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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意见

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坚持监督管理和扶持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统筹兼顾,依法监管,有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监管原则

正确引导。便于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坚持科学管理。逐步规范。兼顾就业,扶持发展的监管原则。

三、监管职责

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和食品摊贩治理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108号)精神。密切配合。

一)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管。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包装并用于销售。农牧(林业)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对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兼营或收购各种初级食用农产品。或以来料加工形式从事食品加工活动的经营户(如以来料加工形式从事加工活动的小磨坊、小油坊及果蔬初级清洗、挑选、套网、装袋等)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管。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作坊的监管。按照一定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以批发、送货为经营方式的豆制品、蛋糕、面包、麻花、食醋、酱油、淀粉及淀粉制品等生产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对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之外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不面向最终消费者。办理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前,以质量安全承诺书代替)

三)食品流通领域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管。对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有形市场(含城乡集贸市场)等场所内和临街店铺居民区店铺内既进行简单加工制作。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流动性较大的街头卤肉卤菜、馒头馍馍、奶茶冷饮、炒货及其他流动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又在本店内直接进行销售的蛋糕店、馒头店、压面铺、油坊等面向最终消费者加工销售食品的行为及不提供餐饮用具和就餐场所的卤肉加工点(店)烤鸡烤鸭店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食品餐饮服务相关领域的监管。对冷热饮品店、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现场烹任、调制并向顾客出售食物的活动;街头有相对固定场所并提供就餐用具的酿皮摊点、麻辣粉小吃点、油炸糕摊点、临时早餐点、夜市餐饮摊点及各类烧烤摊点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

五)学校周边食品摊贩的监管。坚决制止影响儿童、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对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即学生家庭“小饭桌”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

六)清真食品安全的监管。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七)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整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鼓励、动员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或开展店铺经营。

八)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规范管理。指定专门的医院进行体检。并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制定表格。体检表留存监管部门备案。

四、组织领导

一要加强领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范管理工作一直以来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盲点和难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统一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二要协同配合。加强合作。协调联动,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公安部门要适时参与各乡镇、各食品监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活动以及县食安委组织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要强化宣传。加大对非法经营业主的曝光力度。广电部门要配合食安办加大对食品安全知识的日常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