换,当然要改变权力运作的人员构成。随着党政分离、经济技术官僚地位的上升、职业法律家群体的成长、公务员制度的完备,党务干部的权限正在缩小。由于利益驱动,弃官从商的现象也很普遍,这种状况虽然助长了权钱交易,但也减少了对官位的恋栈行为。而企业主的大批入党则加快了中共非意识形态化的速度。国有企业的改革加快后,中共的经济基础和理论根据都会被进一步削弱。在农村,党支部的功能障碍已日益严重、明显。总之,在中国一党集权的基础已经动摇,党和国家重新定义自己的角色是势在必行的了。

中国现有的宪法流于形式,现实政治严重背离了法治。目前在中国的知识分子中已经出现了新的宪政主义思潮,要求重新制定或修改现行宪法,推行法治主义。由于政治上的原因,这方面的讨论尚未充分展开,公开发表的论述也不多。从有限的一些文献来看,这个宪政主义思潮主要是主张确立宪法的至高无尚的权威、实行法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由社会对行政机器进行监督,保障人权和个人的各种合法权利,建构市民社会并推动民主化,改中央集权制为联邦制等等[34].我同意许多人已经阐述过的看法,尽管中国的现行宪法有种种不足,但如果按照宪政主义激进派的主张,把它推倒重来,则制度成本太高,会造成欲速不达的结局。目前中国最主要的问题基本上都是“违宪”的问题,因而,在中国推行宪政的第一步应该是护宪运动。当现有的违宪现象基本得到纠正、社会条件进一步成熟时,大规模的改宪或者立宪才能提上议事日程。我对通过在中国大陆地区导入联邦制来重订社会契约的构想,宁愿持一种审慎的态度。从马基雅弗里到达尔,许多思想家都提醒人们注意这样的事实,仅凭立宪设计和正式的法律规定并不足以保障民主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各种社会性因素相互作用的合力以及作为其结果的基本共识。成功的宪政主义运动必须在自由、民主以及法治之间维持一种适当的均衡,必须形成制度性妥协的机制[35].我之所以在本文中把法治国家与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讨论,是因为要让宪法发挥效力,就必须有人民的充分支持。这还涉及到一些至今尚未充分讨论的宪法学理论问题。当我们谈论宪法的至高无尚性时,其实已经有了一个凯尔森式的法律实证主义假设,即宪法是根本规范,在宪法之外没有更高阶的规范。那么,判断一部宪法是好是坏的根据是什么?宪法发展的动力又从何而来?如果说是取决于人民的意志,那么,人民作为整体怎样表达自己的意志?这种表达是否真的与人民的意志或者利益一致?显然,这些问题涉及到投票方式、议会的地位以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议会被认为是人民的代表,具有代替人民、为人民的利益进行一般性决策的功能,那么,谁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才能成为人民的代表呢?人民的代表行使立法权时,在法律上其实并没有受到人民意志的限制,而法律一旦成立则要限制人民。如果承认人民主权、承认奥斯丁关于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的主张、承认法制民主化的必要性,那么,对人民代表持有异议的人民主张不服从权利或者不稳定权利的法理能否成立?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实证主义法治秩序的根基就会动摇,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人民主权如何落实呢?

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很难立即得出结论,但深入的探讨显然有利于戳穿许多似是而非的政治神话,避免出现新的制度性盲点和漏洞。最重要的是,思想交锋过程本身就是民主化过程的一个必要部分。中国的宪政主义运动经历过许多曲折,今后一定会更理性、成熟。为了达成民主政治的共识,必须首先进行理论准备,并争取能依法进行自由的、冷静的政治性对话的更大空间。

在中国实行民主和法治的关键,是促使共产党放弃“治外法权”,这既需要当局不失时机的决断,更有赖于社会的各种压力。现在,为中国安定的民主宪政体制提供理论准备,已经越来越具有迫切性了。本文从中共“十五大”的有条件的承诺出发,分析了通过法治国家的建设实现民主化的可行性。在这一过程中,党和国家与人民之间的依法互动,将会刺激和加强权力结构的内部分化、改组以及政策竞争,与此相应地人民代表大会应逐步向议会转变。

「注释

[9]参阅上山安敏,《韦伯及其社会》(米内尔瓦书房,1996年)。

[10]据Marianne Weber,Max Weber——Ein Lebensbild,Verlag Lambert Schneider,1950,及大久保和郎的日译本(米斯兹书房,1987年),488页。

[14]转引自村上武则,“西德的法治国家与当今的各种问题”,《国际比较法制研究I》(米内尔瓦书房,1990年),119页。

[15]Lawrence M.Friedman ,Law and Society:An Introduction,Prentice-Hall,Inc.,1977,及石村善助日译本(至诚堂,1980年),78页。

[16]魏玛体制下的德国也是议会制立法国家,但它那种随时的单纯多数原则与英国的经验是不同的。

[17]村上武则,见注[14],118页。

[25]黄子毅,“关于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若干问题”,北京《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第9页。

[26]北京《法制日报》1997年3月1日第7版。

[27]崔之元在这方面的观点,散见于他的以下两篇论文,“卢梭新论”(《读书》1996年第7期)和“关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三个理论问题”(《未来与选择·参阅文稿》第96-6号)。

[32]同上,362-363页。

[33]此词系达尔(R.A.Dahl)的用语。

民主法治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依法决策 法治保障体系 民主 【中图分类号】 D920 【文献标识码】A

决策是各项工作在达到目标的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的一种活动,依法决策就是要保障制定决策的行为、执行决策的行为及程序均在法治的状态下进行。决策的科学化是指在决策之前,要对一系列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判断,经过精准的筛选和严密的推敲,让决策的内容符合科学发展规律。决策的民主化指在制定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上,要集思广益,充分体现民智。

