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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普教育范文精选

自然科普教育

自然科普教育范文第1篇

1.1科普教育的具体概念

所谓科普顾名思义就是科学技术的普及,而科普教育就是指采用一种公众更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参与方式来对相应的自然学科与社会学科知识进行相应的普及和传播,以达到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推广科学技术应用的最终目的。而实际上科普教育就是知识的普及教育,不论是自然科学知识或者是社会学科知识,总之就是一种学习的过程,并且是一个普及性的学习过程。在整个过程中只要让受众群体达到了一个实际的知识学习目的就算是达到预期了。至于使用什么样的方式,让人们接受更多的科普知识就是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完善和改进的了。运用科技馆良好的进行科普教育的创新就是其中一个完善改进的选择。

1.2科普教育的实际意义

之前所说科普教育就是为了达到一个对自然学科、社会学科知识的普及教育,这是一件非常重要且有意义的事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越来越多新兴事物和科技出现了。在以前旧时代中的很多思想观念其实都是一些封建迷信,是需要及时摒弃的,不然都很有可能对自身甚至对周围都带来伤害。而科普教育就是为了能够良好的实现对这些不科学思想进行破除,让人们更好的回归到一个科学真实,充满真理的现实生活环境中,让所有人都能更好的去了解全世界,去了解全宇宙的奥秘,因此良好的科普教育其实就是随着社会发展和科学的进步也让整个人类的科学知识得到了相应的提升并大众化的将这些基础知识进行合理的普及。因此科普教育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良好的对科技馆的科普教育形式进行创新就是对科普教育的极大推动。

2情景故事的扮演和实现良好的帮助对相应知识的理解

2.1情景故事的扮演以良好的提升兴趣

预定时间在科技馆中进行一些情景故事的扮演能良好的提升对于科普知识的相应兴趣。其实科普知识从知识性的角度上来讲是比较乏味和枯燥的,理论是实际现象阐述更多,没有一定的故事趣味性。但合理的引用一些相应的科幻故事或者自行编排,在科普馆中进行情景故事扮演自然就能更好的吸引他人的兴趣。每一个人都从本能上拥有一个表现欲。所以面对一个表演的机会,大多数人首先都会感觉兴奋并且有兴趣深入了解的,提升的兴趣自然就能更好的加深对相应知识的理解,由此才能更有助于接下来的学习。而在表演中合理的穿插进入一些相应的科普知识不仅不会是整个表演活动显得枯燥,而是为其设定了相应更为专业而深邃的背景,使得整个活动变得更具吸引力,让所有人都能更加投入进来。

2.2在扮演中更深入的理解相应知识

干涩的理论知识讲解是难以很好的引起人们的兴趣,因此这样的方式就很难起到更好的普及效果。走马观花的浏览然后象征性带过相应的知识内容只能让人觉得很随意,而不会去注重记住那些相应的知识了。在故事扮演中很好的提起人的兴趣,自然就能很好的实现其相应的关注度,在活动中更加深入的理解了相应的知识内容。人在实际的活动中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认识是最深刻且记忆持久度最高的,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才更好的帮助进行一个科普教育的实行。所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就是指理论知识要在实践中才能更有易于人们的学习理解,良好的情景故事扮演就是一种很好的实践。

3展品方面进行相应的创新

3.1注重对展品表现形式的创新

大部分科技馆的主题都是不尽相同的,因此相应的展品内容也就相应的都比较相似。因此合理的对展品的表现形式进行创新就能更好的推进科普教育的推广以及人们对相应知识的理解度。而更新展品的表现形式将不仅仅是更新展品的外观设计,应突破原有的外观设计形式,要能反映展品的形象,要有视觉冲击力,能吸引观众的注意力,以激发观众的求知欲。还有就是注重更新展览环境,良好的环境氛围能更好的引起人们对相关知识的好奇心,让人们愿意去动手和参与学习这些相应的科普知识学习。

