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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意见

国土局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意见

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是确保我市顺利完成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拓展用地空间和保障用地的有效途径。为加快推进土地开发整理,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体系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领导机构,成员单位由国土、农业、财政、林业、水利、发改、审计、统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已成立领导机构的县(市、区),若因人事调整变动的,应及时调整充实到位;未成立领导机构的,要尽快成立。同时,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凡涉及土地开发整理的年度计划、项目的规划论证、验收和实施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各县(市、区)的领导机构研究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规范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出台鼓励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政策。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所涉及的市场化运作、工程技术规范,资金管理办法,竣工验收标准、程序及考评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指标收购标准或补助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统一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计算标准。

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利用未利用地等非耕地垦造为耕地的,按实际垦造的面积计算;将未利用地(田埂)转为耕地的,按耕地坡度6度以下的田埂系数来确定,田埂系数以土地详查的田埂系数为依据。

2.利用园地改造为耕地的,应按设计标准改造到位。以耕地统计上报时,必须附具项目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3.土地开发整理前未作耕地统计的面积转为新增耕地的: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把该部分耕地落实到地块的,按实际计算。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把该部分耕地落实到地块的,可根据现状耕地面积减去96年图斑耕地面积,再减去田埂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或根据95年末耕地面积与96年初耕地差额的耕地面积的平均系数计算新增耕地面积。

4.宅基地整理或建设用地复垦面积以96年图斑为准,96年图斑上没有而现状有宅基地的,需附具乡村证明和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说明。

5.垦造耕地必须在坡度25度以下进行,对超过25度以上的开发整理面积,予以扣除。

三、项目立项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除按省、市原有的规定程序及《浙江省开田造地项目呈报表》或《浙江省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呈报表》规定的要求外,还需附具下列材料:

(一)土地所有权人意见书。包括项目开发整理范围区内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或村民代表同意意见的签字材料。

(二)项目规划设计分村征求农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三)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论证纪要。土地整理规划耕地面积在300亩及以上的项目、宅基地整理或建设用地复垦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项目、土地开发面积在150亩及以上的项目都必须经过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并形成论证纪要。论证内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新增耕地潜力的客观性和可行性。

(四)涉及水利、林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需有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五)土地开发项目需增加开发区位的万分之一地形图。

(六)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立项后按规定报市级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实施管理

(一)实施方式要求。

1.各县(市、区)要在规范完善现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2.以项目整体招投标或以工程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必须严格按《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98号)执行。

3.对目前仍以乡(镇)政府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起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实施职责,以确保工程的质量。

(二)动工要求。

有下列情形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准先行动工。

1.未按程序批准立项或报请备案的。

2.未按浙土资发〔*〕298号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或没有完成初步设计的。

3.尚未签订工程实施合同或指标收购合同的。

4.未按规定落实工程监理或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的。

(三)工程监理要求。

1.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按规定落实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按工程监理规范进行项目的工程监理。

2.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也可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小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但必须邀请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规划调整、工程变更的见证。

3.工程监理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的监理单位。

五、项目验收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分项目初验和复验两个阶段。

(一)项目初验。

项目初验,由项目的实施业主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项目竣工报告》,同时附具由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质量监理报告》或由质量管理小组出具的《项目质量监督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报告》。然后由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领导机构牵头,及时组织五个以上成员单位的领导或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初验。初验的主要内容:项目有否按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核查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等。初验后,需形成以下验收材料:

1.项目初验报告。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整理工作机构出具,内容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及其变更情况,工程材料,工程质量,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政策处理情况,项目资金管理等。

2.项目初验意见(需有参加验收人员的签名)。

3.新增耕地图斑面积量算表。需加盖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4.项目所在村证明土地整理项目范围内的耕地已承包到户的证明及项目整理后情况,需加盖村委会公章。

5.项目竣工图(比例尺1∶1000或1∶2000)上要有地类面积,有资质测量单位和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盖的公章。

项目初验通过后,预留不少于项目总工程款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复查无质量问题后方可兑付。

复查意见要以土地所有权人的意见为主,并以村为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情况和新增耕地落实耕种情况作为是否通过复查的依据。

(二)项目复验。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复验的报告后,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实地踏勘、复验。复验的主要内容:

1.查验初验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验查项目实施、初验过程的各个环节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操作。

3.核定新增耕地面积是否真实有效。

4.查验新增耕地的质量情况等。

六、加强廉政建设

为切实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与土地开发整理相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禁止以下行为的发生:

(一)严禁兴办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的经营性经济实体,不能以任何名义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建设。

(二)严禁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个人经营的公司,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建设。

(三)严禁工作人员变相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投资入股、参与分红。

(四)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收受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在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合同单位任职、兼职、领取报酬。

发生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本实施意见公布前所作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