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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加强垦造耕地发展意见

国土局加强垦造耕地发展意见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20号)和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浙林资〔20*〕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垦造耕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垦造耕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耕地占补平衡是建设占用耕地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实现本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自*年我市加强造地改田工作以来,垦造的耕地基本满足了耕地占补的需要,但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国家重点项目与地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增大,同时我市适宜开发成耕地的后备资源日趋缺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更加艰巨。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进一步推进垦造耕地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垦造耕地的目的和条件

垦造耕地的目的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采用工程技术和人工作业等方式,将盐碱地、滩涂、荒草地、溪滩地等未利用土地,以及废弃园地、低丘缓坡宜农林地,开垦成水田旱地,种植粮食作物。

垦造耕地的条件是要求山区坡度小于25度,土层厚度30厘米以上,且连片面积25亩以上。平原地区连片面积要达50亩以上。

三、垦造耕地项目报批程序

(一)村委会作为业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立项。凡涉及林地的,在报批之前必须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市级以上重点公益林,省级以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有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以及生产茂盛成片的林地不能开发为耕地。开垦5-25坡度的荒坡地,且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必须向水利部门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二)村委会委托勘测单位测绘地形图(西安80坐标)、项目详查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地类统计表等,委托具有水利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垦造农田改造规划、水土保持方案。

(三)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方案会审,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评审。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农业(林业)、财政、水利、统计、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

(四)项目通过会审后,凡涉及林地的项目,村委会须预缴植被恢复费,待*市林业局、省林业厅审核审批后方可开工。

(五)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要组织公开招拍挂;5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议标方式进行。财政部门审核概算后,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招标议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工程招拍挂或议标工作,参加项目招拍挂或议标对象为本乡镇各村民委员会。

(六)乡镇人民政府与中标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和廉政合同。承包合同内容应包括施工内容、施工方法、施工规范等。

(七)市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施工过程中项目如需调整,须征得原批准单位同意。

(八)新垦耕地必须当年种植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单项工程质量验收达到合格的,中标村委会委托勘测单位测绘竣工图(西安80坐标)后,向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验收。

(九)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统计等部门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各部门专家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评判,并集体做出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时要求新垦耕地功能布局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四、垦造耕地投资控制和资金支付办法

(一)投资控制:垦造平原灌溉水田亩均投资控制在4500元以内,垦造山坡望天田或引流灌溉梯田亩均投资控制在3500元以内,垦造山坡旱地亩均投资控制在3200元以内,具体以财政概算审核为准。投资费用包括勘测设计费、工程费、政策处理费、项目管理费、粮食种植费、水土保持工程等费用。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支付,超出财政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自行解决。

宜农林地征占用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从耕地开垦费中列支,不包括在亩均投资控制内。

(二)支付办法:乡镇人民政府与中标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后,市财政预付给乡镇人民政府总投资额的30%作为启动资金;工程进展至70%后再拨付总投资额的30%;待工程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后再付总投资额的35%;余下的5%于次年由农业部门检查新垦耕地未抛荒后予以支付。资金下拨到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安排使用。

五、奖励措施

提高垦造耕地项目奖励标准。对于完成年度垦造耕地计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市财政奖励乡镇政府每亩500元;分别对完成垦造平原灌溉水田、垦造山坡望天田或引流灌溉梯田梯地和垦造山坡旱地任务的村,每亩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和1500元。奖励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开发,于当年完成垦造耕地计划并验收合格后支付70﹪,其余30﹪于次年经农业部门检查新垦耕地未抛荒后付清。

新农村建设用地指标首先倾斜支持完成垦造耕地任务的村。六、职责分工

(一)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年度垦造耕地计划,编制垦造耕地年度规划;负责对申请垦造耕地项目的调查立项、咨询服务和组织协调;负责竣工耕地面积审查;负责将新垦造耕地资料移交给农业部门管理;

(二)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配套规划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

(三)林业部门负责山场地类审查、林地征占用审核、宜农林地调整为未利用土地的报批;

(四)农业部门负责土壤改造、粮食作物种植审查;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项目进度支付项目补助资金和按规定拨付奖金,凭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文件预付村委会森林植被恢复费,负责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和办理财务结算;

(六)统计部门负责将验收合格的新垦耕地纳入年度统计;

(七)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该项资金的审计监督,严禁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截留、挪用。

(八)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垦造耕地政策,挖掘资源潜力,落实垦造耕地任务;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与政策指导、督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组织镇、村干部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单项工程质量验收;负责督查新垦耕地的种植维护,落实新垦耕地的承包权。

(九)村委会负责项目的立项报批,林地征占用报批与预缴林业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负责工程质量管理、政策处理,落实新垦耕地的种植与维护。

七、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下达年度垦造耕地计划。年度垦造耕地计划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造地改田工作的通知》(乐政发〔*〕56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