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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布局调整实施意见

学校布局调整实施意见

一、处置范围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调整后,未处置并不再用于教育教学的校舍、场地等闲置校产(不含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二、处置原则

1.教育优先原则。对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产,教育系统应采用内部调剂、划拨办法,优先调剂给其他中小学或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使用。处置方案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力求效益最大化,处置收益主要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2.依法处置原则。全市学校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产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处置,处置过程根据我市实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与村镇、教育、土地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变卖校产。

3.公开公正原则。闲置校产处置一律通过公开形式进行,处置方案要在当地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出售、租赁等方式处置的要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竞价。

4.分级分类处置原则。城区学校(幼儿园)和市属学校(单位)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产由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处置;其它闲置校产的处置,由乡镇(街道)负责依法合理处置。

三、处置方式

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产可通过内部调剂(划拨)、租赁、产权置换、出让或其它合法的方式进行。凡不再用于教育的闲置校产,能出让的原则上不得采用其它方式。其中,布局调整后闲置校产所占用地,应当先确定权属。属国有土地的,先按规定报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然后,对仍用于教育的土地(不含社会力量办学的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采用划拨方式处置;若用于其它用途土地,对符合村镇、土地等规划的,则依法采用公开出让的方式进行处置。属集体土地的,则按有关法定程序进行报批和处置。

四、处置程序

1.成立机构。市政府成立由教育、财政、规建、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市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校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各相关乡镇(街道)也要相应设立由当地乡镇(街道)、村、学校等方面代表组成的乡镇(街道)闲置校产处置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乡镇(街道)和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2.提出申请。城区学校(幼儿园)、市属学校(单位)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产处置,由市教育局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闲置资产领导小组商定后,报市政府审定;其它闲置校产的处置,由乡镇校向乡镇(街道)处置工作小组提出申请,按有关法定程序进行报批和处置,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资产评估。经学校闲置资产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处置工作小组对相关校产进行清理,对需要评估的资产,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准。

4.公开处置。以租赁或出让形式处置的,要采取公开竞价或招标形式进行。城区学校(幼儿园)、市属学校(单位)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产处置,由市领导小组负责;其它闲置校产的出让,由乡镇(街道)负责,财政、规建、国土等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5.权属移交。办理相关产权核销、过户手续。全市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校产处置的档案资料,由市教育局负责指导整理,及时归档,专柜保存。

五、收益分配

根据国务院“布局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规定,原则上要将处置所得收益主要用于教育或清偿义务教育债务。闲置校产处置所得资金,可采用一校一策的方式协商解决,并按以下方式分配:

1.村级学校:以乡镇(街道)为主负责处置,其将净收益归属乡镇学校部分原则上不得低于20%,并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2.乡镇中小学校:乡镇初中和中心小学(含1992年乡镇撤、扩、并之前的乡镇初中和乡中心小学):以乡镇(街道)为主负责处置,其净收益归属乡镇学校部分原则上不得低于60%,并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3.城区学校(幼儿园)、市属学校(单位)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产,其净收益全部用于教育。

六、其它

1.对由希望工程和个人捐资兴建校舍的处置,应先征求捐赠单位和个人的合理意见后方可进行,并在资金所新投的学校内为原捐赠者树立碑记,铭记善举,昭示后人。

2.对不能采用上述方式处置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产,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移交给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用于农村社会公益事业使用,并由市教育局牵头办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