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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优惠管理通知

就业优惠管理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111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管[*]16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下同)下岗失业人员(含国企改革中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退养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离岗退养人员、协保人员和续保人员”);

2、曾经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改制或关闭、撤销的事业单位分流进入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指此前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45”大龄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持由无锡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失业人员(夫妻、父母或子女),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6、按市政府锡政发[2002]343号文件和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精神,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并按规定领取《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4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发放范围:

1、企业内部自行办理退养和下岗手续的人员;

2、已通过其他途径就业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审核、发放

1、申领

符合发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并持以下所列材料,向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

(1)离岗退养人员、协保人员凭相关协议书;

(2)续保人员凭相关登记表和《就业登记证》;

(3)被征地农民凭“无锡市征地安置镇、村务农人员缴费年限审批表”或“无锡市征地保障安置人员缴费年限核定表”、《就业登记证》;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就业登记证》;

(5)其他失业人员凭《无锡市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就业登记证》;

(6)就业困难人员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应提供配偶方的《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无锡市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及结婚证书;

“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应提供离异或配偶死亡的有效证明和目前子女在校读书证明;

“持由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失业人员”应提供本家庭成员《特困职工优惠证》等;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应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申领人员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上述材料(除照片外)应同时提供复印件1份。

2、审核

(1)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下岗失业人员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且经在各社居(村、家)委张榜公示(附件5)48小时无疑义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花名册》(附件2),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所属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初审须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2)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上报的有关材料后,根据本部门掌握的资料和情况,对申领人员是否符合条件及目前就业状况以及原单位的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名册”(附件3)。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审批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3、发放

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核准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本单位钢印,免费发放。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

1、《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转借、涂改、撕页。照片处加盖发证单位钢印生效。持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被单位招收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录用单位统一保管。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

2、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后凭证及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等政策执行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各政策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其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情况在本证内页上记载。单位凭证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各政策执行部门应将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单位是否办理录用备案作为前置条件予以审核。

3、持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须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到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登记,领取“享受优惠政策确认书”(附件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享受优惠政策确认书”办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手续。个体经营歇业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报歇通知书”(附件7),并由持证人将其交至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备案。

4、对持有本省其他市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进入本市流动就业,符合苏政发[*]24号文有关政策享受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领证人员统一使用新版《再就业优惠证》,旧版《再就业优惠证》与新版可同时使用。

四、管理和监督

1、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审核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优惠扶持政策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防止徇私舞弊乱发证和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冒领、变造、转借、转让、出租、涂改《再就业优惠证》的,应予以没收证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或补贴金额,并取消其再次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资格;对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不按规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对单位违规使用《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应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并收缴已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要依托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建立统一的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及时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及领证人员再就业、享受政策、年检、注销等情况输入数据库,并通过日常调查走访实行动态维护管理,做到实时监控。

3、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管理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负责将有关发证情况、两项补贴享受情况等信息及时汇总更新并通报其他政策执行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应将持证人员或用人单位享受减收费等情况及时通报劳动保障部门。各政策执行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建立相关信息定期交换和协查制度,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和管理漏洞。

4、锡政发[*]11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从*年起开始执行,《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对*年前已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进行复核,对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重复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对未到期的,要按省、市有关文件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动作废,并由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收回。

5、《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布置,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年检时间为每年年底,起止日期届时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确定,并在无锡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站及《无锡日报》公布,年检时间最迟不超过次年2月底。持证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年检,并加盖年检印章。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由单位保管的,原则上由单位统一办理年检,经单位同意也可由持证人员本人办理年检。凡年检不合格的,《再就业优惠证》予以注销并收回。省内其他市持证人员在锡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应在每年原发证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回原籍参加年检。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