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民主法制论文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精选

民主法制论文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第1篇

党的三代领导人的民主法制思想具有继承性和创造性。从同志的“主权在民”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再到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说明了三代领导人都在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都在努力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同志“依法治国”思想实际上就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①1997年,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从“法制”发展到“法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近20多年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结晶。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三代领导人所处的历史时期不同,所发挥的历史作用也不一样。同志让中国人民站起来了,邓小平同志让中国人民富起来了,同志让中国人民强起来了。

一、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

俗话说“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1945年,同志在回答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关于共产党如何防止走历代王朝“其兴也勃,其怠也忽”的老路时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这就是“民主”②。我们是人民的政府,跟剥削阶级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成了国家的主人。不存在历代封建王朝兴衰周期率的问题。同志强调以民为本、以民为重,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共产党人的宗旨。

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而计划经济是一种行政经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当时的民主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走过不少弯路,历经了一个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法制初创阶段,建国初期,为了加快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家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但当时的国际环境和具体国情决定了领导者的治国方法主要是靠政策、靠群众运动,而不是靠法制。(2)、法制停滞阶段,法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立法司法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3)、十年,砸烂公、检、法,成立保卫组,搞阶级斗争扩大化,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破坏。这跟同志晚年的指导思想有关,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他只重视法制的政治职能,轻视法制的经济和社会职能,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把法制思想仅仅限制在对敌斗争、打击犯罪和巩固政权的狭小空间内。在领导方式上,没有摆脱传统的“人治”思想束缚,把法制仅仅作为一种统治手段、一种统治工具,而不是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当然,同志也有重视民主法制建设的几个闪光点,主要体现在三件大事上。㈠、1937年,红军干部黄克功因向陕北抗日大学学生刘茜逼婚不成,竟然开枪打死刘茜,造成极坏的影响,对此,主席主张依法惩处,说“不杀黄克功,就不足于教育党”。③①、《邓小平论民主法制建设》第9页。②、《学习〈邓小平论民主法制建设〉讲话》第10页。③参见《著作选读》上册,第184页,《给雷经天的信》。

㈡、1953年,面对新中国第一大案——刘青山、张子善案件,为了惩治腐败、廉洁党和国家机关,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同志也是极力主张依法枪决。㈢、1954年,同志亲自担任立宪委员会主任,主持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主席和他的秘书田家英同志亲自参与起草条文,为制定宪法参阅了两箱子宪法书,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原来草案中曾指出“这是我国的第一个宪法”,认为不妥。他指出,中国过去有9个宪法,要尊重历史,强调此句“不改不行”;有人提议将这部宪法命名为“宪法”,但被拒绝了,认为这样写不科学、不合理①。同志说“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②它充分发扬了社会主义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历时1年零9个月,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全民讨论,参加人数达1亿5千万人,提出意见138万条。它贯彻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确立了我国的政治体制,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在序言中肯定了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总纲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民主国家”就是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实践表明: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较完善的宪法,它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是国家的总章程、根本法。对新中国的立法活动起了重大的影响。

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是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思想是以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集体经验和智慧的结晶,是全党的集体创造。它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形成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20世纪20年代末,成熟于抗日战争时期,是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旗帜。

二、党的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建设思想

邓小平同志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早就为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绘制宏伟的蓝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开始拨乱反正,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得到恢复和迅速发展,并逐步走上正轨。邓小平同志重视民主法制建设自有其主客观原因,主观上,邓小平同志几经浮沉,“”中受到冲击,曾被下放劳动,住过牛棚,深知无法无天的危害性,深感实行民主法制的重要性;客观上,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搞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制,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需要法制来规范、保障、引导和制约。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展了以同志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民主法制思想,尤其是1958年董必武同志提出的“依法办事”思想,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全过程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是重要条件,违法必究是保障。

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建设思想内容极其丰富,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和科技等领域。主要有以下八大方面:③㈠、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实行“两手抓”。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实行“严打”和开展反腐败斗争。㈢、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概括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㈣、坚持实行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原则。㈤、指出加强法制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㈥、实现民主和法制要有步骤、有领导地进行。㈦、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㈧、坚持人大制度,改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发挥人民政协的协商监督作用。

①参见2003年12月29日《文摘周报》韩大元的文章。②参见《选集》第五卷第125页。③全国普及法律知识干部统编读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58-93页.

