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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研究范文精选

自然科学研究

自然科学研究范文第1篇

一、“双碳”理念融入自然学校教育课程体系

马克思指出:“人靠自然界生活。”“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中的重大选择,“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是对马克思环境哲学思维的传承与创新,将其融入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对学校开展课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根据马克思唯物史观,人的社会性和自然性,相互之间是内在统一的。其折射出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才能确保整个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而“双碳”目标与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一脉相承的,将其融入课程教学过程,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对树立学生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具有指导意义[3]。因此,在学校建设过程中,以“双碳”为定位的课程建设是立德树人与教育教学相辅相成的生动体现,是对党和国家培养适应高质量发展、高水平自立自强人才的重要支撑。当前,在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发展背景下,课程教育体系改革负有特殊的历史使命。需要在知识体系规划、学生能力培养等方面系统且整体地考虑“双碳”教育,设立“碳达峰、碳中和”相关的核心课程,完善并加强基于“双碳”理念的课程教育培养体系。因此,在自然学校的课程建设过程中,首先要找到自然环境与各学科的契合点,有效整合相关的学科知识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将“双碳”理念传递给学生,进而传递给社会,从而形成长效的人才培养机制。

二、“双碳”目标是自然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

2021年7月,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碳中和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特别指出我国要建成世界一流碳中和相关学科和专业,形成碳中和目标科技力量,为我国实现能源碳中和、资源碳中和、信息碳中和提供充分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4]。这不仅为绿色教育体系的建立提供了良好契机,更是为自然学校的建立设计了伟大远景。依托于“双碳”理念的快速发展和需求,绿色低碳教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日益显著。自然学校的核心建设目标之一是可持续发展。这不仅要求学校拥有绿色建筑以及节能省碳的校园,更是要求其成为满足“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绿色环保校园,其内涵应包括节能、环保、生态、减碳与教育等各个方面。除此之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需要将学校视为一个“行动中”的组织,将可持续发展付诸实践。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组织创造一种通用知识,使学校所在社区的众多成员参与其中,把所学到的最佳实践、解决方案和经验教训等知识汇集在一起,进而实现经验汇总[5]。“双碳”目标如何应用于校园环境,建构为具有行动力的高效率绿色低碳校园,已经成为自然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在校园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以“双碳”为目标的自然学校需要发挥区域环境教育基地的功能。以学校为培养单位,长期、有效地建立全民节能减碳意识、知识与习惯。因此,树立“双碳”目标对肩负有自然教育功能的自然学校十分重要,它不但可以在社区环境教育中起带头示范作用,更能给予充分的语言环境和实地环境。在自然学校的发展建设中融入“双碳”目标,不仅有利于在校园中营造浓厚的学习“碳达峰、碳中和”等相关知识的氛围,而且可以长期鼓励学生主动为绿色低碳宣传代言,发挥学校教育的优势,实现教学相长。

三、“双碳”目标融入自然学校课程教学全过程

在“双碳”目标的建设背景下,将绿色低碳理念融入自然学校的课程建设体系要有科学的实施路径及制度保障。自然学校应在建立安全、生态、教育、再生能源、生活行为等方面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的课程评估机制,落实学校整体层面与各个环节的节能减碳意识。自然学校要从加强顶层设计入手,积极推进课程评价体系的改革创新。这既需要校级层面宏观性的顶层设计组织领导,也需要各相关主管部门具体的组织领导。同时自上而下地制定人才培养课程方案,加强面向“双碳”目标的相关教材建设,构建理论与实践贯通的课程教学体系,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形成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创新思维。在完善顶层设计的基础上,还需采取科学的指标,构建一套完整的自然学校课程建设及教学过程评价体系。自然学校应采取合理的指标,将“双碳”理念和实践引入课程教学体系中,并对其进行长期评价,在评价结果中不断推进课程教学的改革与提升,形成“双向互动评价”机制。一方面,以自然学校为平台,构建“双碳”课程建设研究基地,组织教师进行“双碳”的教学研究,对现有课程内容进行评价;另一方面,设计科学的评教体系,考核学生对“双碳”相关知识的学习效果,间接了解教学情况。科学构建“双向互动评价”机制,有助于加强自然学校“双碳”课程建设,从而为培养“碳达峰、碳中和”领域高层次人才提供有效保障。自然学校要在现有课程设计的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打破学科壁垒,激发学生关注“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前沿,培养学生形成减污降碳意识,多角度、多路径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引导学生积极拓宽创新思维,注重跨学科交叉学习,培养其多角度发现、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校要坚持多维目标贯通、多维主体协同的原则,发挥学校主管部门的关键性作用,通过机制设计、政策指引、组织培训等路径开设面向“双碳”目标的课程内容体系建设[6]。将“双碳”目标融入课程教学全过程,协同培养未来创新人才。在这个课程体系中,课程设计是“头部”,需要总体规划课程目标、教学要求、内容体系等;教学大纲是“骨肉”,要求构建具体的思政教育、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等;理论教学、课堂互动是“躯干”,须落实并提高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实践环节是“四肢”,重点培养从理论知识过渡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形成全局化协同发展的多学科交叉课程体系。

四、在实践中把握自然学校“双碳”课程建设

自然学校课程建设的宗旨是催生低碳实践。基于“双碳”目标的课程教育发展模式,其关键在于能身体力行地实践“双碳”目标。自然学校的教育,最为关键的培养环节之一是综合素质与个人修养的养成。因此,“践行低碳、沉浸教育”的实践环节亟待构建。学校低碳教育中实践环节的必要性已有诸多学者进行了论述[7]。聚焦于“双碳”目标,面对课程建设中的“无低碳意识”“缺乏持续发展观念”等问题,自然学校需要紧密围绕低碳实践,大力推进课程改革中的实践环节。从观念重建、资源配置与师生协同三个层面同步推进。在观念重建层面,需要改变现有的低碳实践仅为“低碳”相关的实践环节这一错误观念,应多维度、多角度地广泛开展实践课程;在资源配置方面,应将低碳理念融入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在师生协同层面,需要重点推行“低碳”实践环节课程改革。自然学校应全过程、全方位地构建低碳化实践环节与平台,保障学生在低碳实践活动中得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真正实现低碳实践课程教学,培养“双碳”目标下的高素质人才。因此,在自然学校的课程建设中,需坚定不移地推行低碳实践理念,围绕绿色低碳发展设计并规划实践课程。通过低碳实践活动,让学生真正理解低碳的重要性并具备低碳实践能力,在其人生规划与事业发展中始终坚持低碳理念。低碳实践环节可以实现“双碳”产教融合。2021年11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高等教育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4年)》,其主要任务包括“全面推动实践创新教育改革”[8]。其中,核心子任务之一为“深度推进产教融合,健全完善产教融合长效机制”。产教长效融合是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实现途径与渠道。同时,作为“双碳”目标驱动下的产教融合长效机制,全面协调课程的教学方案、教学内容体系及实践环节等环节的建设,将在创新创业高素质人才培养中发挥关键作用。产教融合是检验人才培养质量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也是高质量人才服务社会、回馈社会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在产教融合方面,应注重人才培养的社会效益,培养更多、更有远见的“双碳”目标人才,为国家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建设做出贡献。通过低碳实践环节为产教融合培育人才、转化及应用科技成果、宣传理念等提供新的思路与实现途径,也将为国家“双碳”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更多关键技术与人才资源。

