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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意见

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意见

一、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做好收费项目的清理。重点做好“三取消、一不准”监督检查,即年后,未征得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同意而新增加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中央和省上已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收费一律取消;地方保护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向企业继续收取。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制度,加大对代收代扣行为和搭车收费行为的清理整顿力度,推进收费管理改革,继续做好“收缴分离”收支脱钩”工作,促进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全面落实。市减负办要配合相关部门对收费项目的清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二)做好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对企业强烈关注的经济运行中供求矛盾突出、垄断经营的部分行业乱收费、乱涨价行为和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继续进行专项治理。同时,进一步开展向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市减负办要配合税务、价格、环保、质检、工商、电力等部门对涉企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对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认真贯彻国家、省上对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进行清理和规范的精神,继续抓好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涉企收费的治理整顿。严禁政府部门将依法应该履行的行政职能转移给中介机构或社团组织,变相向企业收取服务性费用。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不得开展面向企业的强制入会、强制和强拉赞助、广告等乱收费活动。市减负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的力度。

二、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和《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农企发〔〕6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向个体私营等非公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的专项治理活动,清理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歧视性收费项目和规定,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国民待遇,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

二)加强向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执收执罚的监督管理,严格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负担的监测联系点和监督员制度。

三)市乡镇企业局要结合农民增收减负工作,开展农产品加工业负担的专项治理,认真研究影响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问题和负担问题,重点治理农产品加工业的不合理收费和乱摊派、乱赞助问题。

三、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继续抓好源头治理。

一)进一步整顿规范现有收费站点,关停到期站点,坚决撤消违法设置和设置不合理的站点;规范收费公路转让行为,对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要按规定的收费期限进行清理。

二)加大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力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收取已明确取消的各类费用。进一步治理机动车辆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的问题,规范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收费行为。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站和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整改工作,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要求机动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并收取费用。具体工作措施由市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和公路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尽快研究落实。

三)市减负办要会同交通、公安、纠风部门和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严格规范上路执法管理行为,着力解决以罚代纠、只罚不纠和借执法之名谋取私利的问题,建立健全防范和治理公路“三乱”监督网络,健全快速发现和处理问题的机制。

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继续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费登记制度、企业内部缴费报告制度、政府部门收费审计制度、企业负担监测联系制度和企业评议政府制度,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健全企业治乱减负监督网络体系。强化减负办、主管部门和企业三级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企业负担监测、联系制度及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形成广泛的企业负担监督网络体系,确保各项治乱减负措施落实到位。研究建立收费网络监测系统,促进企业治乱减负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三)深入开展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和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的三查”三抓”活动。对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调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件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四)认真组织查处“三乱”案件。严格实行“三乱”举报信访管理制度、案件督办制度、重大案件通报制度和回访制度,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建立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度。对于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案件,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及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要进行回访,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

五、强化企业治乱减负工作队伍建设。

各县(区)领导小组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严格的部门责任制度。牵头单位要认真负责,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企业治乱减负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