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建设思想的特点:

㈠、全局性。邓小平同志从战略的高度出发,指出法制建设同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具有高度的全局性。自20世纪70年代末起,邓小平同志集中思考了两个问题:什么是社会主义?在中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他指出我党建国以来的两大失误:即忽视发展生产和忽视发扬民主。为此,全党的工作着重点必须转移,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①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邓小平同志还进一步揭示民主与法制的必然联系,提出了“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指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②他说“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③他还进一步强调:“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的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④1986年,邓小平同志又明确指出法制是全局性的思想:“我们现在的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讲,是加强法制。”⑤由此可见,邓小平同志是从经济战略思想、政治战略思想和全局的高度来肯定法制建设的重要地位,这就使他的法制理论溶入了建设一个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又不同于现代资本主义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宏伟蓝图之中。

㈡、实践性。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为依据,彻底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同志总结历史经验,适应拨乱反正的需要,论证了加强法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78年底,他指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用法律来解决。”⑥1979年6月他还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⑦80年代初期,针对当时社会治安形势严峻,邓小平同志要求专政机关要严打。他认为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两大职能,人民民主专政必须讲,因为社会上还有不少违法犯罪分子。“对违法犯罪分子手软,只能危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危害现代化建设的全局。”⑧发扬民主不是不要专政。“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⑨他强调:“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社会主义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⑩为此,在1982年底和1983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罪犯的决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严从重,在诉讼程序上从快地打击犯罪分子。

邓小平同志指出:“对于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反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据此,1993年党中央作出关于加强反腐败斗争的部署,把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斗争摆到突出位置。反腐败要动真格,敢于查处大要案,对于严重的经济刑事犯罪分子要严惩,把判死刑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心太软了、手太软了都不足于威慑犯罪分子。

①、⑤《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4页、第163页。②、③、④《邓小平论民主法制建设》第39页、第9页、第9页。⑥、⑩《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第371页。⑦、⑧⑨《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3页、第217页

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特别强调稳定,他多次指出:“我们搞四化,搞改革开放,关键是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绩也会失掉。”①他总结出:“只要有利于中国稳定的就是好事。一切导致中国混乱的因素都要排除。”②邓小平同志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从不同的时期,从多种角度对法制建设进行论述,极大地指导和推动了中国的法制建设,为我国实行法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㈢、开放性。邓小平同志是我党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其民主法制思想也充分体现开放性的一面。随着我国对内不断深化改革,对外不断扩大开放,过去那种计划体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形势的发展促使我国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改变以往“无法可依”的严重状况,邓小平同志认为:立法“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③先制定一个草案,再慢慢修改补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做到“洋为中用”。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在历史上落后,就是因为闭关自守。”④1989年他又讲:“我们最大的经验就是不要脱离世界。”⑤可见,由于邓小平同志精辟的分析了时代主题,敢于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支持中央实施一系列的发展战略,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与国际社会的法制相接轨,参与世界经济大循环等等。近年来,我国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实际上就是对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的灵活运用。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第2篇

民主法治国的行政原理的基石

在本届政府的第一年度工作报告中,总理强调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改革构思。3月17日――距作出这项公开承诺不到两周、距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仅仅两天,国务院就按照既定方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以下简称《法治政府纲要》)。从这幅刷新国家形象、转变权力运作机制的蓝图中,我们看到的不止是“政治之隆,皓若阳春"的希冀,还有未来十年中国政治结构演进的具体途径以及通过法律程序实现个人权利的各种可操作性装置。

通观《法治政府纲要》的内容可以发现:与国务院在1999年11月8日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行政决定》)相比较,新的纲要既有为了落实以前决定的细则和程序性规定,也有许多法治原理上的深化乃至跨越式的进展。《依法行政决定》的侧重点主要有三,即(1)强调“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与文化失业和社会事务",“严格依法办事";(2)主张“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3)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法治政府纲要》在继承上述行政改革宗旨的同时,还增加了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合乎宪政要求"、“程序正当"和“公开"、“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逐渐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以及对行政权力的“立法监督"(包括授权、授益等方式)和“司法监督"(包括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大量新概念、新举措、新规范。

显而易见,如果说1999年决定的重大成果是正式导入了“依法行政的原理",那么不妨认为2004年纲要的重大成果就是完全承认了“法律优越的原理"――这两大原理正是建构现代民主法治制度的两块基石。如果说《依法行政决定》侧重于通过政府立法以及行政执法等方式的“作茧自缚",那么不妨认为《法治政府纲要》侧重于行政活动的法律根据以及外部监督,明确认识到依法行政原理的兑现必须以来自政府外部的诉讼或者司法救济为担保,并试图让“以人为本"这样的现代政治的彩蝶在十年之后破茧而出。当然,这样的变化绝不是某些人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2000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市场全球化的行政悖论及其处理