五、结语

自然科学研究范文第2篇

作者陈先达,1930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教授(北京100872)

如何看待人文科学的本性,关系到人文科学的定位和作用的发挥问题。如果不承认人文科学的特点,就不能正确发挥人文科学的作用;可如果片面强调人文科学的特点,把人文科学驱出科学范围之外,就会在人文科学的定位、创新和功能等一系列问题上始终难以跨出唯心主义历史哲学的雷池。这两种情况对人文科学的发展和弘扬民族精神以及人文素质的提高都是不利的。

一、自然科学不是科学的惟一模式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是从学科区分角度对知识性质的划分,而不是对知识科学性和科学化程度的分类。以自然科学的特点作为衡量学科科学性的惟一标准,必然会认为社会科学最多是半科学,而人文科学是非科学。因为它们都不符合自然科学作为科学的标准。人类的全部实践和认识活动处于一种分裂状态:在对自然的认识中,人类可以达到必然性和因果性认识,而面对自己创造的世界,人类始终只能处于一种非科学的盲目状态。人对人类社会和人类自身无能为力,因为这是一个自由意志的领域。如果这样,人和人类社会就难以存在和发展,

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也失去了产生和发展的依据。人对人类社会和人类自身认识的重要性,都证明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人类面对的世界是包括自然、社会与人类自身在内的世界。人类为了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不仅要认识自然、认识社会,还要认识人和人类精神活动自身。这样就逐渐形成了三种不同类型但又密不可分的科学。这就是以自然为对象的自然科学、以社会为对象的社会科学、以人与人类自身的精神活动为对象的人文科学。它们之间还不断出现许多交叉科学。世界是统一的世界,人类关于世界的不同类型的知识也具有内在联系。人文科学是整个人类科学知识的重要一环。没有人文科学的知识,人类对世界的认识不仅不完整,而且也无法理解人对社会和自然规律认识的价值和意义。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反驳杜林时曾经指出过存在三种类型的科学。他说,"我们可以按照早已知道的方法把整个认识领域分成三大部分","第一个部分包括所有研究非生物界的并且或多或少能用数学方法处理的科学,即数学、天文学、力学、物理学、化学","第二类科学是研究活的有机体的科学",第三类是"按历史顺序和现今结果来研究人的生活条件、社会关系。法的形式和国家形式及其由哲学、宗教、艺术等等组成的观念上层建筑的历史科学"。这第三类实际上是包括人文科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①。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是人类对世界认识的两大类知识。人文科学应该包括在哲学社会科学这一总的科学分类范围内。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本质上是相同的。认为社会科学可以称为科学而人文科学只能称学科的意见也是可讨论的。其实,社会科学也可称为人文性质的科学,因为社会领域就是人的领域,社会现象不可能离开人和人的活动。社会规律的形成及其实现离开人和人的活动是不可思议的。在这个意义上研究社会科学就是研究人及其活动的规律的科学;而人文科学也是社会性质的科学,离开了对人所处的社会和社会规律的理解和研究,对人的研究就不能称为人文科学而是生物学或动物学。当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②还说,"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③这实际上就为我们从理论上正确理解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一致性和不可分离性奠定了理论基础。人的社会本性和人的活动的社会制约性,决定人文科学在其本性上属于社会科学而不能离开社会科学绝对独立。所以用人文社会科学来包容这两类性质的科学是合理的。但这并不否认它们之间存在差异性,研究人文科学的特点,研究它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区别,对创造性推进人文科学是完全必要的。

二、人文知识的科学性何以可能

在学术界,自然科学的科学性一般都能承认;社会科学的科学性也有不少人承认,而对人文科学的科学性问题则存在很大的分歧。在西方和国内都有这样一些看法:人文科学根本不可能是科学,而只能是研究者个人的主观爱好和个人看法。他们说把莎士比亚的《哈姆莱特》和一个新手的剧本,或者是把著名诗人的诗歌和一个精神病患者的狂言,把一幅著名的绘画和一个孩子发自天真的不经意的涂抹,都事先不加说明地混在一起让人评论,可能冠履倒置,视天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28-429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6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452页。

才为蠢货,指腐朽为神奇。这说明人文科学不可能具有客观的科学内容和评价标准。对哲学也有类似的看法。有人认为,哲学就是哲学家个人的意见,无所谓是非对错。哲学问题只有无休止的争论,而不可能有结论。如果有结论只能说明它是科学问题而不是哲学问题。如果人文科学就是这样,怎么可能为人类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服务呢,它只能是毫无价值的语言和文字的游戏,具有卓越成就为人文科学做出杰出贡献的人文学者只不过是最善于语言游戏的大师而已。

