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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县

建设局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加快我县小城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规划先行、规范开发、科学管理、增强后劲”的原则,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总抓手,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以*镇整治建设活动为契机,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不断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增强小城镇的集聚、辐射功能,推动全县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发展目标

到*年全县农村城镇化水平达35%;小城镇建成区面积扩大30%以上;加快道路、给排水、电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小城镇载体功能,基础设施投入年均增长15%;小城镇建成区道路硬化率达到90%;主要街道全部绿化、亮化,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15%以上;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有序,确保新建房屋办证率达100%。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供地用地机制

1、重视小城镇规划制度。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尽快完成乡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在乡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高起点、高标准编制乡镇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力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特色鲜明。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要聘请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年各建制镇要完成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其它乡完成一个重要地段、中心区的详细规划编制或一条街景设计工作。

乡镇规划区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财政对规划编制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规划,不得随意更改、调整规划,并定期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2、完善土地供给制度。县国土局根据乡镇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每年切块安排50亩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全县小城镇建设。要制定小城镇建设的考评办法,对规划编制好、建设力度大、管理水平高的乡镇,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小城镇土地开发以乡镇为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筹措资金组织开发。小城镇土地出让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公开方式出让,统一在县招投标中心公开举行招、拍、挂。

3、深入探索小城镇土地开发新机制,加大土地开发力度。对*镇规划区内新开发的土地,必须进行整理,将生地变为熟地,完成道路、给(排)水、供电、垃圾中转站和公厕等基础设施后才能出让,以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抓好拆旧建新工作,不断发展乡镇企事业,对再开发的土地,必须有规模、有计划地成片开发,禁止零星自建房批建。对危房改造,在符合控制性详性规划的前提条件下,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连片开发,并在*年前全部改造完毕。

4、加强用地和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小城镇土地开发流程,小城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小城镇土地开发必须编制项目开发可行性报告书或报告表,认真策划,进行效益分析,经县发改委审批后,在经济可行的基础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要严格建房规划审批程序,做好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要切实履行规划属地管理职能,严格按规划申报建设用地,严禁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投入经营机制

1、各乡镇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可采取向金融部门申贷,通过项目争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实行项目资本化运作,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

2、对小城镇建设,县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小城镇土地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进行出让,出让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县财政。除上缴省、市报批规费、土地出让金和税收外,土地开发成本和出让净收益由县财政全部返还乡镇。土地出让金按建制镇40元/平方米、乡30元/平方米收取,收取的小城镇土地开发出让金全部转为小城镇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安排乡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奖励小城镇建设先进乡镇。

小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执行省文件规定,按建筑面积收取,标准为10元/平方米。县财政收取后返还80%给乡镇,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3、鼓励农民在*镇规划区内建房。农民在规划区内购买经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后的土地自建房,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标准折半计征。鼓励农民在乡镇购房置业。农民第一次在乡镇购房,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时,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契税按4%收取。

(三)建立项目功能带动机制

1、搞好乡镇教学网点的布局和调整。逐步收缩村小和教学网点布局,重点建设好乡镇寄宿制初中、中心小学和片区中心小学。

2、抓好乡、村卫生院(所)建设,实施好乡镇卫生院改造,建设好村级卫生所,形成较为完善的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加快乡镇文化站、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开展社区服务,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协调相关工作部门在小城镇发展潜力大的乡镇设立窗口,着力将人气移向*镇中心村。

4、抓好专业市场建设。每个乡镇要根据乡镇区位特点和产业优势,建设好一个特色专业市场,搞活市场流通。

5、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乡(镇)村企业,吸引外地资金和人口向小城镇集聚,增强小城镇的凝聚力,为工业发展提供平台。

6、加快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发改委、财政、交通、水利、卫生、教育、建设、文化等部门要加大对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对*镇整治力度大、效果明显的乡镇在资金、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积极抓好道路、环卫、给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7、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凡在乡镇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民及随其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准予落户,除上级规定的收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在乡镇居住的具有城镇户口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县城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四)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1、各乡镇要加强村镇规划所、国土所的建设,建制镇和有条件的乡要成立小城镇建设管理监察中队,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要充分发挥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所、监察中队在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小城镇建设与管理的各种行为,确保小城镇建设规划和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加强小城镇容貌的整治,积极开展“五整治、三建设”活动,对*镇规划区内的道路街巷、违章搭建、临街建筑、环境卫生、集贸市场进行集中整治,加大园林绿化、公用设施、景观环境的建设力度。搞好小城镇的绿化亮化,确保小城镇的主要街道全部绿化亮化。

3、将小城镇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的范畴,完善农村长效管理机制,统筹乡村发展。

四、强化组织领导与监督

1、成立*县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小城镇建设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由县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新农村、分管建设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发改委、财政、国土、建设、监察、房管、交通、教育、卫生、文化、水利、环保、经贸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建设局,由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小城镇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将小城镇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2、建立小城镇建设考核机制,对乡镇小城镇建设进行综合评比和目标管理考评,对小城镇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乡镇、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3、加强对小城镇建设规划与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的监督检查。由县建设局牵头,组织财政、国土、房管等部门,对各乡镇执行小城镇建设规划和有关部门落实小城镇建设扶持政策到位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小城镇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的乡镇,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乡镇长、分管领导、村镇规划所长、国土所长的责任,对小城镇建设中各项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其它

1、本意见适用于除潋江镇外的其它24个乡镇的*镇规划区内的建设。

2、小城镇建设所涉证照统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乡镇人民政府代收后,按月统一在行政服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交,并领取财政打印票据。县财政对小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管理和分配,县监察局负责进行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