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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经营管理工作通知

城市燃气经营管理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促进我县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规范燃气市场的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城市燃气实施行业专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我县城市燃气(液化气)的经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范管理、统一销售、合理布局、确保安全”的城市燃气行业管理要求。

决定将全县瓶装液化气的充灌、销售业务统归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凡在我县从事燃气充灌业务的,必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凡从事燃气充灌的经营门点,选址必须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证和相关证照。

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专营燃气充灌点充灌气。

三、由县城建局与县技监局共同组建“县液化气钢瓶检测站”,负责对全县家用钢瓶进行安全检测。

凡未取得县检测站的钢瓶检测合格证明的,任何燃气充灌单位及经营门点都不得给予充灌气。

四、在岗干职工应带头安装管道液化气。

暂无条件安装的可由县城市燃气(发展)工程公司为用户提供瓶装液化气使用。

五、借鉴赣州市和其它县的做法,增设“城市管道液化气基础设施审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县物价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