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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意见

改革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城市化战略的实施,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人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现就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

(一)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常住人口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相结合的人口综合调控体制,实行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调控常住人口管理办法,确保完成市人口发展规划确定的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总量与结构调控目标。

(二)建立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和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人口质量目标监控评价体系。

(三)规范常住人口的调控和管理行为。

二、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

(一)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以人口发展规划与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和指导人口调控管理工作。

(二)继续实行合理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政策。

(三)实行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相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改革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就地“农转非”的管理办法。

1.取消“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全市只确定农业户口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口的指导性总量指标。

2.将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农转非”管理权从市下放到区,由区各有关部门按市统一的规定办理。

3.将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和“城中村”内的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按城市居民进行管理。

4.对不属于街道办事处和“城中村”范围内的农业户口人口,其土地被征用后,区有关部门应当为他们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土地已被征用,当时未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现仍为我市农业户口的人口,应当为他们补办征地“农转非”手续。

5.加快我市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和非农产业转移。对从事非农产业或与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在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纳税)、学历、技能、居住、生活等方面达到一定条件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由市计划、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改革现行的人口增长调控管理办法,采用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调控常住人口管理办法,形成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与人口准入条件相协调、平衡的机制,建立规范、统一的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政策体系。

1.以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取代现行的入户政策和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政策。

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根据市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由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组成。

人口准入基本条件是准予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的拟准入人员必须达到的条件,包括拟准入人员在年龄、婚龄、文化程度(学历、学位)、职业能力(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纳税额、居住和就业情况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规定,以及确定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的设置范围和基本项目等内容。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由市计划部门牵头会同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我市人口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我市具体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详见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人口准入补充条件,是对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的具体补充,包括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结婚的具体年限,以及毕业学校、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工种(岗位)的目录等内容。人口准入补充条件,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会同市计划、公安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安排和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的要求制定后,统一由市计划、公安、人口计生、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公布实施。

2.对经批准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3.市外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登记、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实行相同的人口准入条件政策。

4.对补充吸收类常住人口,由市计划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总量严格控制的原则,实行年度人口计划指标定量控制的管理办法。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特殊工种异地招工和从系统内调配单位需要的非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特殊技能人员或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招收非本市市区生源大专以下学历应届毕业生的渠道继续保留,纳入补充吸收类常住人口管理,暂实行准入条件加年度人口计划指标的管理方式,总量严格控制,今后视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再作适当调整。

5.今后经批准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市政府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市计划等有关部门联合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取消侨汇购房入户我市的有关规定;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停止受理申办广州市蓝印户口手续,并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市计划部门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解决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过渡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凡计划外生育未经处理、末交清社会抚养费、应落实节育措施未按规定落实,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后未满5年的人员,暂不予办理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

(三)改革现行的人口迁移审批制度,规范登记、核准和审批工作行为,公开办事程序及结果,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实施有利于提高迁入人口质量和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政策,实行各种有利于吸引人才的管理办法。

1.实行直接申报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均可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员来我市就业入户。

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员来我市就业入户,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2.放宽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凡拥有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办么场所,职工人数超过20人并能为员工提供合法集体住所的单位,均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设立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集体户口。

3.试行弹性就业入户政策。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对在事业单位、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就业,且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类人口准入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可实行先就业和办理IC卡暂住证,再申办入户的办法。

(五)改革户籍人口存量的调控管理政策。

1.鼓励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到外地就业、生活和学习。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对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生活和学习的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包括具有我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或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自由迁入、迁出或注销、重新登记。

2.规范户口市内迁移政策,减少人户分离现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含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不包括具有我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或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本着自愿和人户不分离的原则,具有结婚迁移、有合法固定住所迁移、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迁移、因就业单位变更集体户口迁移等合法理由的,准予户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由迁移。对经批准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其户口可迁入单位集体户,也可迁入家庭户。

(六)加强人口的信息化、规范化、一体化管理。

1.在建设覆盖乡镇、街道、部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在内的出租屋非户籍人员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同时,建设覆盖各有关部门的户籍人口迁移管理信息系统,2年内全面实现人员入户的网络化、电子化、智能化管理。户籍人口迁移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市公安部门和市统计部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2.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人口迁移的规范化、一体化管理办法:规范、简化入户程序。将《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和《申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情况登记表》合并为《广州市区入户卡》,使入户人员到市公安局(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申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办理入户复核手续的程序合二为一具体办法由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制定。

(七)加强人口管理法制建设。逐步健全常住人口综合调控管理的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地方性人口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需要,适时出台《广州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规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改革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有利于我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城市化战略,有利于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和治安环境。各级组织、宣传、计划、公安、人口计生、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教育、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要相配合;各爷其责,形成合力。发挥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的常住人口迁移监督复核职能,完善常住人口调控管理的制约机制。建立由市计划部门牵头的常住人口调控管理政策措施协商和会签制度,形成常住人口调控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使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