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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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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制度,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就业政策

(一)对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可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征地农民,免收其最长不超过3年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从事个体经营或赴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5万元左右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享受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3.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4.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社保费缴纳情况,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岗位补贴。

5.对有创业愿望并有创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免费进行创业培训,并在就业创业园(街)或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中优先安排经营场地,享受创业园(街)内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6.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二)对户口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可视同城镇居民享受相关就业政策。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的,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消除零就业家庭行动计划和实现稳定就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劳社办字〔**7〕120号)有关程序进行申报,经认定后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1.对安置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市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同时对用人单位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对通过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和灵活就业的零就业家庭,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补贴。

2.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关证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月定补180元,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月定补10元。

3.对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推荐就业,并促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4.零就业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技能培训的成员,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零就业家庭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成员,凭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每学年1000元的补贴。

(三)户口仍为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消除零转移农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劳社办字〔**8〕86号)有关程序申报零转移农户,经认定后领取《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零转移农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2.对为零转移农民推荐就业,并促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劳动保障事务所,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零转移农户家庭参加技能培训的成员,享受培训补贴;对零转移农户家庭适龄子女实行减免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符合条件的成员优先安排接受技工学校教育,并享受相关助学金政策。

三、社会保障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

1.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被征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基础养老保障金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

2.个人缴费标准及待遇:个人缴费3600元的,养老金由120元提高到15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障金120元,个人帐户资金30元;个人缴费6600元的,养老金由160元提高到19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障金135元,个人帐户资金55元。在征地时,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障费用的,其中: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每超一年,减缴一年(不满6个月不计,超过6个月按一年计),但至少需缴5年的养老保障费,缴费后从次月起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养老保障金,并随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

3.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死亡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没有领完以及个人帐户有余额的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鼓励已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本意见下发后被征地的,征地时男满40周岁至60周岁、女满35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社会保障证后6个月内,可以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补缴始点不得早于1996年1月,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28%。

2.本意见下发前被征地的,现年男满40周岁至60周岁、女满35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人自愿自费的原则,在**8年底前,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按上述规定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3.上述年龄段外的其他被征地农民,依据其就业状况,以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费率为20%。

4.参保人员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累计满15年时,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各地参照被征地农民基础保障金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再发放生活费。

(三)符合参加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须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本意见下发后被征地的农民,其个人安置补助费和集体土地补偿费首先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或参加养老保险。个人安置补助费及用于个人的土地补偿费,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所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的资金额确定提留,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的费用,具体办法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四)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滁政〔**5〕7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养老保险。

四、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之月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