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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不是为了直接培养法律职业人员,通过司法考试选拔法制精英的法律职业选拔模式与法学教育是脱节的。但是这种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选拔制度在新的条件下暴露出越来越明显的弊端.在社会变动、司法改革、教育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日本参照美国的(LawSchool)模式,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开始将法学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教育与选拔、培养法律职业家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预见这种变化将会对日本司法制度和法学教育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并在比较法文化上具有重要意义。
海外来风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欲成为法曹,首先要通过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终考试合格才能够最终担任法曹。在这种法曹培养制度下,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脱节,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注:日本选拔的法曹人数历来较少,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人左右。参见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4期,第61页。)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在规制缓和的大形势下,长期依靠行政指导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日本开始了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检查型”的改革。(注: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问题,参见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载《密切法律交流推进中日友好——访日本法务大臣高村正彦》一文,法务大臣高村正彦说:“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对于日本而言,面临社会、经济形势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当务之急是推进行政等各项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会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检查型’社会的转型。具体到司法领域,日本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下个世纪,司法将在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国民权利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样,为了解决司法人数不足的问题,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法曹培养制度、司法制度开始联系起来,法学教育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
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阶层的形成,在大学教育日渐普及的情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Legalmin本论文由整理提供d)为此,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的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多从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在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下,不仅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关系。研究生院培养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国共有622所大学(国立大学99所,公立大学66所,私立大学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学开展法学教育,拥有法学部或者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论文关键词:农村初中教育困难对策
论文摘要:此文论述了农村初中教育改革面临的困难、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及发展的相关对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发表,给教育发展带来了勃勃生机。一定的教育和一定办学模式产生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也为经济基础服务,显然,教育与经济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必须找到目前农村初中教育现有的办学模式、培养目标、教育教学实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因素,积极地探索与改进,交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真正提高办学效益,使农村初中教育改革影响和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原有的应试教育观念必须彻底改变
目前,我地区农村初中教育中的应试教育倾向比较突出:学校在办学方向上是为升学服务的,学校评价的重心也倾向于学生的考试成绩;在培养目标上,重智育,轻德、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使一些学习成绩比较低的学生,整天背着“差生”的包袱,躲闪于教师和同学之间,久之,便开始逃学,甚至缀学;在教学内容上,重视升学考试学科,忽视非考试学科;在培养途径上,重视课堂教学,忽视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课堂教学活动不容忽视,这是提高学生素质的主渠道,可是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所接触的内容是课堂上很难学到的,通过一系列活动才能使学生全面地健康地发展;在培养对象上.只注重少数升学有望的尖子学生,忽视大多数学生,只能得到以牺牲多数学生时问为代价,来换取个别学生单项发展的可悲教育效果。从农村目前情况来看,比较好的初中学校毕业生升入高中的升学率只在2O左右,而8O左右的初中生进入社,两手空空,怎能做一名新型农民?产生上述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教育本身的原因外,也有来自社会、家庭的因素.其根本原因就是对义务教育性质和农村初中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义不理解,对农村初中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培养目标缺乏正确认识,也阻碍了农村初中为本地经济建设培养人才。
我们采取的对策是:确定学校的培养目标,端正学校的办学思想,实行“分层辅导、逐步过渡、分流施教、短期培训”的教育教学管理方案,各级行政领导和教师都要站在战略的高度,深刻理解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伟大意义,抢占农村经济发展的“制高点”,做到农村经济建设和学生升学两不误。
论文关键词:新课程;德育课程;改革
论文摘要:随着国家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推进与全面实施,长期以来一直在针对性、实效性、科学性等方面普遍较差的中小学的德育课程改革也进入了新的建设时期。在新课程背景下,德育目标定位、内容选择、德育方法及德育评价等方面都应进行全面改革。
随着国家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全面推进,中小学的德育课程也进入了新的建设时期。课程改革要求新课程的培养目标既符合素质教育的思想又体现时代的要求,这使我们明确意识到在培养学生的科学文化素养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同时,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同样是~大基本任务,而且它是素质教育的核心内容。完善学生的政治思想和品德素质,促进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形成,促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是中小学德育的根本目标。可长期以来我国中小学的德育工作一直在针对性、实效性、科学性等方面普遍较差,尤其是德育工作脱离学生实际、脱离社会实际、脱离学校课程设计等诸多问题
一、当前我国德育课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国家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和要求,结合德育实际,目前,我国德育课程在目标定位、课程内容及实施方法等方面存在问题。
(一)德育课程目标定位不准。
2004年,国资委的高层领导分别在不同的场合表达出“要对中央企业采用长期激励机制”的观点。在国企改制的关键一年里,如何对企业高管人员实施激励成为各地政府及国企集团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对国企改制过程中的高管激励机制开展研究,得到以下四个结论:
国有企业实施高管激励机制,受到国资委的支持,但同时受到国家政策各方面的限制;
定向购股权方案是比较适合国有企业的高管激励机制;
定向购股权方案中,激励对象可以通过四种手段获得购股资金;
定向购股权方案充分考虑到国资委现有政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矛”与“盾”
【论文关键词】改革维护合法权益
【论文摘要】中国工会十四大报告指出,工会要“切实履行基本职责,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的过程中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其中改革是实现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是改革顺利进行的保证。因此,工会要在处理好改革与维护的相互关系基础上,在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中维护职工利益,在推动工会自身改革中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王兆国在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工会要“切实履行基本职责,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的过程中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u]为我国工会在新时期履行维护这一基本职责提出了新的思路,有利于工会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取得更大的实效。笔者认为,改革发展、参与、帮扶四个过程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其中,改革是基础,坚持改革,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的过程中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一、改革与维护的相互关系
“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由之路,也是更好地实现和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在中国现阶段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状态下,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坚持改革,对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都必须进行改革。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改革是对旧的体制、旧的利益格局的冲击和调整,在改革中,一部分职工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生活遇到暂时的困难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如何把坚持和推动改革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是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首先,改革是实现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能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决定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前途,也从根本上决定了职工合法权益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维护。因此,推动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内部的改革,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发展经济,增强国力,更好地实现和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途径。事实证明,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内部各企业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逐步成为独立的经营实体,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了明显的改善,整个国有经济在改革中获得了很大发展,职工也得到了明显的实惠。到2000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业总产值达到40554.37亿元,工业增加值13777.68亿元,期间,国有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9552元,比1984年的1034元增长了8倍多。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3624.1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89403.6亿元,而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从1995年的1148元,增加到2090年的9371元,城乡居民年底储蓄存款余额64332.4亿元,平均每人储蓄存款余额5077元。可见,经过改革,我国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全国职工利益从总体上得以实现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