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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意见

户籍管理制度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106号)和省公安厅有关文件的精神,根据我市户政管理的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改革我市的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再保留农业、非农业、自理口粮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全市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2002年1月1日起,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在"户别"栏或其他栏目中不再打印户口性质标记,"户别"一栏一律按规定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原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已加盖或打印的,在日常户口管理工作中逐步予以更新。

人口信息系统中的户口类别代码采用新的编码,原户口类别代码停止使用,进行人口信息数据转换。

二、省内户口迁移,不再具有户口性质的差别。各地不得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证明,也不得在户口迁移证件中加注户口性质。

三、省际户口迁移,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迁入我市的人口,在落户时取消其农业、非农业、自理粮或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

属本市迁往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口,在迁出时根据其目前所从事的职业,在迁移证件中加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种植)、林业、畜牧业、渔业、狩猎等行业的人口,以农业户口性质迁移;从事工业、商业、服务、管理等行业的人口,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移;原国营农场、林场、经济作物种植场职工,仍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迁移;在校的大、中专(含技校)学生户口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移。未成年的小孩迁移,属随迁的,根据其随迁亲属的户口性质迁移,单独迁移的,根据其父母所从事的职业迁移。具体的农业、非农业户口与职业划分参照见附件。

四、公安人口统计年报中有关"农业"、"非农业"人口统计,按附件所对应的职业进行统计。

五、就读于我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本市生源,入学时不需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入学后,由学校统一造册,经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凭《录取新生名册》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毕业后,注销学校暂住登记,落实单位的应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因家庭户籍变动的,学生户口也应予随迁。

六、就读于省外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本市生源,入学时仍需按国家现有规定,将户口迁往省外院校。来我市学校就读的非广东生源,入学时需将户口迁至市内,毕业后按有关规定予以迁移。

七、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取消"农转非"制度,准入条件包括:

㈠、在我市范围内购买成套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住宅的,可迁入户口。商品房和自建住宅,必须是合法报批兴建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房产。申请入户的房产应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已编定了门(楼)牌号码。

购买商品房的凭房产证入户(通过银行按揭购买商品房的凭房产证复印件和相应的银行证明入户)。一套商品房只允许房产所有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转让后的商品房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可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属合资购买的成套商品房,只允许其中的一个家庭入户。

㈡、外商、华侨或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或捐办公益事业,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捐赠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准予其境内亲属在我市落户,凭市有关部门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㈢、外地居民前来投资兴办实业或捐办公益事业,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每年纳税在五万元以上的,准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我市落户,凭市有关部门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㈣、夫妻投靠入户的,随时办理迁移手续。

㈤、市属及镇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随时办理迁移手续。

㈥、凡是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人才,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入户,凭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技术证明及工作合同,经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后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㈦、外地在本市城镇有固定职业、固定住所的人员,可准予落户。固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或长期租赁(已租赁五年以上)的合法住宅,购买、自建的住宅应具有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长期租赁的住宅应具有房管部门提供的租赁合同。相对稳定生活来源是指务工经商、兴办第二、三产业及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八、我市现有自理粮户口,要按这次户籍改革的要求,在2年内逐步予以解决。

九、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减少集体户的数量,对现有的集体户一般予以保留,但集体户中已无人的要予以撤销。新增的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必须经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后才可建立。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