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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统计调查意见

服务业统计调查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17号)精神,准确、及时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范围、对象和主要任务

去年以来,全市服务业统计实行试调查上报工作,取得了一些实效。但由于服务业单位多、差异大、分布散、变化快,会计核算方法各异,基础核算资料不够齐全,部分单位配合程度不够,填报的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目前,服务业统计工作仍然存在着制度不全、基础不实、网络不完备和工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以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需要。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对象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法人单位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修订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服务业统计网络;确定服务业各行业规模以上与规模以下单位划分的界限;明确全数调查与抽样调查单位;建立比较合理的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制度,确定重点服务行业规模以下单位抽样框,抽取并确定样本单位;开展业务培训、编制计算机处理程序、实施统计调查、推行限额以上单位网上直报等工作。

按照将经济总量75%左右的单位划入限额以上单位、采用全数调查的原则,在全市服务业339个小类行业中确定限额以上法人调查单位;对限额以下法人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采取整群抽样方法,在全市各乡镇(街道)抽取220余个社区(村)和部分重点市场实行抽样调查。全市限额以上、以下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对象总量共9500家左右。

服务业统计调查实行季报调查,今后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调查的频率,具体见《*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由市统计局另行制定下发)。

二、明确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有关部门职责

服务业统计调查要准确反映服务业的结构、从业人员和资产、负债、权益以及重点行业的业务活动等方面的情况,为客观监测评价全市、各县(市、区)的服务业发展水平以及科学发展绩效考核提供可靠依据。全面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是我市统计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整体规划与组织协调,制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积极研究和探索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并根据行业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统计调查方法。切实加强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建设,指导相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部门管理行业的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认真组织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统计调查。负责对全市及各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职能处(室),落实统计人员,负责做好本系统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要在加强业务统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经常性服务业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统计制度。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推进资源互补、信息共享。

建设主管部门要协助完成物业管理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业、城市市容管理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业、城市绿化管理业和公园管理业等统计调查任务。

交通主管部门要协助完成城市公共交通业、道路运输业和水上运输业等统计调查任务。

人民银行要协助完成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活动等统计调查任务。

教育主管部门要协助完成学校等统计调查任务。

卫生主管部门要协助完成医疗卫生等机构统计调查任务。

旅游主管部门要协助完成旅行社、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其他游览景区管理等统计调查任务。

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要协助完成宗教组织等统计调查任务。

中央、省属有关单位(如海关、检验检疫、金融、通信等)要继续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和会计核算资料,便于统计核算。

工商、税务、编委办、民政、质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时提供单位增减的行政记录资料,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

三、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队伍和网络

各县(市、区)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摸底工作。根据服务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变化快的特点,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乡镇(街道)进行服务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工作,更新维护统计单位名录库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数据库。

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力量,配备懂业务、责任心强、计算机操作水平较高的专兼职服务业统计调查人员,并纳入统计办公室(站、中心)管理。其中服务业发达的重点乡镇(街道)要配备2名以上专职服务业统计调查人员,服务业较为发达的乡镇(街道)要配备1名以上专职服务业统计调查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本辖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列为服务业统计抽样调查单位的社区(村)(或专业市场)要指定责任心强、情况熟悉、懂业务、善沟通的社区(村)(或专业市场)干部负责上门调查工作,通过细致深入地调查,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服务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建立一支懂业务、善沟通的服务业统计干部队伍,提高源头数据的真实性。要建立健全各级服务业统计调查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要完善数据处理平台,积极推行网上直报系统,方便服务业调查对象的数据报送,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四、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要自觉遵守《统计法》,及时、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填报统计调查报表,不得虚报、瞒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做好对本地、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检查工作。政府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报表管理和数据管理,认真审核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并依法统一。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质量。

五、加强对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

全面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全面、系统、及时反映服务业发展现状,是各级政府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实施科学决策的基础和依据。市政府成立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9个推进组;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推进组负责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协调;市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县(市、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政府统计部门要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落实服务业统计调查所需工作经费、数据处理设备等经费。列为服务业统计抽样调查单位的社区(村)辅助调查员的补贴经费由县、乡两级负责解决。服务业调查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在地统计原则,负责做好本区域内服务业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