在人文科学科学性问题上之所以有的学者持这种看法,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把人文创造活动、人文产品的阅读和欣赏、人文科学的科学研究完全混为一谈。人文创造活动,是指精神生产活动,如小说的写作、各种艺术品的构思和制作、歌曲的创作和演唱、演员们的舞台表演、教师的讲授风格和方式,总而言之,人们进行的精神生产和实践过程是由个人进行的非常个性化的过程。人文创造活动总是要体现创造者个人的价值观念、创作风格和不同的思维水平。这是不重复也不能重复的。至于人文产品更是个性化的,雷同就是模仿甚至是剽窃,这种复制的人文产品是没有价值或没有多大原创价值的。人文产品的阅读和欣赏也是个性化的。由于原作品与读者的时空间隔,语言表达方式,以及不同读者的欣赏水平、审美情趣、艺术修养、历史知识、哲学水平不同,从而对作品的评价可以大相径庭,这属于读者的接受和个人理解的范围。一百个《红楼梦》读者心中可以有一百个贾宝玉,可以从《哈姆莱特》中发现不同的挪威王子;也有一些人对莎士比亚不感兴趣而偏爱没有多少艺术品位的肥皂剧;可能喜爱流行歌曲而不爱歌剧《蝴蝶夫人》。萝卜白菜各有所爱,这是欣赏而不是科学研究。人文科学的科学研究,既不是单纯个人的写作,只强调个性化;也不是单纯的阅读和欣赏,只强调个人爱好和主观接受。你可能爱好"戏说康熙"、"戏说乾隆",但不能说你在进行历史研究,只能说你在进行休闲娱乐。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人文科学之所以可以称为科学,是因为它不能局限在人的精神领域。唯心主义的历史哲学家如狄尔泰以及新康德主义者把人文科学定义为与自然科学相对立的精神科学,就是把人文科学置于无法验证的主观领域。其实人文科学研究的不限于主体的内在的精神活动,而是人的人文活动包括精神生产中的规律性问题,而主体的精神活动则是存在于这种活动中的内核。例如,人类的物质生产,或对历史起重要作用的杰出人物,或重大事件如战争,如革命,等等,总之人类的活动本身不是科学而是实践活动,可研究人的这些活动过程的历史学是科学--历史科学。历史的本质不能归结为人的思想而是人类的创造活动,历史学力图揭示人类创造历史活动的规律,而人的思想、愿望、理想,只能通过对历史实际活动的研究才能揭示。战争不是科学而是人类的一种军事对抗活动,可研究这种活动的军事学是科学;教学活动是个性化的实践活动,可教育学是科学;人的文学艺术创作活动不是科学研究,谁也不会认为苏拭的《水调歌头o明月几时有》的"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不知天上宫阙,今夕是何年?"是在进行天文学研究,而不是面对皓月当空抒发月下怀弟和对人生悲离合欢的个人体悟?可诗学的研究、词学的研究,可以具有揭示诗词创作中具有普遍意义的科学内容。对文艺创作规律的研究--文艺学可以成为一门科学,对文学史的研究可以成为一门科学。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就包含许多具有规律性的科学判断。其他诸如唱歌不是科学活动可乐理学是科学,乐曲的创作不是科学活动可研究如何作曲可以成为一门科学,如此等等。

总而言之,人的人文创造活动不是科学而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一种方式,而人文科学之所以可以称之为科学,就在于它不是停留在个性化的人文创造和人文活动的层面而是探求其中的规律。一个人可能精于诗词歌赋,娴熟琴棋书画,这不能说明他在进行人文科学研究,而只能说他具有很高的人文素养。可如果是探求诗词歌赋,琴棋书画之道,即研究其中的规律性的东西,这就进人人文科学研究的领域。如果人文科学中没有对规律的探求和总结,而只是个人的体悟和情感的抒发,完全成为不可言说的个人的内在的、瞬间的东西,学生在课堂上所能得到的也只是讲授者个人的意见,无是非真假对错可言,这种人文科学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没有规律的探求,即使不把它称为人文科学而只称为人文学科,也不能为它的存在和发展做出合法性解释。对人文产品的阅读和欣赏是个性化的,可对如此多样化的阅读和接受现象,同样可以进行科学研究,这就是接受美学、传播学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学应该研究的问题,完全可以成为一个包括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多学科交叉的科研领域。

在人的个性化的人文创造活动和欣赏活动中,既要保持个人风格,又要保持它的内容真实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既要解决人文产品的阅读和接受的个性化,又要提高读者的欣赏水平和对真善美的价值追求。这之中肯定是有规律可循的。否则人文科学就没有必要,怎么说怎么写怎么评价都行,这样,我们得到的只能是瞎编的历史,没有任何情节合理性和艺术价值的小说,没有科学与事实依据的哲学胡说。我们只有强调研究人的人文创造活动、精神产品的社会制约性和人们对人文产品的欣赏都是有规律可求的,而不能仅仅是自我表现和"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个人爱好,才有可能以观点正确和艺术上乘的作品为人类社会进步和人的人文素质提高服务。否则,就失去了正确服务的客观依据,只能制造混乱,搅乱思想。

人文科学是以人类的人文创造活动为对象,它同样有个尊重事实的问题。恩格斯说过:"不论在自然科学或历史科学的领域中,都必须从既有的事实出发"。①尽管人文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它允许不同的个人见解,但这种见解立论应以事实为根据。个人的见解只能表现为对事实的不同理解,而不能是对事实的伪造。我们可以梁启超对他的老师康有为的《新学伪经考》的评论为例,康有为著《新学伪经考》的政治意图是很明确的,就是以批评东汉以来的经学多为刘歆伪造为名,为他主张的维新变法扫除思想障碍,可它的立论的事实根据是难以服人的。梁启超在《清代学术概论》中说,《新学伪经考》认为《史记》、《楚辞》经刘歆羼人者数十条,出土之钟鼎彝器,皆刘欲私铸埋藏以欺后世,此实为事理万不可通者,而康有为坚持这种看法。实际上康有为的改革主张之要点,并不一定要借重于此等技词强辩而始成立,而康有为为了自己的政治理想和主张,往往不惜抹杀证词或曲解证据,这是犯了科学家的大忌,此其所短也②。梁启超所谓"科学家大忌",即篡改事实,伪造事实。看起来,尊重事实这一点连封建时代的学者都承认。再如最近在黄金时间播映的《走向共和》争论很大,争论的实质,既有科学性的问题又有价值性的问题。从科学性的角度看,核心是在某些重大事实是否完全虚构;价值性问题则是作者对近代史上一些重要人物的评价问题。如果不以正史面目出现而是戏说,则另当别论。因为同戏说康熙、乾隆一样,已超出于历史科学范围之外,属人文创作而非人文科学。而当以历史为依据以文艺为形式,就不仅关涉价值而且关涉事实。观众完全可以从事实与价值两方面进行评价。可见,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律为对象,以实践为标准,在人文科学中同样是适用的。这是人文科学的科学性的关键。如果人文科学中可以不讲事实,不求规律,不尊重实践,它就从根本上失去存在的依据。

三、人文科学的特点

我们强调人文科学是科学,它包含具有客观意义的知识。但又不能无视人文科学的特点,完全等同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387页。

