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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投资信息管理办法

党政投资信息管理办法

一、项目建设管理公开信息

(一)项目基本信息: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信息、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建设规模、项目计划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参建单位信息及建设项目负责小组信息等内容。

(二)项目建设招标投标信息:包括项目招标单位、招标方式的确定、承发包形式、招标公告或邀标公示、投标报名情况、投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中标公示和中标通知书等内容。

(三)征地拆迁信息:包括用地审批意见,涉及征地、拆迁公告、工作方法原则等内容。

(四)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包括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变更时间、原因、内容、审批依据等内容。

(五)施工管理信息: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质量和安全分阶段验收情况等内容。

(六)合同履约信息: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考核、参建单位主要相关人员按合同履约到场信息,设备材料采购情况等内容。

(七)质量安全检查信息: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人,项目质量鉴定、评定结果等内容。

(八)资金管理信息: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等内容。

(九)交(竣)工验收信息:包括交(竣)工验收时间、交(竣)工验收结果等内容;水保、环保、档案、消防等专项验收时间及结果信息;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

二、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公开信息

(一)从业单位行为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资质、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合同约定人员及装备条件等内容。

(二)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包括合同约定主要从业人员照片、资质、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内容。

(三)项目信息的采集与是指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对形成的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储存和的活动。

(四)项目管理单位做好信息收集、和维护等工作,在“公开平台”提供信息、更新、查询等功能。项目管理单位应积极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准确、及时、规范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在本区从事政府工程、采购供应项目的企业和个人要按照项目管理单位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所需的信息。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审批和管理权限,及时公布项目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相应的依据、程序和标准。

(五)“公开平台”要按照规范、便民的原则,统一页面设计、栏目设置和信息格式,采取技术措施,对本区内公开的项目相关信息进行汇集。“公开平台”应提供面向社会的检索、查询等功能,为公众提供“一站式”项目信息及相关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

(六)各级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建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审核管理制度,信息前应认真审核确认。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提供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建立信息原始资料档案,以备查验。

(七)各级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在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开平台”和本部门网站上。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三、监督与责任

(一)区监察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全区2014年以来立项、在建的50万元以上政府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以“公开平台”上的公开内容作为决算依据,不公开的不准拨款,不准予以决算。

(三)各级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有主动公开项目信息及相关信用信息的义务。对不按照信息公开目录公开信息、不及时对公开信息进行更新以及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完整且经指出不及时整改的,由区监察局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区监察局举报。监察局应当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五)对故意隐瞒、拒绝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