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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6〕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6〕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为人民服务的方向,立足我市实际,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城市居民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需求为目标,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为重点,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完善功能,规范管理,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综合、连续的社区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2、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共建,多种形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3、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5、坚持以地方为主,实行属地化管理,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总体工作目标任务

*8年底前,基本建立起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到*9年,全市建立起设置合理、服务规范、功能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实现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城市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卫生保健、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明确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突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及时掌握社区人群健康状况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地实施干预措施和预防保健服务;开展常见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及传染病防治、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社区康复、精神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为居民提供综合性健康管理与服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统筹规划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按照1个城区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邻的、人口少于2万人的办事处可合并设置1个,人口超过5万人的可分设2个,同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的调整,各区政府不再举办医院和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由市、区现有医疗机构按照平等、择优、竞争的原则,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通过公开招标形式转型或改制;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现重组、联合和合作;辖区卫生资源相对短缺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由政府举办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按标准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善服务条件。根据人口数量、地域环境和社区类型等因素,参照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分类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规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及设备配置应当满足开展全科诊疗、疾病康复、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需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一般要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一般要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功能分区合理,符合人性化设置。

(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分工协作机制。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计划免疫、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试点,逐步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

(五)建设网络化、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到*8年,全市要基本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化管理。要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功能任务等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要建成全市统一的数字化社区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直报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实现家庭、社区、医院和管理部门信息互动共享。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依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符合设置规划,达到设置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手续。未经批准注册、擅自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清退;对不履行职责的,要督促其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注销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资格。要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居民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确保就医用药安全可靠、价格合理。

(二)积极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人事管理办法,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其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按原供给渠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积极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获取经费补助。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可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三)创新服务模式,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针对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需求,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积极开展针对老年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的个性化健康咨询和疾病管理,做好社区巡诊、预约转诊、家庭病床及家庭护理等服务。推行家庭契约式服务,逐步建立家庭保健医师制度和居民健康管理制度。

(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和服务人员,开展中医药防治及针灸、推拿、养生保健等非手术、非药物疗法的特色服务。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创建一批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积极开展全科医学、社区护理的系统培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基本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定期进修学习、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四、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要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同步投入使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业务用房。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市、区两级政府从*8年起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投入和补助比例。一是按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8年按每人每年5元标准安排,市财政每人年补助2元,市区财政每人年补助不少于3元。到2010年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8元的标准,年增长幅度不低于20%,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0%、60%比例分担;二是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础设施改造、设备配备、人才培养等专项经费投入,*8年底完成设施改造和设备配备,改造完成、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给予补助。2010年底完成在职全科医师(护士)培训,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考核结果核拨。

(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逐步完善医保政策,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作为首选定点医疗机构之一,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门诊、急诊(包括慢性病诊治)及家庭病床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适当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个人支付比例。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四)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部分,享受国家规定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政府责任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分管市长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计生、财政、编办、教育、民政、人事、劳动保障、规划、卫生、药监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并设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分管领导任主任。各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各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市、区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层层明确责任,统筹协调,强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及时制定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配套政策,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