②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东方出版社,1996年,第70页。

首先,从认识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看。在自然科学研究中,主体与客体的区分是清楚的。当然,人作为社会的人始终是完整的人,而不是单纯的认识主体。例如即使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自然科学家所处的历史条件,他们所具有的科学知识积累和认知结构肯定会对他们的研究发生影响,但是我们在考察自然科学知识的客观性问题时,可以对这些略去不计,只是把科学家作为认识主体,而把自然界视为认识客体。因为对自然科学来说,最根本的是探求客观知识。在这一点上,自然科学以客观自然界为对象,它的知识的客观性,就是在关于知识的判断中,要尽量不渗入主体的东西,按照客观世界本来面目认识世界。因此,什么是属于主体的,什么是客体的应该区分清楚。上帝的东西归上帝,凯撒的东西归凯撒,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是能做到的。即使一时分不清,经过反复实践验证终究是可以分清的。所以在自然科学研究中,什么是认识的主体,什么是被认识的客体,在原则上说界线比较明确。尽管由于作为认识主体的自然科学家的观察、实验和对数据的搜集和分析,可能会受到主体的影响,特别在微观领域中,观察者与被观察对象的交叉影响作用是无庸讳言的,但是自然科学通过认识主体对结论的不断校正,通过客观仪器和工具,特别是通过人们无数次的实践活动,可以达到与认识对象相逼近的具有客观性的知识。自然科学中当然也会存在意见分歧和争论,存在不同的学派,但这种争论往往出现在探求的过程中而不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谁是谁非之后,学派的存在意味着问题仍在争论和探索之中。当代不少哲学家批评西方哲学的主客二分,这是没有道理的,没有主客二分根本不可能有科学和实践。我们很多错误往往出在主客不分。其实西方机械唯物主义的错误并不在于主客二分而在于它的绝对对立和分裂。只要用辩证态度对待主客二分,不把二分弄成绝对对立和分裂,区分主客的思维方式就是正确的。社会科学的主客体关系比自然科学要复杂,但主客关系也不是不可分清的。社会科学是以人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为对象。这些关系虽然不能离开人的活动,但它一旦形成,同样是一种客观的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对这些关系的本质及其相互作用同样可以达到规律性理解。这就是我们称之为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知识。马克思曾经说过,"在研究经济范畴的发展时,正如在研究任何历史科学、社会科学时一样,应当时刻把握住:无论在现实中或在头脑中,主体--这里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都是既定的;因而范畴表现这个一定社会即这个主体的存在形式、存在规定、常常只是个别的侧面;因此,这个一定社会在科学上也决不是在把它当作这样一个社会来谈论的时候才开始存在的。"①决不是社会科学研究者在研究时建构社会,正如一些哲学家所说的人在认识中建构对象一样,而是被研究者先于研究者并不依赖研究者。社会的存在并不依赖社会学家,生产方式的存在并不依赖经济学家,如此等等,否则任何社会科学的科学性问题就无从谈起。谈论人对自己在思想中建构对象的认识,纯属某些哲学家唬人的空话。

人文科学的主客体关系是个难题。因为人文科学所涉及的主客体关系既不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是人与在自身活动中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关系的关系,而就是主体自身。因而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不同,在人文科学中,人既是认识主体,同时又是认识客体,发生主客体相互纠缠的复杂关系,正如皮亚杰在《人文科学认识论》中说的,各种人文科学是"以人为主体又是客体","这同时既是主体又是客体的事实给人文科学制造了比自然科学更多的困难。"②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页。

②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论》,郑文彬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22、23页。

的确,在人文科学中,人既是研究的主体又是研究的客体。这种一身二任的情况,使得人文科学中主客关系乍看起来难以分辨。其实并非如此。抽象地说,在人文科学中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人文科学是人对自身的认识,这没有异议。但不能因此说,人文科学的研究中没有主客体的区分。实际上当我们说,在人文科学中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是就"人"这个整体说的。但在具体研究中,任何人文科学的研究都不是研究者对自我的研究,更不是时下流行的什么自我观照之类的吓人空话。真正的人文科学的研究都是具体的研究者(而不是抽象的人)以具体的对象(具体的人及其产品)为客体的研究,否则根本谈不上什么研究工作。所以任何人在从事人文科学研究时都形成了具体的主客体关系。一个人的科学研究水平和他的结论的可靠性,取决于他的结论在何种程度揭示被研究对象的本质和规律。我们不能笼统地说,研究文学就是人在研究自身,因为文学就是人学。实际上任何人在研究李白、杜甫、苏拭时,李白、杜甫。苏拭就是他的对象,而且是不依赖他先于他而存在的对象。研究历史也是如此,任何历史研究都是研究前人的活动,而不是研究研究者自身,除了具有历史价值的个人回忆录以外。个人回忆录的价值在于它的真实性而不在于它对回忆者自己的评价。回忆录不能视为对自己的科学研究。在人文科学中,对研究者来说,他的研究对象对于他来说都是对象性存在,都是另一个"他者"。不能以人文科学中人以人为对象,来否定人文科学中存在主客体关系。因为只要超出抽象一步,就可以看到,作为研究者的人和作为研究对象的人,是彼此不同的"两个人"。

正因为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因此凡用来反对人文科学的论据,无疑都可用于反对社会科学。例如有的学者说,任何研究社会科学的学者本人就处在这个社会中,他是社会中的一分子,他不可能对社会做出客观有效的公正的判断。"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因此,社会科学也不可能是科学的,只能是意识形态性的。这种说法当然有一定道理。因为在阶级社会中,公正的、各个阶级一致认可的社会科学结论是很少的。但不能由此否定人类对社会达到科学认识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社会科学是在西方近代自然科学建立以后才逐步产生的,它经历了一个把自身确立为科学的发展过程。历史唯物主义的产生为社会科学的科学化奠定了基础。这个过程现在仍在继续。原则上说,社会科学同样可以达到对社会的具有科学性的认识,因为社会关系是客观的,社会现象中的本质联系具有可重复性和可验证性。社会科学的结论不可能达到一致认同的水平,因为阶级关系和不同利益的对立使社会科学不可能摆脱价值判断。结论的非一致性,往往成为否定社会科学的科学性的根据。社会科学中包含的价值判断成为科学性的障碍。其实,一个错误的价值判断可以遮蔽社会现象的客观规律性,但通过去蔽更能显示事物发展的真理性。社会科学中存在对立意见是必然的,通过对立意见的争论接近真理是社会科学认识的规律。事实上,不少社会科学家,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家为人类对社会现象的认识提供了某些规律性的见解,这些见解在人类改造社会的实践中发挥过和继续发挥着作用。