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宗旨是市场的全球一体化。因此,中国“入世"之后的最大课题就是按照国际承诺和国际准则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缓和乃至撤销经济方面的各种行政限制,进而推动政治体制的重构。可以说,《法治政府纲要》就是这种大趋势的一个突出标志。但历史的实际进程却并非一马平川。实际上,在全球化、市场化的过程里,始终存在着一些非常复杂的因素及其互动、波折、反复,给中国的行政改革投下了各种难以预测的变数和难题。这样的辩证法也深刻而微妙地反映到法治政府的规划之中,很值得我们咀嚼玩味。

市场的全球化会带来什么结果?可想而知,它使货币、货物、信誉以及信息的流通几乎不再受到国界的限制,造成了单一的巨大市场、世界规模上的激烈竞争和经营自由,进而带来物价(商品价格)、工资(劳动价格)、利率(资本价格)的平均化以及利害相关者(stakeholders)的广泛化和多样化。在这样的状态中,国家的地位、威信以及作用势必相对化,甚至在有些方面出现政府的式微,任何继续维持大政府、强权力的企图都是不明智的、徒劳无益的。但能不能因此就认为从今以后就是“去国家化"的时代,一切付诸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就能万事大吉呢?回答是否定的。

其实,市场的全球化还有另外一个侧面。这就是降低门槛、拆除篱笆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失去了分疆而治的缓冲带,由主权框架而维持的不同文化也陡然面临空前强大的同化压力和消亡危机,不断诱发着逆反心理以及抵抗性的文化自我认同。发达国家固然可以利用竞争优势和各种“看得见的长手"去攫取更大的能源份额和市场份额,但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利用低廉成本造成发达国家内部乃至全世界的价格体系的破坏。国际资本可以在一瞬间撤退而引起地域性经济危机,那么作为报应或者报复,破产国家也可以在一瞬间采取自杀性恐怖活动的方式引起资本集约、技术集约的发达国家中的社会不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样动荡、漂泊、浑沌的状态难免引起不同文化和文明之间或大或小的冲突和世界无序,并迫使各国政府继续(甚至更多地)承担起保障国民经济生活的稳定和安全的职责,或通过自由贸易协定(FTA)来减少世界贸易体制(WTO)的风险性,或通过管理经济、调节景气的方式来维持一定的成长率和雇用率。在这里,显然存在着新市场资本主义与新国家资本主义并驾齐驱的制度性悖论。

全球化市场既然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以一种难以预测和抵挡的方式左右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这就对行政方式提出了新的特殊要求。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凯恩斯式的财政杠杆、货币政策和福利措施就能使国民经济整体镇定下来。变易不居的全球化市场竞争要求某种形态的相机治理(contingentgovernance)和多样化调节手法,例如:在有的领域推行自由放任的政策,而在别个领域则加强市场管理和应急机制,甚至还有必要在有的领域采取积极扶持风险投资和特定产业的措施。这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不同选择,意味着政府不得不具有战略性眼光、丰富的信息和知识并行使相当广泛的裁量权。在这里,显然存在着依法行政与临机应变的决断、规范确定性与事实认知性之间的张力以及统筹安排上的行为性悖论。

了解上述时代背景之后,我们对政府报告和《法治政府纲要》的决策智慧以及根据辩证法思维方式作出的一些规定就会产生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例如总理在政府报告中一方面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也指出要“加强市场监管";一方面提倡“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主张“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并提出了“尽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的任务,实际上也充分反映了以上两种悖论对公共选择的影响以及中国政府有意识的、恰如其分的弹性回应。这样的辩证关系还表现在《法治政府纲要》的具体内容中,例如政府转变职能方面的“四个基本到位"要求、司法救济和行政调解的并举、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方式来消除“通知式行政"的各种流弊,等等。

论证会的决策模式:寓政治创新于行政改革之中

从民主程序的角度来看,政府报告和《法治政府纲要》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是提出了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模式,其中包括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这三个基本方面,也包括集体决定、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决策责任、管理公开等有关制度。对于抽象性行政行为,特别是在进行重大决定或起草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时,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于具体性行政行为,特别是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者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要告知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决定之后,要保障相对人、关系者申请复议或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根据依法行政原理和法律优越原理,《法治政府纲要》强调了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问题并要求政府机关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说明理由,还要接受事后监督、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这就大大压缩了行政裁量的余地,否定了过去一直存在的执行权优势,也暗示着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将逐步变得高于行政解释。

