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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节能行动意见

企业节能行动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节能降耗工作要求,确保完成“十一五”时期节能降耗目标,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重点用能企业中开展节能行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围绕实现“十一五”时期万元GDP能耗降低20%的总体目标,以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为实施主体,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加强管理相结合,大力调整和优化结构,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管理。要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制度。完善节能激励机制,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应用力度。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作为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根本措施来抓,促进企业生产工艺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实现技术节能和结构节能。

(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或下属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的跟踪、指导和监督,与重点用能企业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并督促实施。责任书副本应在6月底前报市节能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落实重点用能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按照统一要求、上下联动、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节能责任,落实节能措施。市节能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统计局、电力局、质监局等部门,每年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以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5%作为考核目标,按下降百分比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统计部门及时向节能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各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消耗等统计数据,经节能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或抽查后,报经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领导小组同意后定期公布。

(二)奖励。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在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中按下降百分比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前10名授予“*市节能标兵企业”称号。第一名为金奖,奖励20万元;第二名为银奖,奖励18万元;第三名为铜奖,奖励15万元;第4—10名各奖励10万元。

(三)处罚。对未完成年度节能考核目标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本年度享受各项奖励政策资格,在媒体上给予曝光,再按标煤折算成电量分档收取超能耗资金,其中考核结果排位处在后20位的企业实行加倍收取超能耗资金。超能耗资金由三电办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企业节能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