人文科学是关于人的精神活动及其产品的科学。由于人的社会性,因而真正具有科学性的人文科学的结论,都有相应的社会科学理论为依据。如果脱离了正确的社会科学关于人与社会规律的观点,把人文科学的研究建立在抽象人性论、神学宿命论或其他错误的社会学说基础上,肯定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我们把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看成是相互作用的学科。就人是社会的人来说,人文科学属于社会科学。任何人文科学研究者都应该具有一定的社会科学知识,要正确理解社会与人的本质。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不了解社会也不可能真正了解人。就社会科学是对人的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和规律的研究来说,社会科学属于人文性质的科学。如果社会科学中没有人和人的活动,把社会变为与自然过程完全一样的纯客观过程,社会和人类历史将变得十分神秘。当然,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虽然相通,但各有特点。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它研究人和人类活动中形成的客观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研究社会的结构和社会的规律,因此,可以说社会科学研究的是人的活动的客观方面,是人的社会;而人文科学研究的是人和人类活动的主体方面,它的精神活动和活动规律,它的产品的精神内涵和价值,因此人文科学是以人为中心展开的,可以说,它研究的是社会的人(人的精神活动和产品)。至于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科学。它们在对象、功能和方法上都存在着区别。自然科学以客观的物质世界为对象,它探求的是普遍的,不以任何个人、地区、国家和民族的区别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人文科学面对的是一定社会中的人和人类活动,它既不可能求之于实验,也不能单纯依靠纯逻辑的思维方法。人的精神世界和精神产品一般不具有量的可测度性,它的结论也不具有自然科学那样性质的可重复性。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人文科学具有科学性。凡是有研究对象的学科都有科学性的问题,即都有研究者的认识和判断与对象自身的规律是否符合的问题。如果以所谓人文科学不能归纳,只能理解,不能概括,只能描述,没有客观内容,只有主体体验,因而在方法论上只强调解读、重构、理解、对话和语境,就会把对人文科学是非的判断,完全移人主体的意见领域。在我看来,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其实,人文创造活动和对人类精神创造活动的规律的研究是不同的,如果说,人文创作和欣赏中,我们强调体会、内省、直觉、想象、顿悟,而在人文科学的研究中,我们虽然要充分考虑到个人体悟和非理性因素的作用,但不能排斥科学理性、科学精神、科学思维的方法论价值,不能排斥人文科学研究在一定条件下也需要有数据和实证分析。人文科学的科学研究不能排斥分析、概括、总结、归纳以及运用范畴、规律来表述研究的成果。我们应该进一步研究人文科学研究方法,既要研究它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特点,又要研究自然科学发展对人文科学研究方法的启迪和借鉴作用。这是人文科学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人文科学研究中,有的哲学家着力提倡解释学的方法。我们并不否认,在人文科学的研究中,研究主体对思想家的思想体系,对文本的理解会受到自己所处的时代、自己的观点和使用的方法的影响,从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任何研究者都是处在一定的文化背景和传统中来解读文本,因而在自己的理解和解释中的主体性是不可避免的。像自然科学研究中那样公认的客观性在人文科学的研究中是很难达到的。就这一点说,人文科学的研究与人文作品的阅读、欣赏和接受有某些相同之处。但人文科学研究不同于一般阅读和欣赏,它应该对这种现象进行科学研究,即研究研究者与研究对象由于时空间隔、文化背景产生的距离应如何进行合理的解释,从而揭示作品原有价值和它的当代意义。决不应该由于人文科学研究中存在解释和理解问题就由此得出结论,人文科学的结论只能是主观的、解释学的结论,没有任何人能达到对文本的真实意义的解读。事实上自施莱马赫创立解释学以后,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确立的解释学原则,都不是面对人类人文活动事实,而是以语言为载体的文化文本,整个人文科学的研究都是凭自己的理解面对语言符号构成的文本。在解释学中无所谓客观事实,有的只是解读。这种看法只能导致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按照西方的解释学原则,所有人文科学的结论都可以看作是研究者对自我的解释或者说是解释自我。借他人酒杯浇自己心中之块垒,这在人文研究中是有的,但不能说这就是科学研究,而只是人文学者价值观的一种表现方式。真正的人文科学研究应该既是人文的又是社会的,离开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可能建立起具有科学性的人文研究。

现在用解释学方法来否定马克思主义并不罕见。他们说没有什么马克思主义,有的只是我们心目中的马克思主义,是每个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心中的马克思主义。如果我们坚持解释学的立场,这种马克思主义观是无可避免的。那重读也罢,回到马克思也罢,都无济于事。因为我们的确无法亲身回到马克思的时代,也无法通过文本证明自己的理解绝对正确。这里的关键是不能把马克思与他生活其中的社会历史剥离,不能把马克思与无产阶级和他们的活动剥离,不能把马克思与他们的反对者和拥护者的观点与活动剥离。一句话我们需要的是活的马克思,即与社会历史、与无产阶级运动和参与运动的周围人群的思想和行为结为一体的马克思,而不只是文本。文本的意义不是简单的存在于上下文关系中,而是存在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中。

由上可见,解释只是研究中的一种现象而不能单独成为方法,更不是惟一的方法。真正科学的方法应该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这种方法当然包括理解和解释,但不能归结为理解和解释。它不是局限在研究者和被研究的思想和文本之间,不仅是上下文的关系,不是所谓语境问题,而应该是被研究的文本与它自身的历史条件之间,事件和事件发生的社会历史背景之间的现实的而不是主观臆想的联系。我们应该从历史中,从哲学家的思想和文本与它的产生条件之间,包括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和思想的条件中,从哲学家自己的各种著作相互印证中得到合理的理解和解释。特别是要注意,任何哲学家或思想家,他的思想不能也不会仅仅表现在他的著作中,而且会表现在他的信仰和行为中。正如上面说的,我们要理解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就不能光是解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而应该联系到他们为无产阶级解放而斗争的一生的事实,他们与各种思潮和理论派别斗争的事实。因而当代用抽象人道主义,或结构主义、存在主义及弗洛伊德主义来诠释马克思的思想,与历史上真实存在的马克思的理论和行为都不符合。如果我们根本不顾及哲学家本人对自己思想的声明、不顾及他们的思想和著作的历史条件、不顾及他们的实际活动,不是听其言观其行,而是只相信自己对哲学家的解释,对上下文的繁琐考证和无事实根据的所谓解释和理解,那就称不上科学研究,只能看成中国传统的"六经注我"方式的现代版。

