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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通知

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根据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调字号)和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制定我市公路客运里程票价的通知》(市价价字号)以及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农村道路客运基准价格的批复》(信府办字号)等文件精神。鉴于近年来客运成本上升的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客运票价(详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制定的公路客运里程票价为最高限价,除附表中所列费用外(另经批准的除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票价外加收其他费用。运输经营者不论是春运还是平时都不得擅自涨价,但可根据市场状况,将旅客票价向下浮动,确定具体执行票价。票价一经确定一个月内不得变动,并在票价执行前7天内由县汽车站分别报县物价局、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本次未核定的其他各沿路站点票价由客运企业根据各条班线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县物价局、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对非固定线路临时包车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附表中所列燃油附加费不随客车票价浮动,只能在票价外按规定的标准加收燃油附加费。车站在执行燃油附加费时须在车票上分别标示出票价、燃油附加费标准,不能将票价与燃油附加费混算在一起以一个金额体现出来。农村客运不得加收燃油附加费。

三、跨省运送旅客的票价,可与毗邻地区对开线路间的票价进行衔接,严格实行同线路同类型车辆同价,但客运企业必须提供对开线路当地物价(交通)部门的批文或备案表(不得提供车票),经县物价局报经市物价局审批后才能执行对等衔接的票价。否则,只能执行附表所列的票价。

四、儿童票(身高1.20—1.50米儿童)和优待票按票价的50%计收。

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运输经营者在本次票价调整后,要按照省规定的格式(见附表4)将车票价格等相关信息在车站售票处显眼位置和各营运车辆上公布,对出售的车票应在其正面标明车型及票价,车型的分类按公路客运里程表中所列类型执行。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运输企业要自觉按照规定的票价执行,经常进行自查自纠。同时,我们将组织力量、深入客运现场,对票价和明码标价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借春运之机乱涨价、乱收费和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从严查处。

七、本文所核定的价格自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均按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发改价调[]968号文件规定执行,以前所批票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