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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工作通知

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工作通知

为提高区政府及政府系统各部门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区政府和区直部门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管理,避免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保障全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就加强对外经济合同管理通知如下:

一、凡以区政府或区直部门(包括工业园管委会和区属国有企业)名义对外发生经济行为的,必须签订经济合同。有关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区政府和区直部门对外经济合同的草拟和签订进行指导。

三、经济合同签订前,合同签订主体单位应对对方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及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资料存查。

四、建立经济合同审查制度。凡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招商、合作类经济合同,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初审。初审内容包括对招商合作项目的环境影响、投资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

凡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有关租赁、承包、采购、借贷以及国有、集体资产处置类经济合同,由区财政局负责初审。审查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是否公平、公正、合法,是否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是否存在债权、债务风险等等。

五、经区招商评审领导小组和区财政局初审通过的经济合同,须交区政府法制办进一步审核把关,并报分管副区长签署同意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六、涉及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土地优价出让和税费减免的经济合同,合同内容突破区委、区政府现行文件规定的,须经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签署正式经济合同。

七、建立经济合同备案制度。凡以区政府或区直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有关单位须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存档备案。

八、经济合同一旦签订生效,签订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诚信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签订单位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并按审批程序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对外经济合同过程中,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合同审查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凡因对外经济合同造成严重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按照《区领导干部有错无为问责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程序严格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