四、寻求科学与价值之间的和谐

人类早期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认识,都具有人文的特征而不是科学特征。在人类发展进程中的很长一段时期,作为人类文化最根本内容的人文现象,并没有采取科学研究的形态,而是表现为人类的人文活动及其精神产品--神话、宗教、风俗习惯、劳动时的歌唱、祭神的舞蹈、口头的文学创作,可并没哲学、历史学、宗教学、神话学、伦理学、乐理学、文艺学之类的学科出现。后者是在人类社会发展以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分工达到一定程度后逐步发展起来的。任何人都能明白,说人文科学是科学,决不意味着它的论断都是科学的,而是就科学的性质及其可能性说可以获得具有客观性的知识。否认它的科学性,就从根本上堵塞了人文科学通向真理的道路,为各种主观臆断和歪理谬说的存在大开方便之门。其实,一门学科是否是科学和它的论断是否达到科学水平是不同的。由于人文科学中存在不同学派和具有不同学术观点的学者,人文科学中许多结论很难取得共识。但不能因此从根本上否认人文科学可以作为科学分类中的一个部门,否认它的论断可以具有科学性。只要有不同学派存在,不同学者之间的争论就有助于发现真理。经过长期的争辩,认真地研究和以不同方式的实际验证,可以区分出不同意见甚至对立意见的高下优劣并剥取其中蕴涵的真理性颗粒。

在人文科学中重要的是正确处理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在自然科学中,当然也存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因为自然科学既具有人文价值又具有社会价值。但就自然科学知识的客观性而言,价值是中立的,价值观属于科学研究的主体。自然科学学者的理想与信仰,爱国主义感情和对科学成果及效用的人文关怀,与自然科学知识的真理性无直接关联。二战期间为德国纳粹服务的科学家,同样可以有新的科学发现和发明。而在人文科学中,科学性与价值性是同一的。在人文科学中抽象掉价值性,只追求人文知识的客观性,就会把人文科学变为毫无意义和价值的死的知识的仓库。

人文科学的价值性问题,包括相互联系但又不同的两个方面:一个是人文学者的价值观念问题,他们持有什么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即个人的理想、信仰和抱负问题;另一个是人文学者的精神产品作为人文文化所蕴涵的价值问题。前者是主观的,它属于人文学者自身,可以说是人品;后者是客观的,是文化作为对象化的精神产品所蕴涵的,可以说是文品。这两者当然不可分,但并不绝对符合。虽然一个人文学者自身的道德素质和人品必然影响他的作品,但不能简单化为坏书是坏人写的,好书是好人写的,即所谓"好人"写"好书","坏人"写"坏书"。这是过分简单化的说法。因为人文科学作为科学的一种类型,它的内容并不是作者价值观念的简单移植,而是取决于多方面的条件,要求作者对本科学的内容有着扎实的基础,要进行艰苦的深人的科学研究。人品与作品之间存在矛盾,在中外文化史和艺术史上并不罕见。

我们追求的人文科学的科学性与价值的和谐,最重要的是作品自身的科学性与它的价值之间的统一。这种统一不同于作者的人品与作品的关系,它是作品以自身的具有真理性的内容,创造一个具有人文关怀的价值世界和意义世界。这极其鲜明地表明人文科学的特点,因为人文科学是人类文化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社会的人文环境,对于生活其中的成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状况,对于他们对人生意义和价值的理解是极为重要的。一个具有浓郁人文气氛的社会,虽不能保证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具有高尚的品格和人文素质,但可以说这种人文环境为人的品性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客观文化环境。就一个民族而言,最能铸就一个民族的民族性和国民性的主要是人文文化。它的优秀成果的不断积累和沉淀,形成一个民族的优良品格,而它的糟粕的累积往往沉积为民族的劣根性。中华民族的刚健有为、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就是与我们国家的传统文化的人文精神不可分的。所以,人文科学的作用不同于自然科学与技术,它的价值和功能不在于直接提高物质生产,促进社会经济增长发展,而在于提高人的人文素质,培育民族精神,提高人的思想道德和审美素质,使人越来越摆脱由之起源的动物界,更加社会化人性化,从而推进人类发展和社会整体的进步。这就是它的价值所在。人文科学的这种价值并不是根源于人心,根源于人的道德的形而上学本性,不是根源于不变的天道,而是根源于人的精神活动及其产品对社会生活与人类自身发展规律性的把握。人是在实践中不断认识自然和社会的,也是通过在实践中认识自然和社会中不断返回主体,不断认识人类自身和精神活动的本质。

人文科学追求的就是这种科学与价值之间的和谐。它既要求把握人类精神活动的规律性及其产品的客观真实性、合理性,又要为人类构造一个价值世界和意义世界,使其对人类自身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起着正面的积极的作用。为此,人文科学的价值性必须建立在科学性的基础上,它的科学性不是简单的知识的有效性而必须包容着积极的价值内容。

五、人文科学创新的可能性和途径

创新是人类活动的本质,是人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点。动物的发展是进化,而人类的发展是进步。生物进化的本质是适应,而社会进步的本质是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对人类社会发展来说,创新涉及各种不同的领域。其中文化创新是一个重要方面,而文化创新的最重要一个内容就是人文科学的创新。

相对于以生产实践为基础并与人类生产活动紧密结合的自然科学与技术的创新,人文科学的创新有其特殊的困难,它要正确处理三种关系:既要重视历史传统但又不能背负历史因袭的重担;既要面对生活但又不能趋时媚俗;既要面对世界但又不能失去文化的民族特性。

正确处理历史传统与当代的关系是人文科学研究中的一大问题。在自然科学与技术中,任何学习不必从头开始,除非研究科学史或技术史。学习自然科学与技术就是面对当代,当代的自然科学与技术成就是最高的成就,是以往全部历史发展成就的结晶。在自然科学与技术中有高科技有新科技,而在人文科学各个领域一般不可能是跨越式的而是积累性的,历史上前人的成果有些是后人难以企及,成为人文科学中起界碑作用的标志性成就。例如在哲学领域,在西方人们往往要回到亚里斯多德、柏拉图、康德、黑格尔;在中国,我们往往回到诸子百家,特别是儒家学说。因此在人文科学的研究中重视历史继承性是必然的,合乎人文科学发展规律的。但这也容易使人文科学的研究中背负因袭的重担,注重历史,崇拜名人,而忽视甚至轻视现实和自我创造。严格说来,传统与现代问题,并不表现在自然科学与技术层面上,超越传统是自然科学与技术发展的本性,而往往是表现在人文科学的层面上。所以人文科学要创新,要与时俱进,既要重视历史传统和人类知识的积累,重视人文遗产的继承,更要重视现实和自我创造,要正确处理传统与当代的关系,以便在传统与现代化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在人文科学中,无论是回归传统的复古主义和民族虚无主义都是有害的。