法治要求决策的内容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社会的有序运行都要通过正确的决策指导,进行科学的社会管理,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利益。决策者是社会的成员,代表着所属群体的根本利益,所以决策的内容是否通过民主、科学的方式反映群体的共同愿望和利益,决定着决策者的成败。当然,决策的内容并非只是接受并满足某一群体的偏爱和需要,而是要遵循法治的方式和思维,引导群体展开正当的利益追求,让符合社会需要的价值目标内化到每个人的心中。因此,决策者要依法协调和解决个人目标与社会目标之间的矛盾,努力使个人的价值目标与社会的价值目标协调统一。统一的价值观使每个人都能在法定的程序上成为科学化、民主化决策的建议者或参与者。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量与日俱增。如果没有敏锐的观察力,单凭直观的感觉和经验很难完成决策活动。决策者与执行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就是在依靠两者统一、协调的管理活动中实现的。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决策者和执行者必须以宽广的眼界观察社会。只有正确把握时代的脉搏,不断提高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才能总揽全局,制定和执行各个领域的决策。同时,为避免决策主体违背国家、社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决策进行歪曲,应该把反映国家、社会和人民根本利益,实现正义目标最直接、最有效的民主内容固定下来,并在执行中通过法治保证落实。

法治要求决策的程序应是具有规范性的科学程序

科学化、民主化决策的形成必须有科学理论的指导,只有科学理论才能为决策指明正确方向。科技的进步为现代决策提供了先进的方法,许多学科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科学、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等领域的研究成果,都可以被借鉴到决策活动中,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化进程的需要。

决策者能否运用科学理论进行决策,并营造出有利于民主决策的良好氛围,是评估决策能力的重要因素,而法治程序可以为其提供可靠的保障,使参与决策的人能畅所欲言,在民主的氛围里迸发出智慧的火花。这一过程也是实事求是的过程,它包括决策者对大量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筛选,然后确定决策目标,拟定决策方案,提出问题、确定目标、制定决策的价值原则、拟定具体方案、对各个方案进行详细论证,选择并确定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决策实践之后的效果反馈等一系列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决策者用正确的理论与思想来指导决策的实践,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尊重客观实际。这样,决策就不会偏离正确的方向。

决策的正确方法和程序能够对经验决策、盲目决策、自发决策等弊端进行纠正,让决策的方法、手段、结果均具备科学性和有效性。这个程序需要遵循法治的要求,将科学化、民主化决策的原则、方法和具体程序,按照法律的规范程序进行合理实践。

构建决策的法治保障体系

培养决策层的法治思维方式。曾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全新的政治理念,其本质就是要构建以法治为基础的保障体系。从根本上实现法治体系的构建,就要依靠法治思维,在实践中运用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

法治思维方式是理性的逻辑思维方式,要求人们按照具体的法治原则、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来认识、分析、处理问题。我国正处于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时期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各项工作在决策时,决策者对法治的认同和实践,必须以法律为准绳,避免法治思维与日常思维分裂,在决策中克服“重义务、轻权利”或“重权利、轻义务”的偏颇思想。此外,形成和增强决策者的法治思维,还要处理好政策与法律、法治的关系,改变“政策意识强,法律、法治意识弱”的思想状态。既具有政策意识,也要使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在广度、深度、强度上进一步深化,从单一的部门法律意识向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构成体系上进行全方位的拓展。

建立和完善决策的法治程序机制。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决策合法性的审查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对实施决策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评估、监督。同时,要保证实施过程的透明、公开,如果封闭决策,则难免脱离实际,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违背,最终失去人民的拥护。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制定后,执行者要善于准确理解决策,实现决策的目标,在实践中体现决策的价值。如果决策的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与决策的预期背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执行者的理解力和贯彻力度不强。为确保各项决策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决策参与主体的确定、决策过程,包括调查、论证、审查等环节的分工以及如何在民主的基础上达到集中等问题,都必须是清楚且严格的。

建立和完善决策的法治监督机制。如果监督权受到执行权的影响和制约,专门的监督机构由于制度缺乏严密性,监督力度不够,存在“弱监”或“虚监”的现象,就很容易导致决策的失误。决策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决策内容实施的有效性、对决策执行行为的严格监督,是法治监督机制的主要内容。各领域的决策需要在完善的国家廉政体系中,强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同时,还要加强诸如社会听证制度、社会公示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论证制度等相关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各个领域决策的合法性。

建立和完善决策的法治纠错问责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就要求决策责任追究要形成法律规范,在制定和执行决策的过程中落实决策的责任制,要通过纠错问责机制来避免决策制定和执行中的重大错误和损失。决策问责的法律规范突出强调决策者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应该肩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决策行为纳入到法律规定的范围与职权内,建立和完善决策权与责任追究相互结合的制度,分清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的界限。决策者和执行者都应是具有高素质、高度法律意识的专门人才,理应在自律和他律相统一的关系中规范、调节决策行为。如果因为对工作的不负责任,或出于对私利的追求而进行主观片面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偏离了正确的方向,给国家、集体和人民造成了利益损失,那么就应该通过法治纠错问责机制,依法追究错误决策行为和执行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此来强化、督促决策者和执行者的依法决策。

(作者为成都大学政治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①张洋:《为法治提供有力保障》,《人民日报》,2014年11月19日。

②解志勇:《程序法定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安全锁”》,《光明日报》,2014年11月04日。

③汪永兴:《论我国行政决策监督机制的完善》,《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