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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意见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1、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的市场主体,不仅要遵循国际合作社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还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努力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合作社逐步形成依法设立、股权科学、管理民主、运行规范的机制,充分体现时代先进性的市场经济新主体。

2、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条例》不仅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而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股金设置、内部运作、盈余分配等作了原则规定,将合作社建设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因此,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体现。

3、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质量。近几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但多数合作社运行质量不高,普遍存在社员没有股金、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统一服务和销售能力不强、盈余分配不足等情况。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真正发挥专业合作的作用,保护农民的利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在办社思路上,把握合作社发展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农民加入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改变家庭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不改变家庭财产关系。

2、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办社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是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根基。合作社要以产业为基础、市场为导向,紧紧围绕省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并不断扩大规模,带动农户。

3、坚持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办社原则。“民办、民管、民受益”是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合作社必须以农民为主体,按照农民的意愿独立自主地开展各种合作,民主管理事务,通过无偿或低偿服务、市场价或保护价收购、盈余返还等办法,让社员充分享受合作利益。

4、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办社宗旨。能否使农民增收,是合作社有没有凝聚力、生命力的关键,也是政府支持合作社的重要标准之一。合作社应积极组织社员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通过创建品牌、质量安全、加工包装、市场开拓等提升产业,提高经济效益,不断促进社员增收,带动更多的农民共同致富。

(二)在内部运作上,规范合作社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1、规范章程和制度。按照《条例》和《*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自身实际来规范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切实可行的制度。

2、规范股金设置。合作社社员都应认购股金,社员间也可以自愿联合认购。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合作社应向社员签发股权证明(或在社员证上注明),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对社员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所占比例等情况进行登记。社员间股金转让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规范注册登记。按照《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省工商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若干意见》规范合作社工商登记。原工商登记的合作社要变更或重新登记,特别在合作社名称、注册资金、股金认购、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方面加以规范。规范税务登记,并按要求办理相关的免征手续。

4、规范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社员(代表)大会要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要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日常工作,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行;监事会(或监事)要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情况。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合作社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聘请专业人才进入理事会或内部管理班子,从事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5、规范社员管理。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规范社员入退手续,进行登记,核发社员证,健全社员管理及其生产档案。社员必须以生产经营与合作社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农民为主,也可吸收生产经营与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业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6、规范民主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相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多票方式的,单个社员的票数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20%,联合认购股金社员的票数可根据认购股金和产品交易额情况确定。

7、规范财务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下发的《*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和《*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独立建帐,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应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8、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合作社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合法生产和经营,逐步形成产销联结比较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9、规范盈余分配。年终盈余合作社提取风险基金、公积金、公益金后,应按股金额和交易额相结合方式进行统筹分配,充分调动理事会人员和一般社员两方面的积极性。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分配的税后利润原则上应高于60%,按交易额分配的比例原则上应高于按股金额分配的比例。

(三)在引导发展上,强化统一服务和销售。

1、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引导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要,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合作社也可以统一开展运输、储藏等服务。

2、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引导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要积极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

3、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引导合作社注册商标,申请条形码,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合作社要积极开拓市场,努力提高统一销售社员产品的程度。

4、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引导合作社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三、加强指导,依法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

1、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作规范化建设是农业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部门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这一历史任务,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作为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来抓。

2、积极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各市、县(市、区)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重点培育壮大1000家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和上述规范化建设内容,结合实际提出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验收标准,按照“分类排序、先优后差、逐步规范、稳步推进”的原则,在今明两年积极组织实施。对验收合格的规范化合作社,将作为省级资金扶持和评定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对象。

3、帮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要着重围绕设立登记、建章立制、利益联结、统一服务等方面组织实施。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合作知识、产销运作、民主管理、财务会计等业务培训。对列入规范化建设发展规划的合作社,要根据其组建情况和发展趋势,逐个分析提出具体的规范内容,帮助其规范发展。要积极在资金、税收、用地、供水、供电、科技、人才等方面,为合作社创造条件,帮助合作社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