人文科学的创新,离不开人的人文实践活动,因而必须面对现实。例如,教育理论的创新离不开对教育实践经验的新的总结,文艺理论的创新离不开当代的文学艺术的实践活动,不总结创作实践经验,不可能有文艺理论的创新。历史观点的创新是与历史学家的研究和写作的实践经验的提升分不开的。美学的创新与每个时代的审美行为和审美意识的变化不可分。总之,人文科学的创新,同样要立足于实践,特别是具有专业特性的实践活动。可是,人文科学面对实际不能是趋时媚俗,应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使人文科学研究的成果能够发挥引导社会生活的积极作用。一个人文学者要善于区分什么是生活中积极向上的潮流,什么是滞后甚至是逆流和旋涡。为此必须以批判性的眼光关注社会现实生活,善于捕捉社会问题。例如在哲学中,创新问题我们喊了很多年但成效甚微。因为我们有些哲学家忙于创造体系,而不注意捕捉新问题。马克思是非常重视问题的。他说过,"问题就是公开的、无畏的、左右一切个人的时代的声音。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①究竟什么是新问题,这是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因为人文科学中并不像科学技术那样都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新的前沿性问题。我们现在争论的公平、正义问题,从西方奴隶社会就开始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即法治与德治问题,战国时代就存在;市场经济下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如何防止两极分化问题都是西方市场经济中的老问题。什么是历史,什么是历史事实,以及什么是美,美的客观性问题,都既是老问题又是新问题。人文科学的创新应该包括对这些老问题实际上是历史上没有解决的问题,结合我们时代条件提供的新经验给予新的答案。同时又要面对我们时代、我们社会碰到的新的前所未有的问题。例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人文科学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人文科学中的知识如何更新的问题,如何进行人文教育和人文素质的培养问题,以及各人文科学领域中如何体现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等等。其中每个问题中都包括许许多多的子问题。每个问题都可能做出有价值的新的结论。人文科学中的教育改革,就包括教学体制的改革和内容的创新。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89页。

人文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技术,它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和社会制约性。人文科学不能也不应该抽象倡导与国际接轨。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文科学和人文学者应该自我孤立与世界隔绝。实际上,人文科学要与时俱进,应该关注国外潮流与研究状况,要创造条件与外国同行进行交流,要善于吸取他们的优秀成果和新的研究方法。在西方人文科学中学派很多,其中有些提出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当然,在人文科学的研究中,我们应该有我们自己的立场,有我们自己的理论和观点,我们不能盲目推崇,甚至吹捧、跟风,但我们不能无视它的出现和存在,应该对国外新的潮流和学派适当译介以开扩思路和眼界。自明中叶特别是清末,西方学术和思想名著的翻译,对我国学术思想的发展起过重要作用。在当代,我们要有世界性眼光。我们应该在注重中国传统文化的同时,关注西方人文科学的状况和新进展。

自然科学研究范文第3篇

医学的人文科学性质是相对医学的自然科学性质而言的。医学的自然科学性质十分显著。首先,作为医学研究对象的人,具有自然属性。其次,医学研究和医疗活动具有丰富的自然科学内涵。医学作为一门应用学科对自然科学基础学科、技术学科的依赖非常明显。医学在具有显著的自然科学性质的同时,还具有显著的人文科学性质。首先,作为医学研究对象的人,具有人文属性。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社会存在物,人之为人,就在于其有精神活动、能够能动地改造环境;人以社会的方式存在,人的生存不仅要与外界交换物质,而且要与他人、与社会发生这样那样的联系;人的健康状况与疾病同人的精神活动、与人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医学对健康和疾病的认识也必须建立在对人的精神活动的认识、对人与社会的联系的基础之上。其次,人文科学也是认识人的健康和疾病的重要工具。医学作为一门应用学科依赖于人文科学,包括哲学、心理学、社会学在内的许多学科也是医学发展的基础。这些学科已经或正在为医疗卫生活动、医学研究、医学人才培养提供方法和途径,成为医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医学的人文科学性质还突出地表现为,医学研究和医疗活动是以对人的尊重、对人的生命的关爱为基础的,没有对人的尊重和关爱就没有医学,治病救人,提高人的健康水平永远是医学的永恒目标,是医务工作者不懈的追求。医学的人文科学性质与医学的自然科学性质共存于医学活动之中,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相互交融,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人的健康和疾病是自然因素、心理、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人们在与疾病的斗争中逐步认识到健康和疾病的自然性质和人文性质,并积累了含自然科学技术和人文科学方法在内的诸多预防、诊治疾病的方法。

2新医学模式的确立与医学人文科学性质的重新发现

综观医学发展的历史,对医学的人文科学性质的主动自觉认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医学的人文科学性质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被忽略了。时至今日,仍存在模糊认识,仍有人仅仅看到医学的自然科学性质,将医学限定为自然科学。原因何在?这主要根源于医学的内部,是医学自身发展的结果,确切地说,与医学在近代以后的发展直接相关。在古代,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在医家认识和预防、诊治疾病的具有笼统模糊猜测特征的整体观念中是包含着“自然科学”、“人文科学”(这里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带引号是因为当时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还不是16世纪以后的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的观念和方法的。西方医圣希波克拉底强调“医术是一切技术中最美和最高尚的”,医生应具有“利他主义、热心、谦虚”的品质,人的疾病与人的生活方式相关;中国唐代药王孙思邈强调“大医精诚”,都是很好的证明。尽管古代医家的人文观念、他们借助当时的人文知识认识健康和疾病现象与医学的原始形态(尚不独立)相关联,在本质上,是一种被动和无奈,但融自然科学萌芽和人文科学萌芽于一体的古代医学注重整体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

