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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整治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整治意见

一、推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定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为重点服务人群,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为主要服务方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能主要是为社区提供综合卫生服务,做好社区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诊疗工作,协助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卫生管理工作,完成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的延伸,其职能主要是落实好服务区域内应由服务站和责任医生承担的卫生服务工作,就近提供社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可根据需要按规划设置适量以护理、康复为主的床位。

(二)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根据《*市*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20*-2010年)》(柯政发〔20*〕58号)要求,积极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为主体,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益性为主体,在政府主导下,原则上城市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市辖区现有公立医院进行转型改造或调整部分资源举办,每个中心以社区居民出行20分钟可到达的要求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站由公立医疗机构向下延伸、原有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改、扩、新建而成。在基层卫生资源不足的城区、开发区或新建小区,政府应加以补充完善,也可由公立医院调整部分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但须实行人事、业务、财务单独管理。农村按照乡镇所辖范围举办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现有乡镇卫生院进行改造设立,按照3000-5000服务人口、出行15-20分钟左右服务半径的要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把撤扩并后的乡镇卫生院分院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等现有农村卫生机构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覆盖的行政村,或者偏远山区确实存在群众实际需求的,可以设置规范化村卫生室,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要采取多种途径实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全覆盖,严防盲目设置新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搞重复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以利用社会力量按照“自愿申报、综合评价、择优确立”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举办模式,但在机构设置、利益分配、业务等方面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考核、监督和指导。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核定相应的事业编制,实行定编定岗。要根据《*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58号)规定,科学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每万居民配备医师5—6名(其中全科医生不少于3名),护士按与全科医师1:1的标准配备,专科执业医师、辅助(X线、B超、心电图)、财务、管理等人员不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20%(其中每个中心一般应配备药剂、检验、辅助和财务人员各1名);设康复护理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

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人才的培养,认真实施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实现5年后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率达85%以上、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率达90%以上、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率达100%。鼓励区及以上医院临床医生以各种形式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认真落实上级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适当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待遇,吸引卫生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满足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质,转换运行机制和投入方式,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防治结合,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开拓创新,使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同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

以“户户拥有家庭医生,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为长远目标,争取到2010年,在全区基本建成网络健全、配置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运行科学、监管规范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居民在社区可以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创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机制

(一)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建立与服务数量、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相挂钩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使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安心在社区工作。

(二)大力推行社区责任医生制度。按照服务区域划分和人均服务1000-2000人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社区责任医生为骨干、社区护理等人员共同组成的社区责任医生团队,全面落实公共卫生三大类12项工作任务。社区责任医生要转变服务模式,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的方式,及时掌握责任区居民健康信息,科学利用健康档案,实施针对性健康服务;综合运用上门巡诊、家庭病床、全科门诊等措施,为群众就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开展个性化的健康保健服务。社区责任医生对责任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巡诊等主动服务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根据服务对象的特殊需求,社区责任医生可通过签订健康合同等方式开展个性化的健康保健服务。

(三)逐步建立分工合理的纵向协作机制。整合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逐步将大中型医院承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分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区级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持,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新格局,实行资源共享。

(四)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加强城乡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社区卫生工作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将适宜的社区中医药服务纳入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引导城乡居民接受社区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社区群众基本健康信息为基础,综合服务信息为内容的社区卫生信息化平台,实现社区居民电子档案的动态管理,并探索实现与上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共享,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疾病控制、免疫规划、妇幼保健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四、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明确职责,全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

根据《*市*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20*-2010年》》要求,对已有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利用,充分发挥现有房屋、人员、设备的作用。对已设置但用房未达标的,根据中心、站的建筑面积要求,制定建设和改造方案,尽快予以解决;对现租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租房产权属于乡镇、街道的,乡镇、街道要给予减免租金,不属于乡镇、街道所有的,要按照具体情况酌情分担租金。在城市新建、扩建、旧城改造中,要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有关规费予以优惠。城市房地产成片开发的,应当依据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时,对规划要求建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同步建造后移交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区卫生局是本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审批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承担本辖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规划、设置审批、日常管理,定期对本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督查、指导、培训、考核。

(二)加大投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83号)精神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农村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标准筹集补助资金,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专项用于对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加配套经费,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其中,城区公共卫生服务配套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配套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同时统筹安排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经费,切实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落实人员培训补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基本医疗服务政策性亏损的补助,确保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营。对新建成的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财政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也应按相关要求设立配套经费,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予以补助,同时也要积极创造条件,筹措经费,支持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正常运转。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日常管理,区财政安排适当的管理考核经费,用于区卫生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督查。

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跟踪问效,要按照“政府花钱买服务”的要求,坚持“谁服务,补偿谁”的原则用好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经费划拨采取后付制,区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尽快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对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绩效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绩效差的,相应扣减补助,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其他基本建设和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项目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给予补助。

(三)合理引导,发挥健康保障作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劳社医(20*)97号)精神,积极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相互促进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合理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档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规定的相关费用,降低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水平应分别较二、三级医疗机构低15%、20%以上。鼓励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家庭病床。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规范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积极引导群众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为解决流动人口的健康保障问题,使其充分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所提供的便利,待时机成熟将流动人口也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实行与常住人口同一政策,享受同样服务。

(四)严格标准,规范机构设置审批。

区卫生局要严格按照《*省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申办资料齐全完整。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城区不少于1000平方米、农村不少于800平方米,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相对划分;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城区不少于150平方米、农村不少于80平方米,与生活区分开,功能相对独立,做到布局合理,人员配备、科室设置、诊疗设备均按规定严格准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改造和建设过程中,区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和乡镇(街道)、村要给予支持、督导,确保建设质量和工作进度。对按规划已设置但用房和服务功能未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重新予以审批。

(五)切实加强药品管理。

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对涉药人员资质、药品采购渠道、药品存储条件等进行严格管理。加强药剂人员的配备和岗位培训。完善社区药品价格管理,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降低药品价格,确保用药安全。

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保护和增进居民健康,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也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与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建立城乡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乡镇、街道及村(社区)也要分别成立相应组织,各指定一名管理员、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和完善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网络。要定期举行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困难,认真落实和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与措施,加强检查、督导和评估工作。

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劳、机构编制、财政、劳动保障、民政、规划、建设、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教育、文化和新闻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牵头组织对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业务指导,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实绩考核。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安排经费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管理信息系统、设备配套及人才培训等,负责落实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技人员任聘资格制度和吸取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做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把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政策倾斜。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作为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支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街道、居委会的条件,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依法对民办非营利性社区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业务用房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并在规划验收时严格把关,确保配套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业务用房得到落实,并依法加强监督。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指导和促进乡镇(街道)计生办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合作,密切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教育、文化和新闻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健康教育和保健指导及社区卫生服务的宣传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