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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县

国土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最近,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3号),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相关的各类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乡镇应在县级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合理安排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计划,鼓励引导农民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和未利用地,尽量少占耕地。具体建设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必须在上一年度的11月底以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用地计划,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后发改部门方能受理项目计划的核准、备案申请,发改部门核定的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投资强度的要求。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要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县建设规划部门应尽快出台我县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和在基本农田范围内从事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建设活动,规模化农业生产设施,畜禽养殖场所等均不得在基本农田内选址。

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加强部门配合,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财政、建设、规划、发改部门配合,在近期内对全县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矿场及公路、铁路建设废弃的永久性征地等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

三、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除国家规定必须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外,一律采用出让方式供地,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单位使用和代管的国有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置。原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从事经营、出租等活动,应补交土地年租金,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补交该宗地评估价40%—60%土地纯收益。

规范矿山企业用地管理,矿山企业使用原企业改制或历史以来长期使用权属无争议的土地,应按年度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新设立采矿权矿山企业办公、住宅、磅房等永久设施用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矿山企业临时堆放场等土地使用后可恢复原貌的,由矿山企业缴纳复垦保证金,按临时用地办理相关手续。

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今后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及工业用地(含配套设施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城建、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环保要求等出让前置条件。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自与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商以安置、置换、债务抵偿、危旧房改造等名义进行土地开发,国土、房产、建设部门应加大对违法房地产开发的打击力度,各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规范征地程序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全县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从事土地储备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与村集体、社区发生征地行为。

对纳入土地收购储备的土地,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后,由建设规划部门明确每一宗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根据年度供地计划和市场需求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拍挂形式组织出让。

五、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用地程序

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一是必须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对农村村民因分家立户、危房改造等确需建房的,各级各部门应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积极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农民建房用地限额不得突破《*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用地限额。二是村民出售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民用于经商、开店需另行申请用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再批准使用宅基地,应将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实行有偿使用,其用地应符合年度计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乡镇规划;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农村宅基地,房管、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三是加强农村宅基地清理登记工作,重点清查一户多基、超限额用地情况,积极引导无住房农户利用村内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四是加大农村违法占地查处力度,凡私自签订征地协议,“以租代征”,以地入股等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一律按违法用地查处,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司法机关应积极配合;涉及违纪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农村村民未经批准违法建房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乡镇村建设规划的,应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拆除。符合建房条件且与相关规划相符,拆除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罚后,依法补办用地手续。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一是建立乡镇长负责制。各乡镇长对本辖区基本农田保护、年度计划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土地违法大案要案负责,县人民政府将以上内容作为对乡镇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考核。

二是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今后,凡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是建立土地违法过错追究制度。加大对严重破坏土地,浪费、闲置土地资源以及“以租代征”、以地入股等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立案,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