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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江门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在我市于2005年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基础上,从2006年12月到2007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产清查工作目标

开展资产清查,有利于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紧密结合,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全面摸清家底。通过资产清查,全面掌握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和资产存量、分布、结构及效益状况,真实、完整地反映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物质技术水平和管理状况,为各级政府全面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供重要决策依据、奠定重要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信息化管理。

(三)实现两个结合。通过资产清查,完善资产存量动态数据库,使之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预算编审的主要数字基础,为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探索路子,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各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资产清查主要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清理。即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户数和编制及实有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实。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财政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

(二)账务清理。即对行政事业单位本部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三)财产清查。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核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

(四)建立卡片。即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边清查资产,边建立固定资产电子卡片。以此为基础,今后主要固定资产变动状况,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完成,并与财务管理系统互相补充。

(五)完善制度。即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资产清查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上述资产清查工作应于2007年6月中旬前完成。有关损溢认定、资产核实等方面的工作,我市将根据省财政厅和江门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另行布置,并下发相关操作办法。

三、资产清查基准日和清查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统一为2006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三)下列单位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实施方案及资产清查有关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1.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

2.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资产清查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

(一)工作原则。

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二)工作方法。

1.行政事业单位自查。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规定开展自查,坚持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见账就清、见物就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资产清查资料。

2.主管部门复核。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部和所属单位自查结果进行复核把关,保证本部门清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并向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在内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

3.中介机构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作出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各单位要积极提供各项资产清查的相关资料和线索,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4.资产清查资料上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上报,负责组织市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清查结果汇总上报工作。

上报资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上级部门上报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电子数据及纸质材料、工作报告。

各主管部门向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电子数据及纸质材料、工作报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电子数据(树型)。

各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电子数据及纸质材料;资产清查报表电子数据及纸质材料;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管理需求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正式上报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汇总报表及相关资料统一用A3纸打印并装订,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资产清查工作步骤和任务分解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江财资〔2006〕104号转发)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财资〔2007〕1号)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几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

1.组织收看和收听全国和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2.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立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各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确定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

3.组织征订、分发资产清查工作软件和资产清查有关资料。

4.参加省财政厅举办的专门培训后,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直各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业务骨干的业务培训工作。

5.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要按照要求,制定中介机构参与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程序和步骤等。

(二)实施阶段(2007年3月至2007年5月)

1.各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工作是:开展账务清理,确定调整后的资产清查基准数;开展财产清查,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国家有关资产清查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固定资产电子卡片,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2.社会中介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在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中,社会中介机构可在单位自查工作开始时就参与相关工作,保持审计工作与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同步进行,并积极配合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单位自查,协助单位完成资产清查结果汇总上报工作;按统一的程序、标准进行审计,提交统一规范的审计报告。

3.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是: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严格审核,并汇总上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清查结果汇总之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复核或检查。

4.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于2007年5月5日前将本单位资产清查资料上报给主管部门汇总,各主管部门的资产清查资料,应于2007年5月15日前报送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三)总结阶段(2O07年7月)。

1.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和资产清查结果,制订我市有关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并发给各行政事业单位贯彻执行。

2.各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总结工作,评选我市资产清查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上报上级部门。

4.通报表彰全市资产清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资产清查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领导协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承担。

各主管管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和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七、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政府统筹解决。

八、资产清查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高度认识资产清查工作,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经办人员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合理组织调配人员,为资产清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物质保证,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准确。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资产清查工作要求,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做好动员和业务培训工作,并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加以组织实施,保证资产清查工作圆满完成。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难度大,各单位各部门之间一定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清查工作全面彻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市、本部门(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五)强化督导,严肃纪律。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市资产清查的督导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原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加强联系,及时反馈。各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与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互相沟通,及时反映我市资产清查工作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