在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中,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三结合"式政府决策论证会的政治性意义。它让我们联想到中国先秦的诸子议政之风、黄宗羲关于学校书院“以论执政"的设想、英国的“内阁政治(cabinetgovernment)"、法国的“调整理论(theoryofregulation)"以及日本的政党与政府、财界与内阁互相沟通协调的各种“审议会"等。显然,在代议制迟迟不能推行或者徒有其名的时候,围绕政府决策进行磋商的论证会是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充当民主政治的功能替代物的。特别是在信息公开和管理事务的专业化分析相结合(科学决策)、群众参与和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内的民间部门(privatesector)的公共服务活动相结合(民主决策)、由于咨询程序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制度而实现了不同利益集团共同审议的场合,论证会与代议制之间在原理上的差距会更进一步缩小。

当然,这里牵涉到政治概念的问题。什么是政治?什么是民主化的政治?所谓政治就是对涉及众人之事作出决定。所谓民主化的政治就是众人之事的决定充分反映众人之意。为了充分反映众人之意,需要信息公开、言论自由以及说服论证;为了避免意见相持不下的纠纷,需要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程序;为了避免决定受眼前利益或情绪因素的影响,需要间接民主方式――众人仅对决定者作出决定;为了监督决定者,需要把作出决定的职责、执行决定的职责以及对决定和执行的合法性或妥当性进行裁决的职责区分开来。根据这样广义的理解,行政过程可以包含政治性因素、国务院也不妨存在政治活动的场域。关键在于如何通过适当的制度配置来防止政治活动侵蚀公务员的中立性和干扰行政业务的效率、并充分保障政令通畅、手段适当。

从上述观点来细读《法治政府纲要》,可以发现从传统中国的执政者“异论相搅"到现代香港、新加坡的“行政吸纳政治(administrativeabsorptionofpolitics)"那样的思路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延伸、拓展以及大幅度跨越,例如通过“政事分开"、权责确定、依法决策等方式把“提高办事效率"与充分反映民意、协调社会矛盾结合起来。更重要的是引进了多样化的咨询、审议以及论证的组织和程序。在某种意义上,论证会的制度化其实也不妨被理解为按照“寓政治创新于行政改革之中"的设计开始建立一些“政治特区",在技术性较强的行政领域率先容许不同形态的“专家议院"、各种利益集团的“院"外活动与群众舆论的有序介入之间的良性互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关于作为治本之策而完善依法的“财政保障机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表述。如果以此为契机设置政府税制调查委员会和财政咨询委员会,并在透明的论证程序中对预算方案进行充分的讨论、审议以及对不同利益的协调,进而与人大和政协的“预算议会"化改革相衔接、相呼应,那么中国的权力结构就肯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别开生面。因此,在今后中国政治改革中,有必要把一个“论证会时代"作为代议制的过渡阶段或者辅助装置而纳入视野之中。

中央-地方之间纠纷的处理

《法治政府纲要》还提出了“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的目标。初步设想的总体框架是“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虽然没有涉及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问题,但根据缩小阶层差距、地区差距、完备社会保障机制以及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迫切需要而对财源实行中央集权化这一基本方向已经很明确了。这样的举措对于精简政府机构和层次、防止尾大不掉损及国家统一也具有重大意义。可以预计在行政执法中心下移到市、县层面之后,地方自治(或者地方自治的不同类型)才会提上议事日程。在此之前,中国将坚持中央集权的体制,并借助其强势突破既得利益格局而解决那些陈年大难题(例如公共投资的均衡失调、高龄人口激增的负担)或者棘手任务(例如决定征收新的税种和税率)。

不言而喻,无论是在集中财权的过程中,还是在后来围绕财政再分配的互动关系中,地方政府都会提出不同的理由和要求来或明或暗地抵制中央政府的举措。与此相应,至少有以下几项制度性举措应该会逐步提上议事日程。首先需要为中央与地方提供交涉和讨论的场所、程序以及具体规则,无论是在全国人大、还是在国务院财政部,都需要协调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论坛。其次,为了有效集中财权,预算开支中的相当大的份额必须交付地方使用或者在地方之间进行调节,把“取之于地方、用之于地方"作为加强中央汲取能力的正当性根据、作为维持地方积极性和向心力的杠杆。在这样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到中央部门来陈情、禀告以及讨价还价的活动就会非常活跃,并且很有可能导致某种“顾客政治"的结局。第三,为了避免密室交易、分配不公以及交涉成本过高,中央将不得不逐步使财政再分配和预算收支更加公开化、透明化、符合程序正当的原则,而地方则会渐次提出自主征税、改变国税和地方税的比例以及缩小中央财政移转部分的比重的要求。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第3篇

民主法治国的行政原理的基石

在本届政府的第一年度工作报告中,总理强调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改革构思。3月17日――距作出这项公开承诺不到两周、距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仅仅两天,国务院就按照既定方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以下简称《法治政府纲要》)。从这幅刷新国家形象、转变权力运作机制的蓝图中,我们看到的不止是“政治之隆,皓若阳春"的希冀,还有未来十年中国政治结构演进的具体途径以及通过法律程序实现个人权利的各种可操作性装置。

