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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救助工作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灾害救助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干旱、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和冰雹)、台风(包括热带风暴)、雪灾、霜冻、低温、病虫害、地震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凡遇特大灾、大灾、中灾,港闸区救灾应急预案启动。

二、救灾工作原则

(一)政府领导原则。救灾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效组织救灾工作。

(二)分级管理原则。各街道、乡负责各自区域范围内的灾害救助工作,灾害发生后,主动配合本预案的实施。

(三)分工负责原则。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工作,按照各自分工,全力投入,相互衔接,确保救灾工作协调统一。

(四)重点突出原则。要突出落实救灾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关内容,强调救灾保障手段和资金的落实。

三、救灾工作基本方针

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发挥驻区部队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四、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部门负责制。

(一)救灾指挥部

区设立自然灾害救助总指挥部,区政府区长任总指挥,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任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民政局、农经局、财政局、卫生局、文教局、建环局、发改委、人武部、国土分局、公安分局、驻区交巡警、驻区武警、消防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内,电话:****,传真:****,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

各乡、街道成立分指挥部,在区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指挥,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街道、乡社会事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助理兼任。

(二)职责分工

1、区救灾总指挥部负责全区救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抢险救灾、安置疏散灾民,设置避难场所,转移和安置灾民;负责灾后抢险物资及灾区群众疏散点住宿物品的供应工作,接收、配送救济物品;负责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负责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控制灾害扩大;必要时报经上级同意,向驻区部队求援。

2、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灾情。

3、区民政局负责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查灾、报灾、核灾工作,组织收集汇总上报有关灾情数据和资料;检查督促受灾地区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及时制订救灾款物分配方案,安排和使用救灾款物;承担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救济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收集各项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

4、区农经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抗灾救灾、生产自救、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指导灾民搞好农作物抢种、补种以及畜禽、水产养殖的补救措施;对受灾情况进行监测、趋势判断及灾情评估,及时向区救灾总指挥部报告灾情和险情,提出紧急援助的项目建议和实施特别管制建议。

5、区财政局负责筹集、管理救灾资金,将救灾经费列入预算,根据救灾需要,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受灾对象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有效救助;负责对救灾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6、区卫生局负责灾区医药卫生、防病治病工作,及时组织派遣医疗治病小分队,搞好灾区的卫生防疫,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负责药品供应,实施医疗救助;负责接收、管理和发放捐赠的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7、区文教局负责转移安置受灾学校学生和教师,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做好灾后校舍重建。

8、区建环局负责对危房的鉴定加固,损坏道路的抢修,组织临时房屋的施工,征集和组织挖掘、吊装等大型抢险机械,负责灾后房屋的设计施工等。

9、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物资的运输,在需要救灾应急交通工具时,负责协调和解决转移安置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负责组织、储备、调度全区的抗灾救灾物资。在需要救灾物资供应的情况下,确保灾民粮食供应,做好灾民生活急需品和布匹、棉花、煤炭、毛竹、铁丝、元钉、油毡、木料、薄膜、油料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负责协调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在较短的时间内,恢复损坏的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10、市国土局港闸分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相关部门建立监测点;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区的监督管理,负责灾后重建所需土地的管理工作。

11、市公安局港闸分局、驻区交巡警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工作,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重点目标的警卫以及交通疏导工作,协助区救灾总指挥部转移安置灾民、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相关事宜。

12、区人武部负责联系、组织驻区部队和预备役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13、各乡、街道负责本辖区抗灾救灾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应急经费和物资保障

区、乡两级资金储备,遵照有关规定落实好1704科目,区财政预算不少于15万元,乡级财政预算不少于3万元,主要用于当年的自然灾害以及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区民政局向区救灾总指挥部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由财政局拨付到灾区。救灾资金的筹集接受社会捐赠和上级拨款。

区发改委是负责救灾物资供应部门,要搞好配合和衔接工作,确保救灾物资通道畅通无阻。

食品筹备。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落实卫生安全的食品和饮用水的供应商。台风、洪涝、地震等灾害短临预报后,各食品供应点须预先安排一定数量的馒头、方便面、饼干、罐头、矿泉水等主、副食品。

粮食储备。保持一定的粮油存量,预案启动后,经救灾总指挥部批准将粮油发往灾区。

衣被和救生物品筹备。购置必要的棉衣、棉被、日用品、帐篷等亟需物品。

街道、乡要做好各自区域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储备、发放工作。

六、灾情等级划分和报告

(一)灾害评估。灾情包括以下内容: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时段、名称;毁坏耕地面积,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受灾、成灾、被困人口;转移安置、无家可归、饮水困难、因灾死亡、因灾伤病人口;缺粮、需口粮救济、需救济伤病、需救济衣被人口;倒塌、损坏房屋,需修建住房数量;损失、减产粮食;因灾死亡的牲畜;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缺粮数量,需救济粮数量等。

