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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施配套费使用工作意见

城市设施配套费使用工作意见

一、明确部门职责。将县住建局对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职能移交给县规划局。职能移交后,县规划、物价、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范审批程序,不得随意扩大免征范围。对属于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由县规划局负责,按照《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16号)规定的免征范围审核,向县物价局、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经确认符合条件后转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核准。

二、严格免征范围和审批程序。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县规划局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前,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甘发改服务〔〕787号文件批复的标准,严格足额征收,并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专户储存,按月上缴县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计划安排,分项目拨付县住建局使用。县住建局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认真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在6月、12月前分别向县物价局、财政局报送我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县规划局、住建局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甘价服务〔〕101号)要求。

四、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收取的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做到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对未缴清的单位,不得规划放线,住建局不予提供供水、供气、供暖等设施。

住建局要督促建设单位将配套费计入工程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入房屋销售价格,不得在房价外单独收取费用。严禁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收取性质相似的费用,严禁搭车乱收费,严禁由企业收取。要做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用于城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油等工程的配套建设。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执行工作的同时,按照《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30号)精神,做好有关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检查及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