3.2注重对展品的宣传方式的创新

不仅仅是对于展品的表现形式加以创新,还有对于展品的宣传方式有也同样要进行创新。目前,大多数科技馆的展品一般采取在科普展厅内展出的形式。但其实完全介意在现代科技馆中采取定期举办优秀展品展览,并进行相应评奖活动来对展品进行宣传。一方面可以起到激励科技馆展品创新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把科技馆界颇具影响力的展品聚集在一起,让公众有机会领略创新展品的风采,从而又可大大提升科技馆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再良好的展品和丰富的知识也同样需要人们知道才能有机会来进行相应的学习。现在是酒香也怕巷子深的年代,在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的当前社会即便是好东西也需要人们去了解知道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所以加强宣传方式的创新就是对科普教育的良好推进。

4结束语

自然科普教育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根据“科普基础设施工程”的任务和要求,拓展和完善现有各类基础设施的科普教育功能,有计划地推进科普设施的建设与发展,力争在我区新建或发展一批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公园、电子科普画廊、科普学校、科普阅览室、科普长廊等。通过实施科普基础设施工程,加强我区科普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公众利用科普设施提高自身科学素质的需求。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1、制订科普设施的管理办法与奖励办法。

2、坚持科普设施的公益性原则,拓展和完善现有基础设施的科普教育功能,并做好相关督察工作。

充分发挥科普设施在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方面的作用。推动各类科普设施与学校科学教育的衔接。进一步发挥科普教育基地的作用,改善硬件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各类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定期对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免费或优惠开放,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增加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和专业设施的科普功能,发挥它们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的作用。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科研设施、场所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

拓展和完善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科普教育设施、科普教育功能,不断开发满足青少年参与需求的科普活动项目,发挥青少年教育基地在科普教育中的作用。

加强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科普教育功能,将有关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为重点的科学素质内容纳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内容,促进城区劳动者科学素质的提高。

加强职工学校、文化宫、俱乐部等企业文化场所的科普教育功能。逐步对工会系统的职工学校、文化宫或俱乐部进行设施的提升与改造,并组织开展各种科普活动吸引职工参与,使它们作为企业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满足广大职工群众获得科普教育、提升科学素质的需要。

3、加大科普设施建设力度,满足公众参与科普活动的需求。

将科普活动室、科普画廊、科普设施建设纳入文明城市评比和考核内容。加快社区科普设施建设,在全区实施“一报”(大众科普报)、“一网”(大众科普网)、“一廊”(标准科普画廊)、“一室”(科普阅览室)、“一校”(科普学校)为居民提供科普服务。

加快企业科协建设力度,加强企业科普设施建设,通过科技人员活动场所、科普画廊、科普刊物等,为企业职工提供科普服务。

4、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建立专业科普场馆。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团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它场地设施。

5、推进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三、工作重点和要求

1、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基本建设计划。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制定科普基础设施计划,提高科普基础设施展教能力。

自然科普教育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向其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科普活动。

第四条科普活动应当坚持经常性和群众性的原则,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群众工作、生活的实际,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个层次开展。

第五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在科普活动中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或者尚无科学定论的主张或者意见,作为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禁止以科学为名从事封建迷信、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禁止以科学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促进科普工作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组织或者支持本单位人员接受科普教育。

第八条本市公民有依法接受科普教育,参加科普活动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使未成年人接受科普教育。

第二章管理与组织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科普活动。

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协调辖区内的社区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普工作,其职责是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进行政策引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市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科普活动,协助制定科普工作的规划、计划,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科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结合职工、青少年、妇女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学习现代科学知识、接受科普教育的制度,并把学习情况纳入对其考核的范围。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把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技术素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市和区、县青少年科技馆、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专题科普活动和日常校外科普教育,并做好中小学科技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农村地区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面向农民开展科普工作。

各类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农业技术学校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向农民普及科学知识。

乡、镇和村文化站、广播站等应当向农民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综合类和自然科学类报纸、刊物应当开设专栏,刊登科普文章;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应当制作、发行、放映科普电影;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办固定科普宣传栏目,增加科普节目的播出时间。

第十九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社会公益场所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增加科普宣传的内容。

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有关环境、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本市大型医院、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宣传。