(二)灾害等级划分。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因灾减产八成以上)2万公顷以上;

(2)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

(4)7级以上(含7级)严重破坏性地震;

(5)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8亿元以上。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1—2万公顷;

(2)倒塌房屋1000—3000间;

(3)因灾死亡5—10人;

(4)6级以上7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5)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8亿元。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0.5—1万公顷;

(2)倒塌房屋500—1000间;

(3)因灾死亡3—5人;

(4)5级以上6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5)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3—5亿元。

4、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三)灾情报告。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进行灾情报告。

1、建立村(居)、街道(乡)、区有关部门、区救灾总指挥部四级灾情信息网络,明确报灾联络电话、责任人,如遇人员变动,及时报区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灾情报送的内容及任务分工。自然灾害情况报送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情况、农副业损失情况等。由区救灾总指挥部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核定最终灾情数据。

综合情况主要包括:灾情种类及发生时间、地点、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亡人口数,倒塌、损坏群众住房户数、间数,倒塌、损坏其他房屋间数,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由区、街道(乡)两级民政部门负责了解掌握,并汇总上报。

农副业损失情况主要包括: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因灾死亡牲畜、农副业直接经济损失等,由区、街道(乡)两级农业部门了解掌握,并分别报同级民政部门汇总。

3、自然灾害情况报送的时间要求。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内了解掌握灾情,村(居)1小时内报街道(乡),街道(乡)2小时内报区,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对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它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报上级民政部门直至国家民政部。

在重大自然灾害稳定之前,区、乡两级民政部门均执行24小时日报告制度。各乡、街道于每日9时前向区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前24小时的灾情。灾情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填写《自然灾害统计表》,经指挥部总指挥审核后上报。

对因灾造成人员伤死和房屋倒塌的,区、街道(乡)两级民政部门应掌握到人、到户,并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和《因灾倒房户台帐》。

七、应急行动

接到灾害预警后,区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立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灾害发生后,在区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灾情进行对口紧急救助,并及时向市对口部门报告救灾情况,提出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要根据需要立即协调调集救灾物资和运输车辆、船只,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紧急调运。要组织有关部门,在灾后24小时内将脱险群众基本安排就绪。要及时做好灾民急需的食品、饮用水、日用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基本生活需要。要根据核实后的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吃、穿、住、医等总体方案,并分项实施。

(一)转移安置

灾后2小时内,各街道(乡)组织救援人员抢救遇险群众,对其进行转移安置。安置工作采取借住公房、搭建简易棚、调拨帐篷、对口接受、投亲靠友等多种形式,将遇险群众妥善安置。

(二)食品供应

灾后4小时内对无法自行解决饮食的受灾群众,由区设置的食品供应点供应食品。

(三)伤病救济

根据灾情分布形势,区卫生局要立即组成医疗卫生组,迅速调集医疗救护力量,在灾后4小时内初步建立起伤员救治网络,紧急救治伤员。在灾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病的爆发和流行。各街道、乡根据灾民的自救能力发放伤病救济款。

(四)口粮救济

1、拨款。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需口粮救济人口和需救济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是指缺粮人口中没有自救能力,需要政府给予救济的数量。需救济粮数量以缺粮人口每人每天0.5千克大米计算,扣除现有口粮后,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的粮食短缺数量。依据需救济人口情况,及时下拨救灾粮款。救灾粮款下拨程序是:接到上级或财政部门拨款后,区民政局立即研究分配方案,10日内行文下发到各乡、街道。

2、口粮。当需口粮救济人口超过2万人时,由区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调度,乡、街道具体实施。

3、发放。救灾粮款发放程序是:首先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灾民救济名单,登记造册,5日内报街道、乡批准并张榜公布;由街道、乡财政、民政部门按照批准的灾民救济名册3日内发给灾民,并由领款人签章。

(五)衣被救济

对因灾缺少衣被需要救济的群众,要及时实施衣被救济。遇险群众妥善安置后,乡、村两级要及时调查统计需衣被救济的人数,进行登记造册。灾后2日内,区救灾总指挥部组织部分衣被进行救济。

(六)房屋修建

因灾造成民房受损或倒塌,按区统一规划处理房屋修建。对无自救能力的住户,房屋修建经费原则上由区、乡两级财政负担,对部分有自救能力的住户,给予适当补贴。建房中,免收一切审批费用,由区建环局负责灾民建房的监管工作。

(七)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要将灾民作为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强化动态管理。对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灾民要及时给予享受农村低保,对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我区上一年度社会人均收入三分之一的要实施社会扶助。

八、奖励和处罚

对在救灾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自然灾害救助任务的;

(二)及时提供灾害情况,灾情测报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轻或免遭灾害损失的;

(三)抢救、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在救灾工作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救灾总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灾的;

(二)不按要求和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负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工作岗位或玩忽职守,甚至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救灾款物的。

九、附则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