通观《法治政府纲要》的内容可以发现:与国务院在1999年11月8日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行政决定》)相比较,新的纲要既有为了落实以前决定的细则和程序性规定,也有许多法治原理上的深化乃至跨越式的进展。《依法行政决定》的侧重点主要有三,即(1)强调“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与文化失业和社会事务",“严格依法办事";(2)主张“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3)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法治政府纲要》在继承上述行政改革宗旨的同时,还增加了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合乎宪政要求"、“程序正当"和“公开"、“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逐渐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以及对行政权力的“立法监督"(包括授权、授益等方式)和“司法监督"(包括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大量新概念、新举措、新规范。

显而易见,如果说1999年决定的重大成果是正式导入了“依法行政的原理",那么不妨认为2004年纲要的重大成果就是完全承认了“法律优越的原理"――这两大原理正是建构现代民主法治制度的两块基石。如果说《依法行政决定》侧重于通过政府立法以及行政执法等方式的“作茧自缚",那么不妨认为《法治政府纲要》侧重于行政活动的法律根据以及外部监督,明确认识到依法行政原理的兑现必须以来自政府外部的诉讼或者司法救济为担保,并试图让“以人为本"这样的现代政治的彩蝶在十年之后破茧而出。当然,这样的变化绝不是某些人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2000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市场全球化的行政悖论及其处理

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宗旨是市场的全球一体化。因此,中国“入世"之后的最大课题就是按照国际承诺和国际准则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缓和乃至撤销经济方面的各种行政限制,进而推动政治体制的重构。可以说,《法治政府纲要》就是这种大趋势的一个突出标志。但历史的实际进程却并非一马平川。实际上,在全球化、市场化的过程里,始终存在着一些非常复杂的因素及其互动、波折、反复,给中国的行政改革投下了各种难以预测的变数和难题。这样的辩证法也深刻而微妙地反映到法治政府的规划之中,很值得我们咀嚼玩味。

市场的全球化会带来什么结果?可想而知,它使货币、货物、信誉以及信息的流通几乎不再受到国界的限制,造成了单一的巨大市场、世界规模上的激烈竞争和经营自由,进而带来物价(商品价格)、工资(劳动价格)、利率(资本价格)的平均化以及利害相关者(stakeholders)的广泛化和多样化。在这样的状态中,国家的地位、威信以及作用势必相对化,甚至在有些方面出现政府的式微,任何继续维持大政府、强权力的企图都是不明智的、徒劳无益的。但能不能因此就认为从今以后就是“去国家化"的时代,一切付诸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就能万事大吉呢?回答是否定的。

其实,市场的全球化还有另外一个侧面。这就是降低门槛、拆除篱笆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失去了分疆而治的缓冲带,由主权框架而维持的不同文化也陡然面临空前强大的同化压力和消亡危机,不断诱发着逆反心理以及抵抗性的文化自我认同。发达国家固然可以利用竞争优势和各种“看得见的长手"去攫取更大的能源份额和市场份额,但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利用低廉成本造成发达国家内部乃至全世界的价格体系的破坏。国际资本可以在一瞬间撤退而引起地域性经济危机,那么作为报应或者报复,破产国家也可以在一瞬间采取自杀性恐怖活动的方式引起资本集约、技术集约的发达国家中的社会不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样动荡、漂泊、浑沌的状态难免引起不同文化和文明之间或大或小的冲突和世界无序,并迫使各国政府继续(甚至更多地)承担起保障国民经济生活的稳定和安全的职责,或通过自由贸易协定(FTA)来减少世界贸易体制(WTO)的风险性,或通过管理经济、调节景气的方式来维持一定的成长率和雇用率。在这里,显然存在着新市场资本主义与新国家资本主义并驾齐驱的制度性悖论。

全球化市场既然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以一种难以预测和抵挡的方式左右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这就对行政方式提出了新的特殊要求。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凯恩斯式的财政杠杆、货币政策和福利措施就能使国民经济整体镇定下来。变易不居的全球化市场竞争要求某种形态的相机治理(contingentgovernance)和多样化调节手法,例如:在有的领域推行自由放任的政策,而在别个领域则加强市场管理和应急机制,甚至还有必要在有的领域采取积极扶持风险投资和特定产业的措施。这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不同选择,意味着政府不得不具有战略性眼光、丰富的信息和知识并行使相当广泛的裁量权。在这里,显然存在着依法行政与临机应变的决断、规范确定性与事实认知性之间的张力以及统筹安排上的行为性悖论。