第二十一条适宜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实验室或者产车间等应当有组织地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本市于每年五月举办“北京科技周”活动,社会各界应当根据“北京科技周”确定的主题开展科普活动。

第四章科普场所

第二十三条天文馆、自然科学类博物馆、科技馆、青少年科技馆(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普场所,应当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对中小学生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二十四条国家投资兴建的科普场所、设施,禁止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改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作他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改变其科普场所的基本性质,妨碍开展科普活动。

第五章科普工作者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科普工作者,包括专业和非专业科普工作者。在科普场所中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和中小学科技辅导教师为专业科普工作者,其他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为非专业科普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科普活动;

(二)从事科普研究、创作,参加科普学术交流;

(三)申请科普项目经费,获得科普创作、出版资金资助;

(四)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并享受相应待遇;

(五)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六)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工作,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

(三)抵制反科学、伪科学,同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现象作斗争;

(四)加强现代科学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科普工作者依法抵制反科学、伪科学,同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现象作斗争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申请进行市级科技成果鉴定或者申报科技进步奖的科技人员在提交科技成果的同时,应当提供介绍该成果或与该成果相关的科普文章,在鉴定通过或者获奖以后,以多种形式向公众进行宣传。

第三十条科普工作者在参加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其所完成的科普方面的作品和直接参与指导的科普竞赛成绩以及获得的科普奖励,应当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科普经费的投入,科普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科普活动经费应当在科学事业费中列项,逐年增长,其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科学事业费的增长幅度。

区、县科普活动经费应当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由区、县财政予以保证,并逐年增长。

第三十二条本市以发展科学、教育为宗旨的基金会可以设立科普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科普读物的创作、出版、科普影视制作、科普理论研究以及贫困地区的科普活动。

第三十三条出版科技类图书、期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加快对科技馆、青少年科技馆、科普画廊等科普场所、设施的建设、改造、充实和利用。

第三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或者投资建设科普设施,开展科普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科普工作者的待遇,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本市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科学为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挪用、克扣、截留科普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科普工作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自然科普教育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五条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六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七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第八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第二十条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发挥乡镇科普组织、农村学校的作用,开展科普工作。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自然科普教育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科普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长期、稳定、有效发展,面向经济、面向基层、面向公众,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禁止以科普名义进行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综合协调、政策引导、督促检查,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在校学生进行科普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全市青少年的科普教育工作。

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科普工作。

第八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活动。

市科学技术协会参与制定全市科普规划和计划。

第九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全市科普规划和计划,并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所的建设纳入本级市政、文化设施建设规划,根据科普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以科普教育为主要功能的科普场所。

政府投资建设的以科普教育为主要功能的科普场所不得改作他用;确实需要改作他用的,应当经过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少年宫、文化公园、儿童活动中心、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等场所,应当利用其科普资源,配套科普教育设施,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投资兴建科普场所。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娱乐等场所以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组织,利用其科普资源或者向社会开放具有科普教育功能的场馆及其设施,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科普场所可以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合作,结合宣传科技成果、传授生产技术等内容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普场所,可以申请由市人民政府认定为*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

(一)具备一定规模的能够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及其设施;

(二)提供定期更新的科普图片、资料展示与可供实践的设施;

(三)配有专职讲解人员和辅导人员。

第十六条市科普基地的认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市科普基地定期进行复评,不符合条件的,按原评定程序取消其市科普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参照公益、教育事业政策对市科普基地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动优先安排在市科普基地进行。

第十八条市科普基地应当配合市重大科技(科普)活动计划的实施。

市科普基地对中小学生的科普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给予门票、场租等优惠。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

市级科普经费每年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在市自然科学事业费中划拨不少于3%的科普经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安排使用;

(二)在市教育费附加中划拨不少于1%的科普经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使用;

(三)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的科普专项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协会掌握使用。

区、县级市科普经费可参照本条第二款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一条以科普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各级各类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等科普组织,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科普活动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其从事科普创作、参加科普学术交流、进行科普研究等活动的人员,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和科普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各级科普组织网络,提高科普工作者的待遇,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科技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损毁科普场馆或其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挪用、克扣、截留科普经费的,由经费划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