近代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武装了医学,为医学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使医学日益成为沿着生物学、化学、物理学等自然科学思路和方法认识并解决问题的学科,使医学形成了生物医学的观念和模式。与古代医学比较,精确、清晰成为近代医学的特征。但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近代医学在注重精确、清晰的同时,不经意地忽略了古代医学的整体观念。其中,包括对社会、心理因素致病作用和预防、诊治疾病的人文科学方法的忽略。用历史的眼光看,这是一种必然,是近代医学发展的代价。因为,当时医学的独立和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发展,激发了医生们的兴趣和热情,占用了他们的精力和时间,也限制了他们的视野,使他们看不到医学的人文科学性质,忽略、甚至远离了人文科学。当然,医学的人文科学性质被忽略也有医学之外的原因,与人文科学的发展水平低下有关。提出并重视医学人文科学研究是以当代人文科学研究为背景的。应当说,当前的人文科学研究为医学人文科学研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随着医学的发展,医学的人文科学性质终于得到应有的关注。笔者认为,医学的人文科学性质的凸显与医学模式的转换直接相关。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对生物医学模式的取代,使人们重新发现了医学的人文科学性质。医学模式转变是在根本的意义上即在关于医学本质的意义上对医学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结构的反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目的、原则、方式的反思。

这一反思既是对现代医学进步和医疗卫生服务的理论层面的总结,更是对医疗卫生服务中存在的过分强调医学的自然科学性质、技术性质,忽略甚至无视医学的人文科学性质倾向的纠正。医学模式不仅植根于医学活动,而且反作用于医学活动。在近代医学基础上建立的,促进了近、现代医学的发展生物医学模式,由于其显著的片面性最终成为制约医学发展的桎梏。而以20世纪中叶以来自然科学进步、人文科学进步特别是医学自身发展为基础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则为医学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医学进入了人文科学的视野,人们重新看到了医学的人文性质。新医学模式的建立揭示了医学的人文科学性质,成为落实医学的人文科学性质的推动力量。但是,正如新医学模式的落实不尽如人意一样,医学的人文科学性质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因为,新医学模式的确立和在实践中的实施是一个过程,医学的人文科学性质被普遍认同也是一个过程。令人欣慰的是,新医学模式在实践中的实施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成为医学研究和临床工作的重要理念和指导思想;医学的人文科学性质也在不断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共识。

3当代科技进步、市场经济建设与医学人文科学性质的凸显

对医学的人文科学性质的关注还与当代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建设相关。严格地说,是在对医学活动中存在的科学技术至上、市场至上的思潮反思和纠正中,引发了对医学的人文科学性质的关注和认识。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是医学发展的两个重要背景。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为医学研究和医疗活动提供了层次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宽阔的平台。人类基因组研究、蛋白质组研究、干细胞移植前景喜人,医学影像技术、内窥镜技术、微侵袭手术方式、新的非手术治疗手段广泛运用且效果显著。医学对人体健康、疾病的认识不断深化,预防、诊断、治疗、康复方法与日俱增,都得益于科学技术进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及其迅速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改变了并仍在改变着中国的面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直接间接地促进了医学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市场经济建设的成果为医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工作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条件;竞争机制引入医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工作极大地调动了医院和医学工作者的积极性。然而,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无论是科学技术进步,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医学的作用都不是单向的。科学技术令人震惊的发展和在医学中的应用强化了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医学的自然科学性质和“科学技术万能”;市场经济创造的巨大物质财富以潜移默化的形式宣扬着“市场万能”。在科学技术的视野里,人是静态的“物质”、动态的“生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具有生物-心理-社会综合属性的人;科学技术对人的健康和疾病现象的认识不断微观化、精确化,向基因水平深入,但这种深入并不深刻,因为基因仅仅是健康和疾病的自然基础,基因组和基因组后研究都不能揭示健康和疾病的社会根源;科学技术武装了临床诊断、治疗,不断为疾病的诊治开辟道路,也形成了对科学技术的过分依赖。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导致医疗高新技术应用上的无序甚至滥用,造成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拜金主义、道德滑坡,成为医学发展的障碍。科学技术至上、市场至上的思潮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重视,不能不引发人们对这些错误思潮的批判。但笔者认为,科学技术至上、市场至上思潮之于当代医学的发展还只是外在的东西。医疗活动接受错误思潮的影响,根源于医疗活动自身。在医疗活动中本应给予强调、重视的东西未得到强调和重视,才抵挡不住错误思潮的侵袭。这就涉及到对医学的基本性质的认识。人们终于发觉,已有的关于医学性质的认识是片面、陈旧的。人们对医学的认识其实是个模糊概念,仅仅将医学判定为自然科学是片面的。

4医学人文科学性质的研究与当代医学进步

明确医学同时具有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两种性质事关对医学的基本认识和医学的基础性的理念,意义十分重大。医学既然同时具有自然科学性质和人文科学性质,那么,任何一项医学研究、任何一种医疗活动就既要符合自然科学的规律和原则,又要符合人文科学的规律和原则;医学既然同时具有自然科学性质和人文科学性质,那么,医学的成果就不仅是自然科学进步,还必然是人文进步;医学既然同时具有自然科学性质和人文科学性质,那么,无论从事医学研究还是从事医疗活动都必须具备自然科学精神和人文科学精神;医学既然同时具有自然科学性质和人文科学性质,那么,医学家的科学探索使命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就必然是合二为一的;医学既然同时具有自然科学性质和人文科学性质,那么,医学教育就必须以培养具有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的人才为目标。可见,关于医学的人文评价、关于医学的人文精神的研究、关于医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都是建立在医学具有人文科学性质这一认识基础之上的。

在强调医学的自然科学性质的同时,发现、发掘、阐释医学自身具有的人文科学性质,至关重要。医学具有人文科学性质提示,要重视人文科学在医学发展中的作用,深入开展医学人文科学研究,实现医学人文科学在当代医学发展中的价值。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自然科学技术进步而发展,医学有了长足的进步。生物学、物理学、化学、数学、工程学诸多分支学科的研究成果对医学发展的促进作用,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医学工作者关注自然科学技术进步,科技工作者关注医学问题,医学工作者与科技工作者密切合作、联合攻关,开展以解决医学问题为目的的应用基础研究,取得了一项又一项成绩。人类对自身的认识已经达到基因水平,人们认识了许多以往未全面认识甚至根本未认识的疾病;人们创造了许多诊断治疗疾病的新方法。但医学的进步并不尽如人意。许多疾病病因不清、机理不明;即使未来的基因组后研究、蛋白质组研究能够揭示作为生物体的人的先天遗传特征,也无法说明与人的后天社会、心理状况直接相关的人的健康水平。

自然科学研究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科学研究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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