了解上述时代背景之后,我们对政府报告和《法治政府纲要》的决策智慧以及根据辩证法思维方式作出的一些规定就会产生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例如总理在政府报告中一方面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也指出要“加强市场监管";一方面提倡“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主张“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并提出了“尽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的任务,实际上也充分反映了以上两种悖论对公共选择的影响以及中国政府有意识的、恰如其分的弹性回应。这样的辩证关系还表现在《法治政府纲要》的具体内容中,例如政府转变职能方面的“四个基本到位"要求、司法救济和行政调解的并举、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方式来消除“通知式行政"的各种流弊,等等。

论证会的决策模式:寓政治创新于行政改革之中

从民主程序的角度来看,政府报告和《法治政府纲要》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是提出了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模式,其中包括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这三个基本方面,也包括集体决定、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决策责任、管理公开等有关制度。对于抽象性行政行为,特别是在进行重大决定或起草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时,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于具体性行政行为,特别是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者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要告知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决定之后,要保障相对人、关系者申请复议或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根据依法行政原理和法律优越原理,《法治政府纲要》强调了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问题并要求政府机关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说明理由,还要接受事后监督、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这就大大压缩了行政裁量的余地,否定了过去一直存在的执行权优势,也暗示着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将逐步变得高于行政解释。

在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中,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三结合"式政府决策论证会的政治性意义。它让我们联想到中国先秦的诸子议政之风、黄宗羲关于学校书院“以论执政"的设想、英国的“内阁政治(cabinetgovernment)"、法国的“调整理论(theoryofregulation)"以及日本的政党与政府、财界与内阁互相沟通协调的各种“审议会"等。显然,在代议制迟迟不能推行或者徒有其名的时候,围绕政府决策进行磋商的论证会是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充当民主政治的功能替代物的。特别是在信息公开和管理事务的专业化分析相结合(科学决策)、群众参与和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内的民间部门(privatesector)的公共服务活动相结合(民主决策)、由于咨询程序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制度而实现了不同利益集团共同审议的场合,论证会与代议制之间在原理上的差距会更进一步缩小。

当然,这里牵涉到政治概念的问题。什么是政治?什么是民主化的政治?所谓政治就是对涉及众人之事作出决定。所谓民主化的政治就是众人之事的决定充分反映众人之意。为了充分反映众人之意,需要信息公开、言论自由以及说服论证;为了避免意见相持不下的纠纷,需要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程序;为了避免决定受眼前利益或情绪因素的影响,需要间接民主方式――众人仅对决定者作出决定;为了监督决定者,需要把作出决定的职责、执行决定的职责以及对决定和执行的合法性或妥当性进行裁决的职责区分开来。根据这样广义的理解,行政过程可以包含政治性因素、国务院也不妨存在政治活动的场域。关键在于如何通过适当的制度配置来防止政治活动侵蚀公务员的中立性和干扰行政业务的效率、并充分保障政令通畅、手段适当。

从上述观点来细读《法治政府纲要》,可以发现从传统中国的执政者“异论相搅"到现代香港、新加坡的“行政吸纳政治(administrativeabsorptionofpolitics)"那样的思路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延伸、拓展以及大幅度跨越,例如通过“政事分开"、权责确定、依法决策等方式把“提高办事效率"与充分反映民意、协调社会矛盾结合起来。更重要的是引进了多样化的咨询、审议以及论证的组织和程序。在某种意义上,论证会的制度化其实也不妨被理解为按照“寓政治创新于行政改革之中"的设计开始建立一些“政治特区",在技术性较强的行政领域率先容许不同形态的“专家议院"、各种利益集团的“院"外活动与群众舆论的有序介入之间的良性互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关于作为治本之策而完善依法的“财政保障机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表述。如果以此为契机设置政府税制调查委员会和财政咨询委员会,并在透明的论证程序中对预算方案进行充分的讨论、审议以及对不同利益的协调,进而与人大和政协的“预算议会"化改革相衔接、相呼应,那么中国的权力结构就肯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别开生面。因此,在今后中国政治改革中,有必要把一个“论证会时代"作为代议制的过渡阶段或者辅助装置而纳入视野之中。

中央-地方之间纠纷的处理

《法治政府纲要》还提出了“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的目标。初步设想的总体框架是“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虽然没有涉及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问题,但根据缩小阶层差距、地区差距、完备社会保障机制以及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迫切需要而对财源实行中央集权化这一基本方向已经很明确了。这样的举措对于精简政府机构和层次、防止尾大不掉损及国家统一也具有重大意义。可以预计在行政执法中心下移到市、县层面之后,地方自治(或者地方自治的不同类型)才会提上议事日程。在此之前,中国将坚持中央集权的体制,并借助其强势突破既得利益格局而解决那些陈年大难题(例如公共投资的均衡失调、高龄人口激增的负担)或者棘手任务(例如决定征收新的税种和税率)。

