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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闲置土地处置意见

国土局闲置土地处置意见

一、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市集体闲置土地的处置适用本意见第十条,其余规定适用国有的闲置土地的处置。

三、市国土管理部门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闲置土地予以认定,督促用地单位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下称《处置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闲置土地使用者应按《关于印发*市土地闲置费标准和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192号)规定的标准交纳闲置费。

五、闲置土地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一)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年。

(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可改变土地用途的,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但改变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建设。

(四)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金额不得高于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交的地价款(不计息),但重新出让时收取的地价款在扣除有关税费后的余额低于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交地价款的,在该余额幅度内给予补偿。

(五)政府为闲置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对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六、闲置土地经处置后继续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如土地发生增值,应当补交差价。

七、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土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连续闲置满2年以上的工业用地。

(二)机关事业单位划拨或以优惠地价出让的土地,连续闲置满2年以上,且项目资金不落实的。

(三)连续闲置满2年以上,土地使用权人拒不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

(四)连续闲置满2年以上,闲置土地使用权人拒不缴交土地闲置费的。

上述第(三)、(四)情形的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八、闲置土地处理程序

(一)国土部门依据规定对用地的闲置情况进行初步认定。

(二)国土部门向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发出《土地闲置通知书》,土地使用者须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土部门接受处理,并可对闲置的原因进行陈述。

(三)国土部门接受用地者的陈述,进行调查,认定是否为闲置土地以及闲置的时间。

(四)经确认为闲置土地的,由国土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1、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六种处置办法拟订《处置方案》的(其中属区政府管理的工业区以及区政府安排出让用地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其《处置方案》应由所在地政府加具意见)。

《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附相关证据材料);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具体处置方式的实施措施等。

2、连续闲置满2年的或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闲置土地,必须拟订《处置方案》,由市国土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查无下落或无法书面告知的,以登报形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已经依法登记的,注销登记,一并登报公示。

九、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土地闲置费原则上不得分期缴交。确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同意部分缓缴的,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且首期缴交款额不得低于50%。

(二)已在金融机构设定抵押权的闲置土地,抵押权人应参与拟订《处置方案》;闲置土地转让时,应当进入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方式处置,土地转让收入在依法扣除税金、土地闲置费和交易费用后(如未缴清地价的,应先扣除未缴清的地价),用于清偿抵押人所欠的贷款本息,若有余款,归政府财政收入。此类闲置土地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一次土地闲置费。

(三)对金融机构以物抵债土地闲置费的收取和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按《关于加快进入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粤国土资发[*]73号文)的规定执行。

十、集体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土部门按规定对集体闲置土地进行认定,并通知闲置土地使用者。

(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闲置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拟订该宗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报该宗集体土地原批准机关批准实施。

(三)如收回集体闲置土地,由该宗集体土地原批准机关负责收回。

(四)收回的集体闲置土地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出让、出租,如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