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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意见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意见

各市州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省产业(局)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为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现就推进全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以下简称“工资集体协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贯彻党的*大精神,落实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工资收入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是职工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经济利益。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能够有效保护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避免和减少因职工经济权益受到侵害而引发的劳动纠纷,体现了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要求。既是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建立协调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为目标,以非公企业为重点,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为突破口,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二)基本原则。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依据,坚持诚实守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协商过程中的民主程序,兼顾企业与职工双方利益,确保职工的工资收入随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增长而同步提高。

(三)总体目标。从*年开始,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省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达到85%,已建工会的非公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达到75%。其中:到*年末,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和已建工会的非公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分别达到40%和30%;2009年末,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和已建工会的非公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分别达到65%和50%;2010年末,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和已建工会的非公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分别达到85%和75%。

三、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广泛开展

(一)建立健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机制。各市州劳动关系三方和有关省产业、企业集团,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把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地方(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党政的民生工程,纳入地方政府(行业)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由党政领导担任机构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园区工作结合起来,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家三方和省级三方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广泛开展。

(二)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各地劳动关系三方和有关产业和企业集团,应当积极推动政府(行业)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围绕保障职工工资收入的有关问题,在落实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最低工资制度、职工工资随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等方面,制定有关规定,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依法规范本地区(产业、企业集团)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制度保障。

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行为,省上正在制定《四川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暂行)》。

(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企联《关于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约行动的通知》(川工发〔*〕52号)发出后,各地、各行业积极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地、各产业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通知》的要求,各地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企业家组织要加强合作,推进要约行动的开展,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或区域、行业工会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促进各类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

(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各地、各产业要按照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32号)和省劳动关系三方《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小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和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维护众多小型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要把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与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紧密地结合起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五)加强培训,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帮助和指导,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确保协商双方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和职工签订好工资集体协议,全省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相关的产业工会,都应建立一支熟悉掌握本地区、本产业发展状况,熟悉与工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企业财务和分配制度,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协商谈判能力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直接地指导、帮助本地、本产业的企业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各级工会应当与劳动保障部门、企联密切合作,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发挥好指导员队伍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六)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和指导服务。各地劳动关系三方以及省产业和企业集团,要切实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调查研究和指导服务。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的企业,要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要充分考虑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政府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水平和物价涨幅等因素;对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是完善工资支付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工时制度,健全和规范劳动定额标准。同时,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要选择小型非公企业集中的区域或行业,积极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试点,总结、积累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

(七)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需要各方面的大力支持,要加强舆论宣传,使全社会、广大职工,尤其是企业经营者充分认识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和谐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自觉性,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顺利开展。各地方、产业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取得的经验,要及时总结,选树先进典型,用典型经验的示范作用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广泛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