不言而喻,无论是在集中财权的过程中,还是在后来围绕财政再分配的互动关系中,地方政府都会提出不同的理由和要求来或明或暗地抵制中央政府的举措。与此相应,至少有以下几项制度性举措应该会逐步提上议事日程。首先需要为中央与地方提供交涉和讨论的场所、程序以及具体规则,无论是在全国人大、还是在国务院财政部,都需要协调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论坛。其次,为了有效集中财权,预算开支中的相当大的份额必须交付地方使用或者在地方之间进行调节,把“取之于地方、用之于地方"作为加强中央汲取能力的正当性根据、作为维持地方积极性和向心力的杠杆。在这样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到中央部门来陈情、禀告以及讨价还价的活动就会非常活跃,并且很有可能导致某种“顾客政治"的结局。第三,为了避免密室交易、分配不公以及交涉成本过高,中央将不得不逐步使财政再分配和预算收支更加公开化、透明化、符合程序正当的原则,而地方则会渐次提出自主征税、改变国税和地方税的比例以及缩小中央财政移转部分的比重的要求。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宽容;自治;

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旗帜鲜明地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自治范围”,“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正正义理念”。…这些新思想、新理念,新观点体现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价值取向和追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指明了方向。民主建设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认识和把握:一是民主制度的建立;二是民主的价值追求。对于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从后一层面观察和思考是更为深刻、更为迫切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民主的根本要求是人民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它是当今民主建设的首要目标。这一目标诉求的是法治精神、自治精神、宽容精神。

一、法治精神

民主的核心内涵是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所有者,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是国家权力的目的,人民个体所享有的各项真实权利都能落到实处是国家权力的根本宗旨。邓小平曾经说过: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一个棘手的问题是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与社会公共利益并非完全一致。这是因为政府官员集团也是由具有需要和利益的人所组成的,他们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会受到特殊利益的影响,同时,由于他们自身的局限性,不能很好地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出现直接掌管权力者与非直接掌管权力者的矛盾,引发群众对领导、甚至对政府的不满,造成社会的不和谐。要消除这种不和谐的现象,必使人民享有监督政府权力和个人权力,建立执政为民的服务型政府。

首先,要用法律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权力。在我国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一直是权大于法,权力不受任何约束,领导人的话就是“法”,正如邓小平说的“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总理在十届人大会议上说,造成腐败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我们“必须懂得一个真理,这就是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归于人民。必须秉持一种精神,这就是公仆精神。政府工作人员除了当好人民的公仆以外,没有任何权力”。在十七大报告中又一次强调“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l6充分体现我们党依法执政的决心。

其次,用法律制度保障人民个人权利的平等实现。权利是人民主体地位及其相互间关系的集中表现。现实生活中,人民所享有经济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权利,这是自由和平等价值观的实际体现。个人获得权利是人类的历史性进步,只有通过法律制度对人民个体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现代社会个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非常广泛,其中人的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以及社会保障权是每一个社会中的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拥有的。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尤需重视物质受益权和机会平等权等。

二、自治精神

在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的自治范围”,“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这体现我们党对人民民主认识的新境界。自治“意味人类自觉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决定的能力。它包括在私人和公共生活中思考、判断、选择和根据不同可能的行动路线行动的能力。”在这里,自治是以这样一些价值理念为前提和基础的:

首先,个人享有平等的参与社会公共管理事务的权利;其次,权利具有结构的二重性,它既包含着机会,也包含着责任,是二者的统一;第三,在决定个人生活条件时,人们应该能够自由平等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审议的过程;第四,个人权利需要得到保护,这也就意味着必须保障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或少数。由此,民主的自治内涵是以自由和平等为前提的。自治精神的实质是人们不仅要真正当家作主,通过民主程序规定的各种途径、方式积极参与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与管理,而且还要为这种治理或管理本身及其所带来的结果与影响真正负起责任来。这也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所诉求的基本价值精神。其目的在于协调政府的权力意志与人民大众意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关系,从而推动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群众自治这一概念本身,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适用于所有的社会主体而不能有例外(这包括政府、群体和个人)。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它标定了人民行动范围的基本界限,在这一范围内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因而法律尊重人民的尊严和自主性,尊重人民个人主导自己的前途和命运的权利,保障并增强了人民的自主选择能力,有助于实现人民的自治和自我实现。法治在确立了政府权力具有合法性的基础上,还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和约束,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对政府一切个人的、公共的权力施以必要的限制和规范,保障基本人权。因而,法治的实现有助于政府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并以法律的稳定性来维持政府施政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高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协调,降低政府官员个人任意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和政府的专横行为。

