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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根据《*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2008年*区绩效考核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全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确定和下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

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指标和前3年安全生产状况,综合确定当年度全区控制目标。并将控制目标于年初分别下达到各街道(乡)、开发区和区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

二、签订责任书

年初,区政府与各街道(乡)、开发区签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区直部门向区政府递交《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各责任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或《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要求,制订当年度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并以责任书的方式,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

三、实行过程考核

(一)对街道(乡)、开发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百分考核,考核具体对照《2008年度*区街道(乡)、开发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百分考核细则》(见附件1)进行,完成得相应分值,完不成相应扣分。对区直各部门实行千分考核,考核具体对照《2008年度*区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千分考核细则》(见附件2)进行。实行半年度预考、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列入区政府对各责任单位职能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各责任单位在年中、年底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逐项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照《2008年度*区街道(乡)、开发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百分考核细则》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三)区安委会办公室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并将考核结果按照《2008年*区绩效考核办法》中所规定安全生产工作权重分(6分)折算成相应分值,计入对街道(乡)、开发区过程考核。

四、相关规定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凡年终考核为优秀等次且得分为第一、第二名的单位,由区政府给予通报表彰;85分以上的单位为良好,80分以上的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向区政府递交责任保证书的部门,经考核得优秀等次且得分在前三名的由区政府一并表彰。

(二)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年度内该单位及其行政一把手均不得评先评优:

1、考核为不合格单位的;

2、本辖区、本系统或本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责任区内存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被考核单位,应于考核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措施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五、考核的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区安委会领导下,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