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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事项通告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事项通告

为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导和统筹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政发〔〕2号)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通告如下:

1、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规划区范围的通知》(政函号),行政区全部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管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必须认真实施。

3、凡化工类工业生产项目必须向工业园(含两厂周边工业小区)集中,非工业园规划区不得新建任何化工类工业生产项目,现有化工类工业企业应逐步向工业园搬迁。

4、本行政区范围内国道及高等级公路规划红线外各100米范围内为建设管理控制区,其规划红线外各20米范围内为不准建筑区;省、区(县)道规划红线外各50米范围内为建设管理控制区,其规划红线外各10米范围为不准建筑区;长江大堤外侧坡脚以外500米范围内为建设管理控制区,100米范围内为不准建筑区。凡在国道、省道、区(县)道和长江沿线控制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实行联合会审制度,其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必须先作出详细规划方案,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组织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农机局和相关乡(镇)政府进行联合会审。凡未经会审同意,擅自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一律予以强制拆除。

5、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和构筑物,必须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否则,区规划分局不得放线批准开工建设。有关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跟踪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以及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扩大建设规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

6、在城市规划区用地和建设,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权证。

7、城镇临街建筑必须符合城镇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建筑必须作出建筑方案并报区规划部门审批。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意见,参与城市规划的制订和修编,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