群众自治就是在法治基础上的自治。是民众进行社会交往、参与政治决策的广阔平台。人民借助这样一个平台,对政府权力的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对政府决策进行批评和建议,并表达自己的真实利益诉求,从而达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也正是在这样的活动中,人民学会了合作的艺术,并构成了人民的基本生活,它既是法治的源泉,又是民主社会发展的活力。人民群众自治的建立并非是要消弱和取消体现为政府行政权力的民主制度或程序,而是要建立一个能够对政府权力起着一定制约或监督作用的公共领域的平台。公共领域的平台作用就在于把国家行政权力与广大普通社会民众及其组织直接联系在一起,使人民的个人意志、权利和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得到了肯定。就此而言,群众自治的建立业已成为当代和谐社会民主诉求的最重要的机制,是当代中国政治民主化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目前,在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积极倡导和确立法治基础上的自治精神,尤为重要。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政府权力过于强悍,运作不规范而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侵犯人民的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地损害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而且影响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为此,通过积极倡导人民群众的自治精神,在具体的民主程序安排上弱化公共权力,并将其真正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去,变“大政府”“小社会”为“小政府”“大社会”,使人民依法通过各种形式自己管理自己。

三、宽容精神

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正义的理念’,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对宽容精神的追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中利益多元化主体存在的事实,要求宽容成为民主所欲求的基本价值。在此,宽容的意义在:要求人们在自由平等竞争基础上,将他们所持的价值、信仰、观点、偏好、身份等方面的差异搁置或悬置起来,对自己并不赞同、而又无法证伪的东西存而不论,并尽可能地给予必要的尊重。只有这样,具有独立利益的个体主体才能共存,多元社会也才可能和谐。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第5篇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为一项前无古人的宏伟大业,既需要有发达的物质文明,同时需要有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涵和重要动力,它关系到我们能否把一个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充满生机和希望的社会主义中国带入21世纪,并顺利实现2010年的远景目标及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因此,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目标,坚持实事求是,有序推进。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有重要使命和责任。这项工作的侧重点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以长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和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成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广泛参与性需要由民主法制来保证。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既是以全体人民为对象,也是以全体人民为主体。社会主义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参与越广泛,精神文明建设就越全面,越有效,也就越能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要使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只靠党和政府的号召不行,只靠群众本身的参与热情也不行,还必须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是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群众历史主体性的重要保证。它赋予人民群众对社会生活的广泛参与权利,并要求每个公民切实履行自己对社会生活的参与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既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为依据的,又是以国家意志为保证来贯彻执行的。它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变更,也不以领导人个人看法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越发展、越健全,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体性越可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就越能成为人民群众广泛参加的持久活动。

2、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序性需要由法制来规范。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同时它本身又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否有序和有效地开展起来,一方面需要处理好它的外部关系,另一方面又需要处理好它的内部关系。而处理好这些关系,必须在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指导下,辩证地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但是,单纯地依靠人们的理智在工作中具体地把握还不够。只有把对这些关系的把握和处理纳入法制轨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打乱仗”,合乎其内在规律地稳定有序地向前推进。例如: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性与特殊性;它与物质文明建设的关系;在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软件与硬件建设的关系,普及与提高的关系;思想道德建设中坚持优秀传统与改革创新的关系等等,我们过去把握得不够好,造成了文化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大量浪费。产生这个问题的重要原因,是对这些问题的把握和处理还没有实行民主和法制,工作的随意性很大。所以,精神文明建设要加强,要使这项工作活而有序,必须加强民主和法制,把民主法制引入精神文明建设领域。

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效性需要民主法制来强化。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全体人民主动地学习和适应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长期历史过程。它既是一种教育活动,也是一种制度化、习俗化过程。通过制度化、习俗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普遍性要求和教育成果不断转化为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习惯。作为制度化过程,它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通过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要求成为国家意志,被强制性地贯彻到人们的社会活动当中,并带动整个制度化、习俗化过程的深入。不依靠民主和法制,国家意志就不能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全面的支持作用,精神文明建设就很难深入人们行为方式和道德标准变革的领域,教育成果就很难得到巩固。一个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社会,肯定是一个思想滑坡、政治腐败、道德秩序混乱的社会。而要建设一个思想活跃、政治清明、道德秩序井然的社会,首先必须形成依法治国的局面。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政治资源和重要优势。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和发挥民主法制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运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运用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质是发挥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这里边有许多工作要做。我认为,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