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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侵占林地专项整治方案

打击非法侵占林地专项整治方案

为切实巩固扩大“两清理一禁止”行动成果,依法保护我县林地资源,根据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全省矿山非法侵占林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通知(林公号)的部署,县局决定从年11月15日至年1月15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矿山非法侵占林地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一打击两整治”,对矿山破坏林地违法犯罪行为展开“地毯式”排查,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重拳打击毁林开矿犯罪行为,实现林地使用管理规范有序,为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林区治安环境。

二、行动重点

(一)严厉打击矿山乱挖滥占林地违法犯罪行为;

(二)全面整治无林业审核手续超审核面积采矿非法占用林地违法犯罪行为;

(三)全面整治违规使用林地、破坏林地植被或开采后不按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行动安排

此次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查摸底阶段(11月15日至11月30日)。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对本辖区内的所有矿点、矿山征占用林地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摸清情况,做好行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在清查摸底的基础上,集中人员、集中力量,迅速展开清理整治行动,集中查处一批矿山乱挖滥占林地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三)总结核查阶段(年1月1日至1月15日)。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工作不落实、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地方予以通报,并督促抓好整改。整改后问题仍然未得到解决的,省厅和市局将停止办理该县(市、区)下年度木材采伐限额指及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同时,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推广经验,建立打击矿山乱挖滥占林地执法长效机制。

四、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行动的统一指挥,县林业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局党委员、县森林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森林公安局、县林业局林政股、林业工作总站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森林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各地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行动重要性,做好打硬仗的行动准备,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要严格落实行动各项部署,做到清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工作不走过场。各基层林业工作站要对本辖区的所在矿点、矿山征占用林地情况展开一次“拉网式”清查,并认真、如实填写矿产企事业占用林地摸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于11月28日前统一上报县林业工作总站,不得出现瞒报、漏报现象。县林业工作总站负责收集提供全省矿山企业征占用林地情况,并与县森林公安局一起开展案件查处,对已经立案侦查的林地案件,严格按照林资字[]292号文件精神办理。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行动的日常打击和案件侦办工作,必要时,组成专案组对重点整治地区开展集中打击。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地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毁林开矿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和精力,加大打击和治理力度,严格依法办案,从重从严查处一批林地案件,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对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执法难度较大的重大疑难案件,要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必要时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对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行动期间,各乡镇要至少梳理出一起情节严重、办案阻力较大的矿山非法占用林地案件,上报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厅将组织力量挂牌督办。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保护林地资源的重要意义,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认真受理各类举报线索。必要时,要及时对性质恶劣、群众反响强烈、查处阻力大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树立林业部门的执法权威。

(五)加强督导,总结成果。为加强行指导,保证工作进度,行动期间,省厅和市局将派出由森林公安、林政、林业工作站组成的联合督导组,对各地上报的摸底情况展开专项核查,并对行动开展不力的,将追查相关领导责任。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督导组,确保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推进行动向纵深发展。同时,要加强信息收集和成果运用,各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重大信息、行动战果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注意拍摄、收集、整理、保存好行动的照片等影像资料,特别是反映各地在行动中的组织部署情况、工作措施和行动成效的照片等资料。请各地于11月2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行动落实情况,11月29日前上报矿产企业占用林地摸底情况统计表(报县林业工作总站),12月28日前报累计战果(见附件2),年1月8日前报行动总结和行动最后累计战果,重要情况和特大案件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