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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保护通知二

企业环境保护通知二

各地(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我省乡镇、街道个体私营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国发(84)135号《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以及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九日省政府办公会议精神,经研究,通知如下:

1、所有乡镇、街道、个体私营企业建设项目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乡镇、街道、个体私营企业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根据本地区资源、环境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行业,并通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开辟工业小区,实行污染集中控制。

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开办工厂(场)时,必须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切实负起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

3、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凡排放工业“三废”及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规定;建设项目投产前,环境保护设施须经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不准投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营业执照。对不执行环境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政府闽政

35号《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款处理。

4、对可能排放工业“三废”及产生噪声污染的乡镇、街道及个体私营企业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应把环境保护工作列为审核内容之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制度,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予核准颁发工商营业执照。

5、凡未按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在建的有污染乡镇、街道、个体私营企业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

以上通知望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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