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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意见

加强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意见

一、确保审计项目委托的公开公平公正

(一)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储备库。实行设置社会中介机构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门槛的办法,从目前已进入我市中介市场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筛选一批符合有关资质和条件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形成储备库。储备库采取“依法考核监督、淘汰与补充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模式。

(二)实行“二轮抽签”确定委托审计项目。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情况,除区审计局直接审计的项目外,对确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的项目,从储备库的社会中介机构抽签确定。对于需要中介跟踪审计服务的项目,可以在项目立项后开始实施时提前抽签确定中介机构。不需要跟踪服务的可在项目完成竣工后抽签确定中介机构。为确保委托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抽签时由区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三)审计机关复核作结论。为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实行区审计局复核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审计结论。

二、严格实行审计业务的全程监督

(一)社会中介机构进入政府投资审计储备库的必备条件: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约、违法记录。

3.审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并具有符合项目主导专业所需的工程师以上职称;参加项目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相近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业绩,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够胜任工程现场审计工作。

4.自愿承诺工程造价总审减率在5%以内部分,不收取造价咨询服务费,超过5%部分由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

符合上述条件并同意有关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自愿报名,经监察、财政、审计三部门审查合格后进入储备库,储备库由三部门共同建立、共同管理。

(二)切实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要与进入储备库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承诺书,并负责对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如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即时取消聘用资格,三年内不得在本区承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的业务。

1.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2.聘用机构和人员与施工方等串通造成结算值严重不实的;

3.经复审再核减率超过5%(含5%)的;

4.聘用机构和人员接受施工方等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的;

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的具体考核监督办法由区审计局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任务非常艰巨。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把有限的政府资金管好用好,发挥最大效益。

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立足全局,明确责任,加强联系与沟通。区发改局、财政局及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将工程项目的立项、评审以及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时抄送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项目委托审计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区审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各项审计工作,为全区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