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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事故预防管理意见

交通局事故预防管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有关会议精神,根据浙公办〔20*〕23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深入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活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现将该项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活动,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与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及道路交通安全乡镇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科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从源头抓起,综合治理,减少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遏制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实现全县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零增长的工作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推进平安桐庐创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活动目标

(一)整顿驾驶员队伍

1、交通、农业(农机)部门加强驾驶培训的监管。

(1)建立培训质量通报制度。公安、交通部门要建立驾校的考试合格率和3年以内驾龄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肇事情况通报制度。对驾校培训质量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2)改进驾驶员培训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内容,专门建立摩托车路面培训基地。

(3)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对驾校培训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降低培训标准、教学质量低、只收钱不培训等问题的驾校进行整顿;对问题严重的,取消驾校驾驶培训资格和教练员准教资格。

2、公安、农业(农机)部门严把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

(1)进一步规范考试行为。实行考试员等级管理、考试权限设定制度。

(2)严格和统一考试标准。使用驾驶员考试规定车型,按规定执行必考项目和统一的考试合格标准。对报考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增加实际道路考试内容。

(3)建立培训发证责任倒查制。3年以内驾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驾校培训和车管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有关教练员、考试员、驾校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一年内事故率超过10%的,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对驾校进行整顿,车管所不得评为二等以上;事故率超过20%的,对驾校进行停业整顿,车管所评为等外。

3、发挥保险在驾驶员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动机制。公安、保险部门要加快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与保险理赔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挂钩的联动机制,促使驾驶员安全驾驶。

(2)保险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落实旅客、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4、加强对重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管理。

(1)交通部门从规范行业管理的层面,强化日常教育管理,严把驾驶员出入关,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落实安全责任。

(2)公安交警部门要将其列为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的重中之重,严把驾驶员年审关,密切关注重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安全技术和动向,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综合素质。

(二)整顿路面行车秩序

1、公安、交通等部门重点治理超速、超载违法行为。

(1)进一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工作。根据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清理和完善公路交通限速标志的通知精神》,交通与交警部门要共同做好320国道和*、16、20、23省道的限速标志及让行标志的清理与完善工作,完善城市指路标志和限速标志,并做好县乡公路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乡道、村道的标志、标线设置由各相关镇乡、街道、村负责,康庄工程的标志、标线设置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2)装备使用功能齐备的测速仪。在国道、省道干线的重点路段,要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超速违法的公路电子监控设备。

(3)深入开展机动车专项整治。开展整治机动车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使此类交通违法行为所占比例下降,由此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减少。

(4)加强对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农业(农机)部门要配合公安交通部门,组织专门巡查队,加强对县乡村道路的巡查,治理拖拉机无牌无证、违章载客、脱检脱审等违章行为,使拖拉机违章行为明显减少,杜绝和预防群死群伤拖拉机事故的发生。

2、综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1)继续加强全县的“治超”工作。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治超工作实际,交通、公安等部门在320国道窄溪高山头石阜方向路口及*、16省道收费所检查点设置两个检查点,对超限超载车辆严格依法实施卸载和处罚,并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处罚。

(2)县国土资源、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黄砂、石子、石矿等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治超”源头管理,加强对管桩、水泥、石材加工等企业的“治超”源头管理,要加大整治力度,强化货主和厂矿企业等有关单位的责任,确保运输源头装载符合要求。

(3)县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汽车技术参数标准,加快“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进程,确保车辆能按实际载重能力装载。

(4)县质监、工商等部门要认真落实《道路汽车外廓尺寸、总质量与轴荷限值》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全面清理车辆非法改装企业,以规范车辆改装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大吨小标”现象和不符合标准的改装车辆。

(5)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交通部门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标准悬挂标志。公安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证件审批工作,实行发放危险物品准运证制度。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并实施泄漏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

(6)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卫生部门要建立完善交通事故急救网络,与公安部门建立紧急抢救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死亡。组织建立事故抢救“专家通道”,全天候提供全县交通事故伤者抢救的医疗技术支持。消防大队要发挥抢险救援专用装备、技术、人员的作用和优势,积极参加危急特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3、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分别在320国道和16省道选择一个点,抽调公安交警、交通公管、交通路政、农机等执法力量,定人、定点、定岗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从严、从重处罚,加大现场处罚力度,执法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统一执法标准,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执法管理与教育宣传有机结合,

