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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局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意见

就业局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就业促进法》的宣传,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把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要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要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高校毕业生、困难群体及返乡农民工作为当前扶持的主要对象,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一)继续实施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发[20*]42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20*年底前已审批但尚未享受到期的,继续享受。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以后,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和规范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交费标准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贴息50%),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3、用人单位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发生劳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空岗报告和就业登记的,按新办单位200元/人,非新办单位5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三)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

1、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失业登记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低保边缘户失业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以及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农村复员转业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交费标准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计算。“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2年。

3、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社区就业援助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4、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其他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月收入达到本市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户籍所在社区申报就业,经审核,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最低缴纳基数的10%,医疗保险按自由职业者最低缴纳基数的2%计算,连续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享受期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在2009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且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再延长1年。

(四)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09]120号),加强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

认真贯彻《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09]18号)文件精神,加强农村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

三、加大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的力度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政府投资创办的商贸市场内首次经营满1年的,给予年租金10%的优惠,年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其它场所首次投标经营满1年的,给予年租金10%的租费补贴,年优惠最高不超过2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文化产业和“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便民微利项目的,给予年租金15%的租费补贴,年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根据项目情况可提供1~2万元不等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的,可按每一名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合伙者不超过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失业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或自行通过其它途径申请银行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的,在小额担保贷款标准额度内,由市财政据实予以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它失业人员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按500元补贴。

(四)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文化产业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便民微利项目的,按本市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岗位补贴,期限2年。

四、强化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

(一)进一步强化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培训。未参加过技能培训的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凭创业项目计划书可自行选择经市人劳社保局认定的培训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000元以内的培训补助。

(二)积极鼓励劳动者参加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鼓励各类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培训、在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其它培训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按600元/人以内,被征地农民按500元/人以内,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裕劳动者按300元/人以内予以补助;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200元/人的补贴;对培训机修钳工、数控车床工、维修电工、锅炉工、焊工、计算机操作员、中式烹调师等费用较高、难度较大的职业(工种)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培训费用超过原补贴标准并在600元/人以内的,按实际超过部分再给予50%补贴;外来务工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本市其他劳动力同等标准给予补贴。

(三)对本市劳动者参加中高级技能培训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100元的奖励;城乡劳动力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一)认真做好失业人员创业服务工作。成立市级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中心,提供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项目论证、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税务、卫生、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应积极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证照开设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提供便捷服务。由失业人员创办,经市失业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不危害公共安全的项目,给予3个月的孵化期;由社区组织的来料加工项目,给予1年的孵化期。失业人员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创业项目,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和所在地社区同意,本人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辅房,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其它个体经营的,凭建设、规划等部门核批的临时商业用房或占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并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信息网络等设施建设。实现市、镇乡、街道、社区信息联网,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鼓励镇乡、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和中介机构介绍失业人员就业。对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100元/人,其他人员按50元/人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于扶持创业成功的,按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的2倍给予创业帮扶补贴。

(四)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依法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镇乡、街道就业服务组织建设,按照“六到位”(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要求,构建和完善基层就业服务体系。村(社区)应确定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五)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人员,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

(一)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的提高逐步提高额度,确保促进就业政策资金支出的需求。

(二)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另行制定。

七、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劳社保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