(三)整顿交通运输企业

1、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机制。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全面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督促各运输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管理队伍。

2、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督促各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加强建章立规工作,并按照行业和管理部门统一的台帐格式,建立规范安全管理台帐制度,不断完善“出站门检”、“车况门检”和“危险品检查”制度。督促运输企业加大对包车客运、超长班线客运的安全监管力度,引导其建立健全包车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行车日志制度。引导企业加大对客运站安全检查基础设施的投入,推广使用危险品检查仪和车况技术自动检查设备的运用。

3、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目标考核,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状况的审查和评估,严把企业资质关、车辆技术关、作业人员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输企业,不准进入运输市场;凡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营运车辆,未取得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不允许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凡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到位、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企业,必须督促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并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

4、加强对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监督。公安部门要推广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员户籍地管理的做法,并定期公布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较多的运输企业名单。交通部门要引导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运输安全水平。

(四)整顿机动车维修、改装企业

1、加强对机动车改装、维修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由公安、工商、质监、农机、交通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开展对全县范围的机动车改装、维修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台帐,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2、清理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工商部门加强对车辆改装行业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擅自改装车辆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3、加强对检测站的监督管理。质检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和检测员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对检测机构实行综合治理和资格管理制度;对检测人员实施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对检测站存在只收费不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规行为的,要停止其检测业务,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发生违规问题的,撤销其检测资格。实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车管所联网;实现车辆检测信息的实时监督。

4、加强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流通管理。

(1)经贸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流通的清理整顿;对不具备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业务资格,在经营拆解业务的要从严处理,甚至关闭;对违规经营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2)经贸、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回收企业的监管力度,对私自变卖整件行为的,要从严查处,报废车辆应及时拆解。

(3)公安部门建立完善报废车辆信息库,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

5、加强新车注册登记管理。公安部门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严格按照《公告》及有关国家标准核发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

(五)整顿危险路段

1、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函〔20*〕219号文件精神,我县境内列入整改计划的危险路段有55处,尚有24处未完成,6月底前必须全部整改到位。

2、乡镇、村道的危险路段安全设施工作由各相关镇乡、街道、村负责实施,涉及康庄工程的必须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3、加大重点路段、道口安全设施的投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进一步排摸事故多发路段、道口的隐患,针对各个事故黑点、段逐一进行分折,提出和落实整治措施。国、省道由交通部门负责落实,城市道路由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县乡道路由交通部门会同辖区镇乡、街道、管委会共同解决。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责任制

1、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协调。

(1)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各司其职,综合落实,联运协作”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全面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2)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投入。在积极向上争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经费的同时,镇(乡)两级财政要视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专项经费。

(3)建立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的副县长主持,县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镇乡(街道)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针对道路交通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对策,布置和检查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警大队),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4)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客运企业对客运班线进行改造、运营班线向乡村延伸等方式,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方便农民出行。

2、各镇乡(街道)和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

(1)各镇乡(街道)及各职能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把安全责任制层层分解到行政村、社区及各企事业单位,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2)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镇乡(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农村道路的安全设施由镇乡、街道、村负责管理,新改建公路的安全设施做到“三同步”,即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3)公安交通部门要抓紧制定今后三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工作规划,明确每年的工作任务和重点。突出抓好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和客车、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拖车的管理等工作。

3、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大对特大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1)县安监、监察部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力度,抓紧制订出台桐庐县安全生产责任制追究的有关规定。

(2)按照国务院和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有关规定,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向县政府作出检查。

(3)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强宣传教育

1、各镇乡(街道)及司法行政、教育、宣传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2、以道路交通安全乡镇(街道)创建活动为载体,推动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工作。通过播放、展示交通安全宣传光盘、挂图,教育到每个管理部门、每个运输企业、每个从业人员,教育到群众特别是农户和中小学生。加强综合治理,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氛围。

3、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普法教育计划;作为中、小学校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列入20*年“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将交通安全宣传列入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内容。

(三)加强执法检查

1、各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专项执法检查,要研究和实行联合执法和处罚的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2、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评价办法,适时组织对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逐级进行评价。故意损坏道路安全设施的,由公安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执法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从严处理,督促整改,并剖析典型案件,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执法和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